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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数字贸易现状及中日数字贸易关系展望

    时间:2023-04-25 12:55:02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张雪春,曾园园

    (1.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北京 100800;
    2.中国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局,北京 100800)

    当前数字贸易已成为驱动全球经济增长的新引擎,日本数字经济和贸易发展潜力巨大。2021 年数字货物贸易及服务贸易在全球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中的占比均已超过13%,特别是基于信息通信技术(ICT)网络、可数字交付的计算机、金融和商务服务等成为服务贸易复苏的主要驱动力,在全球服务贸易中的占比由10年前的47%提高至2021年的62%①参见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网站数字经济统计数据。。受日本消费者相对传统保守的生活方式和日本政府早年对数字经济和贸易重视不足影响,日本当前数字贸易额远低于中国、美国及欧洲一些国家,电子商务渗透率也较其他发达国家平均低7 个百分点②Tokyo Review. Can Japan Take the Lead in Governing Digital Trade? 2022-4-15. https://www.tokyoreview.net/2022/04/can-japantake-the-lead-in-governing-digital-trade.。但日本在数字基础设施和数字产业链高端市场仍保有显著技术优势,有望在当前全球经济数字化转型中,实现数字经济和贸易的大幅增长,有效应对老龄化、通货紧缩等社会和经济问题。

    近年来,日本主导《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协定》(CPTPP)签署、召集世界贸易组织(WTO)国家进行电子商务谈判、提出“可信任数据自由流动(DFFT)”的“大阪模式”、加强与美、英、欧双边合作等一系列行动显示,日本政府已充分意识到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对其国内数字化转型及产业竞争力提升的重要性及战略意义,有意通过积极争取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话语权来维护自身利益。在当前地缘政治环境下,我国应加强与日本数字贸易方面的合作,寻求共识,在提升我国数字供应链韧性的同时,争取更大的国际数字贸易规则话语权。

    (一)数字经济与贸易

    日本国内数字基础设施较为领先,数字贸易产业链仍保有显著优势。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报告显示,日本移动宽带连接领先OECD 国家,固定宽带中光纤连通率达77%,在OECD 国家中位居第二(OECD,2019)[1]。日本制造业机器人密度也仅次于韩国,有47%的企业使用云计算服务。2021 年,日本互联网普及率已高达93%。技术层面,20 世纪日本在全球半导体产业链中的份额约为50%,现在虽下跌至10%左右,但在半导体供应链的晶圆、高端化工和制造设备方面保持领先地位。

    日本数字经济竞争力和发展速度都不及中美,主要受日本消费者偏好及企业文化和管理结构等因素影响。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数据显示,2021 年,日本ICT 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可数字交付的服务贸易出口额分别为652亿美元、102亿美元和1223 亿美元,远低于中国和美国。在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发展学院(IMD)发布的2022年IMD世界数字竞争力排名中①IMD世界数字竞争力衡量63个经济体在使用和探索数字技术驱动商业、政府及整个社会经济转型方面的能力和准备情况。,日本位居第29 位,较2020 年下降2 位,同期中国和美国分别位居第17 位和第2 位。从ICT 货物在货物贸易出口中的份额来看,2021 年日本为8.6%,中国和美国则分别为25.5%和9.1%。日本可数字交付的服务贸易在2005 年是中国的3倍,但自2017 年开始低于中国,这显示出日本企业在数字技术运用方面发展较为迟缓。2021 年,日本可数字交付的服务贸易出口全球份额为3.2%,同期中国和美国分别为5.1%和16.1%。麦肯锡报告显示,日本居民线上零售、金融服务使用率仅为个位数,公共云服务支出在IT 支出中的比例非常低。1995 年至2020 年,日本企业的ICT 投资支出基本没有发生变化,同期美国和法国企业的ICT 投资支出则增长了3 倍,日本企业管理层老龄化是其投资放缓的重要原因(McKinsey,2020)[2]。

    日本政府与企业的数字化转型滞后,缺乏数字龙头企业。全球新冠肺炎疫情暴发进一步暴露了日本政府和监管机制方面的数字化转型缺陷,如政府部门须手动统计病例,行政程序严重依赖纸质文件等。数据显示,疫情期间日本居家在线娱乐、食物配送、在线会议、远程教育等数字服务使用增速甚至低于印度(ACCJ和McKinsey,2021)。数字龙头企业方面,日本缺乏能与美国谷歌、苹果、脸谱、亚马逊及中国百度、阿里巴巴、腾讯相竞争的数字巨头,其传统优势产业数字化转型进展缓慢。

    但是,日本数字贸易潜力巨大。驻日美国商会(ACCJ)和麦肯锡联合撰写的报告(2021)[3]指出,日本政府若能下定决心实施全面而有力的数字化改革,推动日本企业实现数字化转型,仍有机会利用数字技术保持既有禀赋优势,提升全球竞争力。据估计,2017 年日本数字贸易相关的国民经济产出值为12 万亿日元(1100 亿美元),约占日本GDP 的2.2%。影响范围涵盖主要行业,影响渠道包括劳动生产率提升、成本降低和新收入来源的创造。到2030 年,日本数字贸易的经济影响预计增至57 万亿日元(5060 亿美元)。2017 年,日本数字相关产品服务出口约为1.9 万亿日元(170 亿美元),占日本总出口额2.6%,相当于日本的第9 大出口行业;
    到2030 年,出口预计增长至8.8 万亿日元(790 亿美元)(Hinrich,2020)[4]。

    (二)数字战略

    日本较早提出数字化战略,并积极推动国内数字基础设施和数字技术在制造业中的使用。2001年,日本政府成立信息技术(IT)战略总部,并提出e-Japan战略,推进本国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2009年全球金融危机后,日本IT战略总部又提出“i-Japan战略2015”(日本政府,2009)[5]。为弥补此前过度关注制造和服务行业层面数字技术使用、忽视日本民众数字生活体验提升等政策不足,i-Japan 战略提出建设以人为中心的社会5.0 展望②2016 年,日本在第五届科技基础计划中提出了社会5.0 的展望,号召创建以人为中心的社会,通过网络空间和物理空间的高度融合促进社会问题解决。社会5.0 强调数字化在解决当今社会挑战及其带来的更广泛转型中的作用,而不仅仅是在工业生产中的应用。,鼓励数字兼容与创新,明确将电子政务、保健和健康、教育和人力资源三大领域作为优先事项,确保数字技术人人可用。但受老龄化、企业和政府垂直管理结构等因素限制,i-Japan 战略并未能有效实施,日本数字化转型进展缓慢,数字经济及国际数字贸易发展受阻。

    近年来,日本政府将数字化转型视为首要政策,专门成立了数字厅。2018 年,日本经济贸易和行业发展厅发布“2025 数字悬崖”建议。2020 年1 月,日本政府意识到自身在数字化领域的落后,明确提出设立数字化特别工作机构(陈祥,2020)[6]。2020 年9月至2021 年5 月,日本参议院会议通过了与数字化改革相关的6 部法案,2021 年9 月数字厅正式成立,直接隶属首相。数字厅打破了过去垂直行政管理结构,通过广纳政府和民间的高水平人才,集中预算和权限,发挥引领日本数字化转型的指挥塔作用。数字厅的首要任务是推进数字政府建设,重点包括提升行政手续线上操作便捷性,提高数字身份认证、云服务和网络等基础设施的功能,实施国家数据战略,培育数字人才,推动监管改革,减少新技术使用障碍等“一揽子”规划。

    执行层面,日本政府将推动公共和私人部门数字化视为与实现绿色社会、提振日本活力、改善生育环境并列的四大经济增长动力之一。具体改革政策涵盖建设数字政府、加快私人部门数字化转型、发展数字人才、消除数字鸿沟及加强网络安全等。在这一过程中,数字政府的作用将主要是全面整合各类信息,以提高居民生活品质和数字服务的可获得性,激发商业活力。

    夯实数字基础设施和提高产能,加强半导体供应链韧性成为日本发展数字经济和贸易的重点。日本政府2020 年的《经济和金融管理基本政策》明确指出,日本必须以“战略自主”和“战略不可或缺性”为目标来确保经济安全。为保持竞争力和维护国家安全,日本在与国家安全有关的关键领域实现独立自主被列为国家优先项。日本总务省(MIC)2020 年12 月发布《推出ICT 技术设施地区性建设总规划3.0》,其目标是在全国范围内推广ICT,稳步推进ICT基础设施建设,到2023 年底发展超过28 万个5G 基站,进一步提升日本经济社会数字化水平。2021年,日本政府发布了以扩大国内半导体产能为目标的《半导体与数字产业战略》,将确保半导体稳定供给上升至国家战略层面,并于2022 年3 月开始正式实施《半导体支援法》,对“特定半导体”在日本国内生产设施的完善以及建厂、扩大生产等提供补贴。

    在政府支持下,日本企业和机构为改善数字贸易生态做出了巨大努力。一是建立贸易数据分享平台。7 家日本企业于2020 年初投资21 亿日元(2000万美元)设立了一个NTT数据导向、基于区块链的贸易数据分享平台TradeWaltz。该平台与各类贸易公司、银行、保险公司、航运公司和其他行业的企业合作,由科技公司作为秘书处,共同探讨如何通过数据化提升贸易运作的安全性和效率,链接政府部门、服务中介、亚洲及全球支持数字贸易运作的机构。二是创造有利于数字贸易的生态环境。例如,三星的日本研发中心每年支持日本学校和机构进行100 项电子消费相关研究,软银的“创新项目”每年邀请企业提出AI 等多类相关建议,并出资进行试验性营销。还有一些企业建立了IT 学校,或者支持学校将电子商务纳入高中或专业技术学校的课程表。

    (三)数字治理立场

    数据是数字经济发展的战略性资源,也是新时代的生产要素,对经济增长、就业和地方税收至关重要。在数据流动的推动下,数字化已经成为现代经济社会无缝运行的关键,但数字保护主义措施和趋势不利于数字贸易和投资。由于各国之间的相互不信任,以及受隐私、安全性、访问数据和产业政策等目标影响,各国限制数据跨境流动的国内政策越来越多,导致全球数据治理规则支离破碎甚至相互矛盾,难以对数据治理采取统一的适当行动(World Economic Forum,2020)[7]。日本政府已认识到数据资源对确保经济安全、维护“战略自主”和“战略不可或缺”的重要性。无论是国内法律法规建设还是国际规则制定,数据政策均为核心关切。一方面,日本政府重视个人隐私保护及与国家安全有关的知识产权和情报信息制度建设;
    另一方面,又希望在上述前提下尽可能地减少数据跨境流动障碍,增强各国间互信和政策协调,便利可信数据自由流动。

    1.个人隐私保护

    在美国推广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隐私框架之前,日本就出台了国内个人隐私保护法规,此后多次修订。2003 年,日本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APPI)》(2005 年正式施行),后历经多次修订。受一些事件影响,2015年修订后的APPI新增了关于跨境数据流动的规定,无论个人信息处理者是日本企业还是外国企业,只要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取得个人信息,就受到APPI 的约束。2016 年,日本成立了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PPC),负责保护个人信息和执行数据隐私法规。2017 年APPI 修订版明确了个人信息跨境传输要求,要求在机构、个人同意的前提下进行传输,或传输对手方拥有与日本相当的数据保护水平,日本政府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评估数据保护水平的标准、符合要求的国家地区。2022年2 月,PPC 发 布了2020 年APPI 修正案的合 规 要点,包括向外国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应当加强向个人信息主体披露该第三方处理个人信息的相关情况;
    原则上应当公布所采取的安全管理措施;
    等等。

    执行层面,日本与美国、欧洲一些国家都有实质性合作。日本于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出台2 个月后(2018 年7 月)与欧盟签署了《日欧经济伙伴关系协定》(EPA),允许和欧盟的公司之间分享个人数据,无须额外的安全检查。这意味着日本和欧盟互相承认对方的数据保护制度,为个人数据提供了充分的保护。2020 年,日本和美国开始通过跨境隐私规则机制(CBPR)①CBPR 是一种自愿性的、在APEC 成员内部推行的隐私跨境流动机制,加入的企业遵守的是《APEC 隐私框架》中的个人数据保护原则,企业可以通过加入CBPR 以证明其符合国际认可的数据隐私保护标准。截至2022 年1 月,在APEC 的21 个经济体中,已经有澳大利亚、中国台北、加拿大、日本、韩国、墨西哥、新加坡、菲律宾和美国9个成员加入了该机制。进行跨境数据流动方面的实质性合作。

    2.知识产权

    20 年前日本就确立了知识产权立国的战略。2002 年,日本设立直属首相的“知识产权战略”会议,颁布《知识产权基本法》。日本知识产权立法严谨、详尽,且非常重视知识产权法律的国际化,修法次数频繁,与欧美为主的经济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向和力度上大致相当。目前,日本国内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商标法》《外观设计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日本有专门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及执行机构。2003 年,日本成立知识产权战略总部,并于2005 年成立知识产权高级法院。2021 年,知识产权战略总部发布了《知识产权推进计划2021》,提出要实现以“绿色”“数字”为主轴的、面向社会的创新创造。该方案制定的7 项优先措施中直接涉及数字的有两项:一是改善数字生态,促进知识产权数据活用;
    二是构建适应数字时代的战略。

    3.数据跨境流动

    对外,日本政府致力于立足其既有数字技术产能优势,实现可信任数据自由流动(DFFT),以获取最大化数据流动收益。在2019 年世界经济论坛中,日本提出以DFFT 为核心的“大阪模式”(The Osaka Track),其核心是建立基于信任的数据自由流动。DFFT 建议在满足国内政策目标和偏好的基础上共同创造条件实现数据跨境流动。DFFT 为各国增强信任,围绕同一核心理念和共同设定的目标进行合作,从而降低监管碎片化、商业不确定性或交易成本提供了一种可能。DFFT 的理念是促进可信任数据或可信任国家之间的数据自由传输,确保在隐私、网络安全、知识产权受到保障的前提下实现数据自由流动。日本跳出传统贸易规则框架,通过倡导DFFT理念,以在更大范围内促成相对统一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减少不必要的数据流动障碍,与美国追求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的利益诉求基本一致。

    “大阪模式”已成为G20 和G7 框架下一项重大国际数据流动倡议,但多数发展中国家仍不具备DFFT 的条件。G20 大阪峰会的《大阪领导人宣言》指出,应遵守国内和国际的法律框架,同时增强每个框架之间的互操作性,促进数据自由流动,共同致力于实现“DFFT的愿景”。“大阪模式”被认为是为释放更开放、可信赖数据流动的价值所必需的全球治理进程统称。世界经济论坛报告(2020)也基于“大阪模式”的核心理念构建了DFFT 的框架。2022 年5月,G7 集团数字部长会议通过了一项关于数字转型等问题的部长级宣言,制定了《促进可信数据自由流动计划》,明确提出在数字贸易背景下促进DFFT,共同承诺促进数据自由流动和信任。此外,日本还建议在WTO 建立一个保证DFFT 的机制。但是,对于印度、印尼等欠发达经济体或正经历高增长的新兴市场国家,由于国情差异显著,且不具备可以提升信任的技术,各方很难在短时间内就区域性的数字经济治理机制达成有效共识。

    近年来,日本积极倡导WTO 中的新电子商务倡议,巩固数字贸易的国际规则制定权。日本积极推动WTO 数字贸易谈判进程,参与WTO 电子商务小组谈判,并在2017 年12 月与澳大利亚、新加坡等67个WTO 成员发起了电子商务联合声明倡议(ECommerce Joint Statement Initiative,JSI),启动电子商务规则的解释工作。迄今,已有86 个WTO 成员参加了JSI 谈判,并于2020 年12 月发布了电子商务谈判合并案文。2021 年12 月JSI 成员国声明表示,谈判组已就消费者保护、电子签名和验证、垃圾邮件、开放政府数据、电子合同、透明度、无纸化交易、开放互联网接入等8 个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并对电子传输关税、跨境数据流动、数据本地化、源代码、电子交易框架、网络安全和电子发票等内容进行了提案合并,相关沟通有待后续进一步加强。该声明还指出确保和促进数据流动是达成高标准和具有商业意义谈判结果的关键。

    日本不断扩展和提升与美国、欧洲和亚洲等一些国家贸易协议中的数字贸易规则,并在区域性贸易协议中的数字贸易规则制定方面发挥了引领作用。日本在与新加坡(2002 年)、菲律宾(2006 年)、泰国(2007年)签订的自贸协定(FTA)中仅提到无纸化交易,与瑞士(2009 年)和澳大利亚(2014 年)签订的自贸协定虽然将电子商务独立成章,但仅提及数字产品非歧视性待遇、关税、电子签名认证、消费者保护等一些共识性较强的条款。与澳大利亚(2014年)和蒙古国(2015 年)签订的自贸协定电子商务章节条款中,开始触及个人数据保护(日—澳)、计算设施位置和源代码(日—蒙)等争议性较大的事项。区域性贸易协定层面,美国2009 年宣布加入和领导《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谈判时就邀请日本参加,但直至2013 年日本才正式加入。美国退出TPP 后,日本最终主导并促成了CPTPP 签署,被誉为全球第一个涵盖数字贸易条款的、参与国家最多的、条款最全面的、开放水平最高的协定。此外,日本也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成员国,还与东盟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

    坚持开放创新是日本主导CPTPP 谈判的关键策略。其核心立场有以下几方面。一是为保证数据流动的开放性和互操作性,需要明确可分享数据种类要求、分享范围及消费者认同方式。在APEC 隐私保护框架、APEC 跨境数据隐私保护规则(CBPR)等国际标准下,日本主张提升互操作性,尤其是支付网关的互操作性,以节约企业在不同市场运营的相关成本。二是为鼓励创新,需要明确的版权保护、中介责任相关规则。在一个系统中平衡保护作者版权和鼓励创新两个目标,且不对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造成不必要成本负担是巨大挑战。为此,日本认为推进人工智能(AI)使用是可能的解决方案①美国的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DMCA)提供了一个保护网络版权的机制,要求网络服务商在收到通知后尽快删除受保护的作品。在很多国家和地区,政府都有法律明确中介可以视为例外的“安全港”(Safe Harbours)。日本在与美国签署的日美数字贸易协定(USJDTA)中有关于网络中介服务商免责的条款,但在CPTPP及RCEP中未涉及。。三是边境摩擦最小化,主要包括禁止源代码披露要求、降低不必要的程序和关税。提高关税的最低阈值、不对电子产品收税是最常见的做法,也是多年来世界贸易组织(WTO)对电子产品暂缓关税的共识。具体操作中,政府可通过减少数字贸易壁垒,来为居民、非居民数据服务营造平等的环境。例如,欧盟、韩国、印度、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对非居民数字服务提供商征收VAT 或GST(Goods and Service Tax),这种做法符合数字经济相关税收收入应归属数字服务消费地所在国所有的原则,而非居民VAT 还可以保持数字化和非数字化服务税收一致性。

    (一)区域性协议

    TPP 曾是美国奥巴马政府确立和提升美国在亚太地区地位和话语权的重要举措,但2017 年美国时任总统特朗普下令美国退出TPP后,日本被动牵头,2018 年主导更名为《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并最终促成11国共同签署。CPTPP致力于建立公平、透明的贸易规则,其数字贸易规则内容全面、自由化水平极高。由于其成员国覆盖了全球约5 亿人口及13%的GDP,成员国ICT 货物贸易及可数字交付的服务贸易总出口额分别为4789亿美元和3922 亿美元,全球份额分别为20.7%和10.3%②根据UNCTAD数据库数字经济数据整理。,因此日本通过主导CPTPP 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实现了其争取数字贸易规则制定话语权的目标。美国贸易官员评价CPTPP 是“全面且高标准”的协定,可能成为美国在推进印太战略过程中数字贸易协定的模板(Brock 和Cathleen,2022)[8]。总体而言,CPTPP 几乎复制了美国主导的TPP 相关内容,与《美墨加贸易协定》(USMCA)电子商务章节内容也几乎一致。此外,CPTPP 条款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尊重各国国内监管目标的理念,更易被缔约国接受,如尊重个人隐私保护、允许对数字产品征收国内税、国家公共安全例外等,有助于解决亚太地区数字治理碎片化、欠缺共识和协调性的问题。

    CPTPP数字贸易规则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在数字贸易范围方面,CPTPP 电子商务章节从贸易对象呈现形式或传输形式角度对数字产品进行了定义,对传统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分类进行模糊处理,在规避数字产品贸易属性争议的同时,弥补了电子商务可适用规则的空白。二是在增强消费者信心方面,CPTPP 电子商务章节明确规定了国内电子交易框架、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线上消费者保护、个人信息保护、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等内容。三是在减少数字贸易壁垒方面,CPTPP明确了免征海关关税、数字产品非歧视性待遇、无纸贸易、电子商务网络的接入和使用原则、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互联网互通费用分摊、禁止计算设施本地化及禁止源代码披露等约束性条款。四是在国际规则与国内监管对接方面,CPTPP 电子商务章节坚持市场开放与合理监管并重。一方面鼓励缔约方开放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市场,允许跨境数据流动;
    另一方面又承认缔约方的合理监管权,认同缔约方为实现合法公共政策目标采取必要措施。

    CPTPP 集中体现了日本数字贸易主张,不仅就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无纸化贸易、数字产品的非歧视待遇、在线消费者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电子商务访问和使用互联网的原则、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等共识较强的问题达成一致,而且明确规定了各缔约方不能对电子传输征收关税这一首要关切,对于跨境数据传输、计算设施位置、源代码等仍存较大争议的问题亦做出了明确规定。CPTPP数字贸易规则与日本政府倡导的DFFT 理念一致,致力于增强消费者对于数字贸易的信心,避免不必要的数字贸易壁垒,最终目标是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形成规则共识,为促进数字贸易发展和经济增长提供良好数字生态环境。此外,考虑到一些成员国的国情,CPTPP将无纸化贸易、电子商务网络接入和使用原则、互联网互通费用分摊、网络安全等一并列入了“应当努力”条款或表达共识的条款,对部分国家履行个别条款约定给予了宽限期。

    CPTPP条款及日本数字贸易主张详见表1。

    表1 CPTPP条款与日本数字贸易主张

    (二)双边协议

    1.日本与欧盟、日本与英国的相关协定

    日欧自贸协定(2019 年)关于数字贸易的规则集中于服务贸易、投资自由化和电子商务章节(第八章),涵盖了CPTPP 数字贸易规则的主要内容,主要区别在于,日欧协定未将数据自由传输作为约束性条款。欧盟GDPR 出台后,日本是首个被欧盟认可数据隐私保护的国家,但受制于GDPR 框架,日本和欧盟约定了三年内重新评估数据自由流动义务纳入条款的必要性(条款8.81)。此外,日欧自贸协定也未提及数据本地化规定,而此前日本在美国退出后的CPTPP 中强化了消除数据本地化的立场,但保留了监管例外和公共安全例外(美墨加贸易协定删除了此例外)。值得注意的是,日欧自贸协定并未体现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显示出日欧双方与美国立场尚存差异。

    日本在2019 年欧盟—日本EPA 的基础上又与欧盟签署了《数字伙伴协定》(DPA,2021 年10 月),共同推动包容性、稳定且以人为本的数字化转型。具体目标是稳定商业预期和合法性,为进行跨境数字交易的消费者营造安全的在线环境,消除不公正的贸易壁垒,防止歧视线上、线下活动。此外,日本和欧盟在5G 和6G 等信息通信领域以及人工智能领域扩大合作,并在半导体行业危机下共同强化供应链,促进行业发展。2022 年10 月,日本与欧盟已同意将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纳入EPA 进行谈判。日本与欧盟在个人隐私保护、减少不必要的跨境数据传输障碍等方面的立场高度一致,预计日本与欧盟将以DFFT 理念为基础,达成以互信为基础的数据跨境流动条款。

    英国脱欧后,日本随即在EPA 的基础上与英国签署了《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2020 年10 月签署)。在数字贸易领域,协定相关条款涉及的范围超出EPA,明确允许两国之间数据自由流动。

    2.日本与美国数字贸易协定

    日本与美国两国经贸、投融资关系密切,在地缘政治关系上合作密切。日本是美国第五大贸易伙伴,美国对日本贸易赤字位居第四位。2020 年,美国投资日本的外商直接投资(FDI)存量约为1320 亿美元,主要集中于金融和保险。日本投资美国的6480亿美元FDI存量中制造业是大头。日本作为美国在印太地区最重要的盟国之一,一直积极支持美国印太数据战略,并借此提升自身在域内的战略地位。

    《日美数字贸易协定》(USJDTA)(2019 年10 月签署)是首个以数字贸易命名的协定,USJDTA 在CPTPP条款的基础上为金融服务开辟了数据传输通道,不仅禁止强制上交源代码、算法、秘钥,而且支持对非敏感政府数据开放电子准入(E-Access)。但与美国主导的TPP、USMCA 相比,USJDTA 强化了对数字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但同时为保障政府执法能力做出了例外规定。此外,USJDTA 将知识产权和广播重新纳入数字产品非歧视性待遇的例外规定,但同时明确缩小广播例外的实施范围。

    中国和日本数字贸易合作需要在当前地缘政治环境下统筹考虑。总体而言,美国、日本和欧盟不仅在电子签名认证、电子交易非歧视性待遇等在WTO促进电子商务便利化方面已取得较大共识的问题上高度一致,在数字产品免征关税、禁止将计算设施本地化和披露源代码作为市场准入条件等尚存争议的问题上也基本一致,三者关于数字贸易规则立场的核心差异在于跨境数据流动与个人隐私保护、公共政策例外等国内监管目标之间的平衡。日本对跨境数据自由传输的追求不如美国激进,在涉及个人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观念与欧盟更趋一致。

    更为重要的是,日本、美国、欧盟的利益和立场并不完全一致,日本既需要与美国、欧盟形成联盟来应对中国在亚太地区的影响力,也可能通过与中国合作来增强与美国、欧盟的谈判筹码。长期以来,日本对中国经济增长和区域影响力扩大高度关注,中国问题一直是日本、美国经济对话的重要议题,在TPP 谈判期间日本就意识到其具有超越经济利益的战略意义①参见谷歌博客(G-Sphere)第15期中访谈日本外务省官员Yo Takab的内容,2017年7月发布。,并有意凭借CPTPP 和DFFT 奠定其在数字贸易和数据规则制定中的主导地位,以影响中国,同时增强自身与美国、欧盟的捆绑。未来,日本一方面可能会加强在数据规则领域与美国的合作,在美国倡导的印太经济框架(IPEF)下帮助美国在印太地区推行数据跨境流动的“美式标准”,把《美日数字贸易协定》中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作为更高水平的贸易谈判的基础性内容,从而牵制中国在CPTPP 与《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上的进展;
    另一方面,由于美国和日本国情差异较大,在数字政策、数字治理立场及监管例外等方面利益并不完全契合,日本可能也期待通过扩大“朋友圈”以争取在双边及区域内获得更大的数字贸易规则制定话语权,平衡美国在汽车制造等核心经贸领域对其施加的压力。

    当前,在亚太地区保持数字贸易的开放对日本的数字化转型及保持产业优势有利,从长计议全球数字治理规则,推动中国和日本合作探索亚太地区数字治理机制形成仍有空间。中国和日本贸易投资往来密切,共同面临人口老龄化、政府和产业数字化转型等问题,在数字贸易方面求同存异,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目前,中国和日本虽然没有政府和贸易协议层面的数字贸易合作,但一些中资企业已经在提升日本中小企业与中国和其他亚洲国家电子商务往来方面做出了努力,并取得良好反响。我国应寻求和提升与日本的数字贸易共识,共同应对数据跨境传输、数字贸易便利化、创新技术和数字税收等数字治理问题,大力发展企业和机构层面合作。

    第一,积极融入多边、区域协定或倡议。一是在积极寻求加入CPTPP 和DEPA 等协议的过程中,完善我国个人隐私保护、消费者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内法规,加强与国际规则的衔接。二是规划和探索我国数据分层管理制度,分析与DFFT 理念下可信数据自由传输的结合点和可行的试点途径,在确保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的前提下增强与日本数据流动框架之间的互操作性。三是从长计议数字治理问题,争取通过技术合作或制度的现代化来解决部分涉及个人隐私、国家安全、经济利益和财税(保护地方税基)等问题。第二,在WTO、APEC、东盟合作圈等国际平台下积极合作,推动形成国家间共识。增强东盟各国在数字基础设施规划和数字经济监管规则等方面的协调性来促进跨国电子商务发展,并提高整个供应链的透明度。第三,鼓励政府、企业、学校等多层次的务实合作,支持我国在日企业发挥更大作用,增强经济捆绑。相关领域可以包括培养数字人才、缩小数字鸿沟、提升中小企业活力和创新力、发挥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增强中日产业链合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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