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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隔离”状态下的公共利益保护 倩女幽魂隔离状态

    时间:2019-02-04 05:37:27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摘 要:随着抗击甲型H1N1流感的胜利,“隔离”这个看似熟悉的词语也渐渐淡出公众的视野,但是关于的“隔离”的真正含义却常常遭到公众所误解,而学界也未能对“隔离”进行透彻的分析和反思,呈现“消化不良”之状态,因此,本文首先对隔离进行概括介绍,接着从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的视角,阐明“隔离”状态下应如何对公共利益进行直接保护和间接保护,以期政府能在隔离措施的实施过程中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发挥“隔离”在防控防疫中的作用。
      关键词:行政隔离;公共利益;私人利益
      
      一、什么是“隔离”
      在实践中,公众常常将“隔离”与“监禁”联系在一起,认为隔离是种歧视性的行政措施。事实上,隔离是人类防治传染病的最有效手段,在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上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它是指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域,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政府依法于一定期间对公民的人身自由予以限制,使其无法与外界直接接触一种行政措施。通过对特定人员进行“隔离”阻止疫情传播扩散,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在法律性质上,行政隔离属于行政强制行为中的即时强制,即行政主体根据紧急情况的需要,为创造出行政上所必要的状态,对相对人的人身予以暂时性的限制。它以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相对人对于行政机关的依法隔离行为有接受和配合的法定义务。
      二、什么是“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是一个极其古老的词汇,不少学者曾对其进行过深入的探讨,由于公共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和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一些理论学家认为给公共利益下一个明确的定义是不可能的[1],但是,笔者认为通过将其与个人利益进行比较得到相应的理解,由于“公”与“私”,“共”与“个”的关系,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是作为一对范畴出现的,他们相互规定对方的性质。功利主义的创始人边沁对个人利益的界定是“当一个事物倾向于增大一个人的快乐总和时,或同义地说倾向于减少其痛苦总和时,它就被说成促进了这个人的利益,或为了这个人的利益。”[2]庞德则认为个人利益是直接包含在个人生活中并以个人生活的名义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或愿望,包括人格利益、家庭关系利益和物质利益[3]。以此看来,对个人利益的界定似乎要相对简单,因此可以推知,个人利益就是能够直接满足个体在社会生活中的各项需求和欲望的现实客体。而所谓公共利益则是对共同体成员的私人利益的整和而形成的共同体成员共同的利益,是能够满足共同体成员社会合作的需要和其他各项共同需求的现实客体。
      关于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关系,传统理论强调公共利益与个人的对立关系,公共利益应当优于私人利益。但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公共利益与个人的一致性越来越受到关注。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并非全然对立的命题,保障私人利益也属于维护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卢梭就曾在《社会契约论》中说过,个人利益要服从公共利益只不过是社会成员服从自己的私益,因为社会成员并不总能看清自己的利益。因此,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是统一的。第一,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具有一定的重合性或一致性。主要表现在,我国《宪法》已经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就确定了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行政机关在追求公共利益时也应当充分注意并保障私人的利益。第二,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相互依赖,可以相互转化。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是相对而言的,没有私人利益,公共利益也就没有存在;没有公共利益,私人利益也没有存在的必要。公共利益是从私人利益中分离出来的,而公共利益最终也必须转化为私人利益。在此认识的基础上,我认为"隔离"状态下,公共利益非但没有与个人利益冲突,相反呈现高度一致性。因此,隔离既是对公共利益的直接保护,同时也是对私人利益的保护,即间接保护公共利益。
      三、直接保护:“隔离”的应有之义
      公共行政存在的基础是公共利益,其也是现代行政的价值追求。在行政法层面,公共利益是行政法主体存在的基本依据,是其行使各种行政权的最终合理标准, “隔离”是一种行政强制行为,是行政权的具体运用,属于现代行政活动。“隔离”措施的实施,必然是在实现公共利益,是其应有之义,因此,我们也应更能理解"隔离"的正当性,真正配合“隔离”的实施。
      既然如此,“隔离”是如何保护公共利益的?我认为关于“隔离”的法律法规是功不可没的,只有通过完整而良好的法律制度与实施过程才能完成法律确认、界定和分配利益,解决利益冲突,协调利益关系,从而保障和促进社会共同体成员的整体利益。非典时期,政府的限制性措施基本上是完全出自行政自由裁量。自从非典过后,我国修订了传染病防治法,出台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为我国政府所采取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措施提供了合法性基础,特别是“隔离”这样涉及人身自由等重大基本权利的措施。
      四、间接保护:“隔离”的边界之理
      疫情是无法预料的,故而容易手忙脚乱,也是是理性容易逃遁的时候,对于隔离措施更要强调边界。隔离措施越是强硬,对公民自由的限制程度就越高,公民的个人利益因此受到的减损就会越多。同时少受到行政程序严格约束的行政隔离措施,其被滥用的可能性就越大,不法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概率就会越高,个人利益同样相应减少。因为私人利益是公共利益的基础,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相生相克,私人利益也是公共利益的组成部分,因此保护私人的生命健康自由财产等基本利益就是在保护公共利益。而对私益的保护有赖于法律对紧急权力的规制,诉诸于程序规则来追求形式上的二者平衡,虽不治本,但在一定程度上对私人利益的保护大有裨益,毕竟程序的原则与规则可以将对损害私人利益的带来的风险降至最小程度。因此,行政隔离应遵循下属基本原则:
      第一,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国家公权力行为,尤其是对公民权利产生限制侵害的公权力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做出。立法法规定,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予以规定,即对于“隔离”这种严重影响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能由法律予以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只能依法予以落实,这样,《传染病防治法》中关于“隔离”的规定就为行政机关采取隔离措施划定了不可逾越的法律界限。
      第二,比例原则。其是行政隔离的最基本界限,其要求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充分衡量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比例关系。其要求隔离措施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权利的保护,手段的采取和目的必须保持适当比例,将对相对人的不利影响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三,权利保护原则。首先,对被隔离人财产权的保护。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行政隔离状态下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财产权的平衡。其次,被隔离人生命健康权的保护。例如针对不同人员采取不同隔离方式是隔离措施必须注意的,不合理的隔离方式将会对被隔离人的生命健康产生重大影响。
      第四,救济原则。紧急状态下的行政隔离容易给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必须以法律途径予以救济。隔离措施如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给予充分的救济途径,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的救济可能性。公民有权对违法隔离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总结
      公共行政的一个永恒主题就是捍卫公共福祉,维护公共利益,而这也是对公共行政的应然性要求。因此本文强调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一致性关系,希望政府在兼顾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兼顾公共秩序和公民自由的基础上,以法的引导,通过正当的程序安排合理配制行政权和公民权利。而作为作为公民应与政府相互理解,主动接受隔离。只有双方步伐一致,才能彻底减少公共卫生的事件的损害,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公共利益。
      
      注释:
      [1]李春成 :《公共利益的概念建构评析》 复旦学报2003年第一期
      [2][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3][美]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临、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4]宋功德:《行政法的均衡之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参考文献
      [1]傅思明.《突发事件应对法与政府危机管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第一版
      [2]韩大元.莫于川《应急法制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8月第一版
      [3]杨临宏.《行政法学―新领域问题研究》云南大学出版社 1992年11月第一版
      [4]朱芒.《功能视角中的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年12月第一版
      [5]沈开举.《征收、征用、与补偿》法律出版社 2006年9月第一版
      
      作者简介:
      丁丹丹(1987-),女,安徽宁国人,安徽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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