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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

    时间:2020-04-23 05:14:38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摘 要 基督教教义对后世的影响,不仅仅在教会法本身神学理念的发展,而且对于伦理的观念、价值的观念、权利义务的观念都有一定的指示意义。尤其在西方的财产制度、婚姻家庭制度以及刑法制度中得到了鲜明的体现。本文对西方法律制度中的基督教教义进行论述和分析,以期使人们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发展脉络和法律思想的演变能有更深入的理解。

    关键词 基督教教义 财产制度 婚姻家庭制度 刑法制度

    作者简介:李世鹏,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西方的法律文明,实际上有两大基础,第一大基础应该算是古希腊罗马的文明;第二大基础就是基督教的文明。基督教教义对西方法律的影响可谓根深蒂固,直到今天,这种影响依然存在。西方著名的政治经济学家、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认为,资本主义的兴起和资本主义法治的形成都与宗教伦理密不可分。基督教起源于古罗马,到罗马共和国的时候,慢慢发展成了罗马的国教。在中世纪,日耳曼各民族处于各自独立和互相争战的状态,统一的基督教因此不仅是宗教上的组织,同时也变成了欧洲政治上的一股势力和经济体系的一部分,而且随之形成了基督教的法律,历史上称为教会法。

    一、财产制度

    中世纪基督教不仅是一个精神组织,它的许多制度与经济、政治息息相关。它是最大的土地所有者,占有三分之一的土地,在土地上征收什一税。

    教会法的契约制度并不发达,这是因为基督教本身是反对暴利的。教会法严禁谋利,特别是严禁高利贷。到了晚期慢慢开始发生变化,尤其是宗教改革后,新教谋求个人的财富,认为上帝鼓励人们发财致富。加尔文教说,发财致富是上帝对其信徒的期望,一个信徒发财致富了,就实现了上帝对他的期望。新教要求大家拼命地工作,用努力的工作来获取财富。天主教是强调节制的出世的宗教,它要求信徒们与现实生活保持一定的距离,新教则相反,新教是强调节制的入世的宗教。新教徒热爱生活,富于激情。这里有一个很形象的比喻,新教和天主教的区别在于是“爱吃”还是“爱睡”。天主教徒是比较爱睡的,他喜欢一种清净的生活,不愿意受他人的干扰。他愿意住在教堂里面,当一个修士或者是修女,与世隔绝;而新教徒正好相反,他是好吃而不好睡的,所以在吃和睡之间,他宁愿挑选美食而不挑美睡。爱吃的人喜欢物质生活不反对赚钱,而爱睡的人喜欢精神生活不爱财。

    二、婚姻家庭制度

    基督教在西方婚姻家庭方面的影响要更加突出一些。西方社会对男人与女人、婚姻和家庭的看法和观念普遍受到基督教的影响,圣经上就有着明显的印记。依据圣经之《创世纪》,一个女人天生的应该属于男人,女人成年之前,应该属于她的父亲;长大之后,与她的丈夫结合,当然便属于她的丈夫。这就是婚姻,婚姻的结果是繁衍后代,于是就有了家庭。在基督教看来,婚姻意味着男女一体,因此,夫妻离婚是被禁止的。生育是神圣的,生命也是神圣的,因此,堕胎被基督教所禁止。

    这里就有了东西方婚姻家庭制度的区别。西方人认为婚姻是人事与神事的结合,是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的事情,强调婚姻中的个人意志;古代的中国人强调婚姻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和家庭对内延续家族的香火,对外是政治的联盟。婚姻的核心不在于夫妻自己,而在于家族的事务。

    具体而言,教会法的婚姻制度可以总结为几个基本的原则:第一,一夫一妻制。历史上看,一夫一妻制是罗马法和教会法的一种遗产,古代其他的民族都存在着多妻制或多夫制。结婚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通过教会仪式而成的婚姻,一种是通过世俗权威的仪式而成的婚姻。传统上讲,一个婚姻的形成,应该在教堂里举行,婚姻仪式由一个神父来主持。第二,双方的合意。现代婚姻以此为核心,不同的是教会法与古代法律之间的差别,在家父权消失之前的古罗马,家父对子女的婚姻具有决定权。第三,禁止离婚。基督教教义认为,婚姻是神圣的,婚姻本身就是一种契约,但是婚姻的契约却是不可以根据夫妻双方的意愿来解除的,因为夫妻一体。夫妻不可离异的制度一直持续到18世纪的时候才得以废除。第四,夫妻权利的不平等,婚生子与私生子的不平等。按照基督教的教义,男女在上帝面前是平等的,因此双方的忠诚义务是相互的,不过在实际生活中,丈夫是家庭的主导,他可以选择住所地,可以合理的纠正妻子,可以要求妻子履行与社会地位相符的家庭义务。婚生子女与养子女具有平等的权利,但是私生子不具有合法的地位,没有法律上的权利能力。

    夫妻在法律上的不平等,是西方社会一直存在的问题。自18世纪开始,直到20世纪之后,当女性主义运动兴起的时候,夫妻平等才提高到法律争议的高度。在此之前,家庭中夫妻不平等,妻子附属于她的丈夫一直是常态。夫妻不平等有很多方面的原因。从经济上讲,夫妻在家庭中的角色不一样,丈夫在外工作,女子在家相夫教子。女子结婚之后,就不再从事社会上的劳动这种经济状况也就决定了女子对于丈夫的依附关系。从法律上讲,夫妻一体,丈夫代表妻子处理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丈夫代表妻子起诉和应诉。当女权运动兴起之后,特别是美国20世纪60年代的女权运动法学兴起之后,男女法律上平等成为了法律上的热点。女性主义法学家声称,不平等的法律是强者对弱者的压迫,实际上就是男性对女性的一种压迫。

    从基督教到资本主义的形成,夫妻关系也存在着思想上的变迁。基督教的神学隐含着家父权以及夫对妻的绝对权利。根据《圣经》,在亚当和夏娃的关系上,上帝对夏娃说:“你必恋你的丈夫,你的丈夫必管辖你。”从这句话中,可以引申出家庭中的夫权,因为夫妻一体,妻子不过是男人的“骨中之骨,肉中之肉”。这种观念直到17世纪之时,才通过欧洲启蒙运动时期的学者对圣经再次诠释之后,西方文化深處中的个人主义理念才凸显出来,最后成为西方法律思想中的主流法律理念。这里就不能不提及英国著名的哲学家、思想家洛克了,他提出,上帝创造而且赋予人类智慧,并让人类管理世间万物。上帝给予了人类充分利用食物和生活必需品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上帝所创造的万物“最初都是人类共有的”,“不应该使他们的生存从属于一个人的意志”。另外,上帝对夏娃说过“你必恋你的丈夫,你的丈夫必管辖你”,但是,这不能够从中推演出丈夫对妻子的权威,而只是“预言女人可能遭受的命运”,如果这句话给予了亚当以任何权利的话,它只是一种婚姻上的权利,而不是政治权力。在此基础上,洛克宣布人是一种“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存在,他生而具有“生命、自由、健康和财产的权利。还有,就是到了现代,同性恋的现象出现之后,对于他们婚姻状态的态度成为了社会广泛讨论的焦点。美国一对同性恋在一起生活了多年,并且收养了一双儿女,但是他们以及孩子都得不到政府的认可,于是他们就将当地政府告上法庭。法官也从未遇到过这种情况,经过深思熟虑,在不对当时社会主流思潮产生巨大冲击的前提下,法官判处政府应该认可他们以及他们的孩子具备和其他正常结婚夫妇以及婚生子女的合法权利,但是对于他们要求政府发给结婚证的请求不予支持。

    三、刑法的制度

    古代犯罪与刑罚制度与现代刑法制度的差异,主要在于是否考察犯罪人的主观过错。在古代社会,侵害行为发生后,被侵害的对象要么是受害人,要么是社会或政治上的权威,不管是哪种情况,惩罚或者是报复都是对等的甚至是加强的。古代社会的人们不会去考察犯罪行为人主观的状态和主观的恶意。而现代社会的人,除了考察行为人客观的行为和社会危害性之外,还要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也就是我们今天说的“主客观相统一”。从古代社会的客观报复到现代社会的主客观统一的发展,基督教的作用不可小视,可以说,正是由于基督教强调的“行为人主观恶念”的观念,才导致了现代刑法的形成。另外一方面,也由于基督教過于倚重行为人的主观恶念所导致的思想犯罪,才使得18世纪的启蒙学者们提出了“罪行法定”原则和“思想不能够成为刑法惩罚的依据”的原则。也就是说,正是在基督教关注行为人主观罪恶肯定性因素和否定性因素的基础上,才有了现代的西方刑法。从这个意义上看,基督教对现代刑法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早期基督教教义所包含的刑法思想大致可以归结为:原罪—赎罪—救赎—末日审判。这里就蕴含着基督教注重行为人的主观罪恶的刑法理念。但是到了中世纪后期,基督教已经走到了它的对立面,它不再是一种仁慈的、文明的、智慧的符号,而是演变成了野蛮的、落后的和蒙昧的代名词。这里最不能忽略的就是臭名昭著的宗教裁判所。建立它的目的就是镇压一切反教会、反封建的异端以及有异端思想和同情异端的人。一些哲学家和科学家,因为他们的学说与封建教会神学的学说不同,这些人就被宗教裁判所视为异端,最终遭到了严厉的惩罚。布鲁诺由于批判经验哲学和神学,宣传日心说和宇宙观于1592年被送进了宗教裁判所,最后被烧死于罗马鲜花广场。伽利略利用改进的望远镜进行天文观测,从而得到大量一手数据和资料,并积极支持哥白尼的日心说,因此于1633年被宗教裁判所判处终身监禁后客死他乡。由此可见,宗教裁判所那血迹斑斑的罪恶是多么令人不堪回首。可以说,被宗教裁判所迫害致死的人以及那些长期以来收到教会神学思想束缚,不得不委曲求全的人们,绝大部分并不是所谓的异端,而这些西方封建统治者也是非常清楚的,他们这样做的目的无非就是想保护私利,排除异己。除了宗教裁判所,还有就是基督教对巫师的惩处。在古代社会,巫师的地位是很高的,特别是在原始社会,一个巫师就是一个先知,甚至类似于一个法官,因为人们认为他们有超乎普通人的灵性,以一种神奇的力量来判断人世间的是非曲直。而到了中世纪后期,巫师被认定为一种危险分子,因为他们的预言和通灵能力。在基督教看来,只有上帝才是全能全知的,才能解决启示、预言和指导人类。巫师称自己能掌握神奇的力量,可以给人算命、占卜和蛊惑等,实际上是一种僭越,是对上帝权威的挑战。所以,中世纪后期,教会对巫师的惩罚,特别是对女巫的惩罚极其严酷。

    由以上论述可知,基督教教义一直伴随着西方法律制度的发展不断渗透、衍化。这其中有思想的精华,例如在刑法领域强调的要关注“行为人的主观恶念”,在婚姻家庭领域突出“一夫一妻制”、“禁止堕胎”等等。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其中糟粕的部分,像夫妻之间事实上的权利之不平等,遏制科学思想、人文精神的发展等等。总之,在法律上,基督教教义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甚至形成了不同于世俗法律的具有统一法律体系的教会法。这被认为是西方中世纪最早的近代统一法律体系,为西方各国统一现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参考文献:

    [1]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2]张宏生,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北京大学文出版社.1990.

    [3]梅因.古代法.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4]《创世纪》第三章.第九节.

    [5]洛克著.瞿菊农等译.政府论(上).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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