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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校群”中的学生隐私权保护问题探析

    时间:2023-02-03 14:05:08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戴亚甜

    摘要:法治社会建设背景下,公民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学生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日益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以微信群、QQ群等家长、老师或学校共建的社交群组为代表的网络交流平台,在承担良好的家校间沟通与交流的媒介角色的同时,伴随着随意公开学生个人信息,侵害学生个人隐私权的乱象。本文从网络家校平台在现今家校沟通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开始切入,通过分析学生信息不当披露所引发的包括家长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学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教师教育权与学生隐私权在内的一系列权利的冲突,指出在社交平台任意披露学生个人信息是不正当的,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规制。在作为公共交往空间的网络空间之下,我们需要从立法机关、教育机关以及学校三个层面出台具体措施,来共同维护和谐的家校关系,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促进家校共育教育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合理隐私期待  学生  隐私权

    以家校微信群、QQ工作群等为典型代表的网络社交平台俨然已成为学校与家长之间交流沟通教育教学信息不可或缺的平台。家校群的建立,初衷在于借助其便捷高效的属性功能,以期打破传统面对面式的家校沟通模式。特别是对于准确转达学校的通知具备一定困难的低年段学生而言,家校群的存在显得尤为重要。

    一、“家校群”的出现凸显对学生隐私权的保护必要性

    (1)“家校群”及相伴随的信息披露矛盾。高速发展的信息化时代背景下,以班级微信群、QQ联系群为代表的、由家长和校方共同组成的网络社交平台(以下简称“家校群”)成为家校联系的主流平台,逐渐改变了传统的家校沟通模式。家校群作为沟通教师与家长的一架“虚拟化桥梁”,享有傳统的家校联系方式所无法比拟的跨时空性、跨地域性优势,满足了家校共育的联系需求。在实际使用中,家校群的有效沟通往往表征着家校合作的顺利进行,有利于形成推动家校教育教学目标实现的教育合力,可以更好地引导家校之间的协助.[1]

    (2)信息披露矛盾所引发的权利冲突。旨在促进家庭与学校沟通的网络交流平台在现实生活中普遍深入应用的同时,由于缺乏实际有效的引导和规范,类似如老师将个别学生的奖惩状况、课堂表现发布上传,随意发布学生成绩、排名或公开家庭情况等交流乱象层出不穷。这些行为在“为了更好管理班级秩序”的良好初衷的包装之下,其实是无视学生对其个人隐私的合理期待的表现;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作为未成年人的学生隐私权处在家长知情权、学校管理权、教师教育权的夹缝中,面临被忽视与践踏的危险。

    二、在“家校群”中公开学生个人信息缺乏正当性

    基于各方面的考量,对于学生个人隐私的管理问题应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际上,学生并不具备绝对控制个人信息资料的可能性,但可以通过选择、同意、纠正三个方面享有某种程度的控制权达到规范性地限制行为人获取自身信息(控制权选择的范围幅度包括完全隐私到完全公开),从而实现在特定状况下对个人隐私的保护。[2]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具备正当性,可以借助学生这一控制权是否实现为合理判断标准。在家校群组中,教师和学校公开学生信息的行为,忽略学生同意这一首要环节直接对隐私进行管理,无视学生在同意、纠正方面的有限控制。倘若有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擅自公开了别人的私人信息,打破了人们互相间不了解对方行为的状态,就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家校群组中,教师和学校借助公开学生隐私的不正当方式来满足家长了解孩子在校期间一举一动的诉求或是更好的服务于学校管理工作需要的行为显然是不正当的,构成对学生隐私权的侵犯。

    (1)合法性的缺乏。杨立新认为:“侵害隐私权的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侵权责任的一般要件,既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其中所谓的损害事实则主要体现为他人的隐私被刺探、私人活动被监视、私人空间被侵入、私人咨询被公布、私人生活被打搅、私人行为被干预等。”[3]但基于学生主体的特殊性,侵权责任“四要件”并不能满足多样类型化的学生隐私侵权具体判断需要。

    (2)合理性的缺乏。网络交流平台的内部开放性,使家校群组内信息传播并非严格局限于群组内某一特定用户。此外,这种通讯交流方式也没有任何内在机制将信息限定在一定范围确保特定接收者才能看到这些信息。而教师与家长之所以会随意交流学生个人信息资料,是因为他们自始至终没有正视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问题,想要将这些学生信息资料保持在私密状态。这意味着未成年学生的个人信息一旦被上传,就会对群组内所有成员公开,个人信息处于被他人“一览无余”的状态。更严重的是,群组成员是否会利用该信息进行超出家校群组的沟通用途的二次传递行为并不可知。受家校群组设立初衷、学校及家长相关监管权的限制,学生对个人隐私的自控权被大幅度削弱。

    三、规范“家校群”,有效保护学生隐私的若干策略

    立法机关完善立法。法律关系中的学生隐私权涵盖了立法、执法、司法三部分,其中,隐私立法是公民参与到法律关系中的基础前提,它代表的是国家对部分重要的生活关系中的隐私予以承认并进行规制。[4]目前国际上主要的通用做法主要是借助一系列宣言和法律文件来对未成年人权利进行保护,主要可以分为专门的儿童权利文件和普适性人权文件两大类。各国在遵循文件精神基础上,再依据本国国情制定相应有关儿童隐私权的专门法律。

    四、结 论

    我国关于隐私权的相关理论研究由于起步时间较晚,在很多方面还不是很成熟。目前我国学者对隐私权的研究主要还是针对成年人这一权利主体,没有更多的去关注学生隐私权。学生隐私权作为一个具体类型,其主体涵盖范围十分广泛,既包括未成年的中小学群体,也包括已经成年的高校学生群体。对家校群组情境下学生隐私权权进行讨论研究,是正视学生合法权益的体现,不仅可以帮助实现学生隐私权与学校监管权、家长知情权、教师教育权等相关权利间的和谐共处,还可以帮助推动关于学生群体隐私权问题的成体系的探讨和研究。78AA3A73-5F25-4904-BEF0-C2A8ADCD54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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