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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莫让法律风险成为无人驾驶汽车产业发展的阻碍

    时间:2022-08-24 16:15:04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产业界对于应用人工智能无人驾驶技术的热潮,最初是始于对于驾驶安全的追求。根据世界卫生组织《2015年全球道路安全现状报告》,每年有大约125万人死于道路交通事故。无人驾驶技术除了可以显著降低由于驾驶员决策和操作失误引起的车祸数量之外,还可以改变人们的出行方式、节省上下班的通勤时间、为一些特殊人群和社区(如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更多的出行选择,以及通过提高出行效率和电气化来节省能源并且降低交通带来的空气污染。
      但是,2017年6月20日,在特斯拉汽车的自动驾驶模式下,一名司机由于对汽车发出警报的疏忽而死亡。对于无人驾驶汽车进入市场所承担的法律风险也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法律风险越来越成为无人驾驶汽车产业推广和应用的重要阻碍。本文通过归纳各国无人驾驶的法律和政策,对无人驾驶企业如何规避法律风险给出一些建议。
      国外无人驾驶汽车法律规制现状及政策方向
      2017年9月7日,美国众议院表决通过了《自动驾驶法案(Self Drive Act)》,对联邦和州政府监管角色、自动驾驶汽车的安全标准、网络安全标准、通用性豁免条款、测试和评估、驾驶信息使用及用户隐私保护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在系统安全方面,法案要求自动驾驶汽车生产商或者系统提供商需要向监管部门提交安全评估证明,以证明其自动驾驶汽车在数据、产品、功能等各个方面采取了足够的安全措施。还要求自动驾驶车辆厂商必须制作出网络安全计划,包括如何应对网络攻击、未授权入侵以及虚假或者恶意控制指令等安全策略。在用户隐私保护方面,法案要求厂商必须制定隐私保护计划,包括对车主以及乘客信息的搜集、保存、使用等方面的保护措施。另外,新法案提出了数量豁免监管办法。即法案允许无人驾驶汽车制造商有一定数量的不用严格遵守现有的汽车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无人驾驶汽车,比如不强制要求汽车具有方向盘和油门踏板等。2017年10月4日,美国参议院商业、科学和交通委员会向参议院提交了名为《通过革命性技术进步促进交通安全的美国愿景法案》(简称“AV START Act”)的法案,其大部分内容与《自动驾驶法案(Self Drive Act)》基本相同。因此,无论最后哪个法案获得通过,美国立法机构对于自动驾驶的概念和定义、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监管角色定位、安全标准和网络安全标准、安全测试与评估、豁免方案等方面基本成为共识。
      2017年5月12日,德国联邦议院修订了德国《道路交通法》,这是德国第一部关于智能汽车的法律规范。法案明确了智能汽车驾驶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即智能汽车驾驶员在驾驶期间借助高度或完全自动驾驶功能时应承担相应的警觉和接管义务(第1b条第2款)。另外,针对自动驾驶事故的赔偿数额,法案对车主设置了高于普通事故的最高赔偿额度。因此,德国关于事故责任方面,车主负有严格的无过错责任,而對车辆生产商和供应商只承担该产品缺陷导致事故发生的产品过错责任。法案也明确了智能汽车信息存储、利用和保存规则。即当驾驶操作者在驾驶员和高度或完全自动系统之间发生转变、系统对驾驶员提出了接管汽车驾驶的要求,或者系统出现了技术故障时,自动驾驶汽车将储存由卫星导航系统确定的地点和时间信息(第63a条第1款)。针对智能汽车采集数据的利用,法案规定基于执法活动的合法需要、或第三方基于合法理由,驾驶员有提供相关车辆信息的义务。另外,其对数据存储时间也做了要求。
      日本在2016年5月颁布了《道路自动车辆操作指南》,明确了智能汽车公路测试的要求,包括驾驶员职责、车辆条件、事故预防和应对等内容。而且日本也对自动驾驶汽车保险进行了探索。2017年4月,日本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已明确把自动驾驶期间的交通事故列入汽车保险的赔付对象。
      英国在2015年颁布了一份自动驾驶汽车测试的实践准则,主要对测试车辆和驾驶员做了规定,例如车辆需要装配数据记录仪、在公路测试前需要经过封闭跑道测试、驾驶员需要经过充分训练并持有执照。
      我国相关政策和规定
      2017年7月8日,中国国务院提出了《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该政策文件明确应大力发展智能运载工具。发展自动驾驶汽车和轨道交通系统,加强车载感知、自动驾驶、车联网、物联网等技术集成和配套,开发交通智能感知系统,形成我国自主的自动驾驶平台技术体系和产品总成能力,探索自动驾驶汽车共享模式。
      2017年12月15日,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台了《北京市关于加快推进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北京市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该规定主要对无人驾驶汽车的测试上路进行了规定,包括测试主体、测试车辆、测试驾驶员资格、测试申请流程、测试管理、违规操作责任等,该实施细则规定自动驾驶车辆是指在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的机动车上装配自动驾驶系统的车辆。自动驾驶系统是指能在某一时段执行自动驾驶功能的系统。自动驾驶功能是指自动驾驶车辆上,不需要测试驾驶员执行物理性驾驶操作的情况下,能够对车辆行驶任务进行指导与决策,并代替测试驾驶员操控行为使车辆完成安全行驶的功能。
      在主管机构方面,细则规定自动驾驶测试管理机构组织成立由交通、通信、汽车、电子、计算机、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自动驾驶测试专家委员会,负责对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工作进行技术评估。自动驾驶测试管理机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自动驾驶测试的申请、日常监管等管理工作。
      在测试主体方面,细则规定测试主体应具备赔偿能力,应购买每车不低于500万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提供不少于500万元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
      在事故赔偿方面,细则规定测试车辆测试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违法行为,认定测试驾驶员为车辆驾驶员,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并由测试驾驶员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可见,对于无人驾驶汽车的赔偿思路,依然还是按照如今的道交法的赔偿思路来进行,并没有直接给予测试主体直接的过错责任,这样规定目的显然是为了鼓励、支持自动驾驶汽车相关企业的研发和推进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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