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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尔斯顿环境伦理观的双重逻辑线索

    时间:2023-03-05 10:40:08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周国文,胡 丹

    罗尔斯顿 (Holmes Rolston III)作为西方环境伦理学研究的 “领头雁”之一,其在促进环境伦理学研究的过程中探讨了较人之价值以外的自然价值,给予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论以很大的辩驳,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环境伦理观。所谓环境伦理观就是我们对自然界何以存在及如何存在关于环境生态的道德规范及其价值观念的系统理论,而罗尔斯顿环境伦理观是其关于自然环境的伦理道德的看法和观点。学界关于罗尔斯顿的环境伦理学和环境美学等思想研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基于自然和文化两者之间的关系探究罗尔斯顿环境伦理观的研究还有所欠缺,也有学者明确提出了罗尔斯顿 “把引导文化去正确地评价我们仍然栖居于其中的自然,看成是自己的职责”[1]。罗尔斯顿环境伦理观的本质是以自然价值论为核心探讨自然与文化之间的辩证关系。自然于文化的沉潜与文化向自然的形塑,是罗尔斯顿环境伦理观中文化与自然这两个关键概念彼此关联和双向促进的双重逻辑之表现。传统观点认为,自然与文化是相对的概念,这严重忽略两者之间的内在相融性和互动性,而罗尔斯顿肯定了自然较文化的先在性,并且自然支持文化的发展;同时,他认为自然是文化的“子宫”,文化产生于自然,文化发展的生态导向影响着保护自然价值的得与失。总之,罗尔斯顿通过自然与文化的交叉审视探究了伦理走向自然的必要性,这也是构成其环境伦理观的双重逻辑线索。

    罗尔斯顿的环境伦理观是逻辑严密的亲自然之思想文化体系。他基于自然价值为立足点和出发点,从双重逻辑线索出发来建构自己的环境伦理观。双重逻辑线索就是从两个不同的研究视角出发去论证作者的核心观点,而罗尔斯顿环境伦理观的双重逻辑线索就是基于自然和文化的视角出发去探究两者之间的互补性,以期证明自然较人类同样存在内在价值,因而人在实践上具有承担保护自然内在价值的责任。首先,关于 “从自然到文化”的逻辑线索,罗尔斯顿在论述自然存在生态伦理和自然价值的过程中,论证了文化共同体应该承担保护自然和自然价值的责任;其次,关于 “从文化到自然”的逻辑线索,罗尔斯顿主要从文化的视角去反思人类文化关怀自然、保护自然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提醒人类文化的自然观念应该适时作出转变,才能更好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互动。总之,“从自然到文化”与 “从文化到自然”作为一个动态过程是相互促进的,共同构成了其思想的整体逻辑线索。

    (一)“从自然到文化”

    罗尔斯顿建构自己的自然价值理论逻辑主要采用了 “人类的伦理文化是否应该走向自然——自然价值的内涵是什么——自然价值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归谁——人类有责任保护自然和自然价值”这一路径。总体而言,罗尔斯顿这一思维导向揭露了一个 “是”(认识自然和自然价值的内涵)与“应该”(承担保护自然和保护自然价值的责任)相协同的过程,这也是建构其环境伦理观的 “从自然到文化”的逻辑线索。

    首先,关于 “人类的伦理文化是否应该走向自然”,一方面,自称为 “走向荒野的哲学家”的罗尔斯顿认为自然是地球生命共同体的主体,“是生命和价值的原始源泉”[2](P219),而荒野是自然的原生状态,是万物生命孕育的根源地。随着当前社会科技文化的快速发展,人类文化覆盖的区域也在逐渐扩大,而荒野自然的范围在逐渐缩小,也逐渐被人遗忘和忽视,罗尔斯顿将人类的目光再次转向荒野自然,提倡 “哲学走向荒野”“伦理学拓展到大地领域”,他从生态伦理的角度重新关注荒野的自然价值,回溯生命之源。另一方面,这一走向也面临 “利己主义”与 “利他主义”之间的冲突。在罗尔斯顿看来,所谓 “利己主义”就是人类在和自然交往的过程中优先考虑人类的利益或者福利最大化的价值观;“利他主义”是以优先考虑到自然界的非生命利益最大化的价值观。罗尔斯顿认为伦理界关注非人类生命是一种利他主义的倾向,是值得赞赏的,并且超越人类的利益最大化,考虑非人类生命的利益以及生态系统的价值,才是最真实的利他主义形式[3],这就要求伦理文化脱离自我利益的关注,走向自然、关注自然。

    其次,关于 “自然价值的内涵是什么”,需要把握两个要点。一方面,自然界承载的自然价值是什么?所谓自然价值指的是大自然本身具有的事物,是自然的固定资产。然而,关于自然价值的讨论出现了 “自然价值是自然客观存在的,还是人类主观意识投射到大自然”的争论,以J·贝尔德·卡利科特 (J.Baird Callicott)为代表就极力认为自然价值是人类主观赋予的。针对这个争论,罗尔斯顿建构理论的主线是以文化视角为眼,以洞悉 “自然价值”为关键点,证明了 “大自然是有价值的,能够创造价值”[4]。罗尔斯顿指出自然是价值的载体,并且自然价值的本质属性是创造性,除了论证自然具有生命、经济、历史等价值,还将 “自然价值总体上划分为内在价值、工具价值和系统价值等三大类”[5],其中,自然的内在价值指内在于和能够在自然界本身中发现价值而无须凭借其他辅助的事物,自然的工具价值指自然被用来满足人类发展需求的价值,自然的系统价值意味着大自然能够创造万物,它们都是自然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他批判了认为自然价值存在是人类主观意识所赋予的主观主义的工具价值论。同时,有观点称只有人类存在内在价值,自然不存在内在价值,因而自然保护的责任就被推脱了、弱化了,而罗尔斯顿对这种人类中心主义内在价值理论进行了批判。在他看来,生态共同体中不仅存在着自然的工具价值,而且存在着自然的内在价值。这两种价值都需要最终走向起着核心统筹作用的系统价值。这一过程中,罗尔斯顿自然价值观也实现了从人类中心主义的桎梏到利他主义色彩的环境整体主义的转变。

    最后,关于 “自然价值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归谁”和 “人类有责任保护自然和自然价值”。一方面,罗尔斯顿认为生态共同体中包括人与自然界,其中,自然界作为价值的孕育者而拥有其价值的所有权,而人类是自然价值的 “使用者”和 “观赏者”,对自然价值具有使用权。另一方面,与“是”协同进行的是 “应该”,“人类有责任保护自然和自然价值”就是 “应该”的具体内涵。罗尔斯顿在论证人对自然应承担的道德责任时,他注意从大自然本身具有的内在价值出发去推导人的义务。自然内在价值作为自然价值的一部分,他认为人类可以从伦理道德的角度出发去拥抱自然、认识自然、感知自然、体验自然的内在价值,建立与大自然之间和谐的关系,进而达到保护自然价值的目的,实现 “诗意的栖居”。而关于栖居的环境,罗尔斯顿根据自然与文化的比重大小将地球上的自然环境分为了三个类型:城市环境、荒野环境、农村环境,三者是相互依存、相互支持的,缺少其中一个都不利于保持自然的完整性,乃至地球命运共同体的完整性。同时,人类史的进程有一个从荒野走向农村,再到城市的过程,其中荒野环境作万物生命的始发地具有不可代替的价值和意义。总之,在论证 “是”与 “应该”时,罗尔斯顿自然价值理论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自我超越的、高度自觉的伦理认知,即人类如果认识了自然和自然价值的存在,就会自然而然地脱离对文化自我的关注,提高自己对自然价值的敏感性,即对自然价值正确认知的程度,形成独特的自然价值世界观。但是,这也意味着罗尔斯顿自然价值理论的 “应该”中包含着 “理所当然就会”的潜台词,具有一定脱离现实背景的臆断和空想。

    (二)“从文化到自然”

    在罗尔斯顿的环境伦理学思想中,除了探讨 “从自然到文化”的应然性,也注重探知文化在地球命运共同体中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角色,以期呼吁文化共同体更多地关爱自然。“从文化到自然”作为其环境伦理观的又一逻辑线索,是一个反向论证的逻辑,即基于 “是”的视角去探究担负 “应该”责任的文化共同体角色。

    首先,关于文化的内涵,罗尔斯顿认为文化产生于荒野自然, “文化是一种改造自然的 ‘发展’”[2](P26),即以伦理道德走向自然为核心,以思想取向和行为取向的趋自然情怀为主要特征,强调非人类中心主义并以保护自然价值为目的的利他主义文化。其中,文化的内涵为理解环境伦理打开了 “窗口”。环境伦理是环境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特征是利自然趋向,其目标是实现文化共同体与自然共同体的和谐发展。除了罗尔斯顿早期作品,其后来的 «新伦理学:为下一个千年的地球生命»(ANewEnvironmentalEthics:TheNextMillenniumforLifeonEarth)中,罗尔斯顿都注重从环境文化层面去思考人类主体与自然之间的道德链接,并且从文化关怀的视角去呼吁人类关注荒野自然,给予大自然以道德关切。同时,罗尔斯顿认为文化共同体中的生态文化意识形态的呈现方式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人类主体文化选择的生态趋向性,他指出 “人类应该选择一种在陆地上可持续发展的文化,一种与进化自然史和延续至今的生态价值观相一致的文化”[2](P8),才有利于培养全社会亲自然的文化价值观;二是,人类语言概念的生态解释和文化导向,比如 “资源”,他指出 “‘资源’包含了获取自然资源并将其重新导向我们的文化需求的想法”[2](P10),这是一个养成亲自然的文化思维过程;三是,文化关怀进入自然视域的整体性,因为 “正题是自然,反题是文化,合题是生存于自然中的文化;这二者构成了一个家园,一个住所”[6](P451)。在文化中,只有实现文化的生态选择、文化语言的生态解释和文化的生态关怀三者统一,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文化氛围,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其次,罗尔斯顿环境伦理观肯定了文化两个重要的功能,即 “价值评价”和 “审美评价”,这是生态德性衍生的必要前提,进而才能产生保护自然价值的责任感。一方面,所谓 “价值评价”是关于文化共同体正确认识自然价值的地位与意义的道德认知论,罗尔斯顿特别强调 “我的职责是要引导文化去正确地评价我们仍然栖居于其中的自然”[7](P2-3)。其中,“哲学”和 “价值”都是人类文化的精髓部分,无论是 “哲学转向荒野”,还是 “价值转向荒野”,都是伦理文化 “价值评价”的体现,是产生自然价值情感共鸣的必要路径。同时,罗尔斯顿也强调在 “价值评价”的过程中需要避免 “价值错位谬误”,所谓 “价值错位谬误”就是认为自然的内在价值是人为赋予、唯人具有内在价值的观点,这是未能正确认识自然界的多样性、原真性和完整性以及独立于人类价值意识的自然内在价值的错误价值评论[8]。另一方面,文化还具有 “审美评价”的功能,所谓 “审美评价”就是关于欣赏、感知自然的生命之美,审美是欣赏自然价值的感知,它也是自然内在价值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文化与自然共荣共生的潜在表现。罗尔斯顿认为 “对美的欣赏可以引发责任,那是因为美的欣赏是情感的交流,是爱意的显现”[9]。伴随美的是 “丑的转化”,然而,当人类作为认知的主体放下文化自我去接触和体验大自然,就会发现丑也是生命故事的一部分。总之,无论 “价值评价”还是 “审美评价”,都是提高人类对自然价值敏感性的重要路径,并且它们也是自然的产物。

    自然是宇宙洪荒演化的结果,是人与非人动植物生命及其无机物组成的生态系统之存在,是文化诞生的 “子宫”。文化则是人文化成的动态历程,它体现的是人类在生产、生活及其社会化生存过程中所创造凝聚的物质、精神与制度结晶及其人文演化。“从自然到文化”和 “从文化到自然”,两条线索既是罗尔斯顿环境伦理观的核心和内涵,也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准则,而只有明晰两条线索之逻辑,才有可能拨开自然价值的层层迷雾,感知自然价值、保护自然价值。

    自然与文化是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就长期存在的核心概念,并且 “文化的命运与自然的命运密不可分,恰如 (且与此有关)心灵与身体密不可分”[6](P1)。自然与文化是人类文明进程中两个必不可少的互动环节,任何一个环节失衡,都会导致人与自然交往的失衡,带来一系列的生态危机和文化危机。罗尔斯顿不否认文化与自然具有矛盾和冲突的一面,然而他也明确指出自然和文化之间具有互补的辩证关系,并基于伦理道德的层面确认了自然价值与文化价值之间的联系。其中,自然的内在价值是罗尔斯顿环境伦理观的核心,而文化则是去检验这一核心的试金石。

    (一)自然对文化的影响具有二重性

    自然对文化发生作用过程的要点是自然的文化透视,即洞悉自然对文化发展的影响,自然可以支持文化的发展,没有自然就没有文化,并且自然和文化的分裂是地球共同体的一个关键的转变[2](P2)。因此,探究自然对文化的双重作用,有利于更加深刻地认识自然的内在价值,促进人类利他主义文化的形成。

    一方面,自然是文化的根源,文化受制于自然,因而自然价值是文化价值的源头和活水,自然价值支持文化价值的发展。罗尔斯顿指出,在文化与自然交往的过程中,“即使是最先进的文化也需要某种包容性的环境适应性”[10],文化来源于自然,任何文化离开自然的滋养就会失去光彩、甚至消失。比如,关于自然之历史价值,罗尔斯顿认为荒野自然以文化和自然两种形式来凸显其历史价值,并且一切文化都存在于一定的自然中,人类历史从属于自然历史;关于文化象征的价值,他也指出,任何文化不能独立于自然而发展,除此以外,自然价值对于人类文化性格、宗教产生了巨大影响。同时,罗尔斯顿也探讨了自然的内在价值如何建立在人类道德思想的集体历史上,即自然的内在价值在人类文化史过程中的作用。自然能克制人类利己主义文化的私欲,让人类更加接近理性,承认自然的内在价值,因为承认自然的内在价值意味着有义务做正确的事情[11],自然作为价值产生的根源,能够让人类在文化的境遇中生成保护自然内在价值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就像罗尔斯顿所说的那样:在荒野自然中,他常常想起是什么样的文化使他忘记了他有着自然的根。

    另一方面,自然和自然价值关乎人类文化的发展命运,受到破坏的自然,其自然价值也随之破坏,进而会阻碍人类文化的可持续发展。自然之所以受到破坏,这与人类仅把自然视为获取利益的资源的 “利己主义”文化意识是分不开的,罗尔斯顿认为文化产生于自然,本就应该是一种 “可持续性”的文化,而一系列环境灾害事件向人类警示文化内在的亲自然基因正在被侵蚀,文化与自然之间的平衡状况也正在被破坏,因而,保持自然的完整性和稳定性是衡量人类伦理文化行为的标准。但是,罗尔斯顿也认为,自然较文化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自然是永存的,并且自然价值是独立于人类的文化界域的,不会随着文化的消失而逝去,这深刻地反驳了比尔·麦克基本 (Bill Mckibben)提出的 “自然终结论”(The End of Nature),即自然随着人类文化的发展可能会消失。因为 “在文化里、在与文化相伴的过程中和文化的底层,永久的自然总是存在。人类可以延缓自然力,但如果人类退场,自然力就必将王者归来”[12]。

    (二)文化对自然的影响具有二重性

    有学者批判罗尔斯顿对人类文化活动在自然界可能产生的潜在情感和价值观不屑一顾,并且对罗尔斯顿来说,正是自然界将其系统价值观投射到我们的文化活动中,并向个人灌输生态责任[13]。恰恰相反,在罗尔斯顿看来,即使 “人类有权利拥有一个完整的环境”[2](P16),但是 “我们应该重视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文化,保护自然价值”[2](P18)。文化作为自然的产物,离开自然不能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只有注重自然关怀的文化才能在与自然互动的过程中产生良好的效果。文化对自然的二重作用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唯有自然之文化才能正确认识和利用自然的内在价值,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良好互动,并且 “自然认可的文化将会在一切环境中改变人的行为”[14],所谓 “自然认可”就是在人类文化共同体中认识到了自然的地位,这是一种规避主观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的自然价值观,它对人类文化实践具有亲自然的导向。值得注意的是,文化史是自然史不断演变的新阶段,其中,文化价值也是自然价值演变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不断更新和发展的文化,只有再认识地球生态环境,认识自然的内在价值才有可能永续发展。但是 “生活于文化中的人,会经常地获取并转化自然价值——有机体的、物种的、生态系统的价值,这是允许的,也是必要的”[6](P305),强调在文化生活中保护自然,但是并不否定人类对自然价值的获取权和使用权。同时,罗尔斯顿也呼吁人类应该基于政府政策、商业和个人生活将自然和文明结合起来,寻求与大自然的和解,因为文化 “只有关怀自然,才能达致对世界内在本质的把握”[15],实现 “文化”到 “自然之文化”的过渡。因此,我们在强调自然的“子宫”作用时,不能忽略文化对自然的积极作用,因为 “生态仍然存在于文化背景中”[16](P173),为了后辈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应该重视文化在关怀自然领域的绿色力量。

    其次,以征服式的现代文化认识和对待自然而导致自然受到严重的破坏,这是一种未能认识到自然内在价值的文化,也叫 “人类中心主义”色彩的现代工业文化,此文化会被阻碍人类亲自然的习惯塑造,随之而来的生态危机必将使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陷入紧张的局面,进而导致荒野的消失、自然的消失,乃至伴随着文化多样性的消失。鉴于此,罗尔斯顿指出,“对完美文化的考验不是它是否能消费所有自然,而是它是否明智地选择其社会价值观,让自然价值观保持野性,并将自然视为传奇成就的源泉”[17],这里社会价值观与自然价值观是相通的,良好的自然价值观才能形塑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价值观。但是,针对工业文化是否是阻碍自然进程的罪魁祸首的探讨,罗尔斯顿也指出 “农业和工业文化改变着地貌,但它们也应该承认,没有自然的馈赠——空气、水、土壤、阳光和光合作用、营养金字塔、养分循环等等,就没有文化的存在。这样一种文化将是相对自然的”[2](P8)。适度且节制的工业文化属于人类文化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产生于自然,并且这种工业文化具有相对的自然性和保护自然价值的内在驱动力。

    总而言之,从自然是文化产生的发源地,到文化发展离不开自然价值,再到文化共同体应该保护自然价值与权利,罗尔斯顿揭示了自然与文化之间的相互促进和相互制约,这是其环境伦理观的信念精髓。他明确指出,“我通过写一系列论文,不断加深了这样一个信念:衡量一种哲学是否深刻的尺度之一,就是看它是否把自然看作与文化是互补的,而给予她以应有的尊重”[7](P11),即 “文化哲学不能沉陷在自设的人为意境中而忽视自然的存在”[18]。

    文化的理论返归自然的道德实践,如同环境伦理助力于亲近自然之行动,不仅是一脉相承的,而且也是一以贯之的。“环境伦理既可以是理论的,也可以是应用的。”[16](P24)罗尔斯顿认为想要实现人与自然关系的可持续发展,就需要实现双重线索的实践转向,所谓的 “实践转向”就是谋求在实践中达到自然与文化的良性互动,进而突破伦理仅存在于人与人交往之间的困境,关注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道德。值得注意的是,“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我们不可能总是有一个双赢的结果。但我们总能找到和谐的,或多或少地保护最优化的价值,并保护自然”[2](P144-145)。因此,罗尔斯顿指出实现自然价值的文化渗透和文化价值的生态转向的统一,需要从平衡自然价值与文化价值、培养亲自然的德性之爱、发挥人类的中介角色三方面发力。

    首先,实现自然与文化的良性互动必须平衡自然价值与文化价值,所谓 “平衡”就是要达到和谐、在均衡协调中创造最优的结果。平衡自然价值与文化价值不仅是国家的责任,也是国际社会共同的责任。一方面,基于美国国内的视域,罗尔斯顿认为实现自然价值与文化价值的平衡需要在社会实践中把握十大原则:强调非竞争的文化价值和自然价值;谨慎妥协;保护少数人的价值观;用生态分析补充经济框架;知道适可而止;确定所有受影响方;坚持可持续发展;避免不可逆的变化;认识到举证责任的转移;明确潜在价值判断[2](P26-32)。另一方面,罗尔斯顿也注重从国际的视域出发,关注平衡全球自然价值和人类的文化价值,并也提出需要坚持十大原则:保护自然价值是保护自然资源的基本原则和跨国法律;强调全球非竞争文化和环境价值;外交是全球地球伦理中的内政;共同的自然资源比国家和私人资源更重要;生态可持续性比经济可持续性更重要;不要为了避免解决社会问题而破坏全球的自然价值;避免全球不可逆转的变化;计划七代人的永续发展;放眼全球,立足本地;地球比人更重要[2](P228-233)。罗尔斯顿基于经济、政治等领域探究了美国国内以及国际自然价值与文化价值之间和谐发展的最佳路径,具有一定前瞻性、合理性,尤其是国际方面的十大原则对当前全球环境治理和绿色发展具有一定借鉴性。但值得注意的是,罗尔斯顿忽略了一个重要前提:各国的基本国情是复杂多样的,因而平衡自然价值与文化价值也是复杂多样的。

    其次,实现自然与文化的良性互动必须培养亲自然的德性之爱。所谓 “亲自然的德性之爱”就是伦理文化走向自然秉承的内在品质。在罗尔斯顿看来,亲自然的德性之爱的培养也是认识自然内在价值的一个关键环节。首先,罗尔斯顿注重防止 “人类中心主义”与 “生态中心主义”的倾向,“从调和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的角度培养实现人类对自然的德性之爱,维护自然与社会的和谐统一”[19],并且这种德性之爱是自觉产生的,是主动理性与环境关怀的统一,合理使用自然价值和保护自然价值的统一,也是人类文化回归自然的表现。其次,罗尔斯顿认为文化本属于自然的一部分,人类文化中具有亲近自然的基因,人类的一切情感向度不仅趋向于适应文化,而且也趋向于热爱自然[2](P11)。因此,只有全社会通过环境政策、环境审美等途径来培养亲自然的德性之爱,“以弱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观来平衡自然生态环境与人类生存发展两者之间的关系”[20],才能激发和唤醒人类亲自然基因,使自然与文化之间的良性互动成为可能。

    最后,实现自然与文化之间的良性互动离不开人类的中介角色作用,人是文化自然交往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桥梁。罗尔斯顿认为人是 “栖息于自然和文化中的人”[6](P450),并且 “人的价值是在自然价值和文化价值的相互作用中流动的”[2](P11)。虽然自然价值是客观存在的,但是需要人在体验感悟自然价值之中才能洞悉自然价值的种类,并进一步丰富人类自身的价值。“所有人都希望有一个可持续的、健康的或高质量的环境,为居住在景观上的人类文化带来好处”[16](P33),实现自然存在与文化发展的互利共赢是人类的愿景,人类作为地球命运共同体中唯一能够享受文化发展红利和地球壮丽风景的高级物种,更应该担负起实现自然与文化之间和谐互动的使命责任,树立正确的环境伦理观,在保护自然原真性完整性的同时,也能成为一个尊重自然的、具有高度自然价值敏感性的和多维度全面发展的生态公民。

    “从自然到文化”与 “从文化到自然”是罗尔斯顿环境伦理观的双重线索,也是罗尔斯顿建构自己环境伦理学的理论骨架。自然与文化是相辅相成、命运交织的,自然是文化生发之地,受到人类妥当伦理关怀的自然能促进文化共同体的可持续发展和多样性发展;受到人类破坏的自然会阻碍文化共同体的永续发展。文化作为自然的产物,唯有尊重自然的文化才能认识到自然价值,进而关爱自然和保护自然;未能认识到自然价值的文化会将自然仅仅当成谋求短期功利和黑色发展的工具,会对自然生态系统构成威胁,从而带来一系列环境问题和生态危机。罗尔斯顿关于自然与文化关系的论述启示我们应该树立正确的自然文化观,警惕反生态之文化宰制自然的观念。同时,罗尔斯顿基于环境整体主义视角探究文化与自然之间的辩证关系,一定程度上反驳了传统的 “人类中心主义”“自然终结论”等观点,对当前各国在环境治理中协调经济文化发展与自然保护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是,罗尔斯顿的环境伦理观具有一定的空想色彩,他忽视了客观存在的时代背景而沉陷在自己人为设计的自然价值论幻想中,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罗尔斯顿在强调 “是”与“应该”协调推进的时候,局限于其本国国情,忽视了不同国家 “应该”产生的经济、政治制度等方面的客观条件;其次,在谈论 “是”时,对自然创造与文化创造之间的界定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最后,罗尔斯顿认为当人类认识了 “是”的存在,“应该”的产生就是顺其自然的,这忽略 “是”与 “应该”之间连接的历史性和具体性,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任何文化理论离开自然具体实践背景,就如同脱离了生命之树的滋养,走不出灰色理论的象牙塔。只有实现自然与文化在时代背景中的有效互动,才能在真正意义上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地球命运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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