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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刍议普洱茶地理标志的利用和保护

    时间:2023-02-21 22:20:06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郭杰

    普洱学院 政法学院,云南 普洱 665000

    随着知识产权国家战略的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越来越受重视,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及商标自获批以来,普洱茶协会作为普洱茶地理标志的所有权人,不断完善管理机制,制定了诸多管理规范,同时也获得了有关部门的强有力保护,在推动当地特色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促进乡村振兴、传承传统文化等方面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经申请,原国家质检总局于2008年5月发布《关于批准对普洱茶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8年第60号,以下简称《公告》),自此,普洱茶获得原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普洱茶地理标志国家标准经过原国家质检总局以及国家标准委批准于2008年12月1日正式施行,即《地理标志产品普洱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2111—2008)。之后,为了使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获得商标法保护,经普洱茶协会申请,国家商标局批准,“普洱茶PUER及图标”正式被认定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于2007年7月1日正式使用。之后的2012年4月,“普洱茶PUER及图标”又被原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从而获得了更强保护。目前,普洱茶地理标志已经进行了全类注册,且在多个国家进行了商标注册,并在使用国际商标注册体系进行国际商标注册。2021年1月19日,云南省普洱茶协会在昆明举行了普洱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新标启用仪式。新标同时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普洱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还加注了二维码扫码防伪溯源的功能[1]。

    云南省普洱茶协会是普洱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专有权人。申请使用普洱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企业,经协会审查,符合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的,可以使用该商标。协会负责对使用普洱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进行全方位跟踪管理,协助市场监督部门查处侵权假冒案件。申请使用普洱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企业,必须按照《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普洱茶》和《普洱茶综合标准》的规定,由协会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机构或者省级以上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并提供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协会采用随机市场抽样和生产线抽样的方法,对使用认证商标的茶叶企业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测。协会适当向使用普洱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企业收取管理使用费,专门用于印制商标标识、商标检测宣传、投诉维权等方面,用于保护普洱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专用权和声誉。同时,普洱茶协会也积极配合相关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开展执法检查。

    根据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相关规定,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指在云南省普洱市、西双版纳自治州、临沧市等11个州市生产的,按照特定加工工艺生产的茶叶。这就意味着在云南省内未按照特定原料、特定工艺生产的茶叶,则不能称为普洱茶,还意味着在省外生产的茶叶也不能称普洱茶,即使原料产自普洱茶地理标志保护区域以及按照符合要求的工艺加工生产的茶叶都不能叫普洱茶[2]。根据普洱茶地理标志国家标准,普洱茶按加工工艺的不同,分为普洱茶熟茶和普洱茶生茶[3]。具体是:茶树品种为适制普洱茶的云南大叶种;
    立地条件中的海拔、坡度、土壤等作了规定;
    对茶树栽培种的建园、育苗、种质、耕作、施肥、病虫害防治、茶树修剪、环境安全作了要求;
    鲜叶采摘的具体标准做了规定;
    对原料加工程序和工艺以及成品茶加工的程序与工艺都做了规定;
    对最终的质量从生茶和熟茶感官、理化指标、安全性指标都做了详细规定。

    2018年11月12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推动云茶产业绿色发展的意见》,其中第六条规定打造绿色云茶品牌,明确提出要引导各地申报、创建地理标志产品,到2022年全省创建茶叶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30个以上,这对普洱茶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云南省各地州都在积极引导鼓励各茶区申请新的普洱茶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鼓励茶企积极申请使用普洱茶地理标志。一是积极推动普洱市商标注册工作。目前,普洱市茶叶已申请注册商标1271件。二是加快推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工作。截止2021年1月,普洱市已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20件,其中涉及茶产业的1件,具体为“镇沅砍盆箐茶”。现阶段,普洱市还有“江城紫娟茶”1件正在等待实质审查的茶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三是积极引导普洱茶企业申请使用国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2020年新增2户企业获使用资格,目前普洱市已有65户普洱茶企业获得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均已办理换标申请,占全省普洱茶企业核准数的86.7%,稳居全省第一。西双版纳州也在普洱茶地理标志的影响下,成功申请了“勐海茶”地理标志。除了积极利用外,云南省各地州也加强已有的地理标志登记、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重点对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4],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示、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以及侵犯地理标志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行为实施了检查,开展普洱茶市场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维护普洱茶品牌良好形象。虽然普洱茶地理标志的利用和保护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依然还存在以下不足:政治站位还不够高,对普洱茶地理标志的利用还不足,存在重申请,轻利用的现象;
    申请地理标志的动力和数量不足;
    保护普洱茶地理标志的显著性的措施和方法还不多;
    未平衡普洱茶的专属性和公益性,在保护普洱茶专属性的同时,对普洱茶的公益性利用不足;
    对普洱茶地理标志侵权保护力度不够;
    视野不开阔,对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国外市场开拓不足。

    (一)增强普洱茶地理标志利用和保护的使命感和紧迫感

    2019年11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2020年11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发表重要讲话,明确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类型,上述文件及精神为加强地理标志利用和保护工作提供了根本指引。为加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统一和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2020年4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对地理标志的使用、标示、监督作了详细规定。另外,我国近期签订了诸多有关地理标志的国际条约,加强地理标志的利用和保护不仅是国内要求,更是融入国际保护的要求。加之,我国正在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征程上,加强地理标志的利用和保护,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指示要求的具体行动,又是推动地方特色产业发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强地理标志国际合作、支撑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服务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现实需要。

    (二)把申请与普洱茶相关的地理标志想在前,做在前

    虽然已有普洱茶地理标志,但是云南各地还有诸多名茶,为了凸显自己的特色,建议把各地具有特色的、历史悠久的茶叶品牌,最先申请地理标志。如果一些与地理标志相同和相近似的普通商标申请在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审判经验,在先的普通商标如果是善意的,则可继续使用,后续如果再想注册地理标志,有可能与在先权利相冲突,即使注册了,也可能会影响地理标志的显著性,降低地理标志的使用效能。如果在先商标是恶意的,那么可以采取宣告无效的手段,这可以有效保护地理标志所在地域相关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保障普洱茶地理标志和其他与普洱茶有关的地理标志的显著性,防止通用化

    普洱茶地理标志在注册之初,就存在其是否可以成为地理标志的争议,毕竟普洱茶这一地理标志中的地理名称只有普洱,但是普洱茶的保护区域则是云南省11个地州。通过多年对普洱茶地理标志使用标准、使用规范等进行严格管理,普洱茶地理标志已经具有非常强的显著性。但是需要防止其他有关普洱茶的地理标志,如“勐海茶”“镇沅砍盆箐茶”等,一定要注意制定较为详细的适用规范、管理规定,加强宣传,扩大企业使用范围,才能避免其通用化,避免其陷入与普洱茶地理标志功能重复的困境。

    (四)不可过度强调普洱茶地理标志的专属性,应允许其他符合普洱茶地理标志使用标准

    普洱茶地理标志的专属权人属云南省普洱茶协会,只有经其许可,才可使用普洱茶地理标志。但是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以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18条等规定,只要普洱茶产品来自普洱茶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区域,且品质符合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各项标准要求,就可不经权利人许可而使用。当然,此举证责任到底归属于谁?虽有争议,但是笔者认为,应归属于普洱茶地理标志的使用人。因为茶叶到底来自哪、茶叶品质如何等,如果要权利人举证,则有失公平,正所谓“法律不强人所难”。只有通过普洱茶地理标志的广泛使用,普洱茶地理标志的显著性才会增强。

    (五)多措并举,及时保护合法权益

    普洱茶地理标志,毕竟是公共产品,所以云南省普洱茶协会必须负起保护普洱茶地理标志的责任,各使用企业也要勇于同侵害普洱茶地理标志权的人进行斗争。发现线索后,可以向行政机关举报,可以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条路来保护自己权益。商标法的途径是利用普洱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途径是伪造产地或对产地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都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茶叶包装上适用了普洱茶地理标志中的普洱二字,那么是否属于侵权呢?根据《商标法》第59条规定,行为人可以对地名进行善意的且是为标明产地的描述性使用,不能对普洱二字进行突出性使用或商标性使用,如此,就会被认定为恶意使用。

    (六)抓住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签订机遇扩大出口

    我国与欧盟于2001年启动中欧地理标志协定谈判,谈判经历8年22轮,2019年谈判成功结束,2020年9月14日正式签订,2021年1月29日,双方完成内部审批程序并相互通知。该协定共纳入双方各275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分两批进行,第一批双方各互认各100种,普洱茶地理标志就在其中。由此,普洱茶地理标志可适用欧盟的地理标志官方标志,这将极大地提高普洱茶地理标志在欧洲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并按照国际化运用的标准和条件,扩大欧盟出口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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