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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亲遇到“劣品男”,女子要求“红娘”退还服务费

    时间:2022-08-19 18:35:04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委托婚姻介绍所找对象


      现年38岁的郭小雨是湖北省武汉市一家大型企业的高管,因忙于事业,终身大事被耽搁下来。亲朋好友都积极为她张罗对象,怎奈郭小雨一直没有寻到合意之人。
      闺蜜建议她去婚姻介绍所委托找对象,这样候选的范围大一些。郭小雨觉得有道理,就于2016年6月的一天,来到当地一家比较知名的婚姻介绍所(以下简称婚介所)。经过商谈,双方签订了《婚介服务协议书》,载明:婚介所为郭小雨服务的时限为一年,12次;甲乙双方商定服务费用为18880元;郭小雨若有损害婚介所信誉的行为,以及在婚介所恶意吵闹、辱骂工作人员,影响正常工作时,视郭小雨严重违约,婚介所有权与郭小雨终止服务协议;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婚介所或郭小雨单方撕毁协议均视为违约,由违约一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签完合同,郭小雨向婚介所支付了18880元服务费,并填写了一份《女士猎头卡基本信息表》,她对征婚异性的要求为:45岁以下、身高在1米70以上、人品好、素质高、不抽烟、不喝酒、不赌钱、无不良嗜好。之后,婚介所积极向郭小雨推荐候选对象。
      6月12日至11月9日,婚介所以告知应征未婚男士电话号码的方式,向郭小雨介绍了4位男性候选对象。郭小雨分别与几位男士见面,结果她对他们都不满意,尤其是第四位钱义德。
      钱义德长得高大帅气,郭小雨起初觉得很有眼缘,就与之聊了起来。聊着聊着,钱义德将自己过往的一些不良经历作为谈资,在郭小雨面前进行炫耀。郭小雨觉得有些不对劲,怀疑钱义德有不良嗜好和赌钱的行为,当即表示两人不合适,不同意交往。

    要求退费遭拒绝


      “花钱委托介绍对象,竟然随便找了一个有不良嗜好和赌钱恶习的渣男来应付我!”郭小雨越想越生气,第二天一大早就来到婚介所表示强烈不满,并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所有服务费。婚介所则表示,他们只能对会员的身份信息、单身或离异信息、学历信息等资料进行形式上的审查,无法查明钱义德是否有不良嗜好和赌钱恶习,他们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义务。而郭小雨到婚介所大吵大闹,又单方撕毁协议,其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由郭小雨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双方的矛盾不能调和,在多次交涉无果后,郭小雨来到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将婚介所告上了法庭。
      婚介所针对郭小雨的起诉,进行了答辩:1.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婚介所介绍的人员经常赌博或以赌博为业,婚介所在不知情的前提下介绍候选对象给郭小雨认识,并不影响婚介所履行合同。2.如郭小雨不满意,完全可以中断交往,让婚介所另行介绍。若婚介所不同意换人,则构成违约。然而实际情况是,郭小雨一边与该人员交往,不接受婚介所的其他安排,一边又借该人员的赌博行为欲达到解除合同、退费的目的。3.婚介所为郭小雨安排一对一的老师,将郭小雨的资料以适当方式推广,为郭小雨筛选符合条件的人选,婚介所在服务期满前完全有能力将合同履行完毕,现郭小雨要求单方解除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婚介所无需退还服务费。

    构成违约应担责


      武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郭小雨与婚介所签订的《婚介服务协议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系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郭小雨与婚介所双方均应按上述婚介服务协议书的约定履约。

      根据双方的协议,婚介所应按照郭小雨的要求,在1年内为郭小雨提供12次婚介服务。经核实,婚介所向郭小雨介绍的第四位对象钱义德,曾于2016年10月因赌博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并对其所持有的赌资、赌具予以收缴。婚介所没有按照协议处理委托事务,属于违约行为。郭小雨与婚介所基于相互信任建立的婚介委托合同关系无法维持,婚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对郭小雨请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還指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婚介所没有提供郭小雨在履行上述婚介服务合同时有违约行为的证据,还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关于郭小雨要求退回服务费1888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指出,鉴于婚介所已向郭小雨介绍过三次符合婚介服务约定的对象,郭小雨应当向婚介所支付相应的报酬,故对郭小雨要求退回服务费18880元的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即婚介所应退还郭小雨婚介费用14160.06元。
      综上,武昌法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郭小雨与婚介所签订的《婚介服务协议书》自判决生效之日解除,婚介所返还郭小雨婚介费用14160.06元。
      一审判决后,婚介所不服,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并提出本案应由郭小雨承担举证责任,且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认定婚介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改判驳回郭小雨的全部诉讼请求。
      武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郭小雨与婚介所签订的《婚介服务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享受合同权利。郭小雨已经按约定向婚介所支付了服务费,而婚介所介绍的第四位对象钱义德,不符合郭小雨提出的且经过婚介所认可的择偶要求,婚介所上述行为构成违约。因本案属于服务合同纠纷,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在郭小雨向婚介所提出异议后,婚介所对郭小雨反映的情况并未做出实质性核实以及采取补救措施,导致郭小雨与婚介所之间已丧失信任基础。同时结合婚介所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的陈述可知,婚介所对其介绍的对象仅能进行形式审查,并不能完全核实相关人员的真实情况,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服务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进而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且由婚介所向郭小雨返还部分服务费并无不当,中院依法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婚介所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2017年10月19日,武汉中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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