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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马克思幸福观的理论来源、主要内容及其当代价值

    时间:2023-02-20 13:25:07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金祖敏

    (贵州师范大学 历史与政治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马克思青年时在追求人类福祉的过程中确立了自己的理想,他说道:“人生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为全人类的解放、自由和幸福而斗争。”[1]马克思的幸福观强调人的幸福,最终目标是实现全人类的幸福。只有深刻理解马克思幸福观的理论来源和主要内容,才能全面理解马克思的幸福观。因此,探究马克思幸福观的理论来源和主要内容对于实现人的普遍幸福具有重要价值。

    马克思幸福观的理论来源,主要基于西方哲学史的以下几种幸福观:感性主义幸福观、理性主义幸福观、功利主义幸福观、基督教幸福观。马克思在这几种幸福观的基础上进行继承与批判,最终形成自己的幸福观,接下来将重点阐述马克思对这几种幸福观的看法。

    (一)马克思对感性主义“物质幸福”的继承

    感性主义幸福观和理性主义幸福观最大的不同,在于感性主义幸福观强调物质享受,追求物质给人们肉体带来的最大快乐,而理性主义幸福观强调精神享受,摒弃物质享乐,忽视物质幸福。感性主义幸福观虽然强调追求物质的享受,但是他们对物质的追求是有限度的,而不是过度地沉溺其中。同时,感性主义在追求物质的基础上,更加重视对精神层面的追求。与理性主义幸福观相比较,感性主义幸福观更贴近生活,也更容易实现。

    古希腊哲学家德谟克利特将万物的本原分为原子和虚空,他将原子区分为粗糙感性的原子和精致理性的原子,粗糙感性的原子表示为物质,粗糙的原子之间剧烈的运动会给感官带来快乐。而精致的原子则表示为心灵,精致的原子之间平稳的运动会给心灵带来永恒的幸福。德谟克利特承认物质能给感官带来快乐,并将幸福区分为感性幸福和理性幸福,与此同时,他运用原子论以警诫人们在物质追求上要适度,切忌过度的盲目追求。“人们通过享乐上的有节制和生活的宁静淡泊,才得到愉快。”[2]德谟克利特的幸福观坚持物质幸福和精神幸福的统一,幸福是对物质的有限追求和对精神的同等追求。伊壁鸠鲁作为幸福主义创始人之一,首次建立了一个以感觉主义为中心,追求个人身体无痛苦和灵魂无干扰的快乐主义伦理学体系。他指出:“快乐是幸福生活的开始和目的。因为我们认为幸福生活是我们天生的最高的善,我们的一切取舍都从快乐出发;
    我们的最终目的乃是得到快乐。”[3]他高度重视人对物质追求的适度性,强调人们要运用理性思维来追求灵魂和身体的快乐。伊壁鸠鲁认为幸福同样是物质与精神的统一。费尔巴哈则是从人本学的角度去探求人类的幸福问题,他认为人的本质就是感性欲望,人基本的欲望就是追求幸福,而生命的存在是追求幸福的基础。他在这里所指出的“人”虽然仍处于一个抽象概念,但与先前的哲人相比已有了巨大的进步。

    马克思对感性主义幸福观最大的认可是承认人们对物质的适度追求,并更加关注对精神层面的追求。物质是人类生活的基础,是人类生存的前提,如费尔巴哈所说,没有生命就没有幸福,但只有物质上的幸福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幸福,幸福必须是物质与精神的统一。在这里,马克思倡导人们适度追求物质与精神的享受,把握物质享受与精神享受的辩证统一。

    (二)马克思对理性主义“精神幸福”的扬弃

    理性主义幸福观区别于感性主义幸福观,理性主义幸福观更加强调理性,侧重精神层面的幸福,摒弃物质享乐。主张人们要完全抛弃对物质的追求,重视对精神层面的追求,以此将人和低级动物区分开。苏格拉底强调道德由理性指导,道德与理性具有辩证统一性,人们应该注重道德,充分认识自己,不断地获取知识,认识普遍真理,提高认知能力。柏拉图继承了苏格拉底这一思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理念论,认为现实中的每个事物都在不断地产生与灭亡,它们都是不真实的,只有理念是永恒的、真实的存在。他反对德谟克利特将肉体快乐认为是幸福的观点,认为感官快乐是暂时的、虚幻的,是最低级的,只有理念才是永恒的、真实的、值得人追求的。柏拉图要求人们放弃现实世界里的感官快乐,将希望寄托于理念世界。亚里士多德继承了苏格拉底和柏拉图关于幸福的认识,不同的是,他在探讨幸福的定义时将道德、快乐等关键因素纳入其中,既承认物质享受能给人带来快乐,也承认人们要通过理性思维来追求幸福。

    马克思幸福观肯定了理性主义幸福观对精神层面的追求,但他并不认同理性主义幸福观摒弃物质享受这一观点,物质是人类生存的前提,而精神则为物质提供能动反应,马克思认为幸福是物质与精神的辩证统一,缺一不可。因此,马克思对理性主义幸福观进行了扬弃,继承了他们所追求的精神幸福,同时也摒弃了他们排斥物质幸福这一看法,倡导幸福是精神幸福与物质幸福的统一。与此同时,马克思还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观,亚里士多德认为幸福需要理性的指导,同时也需要实践活动来践行,马克思继承了他这一重要理念,认为现实生活中的人必须通过社会实践活动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此外,亚里士多德的城邦幸福与公民幸福充实了马克思幸福观的内容,马克思认为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任何人不能单独地存在,社会幸福是个人幸福的前提,而个人幸福则能促进社会幸福。因此,马克思幸福观认为幸福是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的统一。

    (三)马克思对基督教“虚幻幸福”的批判

    基督教幸福观认为只有对上帝进行沉思、崇拜,才能返归天国,获得幸福。它提倡神权主义,倡导人们接受现世的苦难,鼓励人们在来世追求幸福,是一种消极的宗教观。奥古斯丁作为基督教最有影响力的哲学家,他认为人的终极目标是幸福,上帝是真理,上帝的光能让人们知道真相,当人们得到真相,他们就会得到幸福。只有当人们都相信基督教,相信上帝,相信上帝的爱,才能得到幸福,他相信这种幸福是永恒的。他将上帝作为其幸福观的核心理念,认为上帝创造了人的存在,认为幸福只有在对某种信仰的追求中才能实现,只有把希望寄托于来世才能获得幸福。与以往将物质享乐和精神满足归于幸福的哲学家不同,他认为过度的物质享受和精神满足都不能实现,二者相统一的幸福同样不能实现,只有始终追求某种信仰才能实现幸福。奥古斯丁的幸福观是基督教悲观主义的幸福观,他呼吁人们相信幸福的另一面,追求虚幻的幸福,他认为全能的上帝是实现幸福的基础,他促使人们走向禁欲生活,放弃对世俗幸福的追求。他的幸福观虽然在当时给了人们一定的精神安慰,但他并不是从人性出发,忽视了人的价值,是一种消极的幸福观。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对宗教进行了全面批判,认为宗教是人脑虚构的产物,人将会被自己创造的宗教所支配,人的意识和宗教产生了异化。马克思后期不仅批判了宗教,而且主张废除宗教。而基督教的幸福观则呼吁人们在来世追求虚幻的幸福,放弃对现世幸福的追求。马克思对中世纪基督教幸福观持否定态度。

    (四)马克思对功利主义“群体幸福”的超越

    功利主义将实际利益作为道德标准,其创始人边沁用苦乐效应分析了功利原理和幸福的关系,他说到:“当我们对任何一种行为予以赞成或不赞成的时候,我们是看该行为增进或者违反当事人的幸福为准。”[4]不难看出,边沁的效果论深受伊壁鸠鲁的影响。边沁认为,追求幸福和避免痛苦是人的本性,是自然界的生存规律,是人类最基本的自然属性。边沁在处理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时,认为个人利益促进社会利益的构成,而“最大多数人的幸福”是构成社会利益的最佳状态。穆勒修正了边沁的苦乐思想,完善了他的大多数人的幸福思想,强调美德、利益和幸福之间的关系。他指出:“功利主义所认为行为上是非标准的幸福并不是行为者一己幸福,乃是一切与这行为有关的人的幸福。”[5]他在重申边沁这个原则的前提下提出了社会感情,调节了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社会感情是联系人与社会之间的纽带,人们要得到自己的幸福就需要别人的帮助。同时,穆勒认为美德是追求幸福的目的,人们追求美德是因为它与快乐、利益相联系,他指出:“幸福是一种利益,个人的幸福是他自己的利益,因而公共幸福是一切人的集团的利益。”[5]美德将不伤害别人的利益来增加自己的利益为准则,这种美德可以在尊重别人利益的情况下,正当地享受自己的利益。穆勒在利益的基础上将美德与幸福统一起来,调和了它们之间的矛盾,同时也为功利主义幸福论找到了具有合理性的概论。功利主义幸福观提倡“大多数人的幸福”,马克思则将大多数人的幸福提升为全人类的幸福,马克思在青年时期就选择为全人类幸福而奋斗的职业,并为此奋斗终生。

    幸福一直以来都是人们所不断探讨的复杂问题,人们对幸福的理解也各有不同。比如“一个身体健康的人可能觉得自己不幸,而一个身体残疾的人却可能觉得自己幸福。一个穷困潦倒的读书人可能觉得自己幸福,而一个腰缠万贯的富翁却可能觉得不幸……凡此种种,不一而足。”[6]幸福之所以这样让人捉摸不清,究其原因就在于幸福本身所存在的复杂特性,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马克思幸福观坚持主观与客观相融合

    幸福的主观性主要体现在不同时期、不同阶层、不同人生目标和不同的理想、人与人之间对幸福的不同看法,对幸福概念的不同理解,也叫个体差异性。幸福的客观性体现为人们在现实社会中,会受劳动力和生产方式等客观因素所影响,导致幸福的满足被客观条件所限制。因此,在社会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不能忽视客观规律的现实因素,更不能脱离具体的物质生活条件和精神生活条件,幸福必须坚持主观与客观相融合。幸福的主观与客观相互贯通、相互影响,主观需建立在客观之上,而主观会受社会经济的影响,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为了得到更好的生活状态,会凭主观印象去改变客观世界,以此达到主观与客观的相互融合。同时,幸福的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也会因时代的发展而改变。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以前消费不了的奢侈品在今天看来变成必需的了,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时,人们对于幸福的主观理解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对于幸福的要求也会提高。另一方面,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物质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将极大地充实人们对于幸福的体验感,并提高人类幸福的质量。

    总的来说,幸福是一种主观的表面现象和心理感受,这是幸福的主观性。然而,从实质上看,幸福不是主观的、武断的,而是客观事物的限度。因此,幸福也是客观的,幸福是主观与客观的融合统一。

    (二)马克思幸福观坚持物质与精神相并重

    马克思幸福观认为,幸福是物质幸福和精神幸福的辩证统一,二者之间缺一不可。而西方哲学里的幸福观将物质与精神二者之间的关系相分裂,主要呈两种状态:一种是禁欲主义,认为人的物质欲望为邪念,肉体的需要为罪恶,人类的精神欲望是一切罪恶的根源,人们应该摒弃一切欲望来追求内心的安宁。另一种是享乐主义,认为人类满足自己的需求,追求物质的享受,否定精神领域的需求。马克思认为,精神幸福是合理的,在满足基本的吃、穿、住、行等物质生活后,还需要寻求精神领域的社会需要、社会认同感、社会归属感等。马克思强调精神与物质相统一的重要性,倘若只满足了物质需求,没有精神需求的辅助,那么这种幸福也是表面的、短暂的、不完满的,人们很快就会感到精神的空虚,厌倦这种生活。因此,人类的幸福应该坚持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相并重。

    (三)马克思幸福观坚持个人与社会相统一

    马克思幸福观最主要的特征是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的统一。马克思提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强调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在西方,许多学者将个人幸福和社会幸福相割裂开来,没有将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统一研究。但在社会关系中,人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性,人与人之间不断地将社会关系作为实现个人价值的标准,以此来保障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满足。马克思认为社会幸福决定个人幸福,个人幸福促进社会幸福,所以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辩证统一,相互作用。个人幸福的实现受社会经济制度发展的制约,社会经济制度高度发展的同时,个人幸福的实现更为容易,更易满足,同时个人幸福的实现依赖于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个人在为社会服务的过程中得到个人幸福的满足,在社会关系中通过个人的奋斗来提升社会的整体幸福,而社会幸福也要在满足整体幸福的情况下去满足个人幸福。马克思指出:“人类的本性是这样的:人只有为同时代人的完美、为他们的幸福而工作,自己才能达到完美。”[7]个人幸福要在满足社会幸福的前提下实现,这是马克思幸福观的理论核心,也是马克思幸福观最为突出的时代特质和先进根源。

    (四)马克思幸福观坚持劳动与享受相结合

    马克思认为幸福的实现需要借助于社会劳动实践,在劳动创造的过程中能够实现与满足人们的生活所需。劳动在真正意义上是指人类自由自觉的实践活动,在这一实践过程中人们应当是享受的自觉的活动,而不是被压迫的强制性活动。在这里,劳动过程作为一种享受过程,不仅能够满足人的生理需要,同时也能使人在劳动过程中得到智力与体力的提高,实现人类的发展与进步,也能提高人们在劳动过程中所获得的幸福感。马克思与享乐主义和禁欲主义不同,他一直主张幸福需要通过劳动的途径来实现,人们在劳动过程中获得了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而幸福是人自身的一种心理感受,在这劳动过程中人们也获得了社会认同感和社会归属感,得到了自我人生价值的实现。劳动作为一种社会实践,人们需要通过社会实践去改造客观世界,以此来满足人的发展需求。在劳动过程中,人具备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通过对客观世界的不断改造,创造出满足自己生活所需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因此,获得幸福的途径是人类的社会劳动。

    马克思幸福观坚持劳动与享受相结合,劳动是幸福得以实现的前提,幸福是劳动付出的结果,人们要不断地为幸福生活付出劳动,为幸福提供现实路径。在劳动与享受相结合的理论上,一方面,幸福不是单纯的物质享受,最重要的是社会劳动,只有在社会里进行了劳动,才能创造出幸福的果实,才能创造出属于自身的财富,才能提高人们的幸福感。另一方面,享受并不是奢侈的代名词,更不是统治阶级的专利,在社会上劳动的每一位劳动者都有享受的权利,而享受也是幸福的组成部分,只劳动不享受是不合理的,就像只谈义务不谈权利也是不合理的。马克思强调劳动与享受相结合,只劳动不享受的禁欲不是幸福,只享受不劳动的享乐也不是幸福。因此,在实现幸福的过程中,我们要更加注重劳动和享受之间的关系。

    在漫漫人生道路上,每个人的追求目标都不同,但“幸福”一词总是把各个目标汇聚一堂。马克思幸福观作为一种独特的幸福观,他指出:幸福是人类通过自己的创造性实践活动所产生的一种生活方式。基于新时代背景,对马克思幸福观的研究仍然十分重要。科学的幸福观不仅能为国家的发展提供正确的理论依据和现实指引,还能在精神层面上促进文明与理念的创新,开拓人们的视野,拓宽人们的思维,对推进人类社会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马克思幸福观为个人幸福实现提供理论指导

    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极大地提高了人们的经济水平和生活水平,人们对物质生活的需求得到了充分的满足。但在物质财富极大丰富的今天,人们的幸福感却呈下降趋势,主要原因是国民幸福观之间的偏离。在全球化大背景下,受西方思潮的影响,人们在意识形态上出现了偏差,如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和威权主义等不良思潮,充斥着人们的生活和工作,使人们产生焦虑、浮躁等不良情绪。其归因于人们太过于注重物质享受、经济效益而忽视了精神层面的追求,片面地定义了幸福的内涵,使幸福套上了物质这把枷锁。随着个人主义盛行,人们开始进行我行我素的生活,将自身与集体、社会、国家相背离,严重地阻碍了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而马克思幸福观强调主观与客观相融合、物质与精神相并重、劳动与享受相结合、个人与社会相统一。因此,将马克思幸福观作为指导思想,培育人们健康的幸福观,有助于消除这一局面。马克思幸福观的理论思想能够构建当代中国人的幸福思想,能够帮助人民感受真正的幸福,是人民获得幸福的关键所在。

    (二)马克思幸福观为社会和谐安定提供方向指引

    一个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能给人民带来极大的幸福感,在全球化时代背景下,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对于人民、社会和国家而言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当然,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要着眼于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社会和谐安定的关键,是人类发展的主题,是人类处理自然和谐关系的基础。只有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才能构建完满的社会环境。马克思认为人与自然的关系具有斗争性与同一性,其斗争性体现为人在实践活动中对自然界的改造,与不利于人类生存的自然事物而斗争。但是,无论人类怎样改造自然界,都无法改造自然界的客观规律。因此,人类在实践活动中必须遵循自然规律,顺应自然,保护自然。马克思以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来解读幸福,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探寻出一条合理的途径,促进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为幸福开辟了新的道路。

    第二,人与社会的和谐相处。马克思幸福观认为社会上的事物及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息息相关,不是孤立存在的,幸福也不例外。“个人是社会的分子,社会是个人的集合,个人幸福是文明社会追求的目标,社会的幸福是每一个人努力的目标。”[8]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密切,不能分割。而和谐安定的社会关系充分地体现了这一点,马克思认为人的全面发展是幸福的最高体现,人只有得到了全面自由的发展,社会认同感、社会责任感才会提高,幸福感也会随之提升。在今天,我们要从人的全面发展基础上去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人的幸福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人与自然、社会之间的和谐共处、相互促进与协调发展。遵循马克思幸福观,有利于促进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有利于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

    (三)马克思幸福观为国家繁荣富强提供现实路径

    习近平明确指出:“实现中国梦必须走中国道路、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9]习近平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为当今中国要实现的重大目标,以中国梦作为指导思想,把实现国家繁荣富强作为目标。同时,在实现中国梦的过程中会遇到困难与挫折,最重要的是人们要坚持自己的思想。在当今社会,各种价值观相互竞争,占据着人们的思想,在全球化背景下,保持人们的意识形态格外的重要。意识形态决定着国家的命运,只有保持正确的价值导向,才能促进国家的发展。只有处理好各种错误观点和错误思潮,牢牢把握意识形态话语权,才能保证国家的稳定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我国的指导思想,而马克思幸福观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部分,指导着人民树立正确的幸福观。只有坚定地选择马克思幸福观,才能实现我国的繁荣昌盛。以马克思幸福观为指导,可以帮助国家、人民树立正确的意识形态,为国家繁荣富强提供牢固的文化软实力,指引国家与人民走向正确的发展道路。马克思幸福观能够集合中国人民的共同价值观,是中国人民的思想核心,为国家繁荣富强提供现实路径。中国要坚定不移地坚持自己的意识形态,以马克思幸福观为指导,引导人民正确追求幸福,用马克思幸福观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总之,对马克思幸福观的探究,不仅为当代人的幸福观提供了思想基础,还为幸福观的践行提供了现实路径。马克思幸福观无论在个人层面、社会层面还是在国家层面都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解读马克思的幸福观,有助于人们理解幸福的本质,帮助人们建立正确的幸福观,引导人们追求真正的幸福,把握幸福的规律,走向未来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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