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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缅甸金融政策研究

    时间:2022-08-22 21:50:03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提要] 本文通过详细剖析缅甸利率政策、货币政策和汇率政策现状,总结三类政策基本特征,指出利率政策、货币政策和汇率政策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影响,并对缅甸金融政策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金融政策;利率政策;货币政策;汇率政策
      基金项目:2017年教育部国别和区域研究课题:“缅甸金融政策研究”资助
      中图分类号:F11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8年3月14日
      缅甸金融发展处于初级阶段,相关金融政策仍不充分和不完善,管制特征较为明显。利率管制和银行贷款利率高企严重影响缅甸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货币政策、汇率政策框架和工具的不完善也影响到宏观经济,从而可能长期对缅甸国内经济金融形成制约。

    一、缅甸金融政策现状


      (一)利率政策。1948~1988年,缅甸一直实行有管制的利率政策。从1988年至今,缅甸则实行了更为严格的利率管制政策。1996~2006年间,缅甸央行贴现利率(央行向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为12%,同时允许商业银行在3%的范围内制定存贷款利率。2006年4月,缅甸中央银行贴现率从10%提高到12%,存款利率下限和贷款利率上限分别确定为12%和17%。虽然,缅甸央行在1992年、1995年、1996年和2006年数次提高贴现利率,但是通货膨胀率平均超过存款利率的10%以上,实际利率为负。2011年,缅甸央行将现有的银行利率降低2%,旨在增加缅币的流通性,并规定银行存款利率也降低2%,即银行存款利率由12%下调至10%,贷款利率由17%下调至15%,在历届政府执政时期曾经8次调整银行贷款利率。
      缅甸央行调低利率一般是在通货膨胀下降和经济增长减缓时,目的是扩大企业贷款的规模,并刺激经济的增长。在通货膨胀上升和经济逐渐转好时期,缅甸央行将银行贷款利率调高,以相应的抑制经济增长所引致的高通货膨胀,将经济整体的运行状况稳定在一定的水平。2010年7月,緬甸通货膨胀率达到12.12%,2011年通货膨胀率也处于上升的态势。缅甸当局全方位降低银行贷款利率主要是为企业减轻融资成本,避免企业经营成本上升导致净资产减少,进而避免整个经济信贷规模收缩,抑制经济的下滑。
      目前,缅甸中央银行实施的利率政策仍然是较为严格的利率政策。缅甸共有29家银行,其中私营银行25家、国营银行4家。上述所有银行必须以缅甸央行规定的利率为基准,确定自身的利率。缅甸中央银行规定,央行向商业银行贷款的利率一直约为10%,而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下限为8%左右,银行的贷款利率上限为13%左右,存贷款利率不超过缅甸中央银行规定的大约3%的增减幅度。与其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同,缅甸央行实施更为严格的利率政策,目的是为了稳定缅甸的整体政治和经济局面。
      (二)货币政策。1947年缅甸自治政府颁布了《缅甸联邦银行法》,翌年4月3日,缅甸联邦银行成立,并依照法案接管了印度储备银行仰光分行。此时的缅甸联邦银行并没有授予全部央行职能,无力发行本国的货币,因而决定设立缅甸货币委员会为货币管理机构,并加入了英镑区继续沿用“卢比”。1952年7月1日,《缅甸联邦银行法》发布,缅甸联邦银行正式发行缅元,而缅甸货币委员会则并入缅甸联邦银行。
      即便如此,缅甸联邦银行仍没有独立制造货币的能力,依旧由英国承制。1948~1952年,缅甸联邦银行并没有独立制定货币政策的权利,国内货币的流通量均由英国控制。这个过程一直持续到1957年,缅甸成立了自己的印钞厂,并开始独立发行货币,所有货币政策的实施均是由英国承制。
      1962年,缅甸革命政府上台后实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1964年,缅当局发布命令将所有的银行收归国有。1967年,缅当局又颁布《缅甸联邦人民银行法》,同时退出英镑区。1969年,缅甸政府通过此前收缴的资本2亿缅元成立缅甸联邦人民银行。1972年,缅甸当局启动行政体制改革,3年之后《缅甸联邦银行法》颁布,此时缅甸当局仍没有开始制定货币政策。
      1988年,缅甸当局发行了90元面额的货币并无偿废止旧币,引发国内动乱,不久后政府开始进行货币改革,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为发展符合政府预期的市场导向型金融体系,提高金融活动的效率,1990年7月2日,缅甸政府颁布了缅甸中央银行法。1990年7月2日,《缅甸中央银行法》发布,缅甸中央银行(CBM)成立,主要负责发行缅元、实施适宜的货币政策、维持缅币价值的稳定、监管国内金融机构、保管外汇储备等,成为独立的政策制定者。2016年,议会通过《缅甸银行和金融机构法》,央行将实施更为严格的货币政策,将对银行资本金和存款准备金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该法案规定银行存款准备金率为5%,资本金不低于200亿缅元。新法案与《巴塞尔协议》保持了一致,在风险管理中,实施的新货币政策严格遵守了《巴塞尔协议Ⅲ》的有关法规,在反洗钱和审慎监管方面提出具体的要求。
      目前,缅甸国内银行遵守的是1990年制定的《缅甸金融机构法》,但该法案只是对总体的原则做出笼统的规定。新法律则对商业银行、国有银行、私人银行和外资银行分别制定了涵盖不同方面的准则,对非银行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等目前还没成立的主体也做出了相关的规定。除此之外,还要求银行必须为有限责任公司,以便与现行的《缅甸公司法》和《缅甸特殊公司法》保持一致。缅甸央行主要采用储备货币政策、利率政策和有限公开市场操作等货币政策工具,以保障与转型期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金融体系的稳定。
      (三)汇率政策。1948年缅甸宣布独立之后,缅甸还未真正发行并使用自己本国的货币。1952年7月1日,缅甸开始发行本国货币——缅元,1977年5月进行汇率改革,到2012年3月底,缅甸采取了1SDR(特别提款权)约等于8.5缅元的固定汇率制。在这种汇率制度下,法定汇率在1美元约等于5~9缅元的范围内变动。不过,在对法定外汇交易严厉限制的背景下,形成了所谓的黑市交易市场(并行汇市),在黑市中,以远离法定汇率的水平进行外汇交易已经常态化。1998年,黑市汇率已达1美元/250缅元,是法定汇率的40倍,2007~2008年,缅元大幅贬值,达到1美元约合1,200缅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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