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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外金融控股公司扫描

    时间:2020-04-25 05:21:36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世界各国由于历史、文化背景、经济基础、法律环境的不同,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制度安排和发展方向也有很大差异。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在不断完善,而在不同的法律体系背景下,各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模式有所不同;处于市场经济转型期的中国,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各项法律还外在探索和完善过程中。

    发展方向 各不相同

    美国:由银行控股公司走向金融控股公司

    美国的金融业自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制定之后,进入了一个典型的分业经营时期。在这种法律框架下,只有银行控股公司得到了发展。而美国分离银行制度长期以来限制了美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

    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银行业就不断呼吁废除或修订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美国的银行业需要摆脱法律束缚,以便参与全球金融业的竞争。而欧洲,尤其是德国的银行,没有受到那么多的分业经营的立法限制,所以在竞争上具有优势。例如,美国银行禁止承销证券业务,而欧洲和德国银行是“全能银行”。另外,外国银行在美国可以跨州设立分行,同时还被允许进行证券和银行业务的混业经营。

    20世纪80年代,由于传统银行业务受到金融证券化浪潮的冲击,美国一些银行威胁美联储,要放弃银行的营业执照,以从事更有利可图的证券业务。面对这种挑战,1989年6月美联储允许商业银行通过控股子公司经营投资银行业务。1990年美联储给予J.P摩根银行从事承销公司股票发行的特权。从此美国的银行开始把业务范围扩大到证券领域。

    1995年5月,美国众议院银行委员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竞争法》,规定美国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其分支机构介入证券业务。该法推动了金融机构在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领域的全面竞争。促进了债券和股票市场的直接融资规模迅速增长。商业银行投资债券的规模也不断扩大,一部分资本充足的商业银行经监管当局批准,可以从事有限的证券业务。

    1996年12月,美联储放松了不允许银行附属机构进行证券承销的限制,并规定把银行控股公司的子公司从事证券业务的收益上限从10%放宽到25%。

    1997年,货币监理署批准国民银行可以通过自己的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与保险业务,这为金融机构的综合化经营开了绿灯。1997年6月美国众议院银行委员会通过了《美国金融改革方案》。改革方案允许部分非金融公司购买商业银行,以使它们的业务扩大到金融领域,但也限制非金融公司自身的总资产不得超过7.5亿美元,购买银行的总金额不超过5亿美元。

    经过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的金融制度创新,美国银行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这一阶段的最大特点是金融控股公司在银行控股公司的基础上发展起来了。美国银行业开始了由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的高级化阶段。《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除了对银行业的董事兼职仍有限制外,其他的直接和间接的银行、证券业务分离限制基本已被突破。与金融多元化经营发展相适应,金融控股公司活跃起来。1999年底,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成立,开宗明义解除了对混业经营的法律限制,允许通过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进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联合经营。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以其对金融商品多元化经营的方式,开创了金融业的一个新的纪元。

    英国:由“金融大爆炸”形成金融混合体

    1987年英国开始了证券制度和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由于其影响之大被称作“金融大爆炸”。“金融大爆炸”之后制定的《金融服务法》,把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统称为“投资机构”,不进行人为的行业领域划分。并且为了便于对金融改革后的混业经营和交叉金融业务进行监管,把监管机构进行了合并,“投资机构”允许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所有金融业务。同时把过去分散的监管权限也都统一为单一的金融服务局,实行合并监管,为混业经营体制制定了法律,并且完善了相应的监管组织。进行金融混业经营的“投资机构”是一种金融混合体,它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保险公司,还可以是信托基金等形式。金融监管当局既不强调分业也不强调混业,而是鼓励联合经营,混合金融品种。

    日本:金融控股公司化趋势

    日本战后引进美国金融制度,对金融业实行严格的分业管理,至1996年进行金融大改革,其金融业由分业到混业的过程经历了整整半个世纪。

    日本的金融分业制度与美国的分业制度不同,美国仅对银行经营地域及业务范围进行限制,而日本几乎对所有金融业务领域都实行了分离限制。1997年12月,日本关于金融控股公司解禁的两部相关法律在国会获通过。一部是《金融控股公司解禁整备法》,一部是《银行控股公司创设特例法》。至此,无论从法律上还是实践上,日本金融控股公司都不存在任何限制。

    1997年以后,日本的银行控股公司和证券公司已可以相互经营业务;保险公司也可以经营银行、证券业务。自2001年4月,银行、证券公司也可以经营保险业务。通过金融控股公司这种形式,日本的金融业开始进入联合经营的高级化阶段。现在日本的15家大型都市银行已改组为6家金融控股公司。此外地方银行中的资产规模第一的北洋银行与札幌银行也组成了札幌北洋银行控股公司,日本银行业的重组是通过金融控股公司化来实现的。

    德国:保持全能银行的竞争优势

    “全能银行”(UniversalBanking),顾名思义是一种具有综合性业务的银行。从营业范围来看,全能银行也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金融控股公司。德国的全能银行集团属单一主体制,其特点是全能银行内不设置访火墙,各业种以业务部形式相区别,它除了拥有几乎全部金融业务的权力之外,还向产业、商业大量投资,成为企业的大股东。在美国,一直禁止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商业资本的结合,在德国不但没有受到禁止,反而得到政府的支持。

    全能银行可以说是德国银行的代表。德国的金融制度的基石就是全能银行体系。全能银行的营业范围相当于英美的商业银行加非银行金融机构。德国商业银行都是全能银行。就连作为中央银行的德意志联邦银行也是一家以全能银行为主导的银行集团。而且专业银行中的储蓄银行也是全能银行。

    德国的全能银行拥有几乎无所不包的金融营业权,并且能渗透到金融、产业、商业各个领域,在国民经济中起着主导作用。

    在德国,由于社会资金的需求和供给都是围绕着全能银行展开的,银行在金融体系中起着主导作用。德国的证券市场完全由全能银行组织和控制,德国没有较大的证券商,证券业务一般都被安排到全能银行的证券业务部。

    由于全能银行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所以国家对全能银行的监督异常严格。既使全能银行实行混业经营,即使没有美国的那种防火墙措施,由于严格的行业自律,不同业种的金融业务之间很少出现违规操作的。

    经营模式 各有差异

    按照子公司的营业性质,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划分为不同经营模式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中以银行作为子公司的称作银行控股公司以证券公司作为子公司的称作证券控股公司;以保险公司作为子公司的称作保险控股公司;而同时拥有银行、证券、保险两种以上子公司的称作金融服务控股公司(financialservicesholdingcompany简称FSHC)。例如美国的花旗银行集团、日本的瑞穗金融集团和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拥有100%控股权的中信控股公司等。

    银行控股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的原型是美国的银行控股公司(BHCBankHoldingcompany)。银行控股公司的出现最初是起因于对美国法律的规避。早期的美国几乎所有州的州法都禁止银行跨州经营,即银行不可以在其所在州以外的地方设立分行。银行要在金融管制的法律框架和市场竞争之中求生存、求发展,最简便的办法就是避开受管制的业务领域,向不受管制的业务领域发展。由于当时各州都没有禁止银行控股公司跨州经营的法律,所以银行控股公司便在这个法律的间隙中应运而生了。银行控股公司跨州经营的具体作法就是在其他州设置银行子公司或收购当地银行,使其成为银行控股公司的分支机构。

    美国历史上第一次明确地从法律定义上规范银行控股公司是在1914年制订的《克莱顿法》。这个法取消了"银行集团"的称呼,而明确地规定了"银行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从1985年开始,FRB对银行控股公司通过伞下的子公司把业务范围扩大到证券领域给予承认,在大多数州撤除了禁止银行跨州经营的禁令,银行控股公司开始可以进行金融业务多样化经营。银行控股公司在事实上已经可以通过子公司经营证券、保险及投资银行业务。1991年出现了多元化控股公司(DHC,DiversifiedHoldingCompany)。多元化控股公司代表了银行控股公司的未来发展趋势。

    随着银行控股公司的出现,美国的金融市场开始了市场集中化的过程。到了1998年底,美国的银行控股公司已达5979家,伞下控股的银行总数达到6829家,占美国8869家银行总数的77%,银行控股公司所拥有的资产总额占银行总资产的94.5%。所以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没有银行控股公司就没有美国的金融市场。

    根据美国的法律,银行控股公司要能够对银行子公司拥有支配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要持有被控股银行的25%以上带有议决权的股票;(2)要拥有能够选出过半数董事的权限;(3)或者拥有能够支配经营的权限;(4)仅拥有不足25%的带有议决权的股票,可以推定为不具有控股权。

    从美国银行控股公司的组织结构图(见图1)中可以看到,美国的银行控股公司拥有各类非银行金融子公司,但是银行子公司与证券子公司、保险子公司之间必须设有"防火墙"。

    证券控股公司

    证券公司在美国一般称作投资银行。美国的银行控股公司有许多控股投资银行,同时也有不少投资银行控股商业银行。美国,许多大投资银行都采取了投资银行控股公司(证券控股公司)的形式。投资银行控股公司下辖银行子公司的例子比较少见,但投资银行控股公司下辖证券子公司和一般事业子公司的例子非常多。

    证券控股公司的业务范围一般除主业之外,没有特别的限制。这一点是与银行控股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不同的。银行、保险控股公司只可以经营自己主营业务和对子公司进行管理,而证券控股公司并没有业务范围的明文限制,所以它的经营领域可以很宽,不但可以经营银行、保险控股公司的金融关联业务,还可以从事风险投资基金和一般事业公司的业务。

    保险控股公司

    保险控股公司是指以保险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控股公司。像银行控股公司的设立一样,保险控股公司设立也必须要经过金融监管当局的认可、批准。不同之处是保险控股公司在得到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将一般事业公司作为子公司,所以其营业范围更宽广一些。日本的银行控股公司受禁止垄断法的制约,对非子公司以外公司的控股不得超过集团对该公司持股合计的15%,而保险控股公司则受此种持股比率限制更多,仅为5%。在美国,无论银行控股公司还是保险控股公司都不受控股比率的限制。

    在欧美,一般限制保险控股公司的子公司营业范围,而在日本则仅限于以下8种情况:

    ●生命保险公司

    ●财产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

    ●经营保险业的外国公司

    ●经营证券业的外国公司

    ●从属于保险业或证券业,或与上述业务有关联的公司

    ●持有一定范围的风险投资基金单位的风险投资公司

    ●以上述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控股公司

    现在日本在法律上已经允许银行、证券、保险三大金融领域的业务相互兼营,自2002年4月1日以后,日本所有银行的窗口都可以销售保险商品,混业经营的金融体制已初步形成。在这种金融体制下,保险控股公司必将焕发出强大的经营活力。

    金融服务控股公司与多元化控股公司

    金融服务控股公司是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所谓“综合性金融服务”是指范围广泛的金融中介机能。即在全球范围内提供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的能力。这首先是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对现代化的多国籍金融企业的要求。金融服务控股公司是1987年在美国首倡的。80年代后期,美国已经开始向综合性金融服务控股公司的方向转变。以前单一化的金融服务功能也向多元化金融服务的方向转变。

    最理想化的“金融服务控股公司”的经营模式就是,所有领域的金融服务业务都通过金融服务控股公司内的各业种的子公司综合提供给用户。在这种金融组织体制下,银行控股公司不过是金融服务控股公司下属的一个中间控股公司。而银行控股公司可以把银行子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置于自己的伞下,进行中央集权的管理。

    多元化控股公司(DHC)是把银行作为自己的孙公司,由自己下属的控股子公司--金融服务控股公司进行管理的一种多元化经营体制。而作为多元化控股公司的母公司则是管理一般事业公司和金融控股公司的超大型多元化控股公司(见图2)。许多世界著名大企业、跨国公司都在向这个方向发展。如索尼公司本身是一个事业型控股公司,但是现在索尼旗下已有保险子公司并正向银行和证券业发展,索尼已经成为一个多元化的控股公司。

    1998年花旗公司与旅行者集团合并组成花旗集团。这件举世震动的企业兼并案可以说是金融控股公司全面解禁的里程碑。由于花旗公司拥有花旗银行子公司,而旅行者集团又拥有下属的所罗门美邦证券公司和旅行者保险公司,所以合并后的花旗集团就可以通过下设金融子公司而囊括了银行、证券、保险三大金融领域的业务。

    花旗集团成立提供了一个银行、证券、保险三业混业经营的案例。虽然政府在批准花旗集团合并时带有2年后出售其保险子公司股份的约束条件,但是银行、证券、保险不得混业经营的业界限制事实上已被打破。

    1998年美国通过了《1998年金融服务法》,翌年克林顿总统又批准了《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延用了50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被废止,这意味着在法律上对花旗集团合并案的事后承认。实际上这时花旗集团已无必要出售其下属子公司--旅行者保险公司了。

    工商企业型金融控股公司

    上述几种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都是金融企业型控股公司,是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形式。工商企业型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控股公司的特殊形式。

    20世纪90年代以后,金融分业制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先是狭义的金融分业制在美国和日本等国被废除。与此同时银行与商业分业制的限制也得到突破。在最严格实行金融分业制的日本,出现了工商企业控股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案例。

    日本金融大爆炸后实行了金融规制缓和政策,日本的有实力的大型工商企业开始向金融领域进军,先是索尼公司成立保险子公司,后来又申请成立银行子公司。与此同时日本最大的一家连锁商店也开始申请成立银行,并利用连锁商店遍布全国的商店网,开展金融商品的销售活动。中国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中国最大的家电工商企业青岛海尔集团就收购了地方商业银行而进入金融领域,此外还有山东高速、山东电力等工商企业也在作此尝试。可以预见这种工商企业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将对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和监管方式提出新的课题。这里既有新的商机,又潜藏着新的金融风险。因此是一个需要金融监管当局慎重对待和认真考虑的问题。

    (作者单位:中信国际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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