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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管红线|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

    时间:2018-07-03 17:10:48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与去年 12 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新的暂行办法将 12 条负面清单扩充为 13 条,增加了禁止 P2P 进行债权转让,即 P2P 不得从事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下文是具体的监管红线,欢迎阅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管红线

      1. 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2. 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3. 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4. 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5. 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 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7. 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8. 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9. 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10. 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11. 向借款用途为股票投资、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12. 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13. 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专家对于监管红线的看法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钧峰:

      银监会负责对网贷机构实施行为监管,具体包括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网贷机构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网贷机构实施机构监管,包括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此外,P2P 明确不得线下推广。

      恒丰银行研究院执行院长董希淼: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12条禁令”变成了13条(增加了不得进行资产证券化等要求)。但更意外的是,这个正式版的办法,对借款人的借款金额进行了限额管理(自然人在单个网贷平台和所有网贷平台的借款金额不得超过20万和100万,企业不得超过100万和500万)。这样的规定重在引导网贷平台以小额分散为原则,重在为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借贷撮合,从事实上的信用中介功能回归到到办法中的信息中介定位。同时,这样的限额可能也有利于降低网络借贷风险,推动网贷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不过,随着资金存管、机构备案、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陆续出台,小型网贷平台将面临较大的生存压力,而大型网贷平台也得面对业务调整和转型的挑战,目测整个行业将迎来一段为期不短的调整期。

      PPmoney万惠董事长陈宝国:

      互联网金融是普惠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普惠金融在资产端的关键是小额分散,因此这一规定使得互联网金融进一步回归普惠金融的本质,顺应普惠金融的大趋势,有利于有效降低风险,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融道网·生菜金融副总经理郑海阳:

      对借款余额上限的规定势必涉及到行业信息共享的问题。如果没有一个类似于央行的征信系统的借贷信息共享系统,如何能够得知借款人或企业是否超出了借贷的限度?也同样无法知晓借款人或企业是否在多家P2P进行借款。

      捷越联合创始人王晓婷:

      限额的规定后续如何更好实施可能也是个问题,目前各个平台之前的借贷信息不透明也不共享,行业内也还没有一个统一的信息共享系统,很多借贷信息难以做到确认,行业内需要尽快建立信息披露机制,让更多信息公开透明。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薛洪言:

      习惯做大额融资项目的平台,很难转型去做小微业务,监管强制性的借款额度规定,不仅不会促进这些平台主动向小微业务转型,反而可能促进这些平台通过去P2P化来规避监管规定,因而很难从根本上解决信贷资产集中度问题。

      团贷网创始人兼CEO唐军:

      首先,《监管意见》的出台是在意料之中的。政策正式出台,让我们这个行业有了合法的社会地位,作为国家认可的、由银监会监管的一个行业,以后我们做很多事情都是名正言顺的,不会再受到社会的歧视和各种负面舆论的影响。

      银客集团联合创始人兼总裁林恩民:

      他对于此项规定持有不同看法,他认为,本次对于多个平台最高借款自然人100万、法人500万的限额设定没有问题,但是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就是为了解决小微用户、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降低融资成本。如果能在一个平台解决的问题反而需要多个平台一起,无形中增加了融资成本,这与行业成立的初衷的普惠金融的理念有出入。同时,对于个人借贷接近100万,企业借贷500万的借贷人来说莫大的打击,这样就会催生出一些根本不创造价值的多平台融资中介服务机构。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行业合法的社会地位,对行业及企业而言,是非常大的利好。同时该办法也提出了监管具体细则,也是在更大程度上保护行业的良性发展。至于更加完善具体的监管内容,相信监管层会陆续出台政策,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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