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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妻子借款为儿买房,,属于个人债务吗

    时间:2022-08-19 08:15:05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问:


      我与丈夫邵某于1994年元旦结婚,婚后生有一子。3年前,邵某辞去公职到私营企业工作,从此应酬不断,交往范围扩大,其间结交了一位年轻女性并同居,对我和儿子不管不问。眼看儿子到了结婚年龄,我就向邵某提出给儿子买一套婚房的要求。在被邵某拒绝后,我独自找好友借款35万元为儿子买了一套婚房。请问,该笔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我个人债务?

    答:


      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对外举债或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共同生产经营而对外所负的债务。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据此,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是“共债共签”或者一方事后追认。对于不符合“共债共签”的,要看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是否为家庭共同生活需要以及是否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夫妻一方因上述需要而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債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你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为儿子买婚房,借款数额巨大,而且为儿子购房并非履行法定的抚养义务,所以该笔债务并非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果该笔借款事后未得到邵某的追认,那么就应认定为你的个人债务,邵某不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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