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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域协作与重点推进:船员心理问题的干预策略

    时间:2023-04-22 19:50:05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宋山

    (日照海事局,山东 日照 276826)

    (一)问题的提出

    据统计,80%的海上交通事故是人为因素导致的,而在人为因素中船员的心理因素又占很大比重。特殊的工作性质和工作环境导致船员更容易产生心理问题,在出现紧急事件(如紧急公共卫生事件、保安事件等)时,船员出现心理问题的概率急剧增加,不仅严重影响船员的身心健康,也给船舶的安全航行带来极大的风险。对船员心理问题进行有效干预早已成为航运界重点关注的课题,随着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生效,驾驶台资源管理中针对船员心理健康的管理也被各航运公司逐渐重视起来。[1]航运公司采取了诸多措施对船员心理问题进行防控,心理行业、医疗行业等专业领域的建议也对缓解船员的心理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全球航运形势的复杂多变,船舶大型化和专业化对船员要求的提高,以及全球航运安全不稳定因素的增加,使得船员心理问题必须在一个系统化、专业化的应对和干预体系中才能够得到有效缓解或解决。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为了降低疫情蔓延风险,很多国家和地区采取了限制或禁止人员流动的出入境管控措施,客观上造成合同到期船员换班和遣返困难,导致船员超期服务,增加了船员疲劳驾驶并引发航行事故的风险。疫情期间海上货运仍在继续,船员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抗疫作出了重大的贡献,但各国的限制措施也给船员换班带来多重困难。疫情给船员的生活和工作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其中包括靠岸的不确定、安全的不确定、信息的不确定以及遣返和换班的不确定等,[2]这些“不确定性”进一步加剧了船员心理压力和心理负担,也增加了心理问题产生的概率。类似新冠肺炎疫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往往会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船员长期积累的心理压力可能因此集中暴发,产生心理障碍甚至心理疾病,对船员个人身心健康和船舶航行安全带来不利影响。应对社会性和全域性的公共卫生事件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构建全域性的协作机制是促进全社会有序有效参与的基本前提。

    (二)文献综述

    多年来船员心理问题一直被学者所关注,研究成果颇丰。据统计,1990—2019年与“船员心理”相关的文献有333篇[3],其中院校和企业的研究较多,政府机构的研究较少。

    院校的研究侧重于理论探讨,研究成果集中于对船员心理问题成因的分析。如刘清等[4]运用AMOS软件分析了船员家庭关系、职业态度、船上生活环境和突发事件对船员心理素质的影响;
    齐寅[5]则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分析了我国船员心理问题的成因,并提出改善船员心理问题的建议;
    朱连江等[6]运用Meta分析方法分析了我国船员心理问题产生的原因,得出船员心理问题中较为严重的是抑郁和焦虑的结论。

    航运企业的成果则主要侧重实践探讨,研究成果集中于对解决船员心理问题的探索。如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的毛旭东等[7]分析了新冠肺炎疫情下船员心理危机成因与干预措施;
    中石化海洋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船舶分公司的郭先游[8]从个人层面和公司层面提出船员心理问题干预的建议。

    新冠肺炎疫情对船员心理的影响是前所未有的,这也成为近年来的研究热点。如牛童等[9]分析了新冠肺炎疫情对船员心理的影响以及应对船员心理问题的若干举措;
    尹红花[2]从后疫情时代的角度出发,对船员心理的应对与干预机制进行了讨论。

    整体而言,院校的研究理论水平较高,这为船员心理相关问题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也为船员心理问题的解决提供了科学的方法;
    企业的研究实践性较强,往往从解决船员心理问题的实际出发探讨相关问题,为下一步工作的开展提供可行路径;
    政府机构的研究较少,导致政府层面应对船员心理问题的参考资料较少。不管是院校还是企业的研究,都是从一个或几个方面对船员心理问题形成机制和解决路径的探讨,其成果尚显单薄,研究成效仍然不足。因此,构建一种既能够集中各方力量形成治理合力,又能够体现各方主体治理责任的机制迫在眉睫,也势在必行。

    本文从船员心理问题干预的现实出发,针对当前船员心理问题复杂性、多重性的特点,在分析采取全域协作与重点推进干预策略必要性的基础上,从机制构建和责任落实两个方面提出建议。

    构建全域协作和重点推进的船员心理干预机制是解决当前复杂性、多重性船员心理问题的客观需要,也是构建船员心理问题干预长效机制的内在要求,更是维护船员根本利益和建设高素质船员队伍的基本要求。全域协作与重点推进干预策略作为一个系统性、层次性的方案,将有利于推动船员心理问题进入社会性、实质性的干预和解决阶段。

    (一)解决复杂性和多重性船员心理问题的客观需要

    船员心理问题普遍存在是当前航运界的共识。船员心理问题是由船员的身体原因、在船工作的客观环境、船员的社会地位变化、船员的福利待遇以及突发事件等多重因素影响而产生的。在新冠肺炎疫情得不到有效控制的背景之下,船员不仅面临被感染的风险,而且换班、休假也无法正常进行,船员因此承受的心理压力之大前所未有。新冠肺炎疫情虽然是突发事件,是影响船员心理问题的非常规因素,但是其影响力却是膨胀性的,不仅会放大其他因素的影响力,而且可能会成为导致船员心理问题暴发的质变因素。船员心理问题的复杂性和多重性决定了仅依靠一个或几个部门是无法有效解决的,需要政府部门、医疗机构、行业协会、航运企业等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形成信息共享、干预救援、协同宣教等多层次的全域协调机制。

    (二)构建船员心理问题干预长效机制的内在要求

    船员心理问题由来已久,从当前的应对现状来看,仍然停留在问题解决的初级阶段,建立预防预警、及时干预和迅速救援的长效机制是解决船员心理问题的必然方向。船员心理问题干预长效机制的构建不仅需要全社会广泛参与基础上的机制的完善,也需要相关治理主体在职责范围内切实履行责任。全域协作强调的是合作的力量,而重点推进则关注的是个体的责任,对于长效机制的构建二者缺一不可。

    (三)维护船员权益和建设高素质海员队伍的基本要求

    船员群体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尤其是在新冠肺炎疫情之下,全球物流链和贸易链受到巨大影响,船员冒着生命危险维系着全球贸易的正常往来。在此背景下,维护船员权益显得尤为重要,构建一个共建共治共享的协同机制将有利于解决船员面临的各种问题,增强船员的存在感和幸福感。同时,我国正加紧建设海洋强国,这一战略目标的实现离不开高素质的海员队伍。海员队伍建设需要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协同合作机制,也需要各相关单位职责的切实履行和责任的有效落实。

    船员心理问题是在多重因素影响下形成的,具有极强的复杂性和隐匿性。成功干预并有效缓解船员的心理问题是一项跨学科、跨领域的课题,既要全域协作构建全领域、多层次的预防和救援机制,也要重点推进相关各方在职责范围内落实责任、细化措施,保证问题解决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一)全域协作视角下的机制建设

    构建船员心理问题干预的长效机制一直是航运界的共识。新冠肺炎疫情之下各种船员心理问题的不断出现更加凸显了全域协作、共同干预的重要性。然而,长效机制的构建并不能一蹴而就,而是在各种基础性机制的基础上构建起来的,其中信息共享机制、干预救援机制、协同宣教机制、联合研究机制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基础性机制。

    1.信息共享机制

    构建及时、准确、畅通的信息共享机制,是能够及时发现船员心理问题并迅速作出处置的关键。船员心理问题是一个复杂现象,从发现到发作都具有很强的隐匿性,单纯依靠某一个单位很难对其进行有效干预和控制。构建包含船员心理问题在内的船员信共享机制是当前必须重视的课题。信息共享机制的主体应该包括船员个体、航运公司人员(包括船舶所有人、管理人、经营人以及船舶上的其他人员)、主管机关、医疗或心理机构、相关行业组织(海员工会等),重点对可能导致船员产生心理问题的诱因、船员心理的异常情况、处置船员心理问题时的相互协作事宜等信息进行及时沟通和共享。航运企业应主动与主管机关进行对接,在现行船员信息沟通平台的基础上,进行优化升级,构建起以企业为中心、以海事管理机构等主管机关为辅助、以其他参与主体为成员的共同体和船员信息共享机制。

    2.干预救援机制

    构建高效、及时、科学的干预救援机制是处理船员心理问题的核心环节。船员心理问题隐匿性强的特点导致其一旦暴发往往会带来破坏性的后果,轻则对船员本身和同船其他人员带来伤害,重则会给船舶航行安全带来隐患。因此,一旦发现船员产生心理问题,必须第一时间进行干预并组织有效救援。干预救援机制的第一主体是以船长为首的当事船舶,负责在对相关情况进行初步评估的基础上第一时间作出干预并将情况上报;
    第二主体是所属航运公司和相关主管机关,航运公司启动相应干预救援预案并开展岸基远程指导,主管机关根据事态发展进行干预救助协调并适时组织现场救援;
    第三主体是相关医疗机构、海员工会等,负责医疗支持、家属安抚等工作。远程通信系统的支持是开展干预救援的技术保障。

    3.协同宣教机制

    构建广泛、深入、长效的协同宣教机制是预防船员心理问题产生的有效手段。当前,航海院校等船员培训机构承担着船员宣传教育的主要任务,但这种宣教机制更多体现在船员学习培训阶段,是一种预防式的手段。船员心理问题往往产生于上船工作之后,而且实际情况更为复杂,因此需要构建全过程的协同宣教机制,不间断地通过宣传教育的力量持续对船员的心理进行有效干预。协同宣教机制的核心主体是相关培训机构以及航运企业,培训机构以宣教相关知识为基本内容,以在船员培训学习期间提高心理问题的预防能力为主要任务;
    航运企业则要发挥企业主体责任,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进行必要的心理培训,强化船员的协作意识和集体意识,及时对船员进行心理疏导和心理干预;
    主管机关、行业协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通过专题培训、专题讲座等方式对船员进行心理问题预防方面的培训。

    4.联合研究机制

    建立科学、规范、协调的联合研究机制是促进船员心理问题实现学术研究与工作实践相统一的重要保障。随着《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MLC)在我国生效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颁布实施,船员权益保障进入新阶段,然而,从国际公约和规则到国内法规和规范,都没有明确涉及船员心理问题。建立高等院校、航运企业、主管机关等为主体的联合研究机制,对船员心理问题产生原因、船员心理问题干预策略、船员心理问题应对预案、船员心理疾病救助程序等课题进行联合研究;
    完善《船舶船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操作指南》的船员心理部分,为船员心理问题有效干预和及时处置提供理论支撑;
    推动MLC、STCW公约相关条款的修订,增加船员心理问题的相关内容。在技术层面,要加强新技术在船员心理问题解决中的运用,比如可以尝试将心理学领域比较成熟的元认知心理干预技术(简称CEI技术)应用到船员心理问题的课题中。

    (二)重点推进视角下的责任落实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相继实施,责任落实成为解决各种安全生产问题的最可靠保障。在船员权益保障领域,企业主体责任、行业保障责任、政府监管责任、院校教育责任以及个人保护责任,五位一体,共同铸成船员权益保护网,其中,明确船员心理问题在各主体中的责任是一项必须探讨的课题。

    1.企业主体责任

    从安全生产方面看,航运企业在船员心理问题预防、干预和处置上的主体责任是毋庸置疑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航运企业的主体责任体现在以下方面:为船员提供必要的心理问题预防方面的培训,提高船员预防心理问题的能力;
    保障船员工资福利待遇和船上工作生活条件,减少船员心理问题产生的诱因;
    建立船员心理问题预警机制,随时关注船员心理动态,对出现心理问题的船员进行及时干预;
    制订船员心理问题应对预案(可包含于船舶应急预案之中),保证船员心理问题干预的及时性;
    提供必要的心理疾病治疗的仪器和药品以及远程医疗干预的技术支持等。

    2.行业保障责任

    在船员权益保障中,海员工会等行业组织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行业组织在预防船员心理问题方面的作用有:一是通过持续维护船员权益,构建和谐海上劳动关系,减轻船员的心理负担,增强船员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降低心理问题发生的概率,例如继续完善海上、港口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开展全国产业性集体协商,加强源头参与和维权服务;
    二是通过开展船员心理健康讲座、心理健康知识培训等活动,增强船员承受心理压力、克服心理问题的能力,举办基层一线慰问、船员家属座谈等活动,给予船员直接的心理关怀,使其感受到组织和集体的温暖。

    3.政府监管责任

    在船员权益保障工作中,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机构或部门包括海事管理机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其中海事管理机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扮演主要角色。就海事管理机构而言,通过直接或间接监管,对影响船员心理的因素进行有效干预,从而降低船员心理问题产生的概率。当前,依据MLC,对船员的工作环境、福利待遇、医疗保障等进行检查,使船员处于良好的工作环境之中,间接减少心理问题的产生。依据STCW公约,对船员培训、值班等情况进行检查,保障船员接受培训的权利和充分的休息时间。畅通船员问题反馈渠道,及时处理船员举报,打击侵害船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而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条款,对船员的各项权益进行保障,尤其是福利待遇等权益,为船员提供相关法律和社会援助。

    4.院校教育责任

    我国航海院校均已将航海心理学纳入航海类专业大学生的培养体系和课程设置当中,为航海类专业大学生接受正规航海心理教育、达到适任要求提供了保障。2021年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海船船员培训大纲(2021版)》明确要求“心理素质”为船员良好综合素质和职业素养的一项重要内容。然而,当前船员教育仍然存在教学内容实用性不强、教学方法和手段单一等问题,航海院校等船员培训机构应发挥在理论研究、学术探讨等方面的优势,肩负起船员心理教育培训方面的主体责任,将线下教学和线上培训相结合,将理论学习与实践学习相结合,以实现教育效果的最大化。

    5.个体保护责任

    船员是心理问题的受害者,也是预防、缓解和克服心理问题的原始推动力,船员负有自身不受心理问题困扰的个人保护责任。船员的个体保护责任包括:积极学习相关心理学的知识,提高预防和克服心理问题的基本能力;
    掌握心理调适的技巧,掌握舒缓心理压力的基本方法;
    处理好与其他船员的人际关系,打造良好的工作生活氛围;
    勇于维护自身权益,积极通过合法途径反映问题等。同时,如果自我感觉心理压力过大或者出现心理疾病迹象时不要隐瞒,要及时向船长报告,向其他船员和公司寻求帮助,在思想和行为脱离自我控制之前取得专业救援和治疗,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整个船舶的航行安全负责。

    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仍未得到彻底控制的背景之下,船员依然需要顶着巨大的压力在船上工作,整个船员群体都处于心理亚健康的状态。全社会已经对船员心理问题较为重视,但是在如何通过有效干预手段来缓解甚至解决这一问题方面仍然没有成熟的方法。从法律责任的角度来看,每一个治理主体都有相应的责任,但是各种责任之间如何进行有效监督,保证责任落实的有效性和及时性,是当前需要关注的问题之一。同时,如何从船员权益保障的视角,对船员心理问题进行具象化,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使船员心理问题能够快速得到有效缓解或解决,也是一项需要持续研究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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