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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遗忘的角落作文800字【几乎被遗忘的“爱情定则”论战】

    时间:2019-02-02 05:35:53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张竞生其人颇具传奇色彩。他本是哲学博士,但又被人称为“性学博士”,亦有学者称他为“中国第一性学家”;有人称之为“文妖”、“怪才”,但也有人称之为“先知”。他一生著作颇丰,主要涉及美学、哲学、性学、文学、逻辑学、民俗学、人口学和社会学等领域,但他在所有这些领域一度都是一个边缘人。在上世纪70年代去世之后,又经过了近30年的时间,他一直声名不显。直到1998年,《张竞生文集》才得以出版。而在这之后的十几年中,对于他的关注却渐渐多了起来(参见詹瑾妮:《近二十年来张竞生思想研究综述》,《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然而注目较多的是他的性学思想与美学思想,对于他的爱情观以及由他所引发的爱情定则的论战则注意较少。张培忠先生编辑出版的《爱情定则――现代中国第一次爱情大讨论》(三联书店2011年3月版)将人们的视线再次拉回到民国社会对于“什么是爱情”大论战的历史场景,不仅丰富了我们对于张竞生思想的认识,也让我们对爱情这一概念的复杂内涵有了全新的认识。
      中国传统不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制自晚清以来就不断遭到批判,民初新文化思潮对于“人”的发现,使得作为人类个性自然表达的爱情,被赋予神圣而崇高的意义。当时报纸杂志上讨论恋爱与爱情问题,批判包办婚姻的旧式婚俗的文章几如汗牛充栋。在当时新出现的新体写实小说中,浪漫的剧本和电影编制中,动人视听的社会新闻中,以及一般青年男女所爱读的杂志材料中,几乎没有脱得了恋爱问题的。茅盾先生曾经说:“女子解放的意义,在中国,就是发现恋爱!”“现代女子的人生观就是求恋爱;‘人是为恋爱而生存的’!这是伊们底人生观。”(茅盾:《解放与恋爱》,《妇女评论》1922年3月29日)此话虽被他自称为妄语,却颇能勾勒出五四新青年人生观的真实情形。
      虽然五四以后的许多知识青年从整体上接受了“恋爱自由”、“婚姻须以恋爱为原则”的观念,承认了爱情之于婚姻和家庭生活的重要性,但是由于此时的中国正处在一个新旧过渡的阶段,恋爱自由的观念也是刚刚兴起,所以这一时期人们对于恋爱/爱情的认识还相当模糊。究竟什么是爱情,爱情与友情的异同,恋爱自由与性交自由的区别,恋爱自由与贞操的关系,爱情是否能够变迁,人们对这些问题还不能形成一个广泛认同的意见,围绕恋爱/爱情话题的争论也由此不断展开。由张竞生所引发的关于“爱情定则”的大讨论即为其中一例。《爱情定则――现代中国第一次爱情大讨论》辑录了《晨报副刊》中关于这场论战的交锋文字,大致完整地展现了这场论战的全貌,为今后的研究提供了很好的材料基础。
      对于爱情定则论战的研究虽然已经开始,但还远远不够,这场论战还有很多历史信息可供汲取和分析。尽管这场论战由于张竞生的过早退出而草草结束,未能将张竞生所提出的爱情四定则进行彻底的讨论,但是它对于当时知识青年恋爱观念的形成乃至恋爱实践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例如,虽然当时大多数文章都反对张竞生的观点,但是随着五四以来人们对传统贞节观念的批判,面对“爱情不能选择、不能变迁”与“从一而终”的不可区分,大多数反对者也只好有条件地认同了“爱情定则”,即认为该定则“只能适用于未订婚以前;不能适用于已订婚或已结婚”(P78)。这样的限定性认同,在反对者那里取得了广泛的共识。据我粗略的统计,24篇讨论文章中,除去支持张竞生观点的3篇(第14、18、24篇)文章外,余下的21篇中有10篇(第1、2、3、4、7、9、11、12、17、22篇)都是赞同这种意见的。这样一个新旧杂糅的恋爱观念标示出,此时一般知识阶层头脑中的恋爱观念,既含有近代以来萌发的对恋爱自由、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男女平等的诉求,又不能同旧式的传统观念完全划清界限。此时的爱情观念,不是西方婚恋学说在中国的简单复制,而是近代新思想与传统旧观念在民国社会矛盾与共存的结合体。也正因如此,所以张竞生称批评陈淑君的人“一眼看她的新式上的好处,一眼又看她不守旧式规矩的不好处”(P39),这一断语可谓鞭辟入里。对于这种新旧并存的爱情观念究竟如何形成,以及它在实际恋爱生活中的具体作用,还可以做进一步深入的研究。另外,台湾学者彭小妍先生曾提醒我们注意一个现象:其实在当时,“科学与人生观”的论战和“爱情定则”的论战几乎同时在《晨报副刊》展开。“科学与人生观”论战由5月初转载张君劢的“人生观”开始,到6月份共登21篇;“爱情定则”讨论起始于4月底张竞生的上述文章,到6月末共登36篇。为什么我们今天只记得“科学与人生观”论战,而“爱情定则”的论战却几乎被遗忘?(参见彭小妍:《性启蒙与自我的解放――“性博士”张竞生与五四的色欲小说》,《文艺理论研究》1995年第4期)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当然,这本书也还存在一些不足。首先,虽然这场论战的主战场是《晨报副刊》,但在其他报章杂志上也有不少有关的讨论文章,正如舒新城先生所说,“京沪青年之持反对论调者极多,见于文字者已百余篇”(舒新城:《恋爱上的几个问题》,《妇女杂志》第12卷第7号,1926年7月)。该书编者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P9)。既然如此,如果该书能将当时其他报刊上有关的文字也一并收录进来,无疑会更大地提升该书的“资料性”和“实录性”。
      其次,如果吹毛求疵,那么该书的副标题“现代中国第一次爱情大讨论”似乎也不无可商榷之处。尽管爱情定则的讨论在现代中国确实是比较早的,也是很有代表性和影响性的,但称之为“第一次”似乎还是有欠严谨。其实,正如上文所言,五四时期,国人对于恋爱与爱情的讨论已经形成一种热潮,这才有茅盾先生的感慨。即以《妇女杂志》而言,在1923年之前业已刊登了大量关于爱情讨论的文字。由于《妇女杂志》对于恋爱问题的高度重视,1922年竟有读者因此致信该刊编辑部指责他们发表的文章过于侧重男女的恋爱问题,劝该杂志将注意力更多地放到推广女子教育、图谋经济独立、攻击旧道德法律、改革旧家庭等问题上(王平陵、章锡琛:《恋爱问题的讨论》,《妇女杂志》第8卷第9号,1922年9月)。1922年4月《妇女杂志》还出版了一期“离婚问题专号”,其中亦不乏探讨婚姻与爱情的文字。由此可见,对于“第一次”的定性还可以再审慎一些。
      
      (本文编辑:宋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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