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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拟货币洗钱风险及对策研究

    时间:2023-02-20 20:55:06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苏显胜 孙亮 孙自强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辽宁沈阳 110031)

    (一)虚拟货币的概念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从性质上看,虚拟货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是非真实的货币,它包含中心化与非中心化的虚拟货币,如存在于中心化网络中的网络平台代币、以电子通信方式在互联网上支付的电子货币,以及运用区块链技术存在于去中心化网络中的加密数字资产(加密货币、数字代币、数字通证、加密数字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稳定币usdt等。这些加密数字资产通过复杂的数学算法产生,基于密码学原理和现代网络技术,运用去中心化的共识机制,采用分布式记账系统,是一种特殊的电子化、数字化的密码货币,由于其稀缺性且总量固定、公众的共识度高,因此具有一定的价值。

    (二)虚拟货币洗钱的运作模式

    虚拟货币洗钱与传统洗钱在运行模式上并没有太大差异,只不过利用了虚拟货币转移便捷、隐蔽匿名,且难受监管的特性。通常来讲,洗钱活动的过程是比较复杂的,其方式也多变。典型的洗钱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处置阶段、离析阶段和融合阶段,利用虚拟货币洗钱也不例外。常见的模式是先将上游犯罪所得的非法资金通过交易所OTC场外交易或线下虚拟货币承兑商转换成虚拟货币,完成资金的处置阶段。之后再将所兑换来的虚拟货币利用虚拟货币隐私混合器在虚拟货币钱包地址之间来回倒腾,逐级提转以达到模糊资金来路和去向的目的,或者通过购买相关商品或者服务将虚拟货币转化成其他形式(如用比特币购买NFT商品),以达到资金离析的目的。最终将离析过的虚拟货币或者商品归集到使用者的账户,从而兑换成各个国家的主权货币,完成虚拟货币洗钱的融合过程。通过以上对资金三个步骤的资金“清洗”最终使原本非法的上游资金披上虚拟货币这层形式上的合法外衣。

    虚拟货币历程并不长,却在互联网时代下发展迅猛,在没有国家背书及统一的金融机构引领下,由社区共同维护形成统一的价值共识,成为全球公民的“法币”,然而这种价值共识无疑会对各个国家的反洗钱监管产生威胁。此外虚拟货币匿名性的账户体系,依靠互联网跨国境转移支付便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问题,都影响着我国反洗钱监管。具体来看:

    (一)跨国跨境交易便捷、难以追查——去中性心化

    传统跨境交易尤其涉及到汇款要受到外汇管制,将一笔人民币资金汇到国外账户首先需要在银行兑换外汇再通过相关途径进行汇款,并且汇款的额度受到严格限制,比如每人每年只有5万美元购买外汇的额度。然而虚拟货币却不必如此麻烦且没有额度的限制,无论虚拟货币操作者在全球何地何时,在接入互联网后使用虚拟货币钱包就可以即时、跨区域、脱离监管,在不同交易主体间转账交易支付。通过交易所或币商兑换成虚拟货币后,将虚拟货币通过一个地址转到另一个地址,经过国外交易所或私下交易,最终即可完成匿名化的操作。此外区块链技术如同艺术一样没有国界的壁垒,同样区块链技术下的虚拟货币账户也不分国界,一个涉案或可疑的虚拟账户很难在司法上认定其管辖权的归属,非法资金一旦转化成市场上流通的虚拟货币相当于一个原本受中央银行监管的账户脱离中心化的机构从而不受任何约束,所以在资金的冻结、查控、追回存在相当大的难度。

    (二)金融监管差异化和部门间的信息壁垒——缺乏完善监管体系

    自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来,国内各大银行相继发布关于禁止使用其账户用于虚拟货币交易的声明,并将涉虚拟货币交易账户纳入各自风控系统,但仍存在部分银行违反反洗钱相关规定,各类银行对于利用其账户进行虚拟货币交易的行为,在识别、监管、打击口径等方面仍存在差异,缺乏统一的反洗钱监管机制与监测异常的反馈机制,这种差异化的反洗钱义务履行,为洗钱犯罪分子提供活动空间。

    此外,虚拟货币反洗钱工作需要的信息渠道较为广泛,涉及的数据较为繁多,不仅需要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的信息,而且需要相关执法部门的配合。当前各部门之间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仍然存在着信息沟通不流畅,认定标准不统一,未能建立一套完备的反洗钱监管体系。因此想要系统地识别防范洗钱风险,必须打破这种部门间的信息壁垒,构建协同作战机制,加强信息整合能力,否则只依靠某一部门去对应相关洗钱活动都存在一定难度。

    (三)执法办案难度大——法律法规缺失

    进入数字化时代,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变革,尤其在金融领域更是如此,我国在高度重视区块链这一技术的同时也进入区块链3.0时代,将区块链技术与金融业结合起来,这一新型的数字货币金融体系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对传统经侦民警来说是全新的领域,以前的法律法规和办案经验在办理虚拟货币以及利用区块链进行的犯罪活动并不能提供很高的参考价值。并且一项法律法规从研究制定再到发布施行需要经过一系列流程,耗费的时间也较长,往往只能针对性地公布一项法律法规来约束不断更新演变的犯罪手法,在适用上乏力,时间上具有滞后性。而且虚拟货币市场价格波动较大,价格容易受操控,这给办理案件的执法人员带来极大难度,使得相关犯罪分子更加肆无忌惮。

    (一)构建反洗钱协作机制,加强合力监管

    一是建立机构和区域间协作机制。虚拟货币的发行和交易往往涉及多个平台、 机构和地区,仅靠一家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监测、监管难度较大,建议在制度建立和实施环节明确各部门和地区的配合管理,建立机构、区域间协作机制,完善人民银行及反洗钱局在案件的研讨、信息分享、资源利用、线索的移交、防范宣传等方面的常态化协作机制,从追踪虚拟货币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等方面为反洗钱义务机构和部门提供大力支持,最大程度化解虚拟货币洗钱风险。二是各职能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避免监管的真空与重叠与真空,未来可由人民银行反洗钱局起到带头作用,发挥其监管职能作用,构建以虚拟货币为主题的、常态化的反洗钱行业交流机制,义务机构可在监管部门的监督下,对一些新型的虚拟货币洗钱手段,进行源头的横向沟通,优化防范预警模型。对于在日常防范中出现的比较典型且有汲取经验价值的案件,可由牵头机构不定期向相关义务机构及时传达。未来可基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管理办法》等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法律法规,充分考虑新型加密虚拟货币的特点,出台专门的虚拟货币反洗钱管理规定,建立相应的虚拟货币大额交易报告机制和虚拟货币可疑交易监测机制。

    (二)多措并举,源头治理

    虚拟货币的洗钱犯罪的治理不是单纯的惩治打击,还要预防,更要疏导。如果对于虚拟货币采取高压强硬的禁止态度或者断然拒绝,则因为方法极端,只能适得其反,导致互联网虚拟货币转到地下,黑市化交易,更加扩大了风险。笔者认为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关键一环是在于虚拟货币交易所以及币商与个人的场外交易。对于在虚拟货币交易所的交易,要求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行业以及相关支付机构展开全面风险评估,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服务,或开展虚拟货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严格落实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的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内容。其次在币商与个人或私人间的虚拟货币买卖、兑换等交易过程中,明确民事法律风险与刑事责任,由双方各自承担法律后果。此外,对一些数字资产服务商,尤其是数字钱包服务商进行严格的监管审查,将反洗钱监管措施前移,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筛查虚拟货币引发的洗钱及与之相关的诈骗、网络赌博、非法集资、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不断提高风险防控水平和打击力度。

    (三)加强宣传教育,普及反洗钱知识

    在上文介绍的虚拟货币洗钱模式中介绍了洗钱的三阶段,即处置阶段、离析阶段、融合阶段。但不同的洗钱犯罪分子在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洗钱活动时却有不同的方式,如用法币直接购买虚拟货币进行洗钱、利用赌博方式等非法活动进行虚拟货币洗钱、利用“跑分”平台结合的虚拟货币洗钱,这些洗钱方式便捷、隐蔽且不容易被察觉。如利用虚拟货币结合跑分平台的方式进行洗钱,用户被犯罪分子的网上广告所引诱并进行注册成为“跑分客”,注册用户在利益的驱使下不知不觉参与到洗钱犯罪活动中。参与者往往对这种新型的虚拟货币洗钱方式并没有太强意识,认识模糊,存在法律上的认识盲区,加之法律风险意识较弱,在这种“搬砖套利”的利益驱动下,往往成为虚拟货币洗钱犯罪分子的帮凶。此外,从我国现行司法实践看,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各级法院在面对此类案件时大多持消极态度,虚拟货币的投资交易及相关活动引发的损失大多由参与方自行承担。由此,建议政府层面、监管部门加大面向社会的风险防范和警示教育,运用多渠道、多元化的传导方式提升宣传效果,普及反洗钱知识,让广大群众对洗钱犯罪活动有更深入的认识,从国家、社会层面不断加强反洗钱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使得反洗钱宣传教育工作面深入群众,形成一种常态化的公民防范意识,不断提高公民风险防范能力,进而切实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与国家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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