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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

    时间:2022-10-24 20:20:04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6篇

    第1篇: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

    交通肇事逃逸处罚规定

      发生交通事故后,一些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经常抱有侥幸心理,逃离事故现场。其实,交通事故肇事逃逸需要承担更为严重的法律责任。交通肇事逃逸后该怎么处罚呢?下面让小编给大家介绍交通肇事逃逸处罚规定,让我们一起去看一看吧。

      交通肇事逃逸处罚规定

      一、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这里所说”责任”是指民事责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赔偿责任.法律将该责任确定为推定过错责任.由于当事人逃逸导致事故现场遭到破坏,使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难以认定,首先推定其有过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若其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才可减轻其责任,这方面也加重了逃逸人的举证责任。

      二、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该规定是对交通事故逃逸人员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将被吊销驾照且终生不能再取得,且不论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大小。

      三、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属情节加重犯,刑法将此规定了较重的量刑.需要提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定最高刑是十五年,故意杀人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

      如全国关注的郑州市公安局民警张金柱交通肇事案。张在驾车行驶时因车速过快,将骑自行车的苏东海和其儿子苏磊撞得飞弹起来摔倒在地,同时将苏的自行车挂在肇事车下。沿途群众不断惊呼,张仍疯狂逃跑,将苏东海挂在车上拖行 公里后被武警和群众截获才被迫停下。最终苏东海重伤,苏磊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死刑,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执行死刑。  发生交通事故什么情况下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我国《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

      A 、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B、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C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注意:此处的30万元以上的数额,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而是指行为人无力赔偿的数额。按此标准,财产直接损失数额不到30万元,或者损失虽远远超过30万元但赔偿后不足30万元的,都不构成本罪;

      D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严重超载驾驶的;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肇事罪的刑期规定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上述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第2篇: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

    第八章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第一节 基本知识

    一、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定义、目的及有关规定

    (一)定义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是海事主管机关为了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造成损害的程度、范围,确定事故的性质和判明事故当事人责任而依法进行的一系列活动。调查水上交通事故,应首先运用勘查、拍照、查询、鉴定、检验等手段搜集证据,然后分析包括人为因素在内的与事故有关的所有因素、研究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各个细节、查明事故原因、判明当事各方及有关人员责任。

    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是指海事主管机关在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措施或建议、处罚违法人员、公布调查结果,以及对由于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的一系列活动。

    (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1、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海上交通安全法》)于1984年1月1日起实施。它是我国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第一部法律,也是海事管理部门对海上交通安全实施行政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是调整和制约各种海上交通行为和相互关系的准则。《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章“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内容如下:

    船舶、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向主管机关递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资料,并接受调查处理。

    事故的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在接受主管机关调查时,必须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和与事故有关的情节。(第42条)

    船舶、设施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主管机关查明原因,判明责任。(第43条)

    2、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一部用以规范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行政法规。《条例》于1990年3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第三章“调查”内容如下:

    在港区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由港区地的港务监督进行调查。(第10条)

    在港区水域外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由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或船舶到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个港口的港务监督进行调查。必要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指定的港务监督进行调查。

    第3篇: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

    浅谈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成因及侦破
    作者:曹德贵
    来源:《科教导刊》2009年第27期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道路交通流量日益猛增,道路交通事故频发,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已构成危及公民安全和社会安定的突出问题之一。因此,分析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原因,探讨和制订处置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有效运行机制,提高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率,预防和减少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已经成为目前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当务之急和重要研究课题。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成因侦破

            

            1 交通肇事案件成因

            

            1.1 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特点看

            (1)逃逸的车辆大多是个体经营户和承包经营户的车辆。这类车辆多未参加保险或不愿投保。他们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不愿增加风险投资,致使车辆在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失去赔偿能力,从而造成反正赔不起,不如一跑了之的逃逸心理。(2)逃逸案件多发生在夜间、中午、凌晨。这些时段内路面行人相对较少,易于使肇事者产生既然无目击证人跑也无事的心理,从而诱发逃逸案件发生。(3)车辆号牌和放大字较难看清或者较难辨认。如号牌破损、雷雨天气号牌上有泥土等覆盖物、号牌灯暗弱、超长货车遮挡视线等。(4)逃逸车辆一般自身车损大都较小,且一般无明显痕迹,肇事车辆能够正常行驶。(5)逃逸案件多发生在相邻市县交界处。这些路段发生的事故,报案地与实施拦截地要跨省、跨市、跨县,警力调配不畅,往往会延误追击堵截时间。

            

            1.2 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侦破力度看

            (1)现有通讯、交通装备落后,与查堵逃逸案件的客观要求不相适应;(2)基层交通管理的警力和素质需要充实和提高。有警不接、接警不处和处警不力的问题尚未彻底解决;(3)逃逸案件侦控网络及运行机制不健全。相邻市县交通管理部门存在协调不畅的现像,有的对明显的逃逸责任人,异地交通管理部门不协查协办,弱化了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致群众对提供逃逸案件线索产生无所谓的心理,使一些逃逸案件线索人为流失。

    第4篇: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

    这是一起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高警督

    【期刊名称】《道路交通管理》

    【年(卷),期】2002(000)012

    【摘要】@@ 规定的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因此,交通事故应当具备的要件是:交通行为人、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过失、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

    【总页数】2页(34-35)

    【关键词】

    【作者】高警督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这是一起典型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J], 傅以诺

    2."违法停车"与"擅自驶离"酿恶果——对两起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分析与警示 [J], 徐向田

    3.北京交警11小时破获一起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 [J],

    4.对一起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的侦破回放与反思 [J], 车强

    5.法网难逃--一起重大水上交通肇事涉嫌逃逸犯罪心理分析与对策 [J], 叶国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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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篇: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

    [肇事逃逸]交通肇事逃逸的案例

      案例一:

      例:甲(男,某单位汽车司机,32岁)于2002年8月17日上午11时,同装卸工乙、丙等三人驾驶解放大卡车由某乡向市里送货(该货车核准载重8吨,该批货物约重13吨多)。车超速行驶,当开到某乡政府的十字路口时,将前方同方向骑车的丁连人带车撞出20多米,造成丁重伤(后因抢救不及时,在被他人送医院的途中死亡)。被告人见撞人后,为了逃避罪责,非但不停车抢救被害人,保护肇事现场,听候处理,反而继续加速行驶逃跑。一出租车司机看到此情景后,驾车追赶,并示意其立即停车,但甲对此根本不予理会。当跑出大约3公里到市郊一农贸市场附近时,路上的人很多。被告人为摆脱该出租车,只顾逃跑,看到人多也不采取减速等措施,又把路边一骑车带着小孩的母女俩撞出 12米多,小孩当即死亡,妇女撞成重伤,同时还撞伤在路边赶集的两位老人 (重伤)。公安机关接群众报案后,在某路口设置路障堵截,示意甲减速停车,甲驶近并看到这一情况后,仍拒不接受公安人员的停车指令,驾车虽未直接冲向机动车道的路障与交警,但紧打方向盘强行从北侧非机动车道穿越,径直撞向站在路上执行堵截任务的交警戊,将其撞出30多米,戊当场死亡。后甲被公安人员抓获。现问:

      (1)设甲在第一次撞人以后,正在犹豫是否应停车救人,而同车的装卸工乙却极力让甲赶紧逃离现场,则对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2)设甲第一次撞人后将丁抱至车中欲送往医院,行驶途中,甲发现从肇事到去医院途中一直没有行人,就将丁拉至一个偏僻地将丁推下,后丁因得不到救治而死亡,则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论处

      (1)设甲在第一次撞人以后,正在犹豫是否应停车救人,而同车的装卸工乙却极力让甲赶紧逃离现场,则对乙的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乙的行为符合《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对该条文的理解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①此处如何定性涉及的是指使肇事人逃逸的指使者的行为,而不是对交通肇事逃逸者本身行为的定性。指使者的范围包括肇事车辆单位的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以及乘坐肇事车辆的其他人。

      ②上述人员指使肇事人逃逸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a.须有指使肇事人逃逸的行为,即在肇事人没有逃逸的想法或者想逃还未逃的情形下,唆使或者劝说肇事人逃逸;

      b.指使行为确实引起了肇事人逃逸的结果;

      c.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如是肇事人自发逃逸的,或者虽有指使行为但肇事人并未逃逸的,以及肇事人因上述人员指使而逃逸但并未导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上述人员均不能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③上述人员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只能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不能和交通肇事逃逸者本人一样也按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加重处罚。

      ④对上述人员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按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其实与刑法对共同犯罪的规定有冲突。但为了保证司法的统一,同时也为了解决实际问题,实践中统一按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为宜。

      (2)设甲第一次撞人后将丁抱至车中欲送往医院,行驶途中,甲发现从肇事到去医院途中一直没有行人,就将丁拉至一个偏僻地将丁推下,后丁因得不到救治而死亡,则对甲的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而不是只定一个交通肇事罪或者只定一个故意杀人罪。原因在于:甲违章超载高速驾驶将丁撞成重伤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甲肇事后,又有积极逃逸的行为,正是因为甲的逃逸并抛弃丁的行为而直接导致丁的死亡,故又构成故意杀人罪。这里的交通肇事行为与故意杀人行为之间在法律上没有必然联系,前者属于过失犯罪而后者属于临时起意的故意犯罪,二者应当并罚。

      案例二:

      王某驾驶栏板大货车拉矿石,约22时15分车行至107国道某一路段,将行人杨某撞倒,王某驾车逃离现场。事故发生后,行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医院急救中心赶到事故现场后,被害人两眼瞳孔放大,杨的呼吸已经停止,经过人工抢救无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死亡原因因为严重颅脑损伤。

      对这个案例,有两种意见 , 第一种意见认为;
    王某交通肇事后,未采取救治措施,而且驾车逃逸,致使被害人杨某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型”的规定量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于王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和第一种意见一致。但在具体情节及适用法律量刑上,其不同意第一种意见,因为杨某在被撞后,一系列情节证明他已无抢救价值,即是直接死亡,与王某的交通肇事逃逸并无确定的因果关系。故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其有其他特别恶劣情况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量刑处罚。

      两种观点的分歧在于受害者的受伤程度是不是当场死亡,如果当场撞死,后逃逸,即肇事者明知受害者已死亡,而为逃避法律制裁而逃逸,则适用“交通肇事逃逸或者其有其他特别恶劣情况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
    如果没有当场撞死,而肇事者又不积极履行施救的义务即“见欲死而不救”,因而导致受害者不能救活而死亡的事实,应适用“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型”的规定。本案王某肇事后,虽然没有下车查看受害者的伤情,但应估计到后果严重而逃逸,“见欲死而不救”,延误了抢救的时间,应当适用“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

    第6篇: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

    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

      为了迅速侦破各类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有力打击肇事逃逸,依法惩处肇事逃逸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侦破工作顺利进行,大队成立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侦破领导小组,大队长任组长,分管大队领导任付组长,负责指挥重大交通事故及一般事故逃逸案件的侦破;事故科成员为主要侦破力量,具体实施侦破方案。

      二、侦破措施

      (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报案后,要立即向领导汇报,同时上报支队事故科。

      (二)迅速查清发案地点、时间、车辆类别、道路走向、人员伤亡情况。

      (三)需要堵截的要及时通报各交警中队及有关公安派出所,并视情节与外县、区有关部门联系上路协助。

      (四)组织力量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调查取证,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伤员及物资,力争减少损失。

      (五)需要追捕的,要立即派员追缉逃逸者。

      (六)需要查车号及车辆单位时由车管所配合提供。

      (七)交通工具及警力不足时可抽调各科所队车辆及人员配合。

      (八)发生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事故中队人员要昼夜奋战,力争每起必破。

      三、处罚与奖励

      (一)对已抓获的道路交通事故逃逸者,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二)对检举和协助查缉交通肇事逃逸者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三)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列入岗位目标考核之中。  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

      为及时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严厉打击交通肇事逃逸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辖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领导

      为加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力度,大队成立由大队长梁任贵组长,教导员张凯平、副大队长杨永平任副组长,事故处理中队负责人为成员的查缉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处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现场指挥、交通疏导、现场抢救、事故处理、追逃堵截和办公联络六个工作小组,分工负责处置查缉追逃。

      二、工作职责

      (一)第一组:大队长梁任贵现场指挥组组长,全面负责指挥和组织处置查缉追逃的处置工作。

      (二)第二组:教导员张凯平任交通疏导组组长,组员为各路勤中队部分人员,主要职责:负责实施对案件发生区域的道路交通管制及疏导工作,确保道路畅通。

      (三)第三组:副大队长杨永平任现场抢救组组长,组员为各路勤中队部分人员,主要职责:(1)设置警戒线,规定警戒区域,责令围观人员立即撤离现场;(2)宣传有关法律政策,开展教育疏导工作;(3)配合公安、交通、环保、卫生等相关部门按照处置方案及时采取现场处置措施,开展事故施救救援工作。

      (四)第四组:事故中队长刘哲甫任事故处理组组长,组员事故处理中队全体民警,主要职责:负责现场拍照、丈量、勘查、调查取证工作。

      (五)第五组:各中队中队长任追逃堵截组组长,组员为事故中队部分民警、各路勤中队部分人员,主要职责:负责设置堵截卡点,布控缉查,控制案件逃犯、交通肇事驾驶人员和车辆,如有逃逸事故,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六)第六组:办公室主任梁海宽,组员指挥室全体民警,主要职责:负责上传下达,及时收集汇总反馈有关信息,为领导小组决策服务,确保处置工作期间警令畅通。

      三、工作原则

      参战民警必须高度重视,保障有力,快速反应,以快制快,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参战单位必须各负其责,上下联动,协同作战,积极配合;案件侦破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四、预案实施

      (一)全天候值班(备勤)制度

      大队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配备专职事故民警值班或备勤,保证及时受理电话报案、接待上门报案人员,随时接受110指挥中心指令。

      (二)受理报告制度

      接到交通肇事逃逸事故报案或110指挥中心指令后,应当及时指派事故处理民警赶赴现场,并向大队领导报告,同时问明和记录下列事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损害后果;

      2、驾车逃逸或弃车逃逸及逃逸车辆类型、行驶方向、车辆号牌或特征;

      3、报案人的身份、联系方式及与事故的关系。

      (三)快速反应机制

      1、受理报案后,应当迅速组织民警赶赴现场进行调查走访并对现场进行勘查。

      2、根据现场遗留各种痕迹、印迹、散落物、附着物,及时判断车辆类型、逃逸方向,为开展堵截和追缉逃逸车辆提供必要的条件。

      3、逃逸车辆逃跑线索较清楚的,应当立即请求友邻大队设卡堵截并进行追缉,必要时可请求支队交通指挥中心指令友邻大队、交通执勤点协助拦截逃逸车辆。

      4、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有重大影响的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应当在现场勘查后,24小时内填写《重特大道路交通逃逸事故报表》传真至支队事故科。

      5、接到布控指令后,事故处理中队要立即开展查缉工作。

      (四)查缉指挥机制

      勘查交通肇事逃逸事故现场,须由具备资质的事故处理民警担负,执勤民警先到现场的,应做好先期的处置工作。现场勘查和查缉指挥由下列人员负责:

      1、发生特大、涉外死亡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大队汇报支队并赶赴现场指挥、协调、指导,并组成专案侦破组。有关工作应当立即报告支队领导。夜间、节假日发生此类事故的,由大队值班领导到场指挥、协调。

      2、对一般人员死亡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大队领导负责指挥、协调,以事故处理中队为主,根据需要由大队统一调配民警组成专案侦破组,必要时应当商请刑侦部门派员参加。夜间、节假日发生此类事故的,由大队值班领导到场指挥、协调。

      3、对伤人、财产损失交通肇事逃逸事故,由事故处理中队处理负责现场指挥、协调,并将侦破情况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五)查控和协作机制

      1、现场访问勘查获得的嫌疑车、人的信息,需向有关单位、交通执勤点发布《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协查通报》的,应当及时将通报传真支队,情况紧急的可以先电话报告案情,由办公联络组负责网上发布《协查通报》,《协查通报》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后果;

      (2)逃逸车辆类型、颜色、号牌(或残缺号牌)损坏部位等特征;

      (3)需排查嫌疑车辆的数量、车辆管理人、所有人的基本信息;

      (4)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各中队接到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协查通报后,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堵截和排查。发现肇事车、人的,要立即扣留,并通知案发地交警大队前来办理移交手续;发现与协查、电话通报特征相符的嫌疑车、人的,可以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一时难以查明有关情况的,应及时通知要求事故处理中队派员甄别。嫌疑车辆的排查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通过查阅公路卡口记录、城区视频录像和相关单位的监控录像排查嫌疑车辆;

      (2)嫌疑车辆在本市区的,通知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将车辆开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查或直接上门检查。嫌疑车辆已出县境的,约定时间检查;

      (3)重点检查车辆可能与人体、物体发生接触的部位变化情况;

      (4)调查修补、更换配件的原因、时间、修理地点;

      (5)调查嫌疑车辆在事发前后行驶路线及驾驶员情况;

      (6)检查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出具的车辆停驶、行驶记录或其他证明材料;

      (7)通过与汽修行业的联系,全面落实布控措施,并及时搜集反馈信息。

      3、负责协查的单位应当做好查缉、排摸的工作记录。排除嫌疑的车辆、人员,应当登记备案,并要求其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后放行,协查工作结束后将上述材料移交案发地的交警大队。

      4、交通肇事逃逸人涉嫌犯罪的,应当办理网上追逃手续。

      5、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人的,发出协查的单位应当按原范围及时发出撤销协查的通报。

      五、奖惩规定

      (一)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公通字[xx]16号)第九条规定,制定交通事故处理及追逃办案经费预算,保证办案所需经费。对协助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及提供有效线索的人员、单位和对参加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有功的办案人员,应当给以表彰和奖励。

      (二)对不按规定开展查缉工作或接到协查通报后不配合、敷衍了事迟查、漏查的,将予以通报,对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而贻误战机造成严重后果的,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年终公务员考核为不合格;责任人是事故处理民警的,取消事故处理资格,调离岗位。

      六、工作要求

      (一)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应当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实施组织指挥、勘查现场、堵截协查、信息发布等查缉工作,建立与相邻县(市)区、交通肇事逃逸车辆、驾驶人多发地区的的工作协作机制。

      (二)对于缺乏线索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应通过在肇事现场附近张帖告示、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征求线索;对未侦破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办案单位要定期与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联系,介绍案情及侦查所做的工作等情况,但不得透露具体侦查秘密。

      (三)对久侦不破的案件要认真总结,及时调整、修正和完善侦查方案;对未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大影响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必须建立侦查工作台帐,录入交通事故处理信息系统。

      (四)在查缉追逃案件时须挑选专业技术过硬、业务水平优秀的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办理逃逸案件。

      (五)在查缉追案件中,参战民警必须服务命令,听从指挥,齐心协力积极开展工作。

      (六)在夜间追逃查缉车辆时,参战民警必须穿反光背心、戴头盔、使用停车示意牌。

      (七)在执行查缉涉枪案件逃犯时,参战民警要穿防弹背心、携带武警装备。

      (八)遇有紧急情况下能当场处置的,及时报告领导小组。

      (九)参xx缉追逃的民警,必须按照要求统一着装,警容严整,必要时着便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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