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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诚信”走向“契约”

    时间:2022-09-03 23:35:03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内容提要在法家思想中,“信”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道德概念。在法家对于“信”的论述中,蕴含着一种具有现代性色彩的契约意蕴,将这一内涵发掘出来,就能够发现:一方面,法家关于“信”的思想中包含了建构契约论的很多基本要素;另一方面,法家对于“信”的理解也存在着与近现代社会契约论无法兼容的某些特质。将这正反两方面加以分析,将有助于我们从中国传统的法家文化中寻找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契约精神的有益启示。
      关键词法家信契约论契约精神
      〔中图分类号〕B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47-662X(2019)03-0065-07
      传统的法家思想有着很明显的“去道德化”倾向,但是却非常推崇“信”这一道德理念,并将其作为道德观的核心。有学者统计,“信”这个概念在各类法家著作中频繁出现,如“在《管子》中的‘信’,出现了139次;《商君书》中出现了22次;《韩非子》则出现了151次”。①由此可见,“信德”在法家思想中是具有核心地位的一种道德规范或伦理准则。对这一道德观念,法家也有着较为明确的定位,即它是一种国家道德,其主要约束的对象就是当时的“国君”及其所代表的国家统治与管理机构。因此,“信德”在法家那里有着明显的工具性特征:法家并不要求将“信”内化为道德情感与自我律令,而是更多地强调,君主与国家必须对承诺进行有效地兑现,并以此作为“法”能够被普遍接受的前提之一。在此,如果将法家之“法”理解为一种国家与民众之间的约定或“契约”的话,那么,其“信德”就体现出了对契约的尊重与保障,这恰恰形成与现代契约观念的某种暗合。通过对法家“信德”的剖析,就能够发现中国传统文化中可能存在契约精神的萌芽,从而对当代中国在治国理政过程中进行契约精神的培育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法家思想中“信德”的内涵与价值
      所谓“信德”其实就是法家在其思想表述中将“信”这样一种观念提升为道德原则,并在实践中加以贯彻。从思想内部来看,“信”在法家思想中是在以国家行为为表征的政治实践中出场的。由于法家对于人性没有什么信心,他们普遍认为,人性其实 “是与物质需求与感官享受直接联系的, 是人们最为基本的生理需求和情感体验。”②因此,法家对人性的判定是“性恶论”的,也正是基于此,法家大多认为道德必须通过外在的力量来建构并保证,韩非提出的“德生于刑”就是证明。因而,“信”作为规范性的要求,就体现为一种外在的“他律性”道德。相比较于儒家的“信”,法家所强调的“信”不是从人的道德情感中生发出来的,而且法家也不认为这种“信”会内化为道德的自觉。在法家思想家们看来,人的本性不仅趋利避害,而且有着无法自我约束的欲望。因而,人性是不可靠的,不能将社会之“治”与家国之“稳”寄托于人性的道德自觉。作为一种对于法的补充手段和效率保证,法家的“信”一方面具有一种公共道德的色彩,即它是用来约束当时的诸侯国(君主),并由当时的社会管理机构自上而下推行的道德要求。另一方面,法家的“信”更多地类似于一种“信用制度”,它能够获得一定的外在强制约束力。作为道德要求,它可以说是一种嵌套于法家的“法治”体系中的道德制度,其中蕴含了“道德法制化”的意味。
      关于法家对“信德”的确立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徙木立信”。“徙木立信”载于《史记·卷六十八·商君列传》,原文为“孝公既用卫鞅,鞅欲变法,恐天下议己。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己,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这一事件可以说是法家在政治实践中确立“信德”的典型案例。从这一事件中能够看到,“信”是国家与君主权威的基础,将“信”作为一种原则在民众中展示,是要告诉民众,只要是国家或君主所做出的承诺、发布的法令,等等,是必然可以得到兑现的。因而,在法家思想中,“信”是“法”得以真正实现的一个基础。在对于“信”的这一现实运作过程中,可以看到,法家的“信”是一个单向的价值。它产生于这样一个过程中:由国家或政府发出承诺,并由其来负责兑现,以此来“取信于民”,让民众认为国家与政府的法令、制度,乃至随时产生的政策都是能够严格兑现的,从而确立国家的权威。正如商鞅指出的,“权制独断于君则威,民信赏则事功成,信其刑则奸无端。惟明主爱权重信,而不以私害法”(《 商君书·修权》)。韩非也指出,“小信成则大信立,故明主积于信”(《 韩非子·外储说左上》)。
      在此,“信”这一概念在众多法家思想家的论述中,内涵是较为统一的,基本上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对于某事做出承诺并积极兑现,也就是所谓的“信实不欺”,即 “信,所以不欺民也”(《韩非子·难一》)。《管子》中,就提到“教在百姓,论在不挠,赏在信诚,体之以君臣,其诚也以守战”(《管子·君臣上第十三》)。韩非也从反向论证了“赏罚不信,故士民不死也”(《韩非子·初见秦》)。换句话说,就是在赏罚上只有取信于民,民众才能与国家同生共死。相反,如果欺骗民众的话,那么国家就会陷入混乱。其二,则是运用国家的力量来保证这种兑现,从而使“信”所连接的双方能够有一种外在的、客观的约束力量。这种力量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是“辨信”的能力,就是能够参验人们是否真正守信,是否将承诺落实于行动中。对此,法家非常重视,管子指出“循名而督实,按实而定名。……名实当则治,不当则乱”(《管子·九守》);韩非则提出“有道之主,听言,督其用,课其功,功课而赏罚生焉,故无用之辩不留朝”(《韩非子·八经》)。这些都指出,信用的落实需要在实践中加以验证,而这个验证的主体在当时就是以君主为核心的统治集团与执政者。其二是要有相应的奖惩手段,即“不信者有罪,事有功者必賞,则群臣莫敢饰言以憎主”(《韩非子·南面》)。这样就使“信”能够真正得以确立。
      如果进一步分析,“信”在法家思想中的理论基础是一种“不信而信”,在其各种论述中,人们往往能够看到一种矛盾。即在其著述中,一方面强调信的重要性,并举出了大量关于“信”对国家治理的积极价值;另一方面,则又认为君主不能信任他人,信任会导致权威的失落。那么,“信”在法家思想中因何会产生这种看似相反的论证呢?这一点其实需要从法家的人性论和道德论上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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