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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提升口岸公共卫生技术支撑能力的建设路径

    时间:2023-04-22 12:05:07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陈卫军 李力军 刘斯文 郎少伟

    天津海关(天津,300012)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筑牢口岸检疫防线。

    《国际卫生条例(2005)》提出了各缔约国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的建设要求, 无论是在口岸公共卫生风险监测、报告、通报、核实和应对过程,还是在指定机场、 港口和陆路口岸的各项公共卫生措施执行过程中,都需要相应的公共卫生技术支撑能力作为保障。世界卫生组织2020 年1 月31 日宣布新冠肺炎(COVID-19) 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外防输入”和“人、物、环境”同防,以及“多病共防”的要求[1],对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同时也凸显出技术支撑能力在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各地海关的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 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及其他公共卫生风险方面, 发挥了重要的技术支撑作用,也暴露了一些薄弱环节[3,14-15]。

    本文就目前我国推进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过程中技术 支 撑 能 力 建 设 的 现 状[2,6,9]、遇 到 的 困 难 问 题 及 其相关对策[4-5,7-8,10-12,16]进行综述,为今后进一步提升口岸公共卫生技术支撑能力和成效提供启发与思考。

    1.1 技术支撑体制机制现状

    各地海关下属的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以下简称“保健中心”)承担了绝大多数口岸公共卫生技术支撑工作。

    各地保健中心的规模不同,一般包括卫生检疫实验室、病媒生物实验室、健康体检、预防接种、临床检验等部门;
    在空港、海港口岸,一般设立口岸工作部,配合海关关员开展对入境人员的医学巡查、采样检测和医学排查等工作。

    作为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各地保健中心往往开展社会体检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用于补充经费不足。

    部分海关下属的技术中心作为保健中心的补充,承担食品、饮用水等卫生监督工作的微生物、理化项目的检测工作。

    中国海关科学技术研究中心作为海关总署直属事业单位,其下属的卫生检疫研究所,开展涉及海关卫生检疫全局性、基础性、关键性科学技术研究及海关卫生检疫标准化体系建设研究,承担海关系统卫生检疫专业基准实验室建设技术工作。

    1.2 口岸公共卫生技术支撑工作开展现状

    按照 《国境卫生检疫法》 及 《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相关要求,口岸公共卫生技术支撑能力主要体现在对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卫生处理四方面工作的支撑能力上。

    1.2.1 对检疫查验的技术支撑,一方面新冠肺炎疫情以来各地保健中心对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基因测序的能力大大增强,为新冠肺炎疫情“外防输入”提供了强大的技术保障;
    另一方面,对重点入境人员开展的登革热、黄热病等检疫和监测传染病的检测工作,也有力支持了“多病共防”的需要。

    1.2.2 对传染病监测的技术支撑,一方面保健中心对重点人群开展的健康体检是传染病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的病媒生物携带病原体检测工作对虫媒传染病的监测预警发挥了重要作用;
    另一方面对境外传染病疫情收集、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的系统性与规范性不足,缺乏制度和人员保障。

    1.2.3 对卫生监督的技术支撑,一方面普遍具备口岸区域范围内常见病媒生物种属鉴定能力,能够开展常见的食品微生物检测;
    另一方面卫生检测的一些微生物和理化项目无法在保健中心认证开展,普遍缺乏卫生处理效果评价技术能力。

    1.2.4 对卫生处理的技术支撑,由于机构职能的变迁,卫生处理的具体实施已由卫生检疫机关转变为经核准的检疫处理单位,海关关员普遍缺乏应由的卫生处理专业技能,社会化的检疫处理单位无论从体制机制还是技术能力上很难确保疫情发生时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

    2.1 口岸公共卫生技术支撑的公益性与财政投入不足的矛盾

    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目的是防止传染病的传入传出,口岸公共卫生技术支撑更多体现公益属性和社会效益。

    作为口岸公共卫生技术支撑的核心力量,目前拨付的口岸公共卫生专项等财政经费很难满足其口岸公共卫生技术支撑的需求。

    以天津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为例, 近年来财政经费只占全年支出的25-30%左右。各地保健中心采取各种形式通过其“门诊部”开展社会体检服务和其他医疗健康增值服务,以弥补经费不足。

    由于专项经费很难满足发展需要,各地保健中心更多的将资源倾斜于社会服务,制约了口岸公共卫生技术支撑能力的提升。

    2.2 缺乏统一实验室支撑建设规划

    应对日益复杂多变的口岸公共卫生威胁,需要高水平的实验室作为技术支撑。

    目前,海关系统涉及口岸公共卫生技术支撑的实验室一般设在保健中心,目前缺乏与口岸公共卫生技术支撑向适应的实验室建设规划,主要体现在:一是横向来看,保健中心各实验室设置不能覆盖口岸公共卫生技术支撑所有业务类别, 普遍缺乏对卫生处理技术支撑;
    二是纵向来看, 未形成满足业务需要的国家重点、区域中心、口岸现场实验室建设体系;
    三是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数量不足,实验室设施设备配备、实验室认证等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

    2.3 实验室检测能力储备不足

    目前各地保健中心对新冠肺炎、登革热等已知重大传染病疫情、检疫和监测传染病疫情的检测能力基本能够满足技术支撑要求,对埃博拉、猴痘等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疫情检测能力技术储备能力尚未有效建立[13],应对未知传染病疫情的能力普遍不足。

    对口岸常见传染病疫情快速筛检的应用研究不足,不能完全满足口岸快速筛检的需要。

    病媒生物种属鉴定以形态学鉴定为主,鉴定种属的范围有限,大多数保健中心未开展分子生物学鉴定。

    2.4 实验室管理和技术水平有待提高

    2.4.1 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管理水平参差不齐,部分保健中心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不能有效运行,影响实验室结果可靠性。

    2.4.2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等级管理仍需规范,从业人员的生物安全意识仍需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存在隐患。

    2.4.3 实验室专业人才储备不足,技术水平和科研能力有待提升

    2.5 技术协作能力有待加强

    2.5.1 保健中心口岸工作部与现场海关技术协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在采样检测、医学巡查和医学排查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培训和指导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

    2.5.2 系统内各卫生技术机构间技术协作机制需进一步加强,实验室能力验证或合格评定、技术交流与培训应进一步常态化开展。

    2.5.3 需要进一步拓展实验室间的国际合作,积极对接国际实验室标准,开展水平测试和国际技术交流。

    3.1 突出口岸公共卫生技术支撑机构的的公益性质

    探索将保健中心作为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进行管理,明确其作为口岸公共卫生技术支撑的职责定位,全额拨付相关财政经费。

    同时根据口岸公共卫生技术支撑的需要,配置设施设备和相应的技术和人力资源,确保满足口岸公共卫生技术支撑工作需要,体现公益属性。

    3.2 建立口岸公共卫生实验室建设规划

    卫生检疫部门、 科技管理部门应加强统筹协调,根据口岸公共卫生技术支撑的需要,适当超前的开展口岸公共卫生实验室建设规划。

    保健中心实验室应根据口岸公共卫生技术支撑的需要进行设置;
    总署应建立国家重点、区域中心、口岸现场多级实验室建设体系,对实验室数量和等级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合理布局;
    明确实验室设施设备配备、实验室认证标准和规范。

    3.3 建立实验室技术支撑评价考核体系

    要求各地保健中心必须具备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卫生处理监管的技术支撑能力,对具备和保持相应的技术支撑能力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开展实验室技术支撑能力考核。

    探索建立卫生处理应急技术支撑机制,补足卫生处理技术支撑短板。

    3.4 提升实验室技术支撑水平

    建立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疫情检测能力技术储备制度,结合国家重点、区域中心、口岸现场多级实验室建设体系建设,明确检测能力技术储备标准。

    加强对口岸常见传染病疫情快速筛检技术在口岸的应用;
    推动病媒生物分子生物学鉴定技术的应用。

    进一步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建设,不断提升实验室质控水平;

    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防范实验室生物安全隐患。

    强化实验室技术人员配备和培养,不断提升技术水平和科研能力的提高。

    3.5 加强实验室技术协作和国际合作

    3.5.1 加强保健中心与海关业务现场的技术协作,提供更有效和精准的现场技术支持。

    3.5.2 建立系统内部各卫生技术机构间技术协作机制,加强实验室能力验证、合格评定、技术交流与培训合作。

    3.5.3 积极开展实验室间的国际合作,对接国际实验室标准,开展水平测试和国际技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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