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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证券业规制问题研究

    时间:2020-04-27 05:22:39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摘要】我国的证券业走过了二十多年的历程,现已发展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成分。证券业不但对居民和企业行为产生了重要影响,而且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融资支持。也正是出于证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各国纷纷对证券业实施有效的规制。因此,研究怎样对证券业进行规制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证券业 规制 证券市场

    一、我国证券规制的依据

    证券规制的目的就是改善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政府及其监管部门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对证券经营机构所进行的干预和管理。

    由于证券市场存在“市场失灵”,严重的影响到各项功能的发挥和证券业的效率。因此,证券业规制的产生就是为了弥补这些问题:

    (一)外部性问题

    在证券市场上,由于外部性造成的市场失灵问题主要表现为:规模非常大的证券公司如果倒闭,就会引起证券市场的剧烈波动,进而影响其他的金融机构,更加严重的时候,还会导致其他的金融机构倒闭;在证券市场中,投资者容易“跟风”,这样就会加大证券市场的波动,不仅不利于资源的更好配置,而且会影响证券市场的价格发现的功能。

    (二)信息的不对称问题

    在证券市场上,个体根据自己所掌握的信息做出相应的决策,因此这些决策都是相当分散的。每个个体获得的信息并不一致,以至于带来了社会资源的严重的浪费,甚至严重影响到证券市场的运行的效率。因此,进行投资的人们希望规制主体能够通过法律,要求被它们规制的企业公开它们的信息。

    (三)垄断势力的存在

    拥有巨额资金的垄断者们控制着证券市场的价格,目的是获取超额的利润。这些垄断利润大部分来源于其他的投资者损失,这会扭曲证券市场的价格信号功能,妨碍证券市场资源配置;证券经营机构的垄断行为也会对证券资源配置效率造成影响。

    二、我国证券规制的内容

    (一)证券业进入的规制

    包括许可制和注册制两种方式:许可制即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商们,不但要获得政府的许可,而且要符合特定的标准方能营业;注册制即政府部门确认的企业们在规定的产业部门活动的一种进入限制的管理制度。

    (二)证券业退出的规制

    包括关闭式和重组式两种方式:关闭式退出即一个证券公司因经营不善,被相关部门进行破产清算关闭,甚至不再经营这类业务;重组式退出即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公司重组合并成立的。

    (三)证券业价格的规制

    包括商定价和官定价两种方式:商定价即价格由发行公司与承销商研究确定;官定价即政府部门对价格有严格的限制,价格按照特定的依据来确定。

    (四)证券业产品的规制

    有两种大的发展势头:对与正当的证券产品规范逐步提高;对与允许销售的产品束缚逐步减少。

    三、我国证券规制的现状

    现在我国实行的证券规制体制是在证监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政府监管为主,证券业协会与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为辅的体制。它有如下特征:

    一是高权威性与高集权性。证监会不仅对证券市场实行统一监督和管理。而且对地方政府所属的证监会实行垂直的监督和管理。

    二是相对高的独立性。证监会对我国证券机构实行了全方位的监管,相关的重要策略都是由证监会独立决定。但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还保留了证券市场管理职能,这使得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监管职能的独立性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三是相对弱的自律性。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的职能还很薄弱,只起到辅助政府监管的作用。

    四、我国证券规制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对策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证券业取得很大成就,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证券规制机构规制不够

    证券市场的规制存在高权威性和高集权性,这种体制对强化规制力度和提高规制效率有利,但是容易滋生官僚主义和造成权力滥用。

    (二)证券业自律管理不够

    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在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职能发挥不够充分,证券业协会没有办法切实发挥它在证券机构规制中的规划行业发展和强化行业自律等作用。

    (三)证券市场统一规制体制有待强化

    财政部和证监会等分别负责不同的部分,这种多头管理的格局对证券市场的协调发展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成为我国证券市场长期低迷的重要原因。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是加强证券规制机构规制。为保证我国证券规制效率及其公正性,建成有效的内外部控制和监督的机制。而外部关键在于加强规制透明性;内部关键在于制定有效施行的约束监管人员内部责任制度。此外,还必须加强规制队伍建设,在提高规制人员的业务水平。

    二是加强证券业自律管理。加强证交所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职能,并着力推进建设证券业协会的机构及职能,更好的发挥它在证券经营机构规制中的作用,除此之外,强化建设自身的自律组织。

    三是降低规制体制的运行成本。在规制权力收归中央的格局下,应激励和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必须致力于形成中央和地方两者间的相互配合,更好的发挥地方部门在规制地方证券机构等方面无可取代的在信息方面的优势,让地方部门担负起更多在监管方面的职责,鞭策它们把即将到来的阶段的工作重点转移到规制方面上来,进一步加强一线规制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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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曲振涛,杨恺钧.规制经济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8]谢地.政府规制经济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作者简介:董娜娜(1990-),女,汉族,聊城大学商学院金融学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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