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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与专业伦理规制下高校心理育人工作研究

    时间:2023-02-28 20:00:07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任 怡

    (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天津 300350)

    作为高校提升思想政治工作质量“十大育人体系”的重要内容,“心理育人”的概念确定了心理健康教育的价值定位。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颁布实施,2018年进行了修订,为心理工作晰定了法律边界、明确了权利义务,为高校心理工作的专业化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2018年7月1日,《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第二版)》(下称《伦理守则》)实施,在隐私保护、专业关系、职业责任、测量评估、研究与出版、督导与培训、问题处置等方面做了清晰明确的规定,帮助高校心理工作者规范伦理行为,提高专业水平[1];
    2014—2021年,教育部以系列文件方式从源头管理、分类疏导、多方合力、预警防控等方面对高校心理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相关法律法规对高校心理育人工作的开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但工作实践中也呈现出一些现实困难,依法依规开展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需要从构建工作格局、明确权利义务、规范实施细则、加强责任意识多方面深化落实,才能切实提高心理育人实效,提升学生心理素质,帮助学生健康成长。

    1.工作的目标及边界

    《精神卫生法》提供了高校心理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的法律依据,明确了心理工作的责任范围,排除了诊断治疗的权利。帮助高校心理育人工作明确了目标和界限。

    高等教育的核心目标是培养具备良好责任意识、心智水平、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与之契合的心理健康教育目标应该以培养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为导向,以提升学生的心理品质为宗旨,保障学生以相应的心智能力应对生活事件、完成学习过程、适应社会生活。

    《精神卫生法》第二章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精神卫生知识教育;
    配备或者聘请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并可以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2]第二章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公共安全事件等可能影响学生心理健康的事件,学校应当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援助。”[2]《精神卫生法》规定了学校心理工作开展的必要条件,帮助高校将心理工作目标聚焦为“普及心理知识、提供专业帮助、预防危机事件”。

    《精神卫生法》第一章总则第六条规定:“精神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2]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精神卫生工作。”[2]明确了高校心理工作的范围限于“校园环境及场所”“对学生进行教育过程中的环境与场所”[3]。学生居家、社会实践、个人交往过程中产生的精神问题被排除在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范畴外。工作边界的划分有助于学校在心理工作尤其是危机预防干预事项上避免法律风险。

    《精神卫生法》第三章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的权限和职责在医疗机构,排除了高校心理健康工作“医治心理疾患”的权利——除非高校配备有资质的精神障碍诊疗机构和医生。

    2.工作的主体及受众

    《精神卫生法》以法条方式明确了高校心理育人工作的主体是所有教育者,受众为全体学生。

    既往的高校心理健康工作常常被理解为个案咨询、危机干预以及突发事件后的心理援助等专业工作。《精神卫生法》第二章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教师应当学习和了解相关的精神卫生知识,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正确引导、激励学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重视教师心理健康。”[2]明确了高校心理工作的育人育心功能,全体教师应共同担负主体责任,将所有受教育者作为受众,形成覆盖课内与课外、教育与引导、咨询与自助、危机预防与干预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和体系,这契合了“三全育人”的教育思想,将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重心落实于“育人育心”而非仅限于“预防干预”。

    3.工作的内容及实施

    教育部思政厅以系列文件方式明确了高校心理育人工作的内容为必修课的设置、新生普查、危机排查、常态化监测;
    实施方法为知识普及、重点排查、专业帮助、及时干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基本要求》(教思政厅〔2011〕5号)规定“要把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主干教育课程作为公共必修课设置2个学分”[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教思政厅〔2011〕1号)要求“通过新生心理健康状况普查、心理危机定期排查等途径和方式,及时发现学生中存在的心理危机情况”[5]。《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教思政〔2014〕2号)要求辅导员要广泛进行谈心谈话,培育学生良好心理素养,做好心理建设。鉴于心理工作的专业性,高校应定期开展辅导员心理培训,帮助辅导员确定访谈提纲、建立关注对象心理档案,定期进行清单检查。

    1.“家校共育”概念缺乏上位法依据,校医合作面临现实困难

    《精神卫生法》第十六条规定:“学校和教师应当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沟通学生心理健康情况。”[2]据此,高校心理育人工作提出了“家校共育”的概念,但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大学生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体上有权拒绝学校与家长的沟通,这样形成了下位法与上位法的矛盾。

    《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2],第二十八条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2]。心理咨询师无权鉴别诊断精神疾患,却承担着将“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转介就医的法律义务,为突破这个困境,有地区(如天津)建立了“校医合作”制度,由有资质的精神科医生入校帮助进行精神障碍的鉴别诊断,但这又违背了“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不得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2]的禁止性原则。《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2],如果疑似精神障碍者及监护人拒绝配合医学转介,高校应如何处置也成为难题。

    2.对专业工作者胜任力的评估缺乏统一标准及法律依据

    2017年9月,人社部停止了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考试,这使高校心理工作者的身份和资质确认失去了依据。高校招聘教职人员时会依据其专业及学历背景,但这些并不足以说明应聘者的受训经历和专业能力。中国心理学会于2006年组建成立“ 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与专业人员注册系统 ”,分别于2007年、2018年发布了两版《注册标准》,对专业工作者的学历要求、受训背景、实践经验、督导下个案工作情况提出了严格要求,因其较高的专业性和良好的规范性成为管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资质评估的重要参照,但亦因其较高的准入门槛、漫长的实践过程、严格的督导制度、稀缺的督导资源,获取注册心理师资质相当困难,心理学会注册心理师人数总量完全无法满足社会需求。对注册系统外的心理工作者胜任力评估目前无法可依。

    3.《伦理守则》的规范化操作面临现实困难

    本文前期相关研究《高校心理咨询专业化中的伦理问题与对策》从“难以避免的多重关系”“行政检查中的保密及例外”“危机干预中的处置权限”“普查与关注中的法律问题”[1]等方面描述了高校心理工作《伦理守则》规范化操作中的问题表征。

    高校心理工作实践常见的困难问题包括心理健康测评后行政汇报工作中的数据保密级别不够清晰,来访者接受咨询过程中发生自杀、自伤及伤害事件时学校及咨询师的责任界定,咨询师向“潜在受害者”提供预警以及面临的行政责任和司法保障,咨询师承担其他行政工作或担任授课教师形成的“多重关系”对咨询影响的评估,知情同意及安全协议条款的法律法规依据,区分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的实操标准,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期返校标准,严重问题来访者的转介流程,等等。

    4.危机干预中法律责任区分需更加明确

    高校心理工作最大的压力和挑战是预防和干预自杀、自伤以及公共安全等危机事件。危机干预处置过程需要高效调动学校行政资源,平衡学校安全目标和当事人隐私保护需要智慧和专业能力。危机处置不当可能引发诉讼甚至行政事件和公共事件。危机事件一旦涉诉,其举证责任、自杀评估的客观依据、干预行动的工作流程均无明确的法条规范,公众“学校过错无限”的认知偏差也使学校面临巨大的舆情压力。以上原因导致高校心理危机评估有矫枉过正的倾向,可能损害咨询者的权利。

    为了分析现象背后的意义,为学校心理工作规范发展提供参考,课题组对20名高校心理工作者用质性研究的方法进行了深入访谈,得到产生具体的问题原因以及表现形式,并从不同角度讨论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用量化研究的方法充分了解了高校心理工作者的法律伦理态度和行为,力图为高校心理工作实施细则的制定提供依据。

    1.对高校心理工作法律与伦理问题的质性研究

    质性研究受访者20人,均为高校专职心理工作者,工作年限为2~14年,以结构式和半结构式共进行两次。访谈内容包括:法律与伦理知识来源,涉诉救济渠道,主要工作压力,相关问题诉求。具体见表1。

    表1 高校心理工作者法律伦理态度质性研究主要问题描述

    研究结果表明:受访者都表达了对相关法律及专业伦理的尊重,认为这是开展工作的必要保障。但咨询师相关知识的来源显得零散、多元、不够系统。受访者基本能够知晓、理解并遵守《精神卫生法》及《咨询伦理》涉及的专业要求,但是每个受访者也都提到了高校心理工作因行政约束、自身角色、受众特殊性而带来的问题。

    2.高校心理工作伦理问题的量化研究

    在殷霞编写的《高校心理咨询伦理问题调查问卷》基础上,加入相关法律知识条目,对154份有效问卷进行了统计。统计结果如表2所示。

    表2 高校心理工作者法律伦理态度 单位:%

    结果显示,50%以上的受访者表示了解《精神卫生法》,同时超过50%的受访者表示对违法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太知晓。知情同意与保密原则的履行情况总体较好,大部分的咨询师会与来访者签订知情同意书,解释保密原则。70.4%的被调查者表示有难以胜任工作的感受,怕自己不能满足来访者的需求。大多数咨询师能觉察自己的情感卷入,处理情绪的能力与从业经历和接受督导的情况高度相关。多重关系会危害专业判断、影响咨询效果,但是几乎所有高校咨询师都被此问题困扰。

    文献研究与实证调查的结果显示,高校心理工作实践需要建设更协调的工作系统与更清晰的职权划分;
    更明确的法律伦理实施细则与具体的违规责任处理办法;
    需要开展更广泛的校医合作,订立具有操作性的转介机制;
    危机干预工作要有明确的工作流程并考虑专业法务工作的介入。依法依规开展专业化心理服务,提升心理育人质量,高校心理工作应在科学构建工作体系、依法明确权利义务、规范细化工作流程、全面提升法律意识等方面有所作为。

    1.依法明确职责范围,健全心理工作格局

    根据《精神卫生法》的要求,高校应该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配备或聘用专业心理工作者、应该在危机事件后进行干预;
    教育部文件要求全面开设心理健康教育必修课,开展新生普查和常态心理健康监测。据此,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格局应全面、立体、职责明确、互动关联。应成立党委领导下,心理中心主导、二级学院专人负责、辅导员常规管理的组织结构,构建“教育教学、实践活动、健康监测、咨询服务”四位一体的工作格局,实现“全员育人”的教育理念。

    教育教学工作应以专任教师为主导,通过课程资源开发,教学情境延展,以学生健康成长为本位,“及时教育”和“同侪教育”相结合,实现“明德修心、慧智慎行”的心理健康教育理念。

    实践活动应以辅导员为主导建设“心理教育引领、特色文化活动、朋辈互助成长”的立体化心理育人系统,实现心理健康教育多向互通、分层递进、全面覆盖,践行“全程教育”理念。

    健康监测需要心理工作参与者保持全面动态的联系,专职心理咨询师应负责新生测评、反馈测评信息、对心理健康水平较低的学生进行访谈评估并做出后续工作建议;
    出现危机事件可帮助学工部和安全部门制定危机预案,细化危机干预工作流程,参与危机个案的会商、干预与转介。二级学院心理工作负责人及辅导员负责对学生做好健康宣传,鼓励学生获取正向支持,及时关注学生心理状态,识别高危人群,实现常态化危机监测,避免极端事件的发生。咨询服务由心理中心按照“预约、咨询、跟踪、反馈、督导”的工作原则提供专业化心理咨询服务。

    2.颁布实施细节或规章制度防止失范行为

    《精神卫生法》是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2]制定的纲领性文件,高校心理工作内容丰富、对象特殊、专业工作者角色叠加,任何法律法规都无法涵盖全部工作行为,但是对敏感、重要及高频问题的解释仍然十分必要,为保障工作的可操作性,应制定和颁布实施细则,高校可以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依据专业学历背景、实践工作经验、专业督导经历明确专任心理工作者的从业资格;
    制定包括课程标准、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管理办法、咨询工作管理办法、心理危机干预制度和流程在内的系列规章制度,明确心理工作范围、规范心理工作的权利义务;
    寻求法律帮助界定保密例外的情形,确定出现法律纠纷后工作人员及学校的救济渠道。

    《精神卫生法》明确了心理工作中的禁止性行为——“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6]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予以处罚,但未对监管方式进行说明。咨询师迫切希望在明确的法规细则和统一的行业制度下保障工作的安全性、专业性。心理咨询与治疗是互动的,法律细则应明确各自责任和相互关系,只有把“追求最高的行为准则”作为自己的责任,才能保证工作向正确的方向发展。

    2018版《伦理守则》规范了心理咨询师工作中的大部分行为,但守则制定者即中国心理学会作为学术性团体,其处罚权仅限于取得注册系统相关资质的工作者。因此,学校应依据《伦理守则》和学校师德师风管理制度对高校常规心理健康工作进行制度化管理,对伦理失范行为做出警告、严重警告、暂停工作、辞退等行政处罚。

    《精神卫生法》规定学校应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精神卫生问题,目前并无法律法规涉及心理教育问题是否也该有明确的“职责范围”。高校心理工作中产生的侵权责任问题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6]过错责任构成的要件包括客观存在的损害事实、 侵权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四方面。

    3.加强校医合作,依法厘清工作边界

    精神卫生科学与临床心理学互有联系却又分属不同学科。《精神卫生法》明确了精神科医生、心理治疗师与心理咨询师的不同职责。这相当程度地促进了高校心理评估的谨慎性,提高了转介的效率,降低了不具资质的从业者对精神障碍患者可能产生的医源性伤害。但是,心理治疗与咨询在现实中却很难做出清晰界别,除了住院、有处方权外,二者会使用共同的治疗手段,有的从业者同时具备心理咨询师和精神科医生的双重身份,其工作性质更难划分。临床实践表明,受过心理咨询帮助的患者比单纯依靠药物治疗的愈后效果更好,对在校生而言,学校较好的心理咨询服务资源本身就是其重要的支持系统。所以双方应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各司其职、依法开展校医合作。订立转介机制,经危机会商认为存在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在家长知情同意前提下,向学生说明转介建议,由专业医师开展治疗,帮助学生尽快康复;
    建立心理危机“诊疗-干预-转介”绿色通道,对疑似精神障碍发病(如暴力、激越、PDST等)或经评估有严重自杀倾向的学生,学校应立即启动危机干预流程,调动行政力量对学生进行看护及情绪安抚,确保学生生命安全,在告知监护人的前提下将学生安全送医,交由医院提供门诊治疗、留观、住院治疗等精神卫生服务。如学生及监护人坚持拒绝就医,视情况严重程度汇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警方处理。

    4.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参与者应学习伦理知识提升法律意识

    在对高校心理工作者进行的量化研究中,专职工作者、定期被督导的受访者在处理精神卫生问题和专业伦理问题时更敏感,他们能更大程度上觉察到工作中的失范行为。大部分受访者对咨询与治疗的界限感到困惑,一旦涉诉,对自己的权利保障有一定程度的焦虑,期望学校咨询工作能有专业法务工作者的帮助。

    《伦理守则》第四部分“专业胜任力和专业职责”中规定“心理师应遵守法律法规和专业伦理规范,基于科学研究,在专业界限和个人能力范围内以负责任的态度开展评估、咨询、治疗、转介、同行督导、实习生指导以及研究工作”[7]。在“全员育人”的教育理念中,这不应该仅仅是对心理师的要求,更新专业知识、提升胜任能力是每一个教育从业者的职业操守,高校应对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进行经常性的专业伦理培训,健全督导监察制度,普及法律常识。教师应对自己教育活动中的行为保持高度的敏感性,保障教育活动在法律伦理框架内进行。高校心理咨询和危机干预工作应该考虑寻求专业法务的帮助,保障工作中相关敏感问题的处置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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