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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法律视角看直播创业论文4篇

    时间:2023-05-02 20:50:06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篇一:从法律视角看直播创业论文

      

      从法律角度对网络言论自由的思考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给人们的言论自由带来了新型的表达平台,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

      展,宪法所规定的传统领域的言论自由权迅速扩张至网络领域,网络言论自由权在很大程度

      上取代了传统领域的言论自由权。公众可以通过博客、微博、微信、论坛、BBS.QQ、手机短

      信、手机电影、手机微信朋友圈、微信公众平台、Facebook和Twitter等平台发表自己的言

      论、观点和思想。但是,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也是必须的,本文就此谈一些看法。

      一、网络言论自由的概念及特点

      网络言论自由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用之内,公民通过互联网获取、传递各种信息及思想

      的权利。互联网时代给人们的言论自由带来了新型的表达平台,由于互联网自身的特点,使

      得网络言论自由权具有不同于传统言论自由权的特点:即时、方便、匿名、自由、互动、跨地

      域性、言论内容的随意性、多样性等。

      二、网络言论自由存在的问题

      网络言论自由作为一把双刃剑,在提升政治参与质量与效率的同时,也给民主政治的发

      展带来许多消极影响,例如法律监管缺位、网络伦理素养的缺失导致网民权利行使的非理性

      化,网络公共空间无序混乱;网络技术不健全,虚假政治信息、非法言论不能被事前过滤;公

      民网络政治参与不均衡性;公众利用自媒体侵犯他人的著作权、隐私权;甚至有些公众利用互

      联网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

      秩序;还有些公众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肋、、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还有些公众违反国家规左,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

      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三、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现状

      我国宪法规泄,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

      和苴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所以,当网络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使与社会公共利益或英他权

      利相冲突时,必须对其予以法律规制。

      目前,我国有关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法规主要有《宪法》、《民法》、《刑法》、《侵权

      责任法》、《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试听节目管理办法》、《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

      办法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泄》等。

      四、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法律规制的举措

      当网络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使与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权利相冲突时,必须对其予以法律规

      制。但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实行网络实名制问题

      网络言论的匿名性为公民匿需行使自己的政治表达自由权利提供了物质和技术的可能。

      公民可以

      通过网络更充分、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见解和观点,公民可以通过网络对国家机关及

      苴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对不当执法行为进行举报,而不必担心打击报复。所以从

      一左程度上说,网络言论匿需性更有利于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批评、建议权和检举权(公民对

      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岀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

      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

      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实现。但列一方而,网络言论自由的匿划性也带来许多负而影

      响,例如网络道徳流失、网民责任减弱、侵权行为增多等。

      目前只有少数国家实行网络实名制,如韩国。在韩国,要想在网上发言、申请邮箱或注

      册会员,都会事先被要求填写真实姓需、身份证号、住址等详细信息,系统核对无误后,才

      能提供相应的账号。2005年10月,韩国政府发布和修改了《促进信息化基本法》、《信息通

      信基本保护法》等法规,为网络实划制提供了法律依据。2006年底,韩国国会通过了《促进

      使用信息通信网络及信息保护关联法》,规立韩国各主要网站在网民留言之前,必须对留言者

      的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进行记录和验证,否则对网站处以最高3000万韩元罚款,并对引起的纠

      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过,为了保护个人隐私,政府允许网民在通过身份验证后,用网

      名发布信息。此后,在韩国两大门户网站DAUM和NAVER的带动下,韩国35家主要网站陆续

      实施了网络实名制。此前,韩国己要求网民在注册邮箱和聊天室用户划时,必须使用实名,并进行身份证号码验证。

      而绝大多数国家并未实行网络实需制,本人认为,对网络言论自由权利一方而要进行保

      护,期一方而也要进行法律规制,所以应当实行有限的网络实爼制,对于意见领袖,例如社

      会公众人物、政府官员、网络大V等应当实行网络实名制。

      因为意见领袖的言论影响力大,可能会左右网民对于某些问题的看法和态度。

      2、行业自律问题

      网络言论自由权从一定程度上也属于隐私权的范畴,如何保证网民充分有效地行使网络

      言论自由权,对于网络平台的提供者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网站必须保持行业自律。目前我

      国互联网一个最重要的自律组织是2001年成立的中国互联网协会。2002年这一协会发布了

      《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明确规左了加入网站有保守用户信息秘密,不利用用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用户作出的承诺无关的活动等义务。这一自律组织对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保护用户的隐私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建议制左网络伦理道徳和职业行为规范,明确界定

      不道徳网络行为类型,重视网络技术建设,制定反计算机欺诈与滥用制度。

      3.

      增强网民法律意识问题

      近年来发生的香港艳照门事件、车模曽兽、网络大V事件、药家鑫、李某某案件等,让

      我们不得不反思,在网络为我们提供方便和快捷的信息交流和思想表达的同时,又给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带来了困惑。在我国,由于网络门槛低、政府网络监管力度不够、网民的道徳

      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等等,在网上出现了很多侵犯公共利益、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著作权、干扰司法独立等纠纷。所以提髙广大网民的道徳素养、法律素养也势在必行。

      4、加强政府监管问题

      要健全电子政务,构建网上一站式信息获得与反馈机制,建立电子政府专项基金及专门

      的协调机构.简化业务流程,加强政府对网络的监管,净化网络环境。

    篇二:从法律视角看直播创业论文

      

      自媒体时代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制探究

      摘要:随着网络的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了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甚至是最为重要的工具之一,自媒体时代已然来临。在人们利用网络自媒体平台进行发声的同时,“网络暴力”也悄然而生,且对网络环境造成的消极影响愈发严重。本文主要从网络暴力的影响、表现形式出发,着重探讨自媒体时代在法律层面对网络暴力的规制问题。

      关键词:自媒体时代;网络暴力;法律规制

      一、网络暴力的含义

      暴力是一种具有现实性和残忍性的故意行为,表现为追求或者放任被害人受伤、死亡的结果发生。自“网络暴力”这个词诞生以来,就有无数学者对其概念进行过探讨。有人从风险社会理论的角度入手,将其定义为:网络技术风险与网下社会风险经由网络行为主体的交互行动而发生交叠,继而可能致使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受损的一系列网络失范行为。

      笔者从网络暴力主义行为性质的角度出发,认为网络暴力是指网络行为的参与者在虚拟世界的交互行为超过必要限度,乃至从虚拟世界延伸至现实生活中造成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遭受侵害的一系列网络失范现象或行为。

      事实上,网络技术在不断发展,自媒体时代的网络交往形式日新月异,网络暴力的内涵是无法定格的,亦即其无法用一个精准的词或者精确的一句话来定义与描述,但它又确实渗透于网络的每个角落,甚至延伸到现实的大众生活。

      二、网络暴力的表现形式

      从实施方式上看,它主要有言语攻击、形象恶搞、隐私披露、不法宣传、警告威胁等形式。

      (一)言语攻击

      这种形式最直观的是使用具有侮辱性词语的语言,或是施以虚假评论诋毁他人。在自媒体功能日益丰富的驱动下,网民经常在不了解事件真实性的情况时,盲目转发各种文章、扩散不明真相的信息。如今,舆论的威力巨大,很多人在转载文章的同时,打着正义的旗号增加一些带有感情色彩的评论,转载多了,消息就演化成了流言。2015年,四川在微博上直播自杀的网恋分手男青年面对数万围观网友的戏谑性刺激性言语,两次想放弃自杀的主人公还是选择了舍弃生命。事实证明,不知实情对他人妄加评论,发酵过后的漫天言语击足以从心理上垮一个人,甚至是以及如家庭等的集体或者组织。

      (二)形象恶搞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应用软件可以被轻松用来制作搞笑的图片和视频,很多制作者就带着达到取悦自我或其他看客的目的,在应用过程中,丑化他人形象或恶搞他人名誉。尤其是各大网络平台都层出不穷日渐更新的表情包,打着搞笑的名义,肆意损害他人形象,甚至制造各种虚假污秽的图片和视频。比如被登在南阳协和医院的男科广告上周杰的表情包、被处理过的黄晓明裸照以及SOHO中国董事长潘石屹的丑化照片等等,很多公众人物都会不可避免地遭到被恶搞形象。

      (三)隐私披露

      始作俑者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将某个集体的信息或者他人隐私信息随意披露在媒体上,加之侮辱性毁谤性言语,随之而来的往往是人肉搜索及其引发的一系列悲剧。如今,个人信息被曝光在媒体面前已不是难事,人肉搜索给当事人带来的经常是精神和身体上的双重伤害。如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蔡晓青侮辱徐某案,蔡某仅凭怀疑就将徐某视频胡乱配字发入新浪微博,导致被大规模人肉搜索的徐某不堪侮辱而自杀。还有著名的虐猫事件、陈雅污骂汶川人民事件等等,当事人都遭遇到人肉搜索,个人隐私被披露得非常严重。接二连三的惨剧不禁使人在自媒体平台上噤若寒蝉。

      (四)不法宣传

      宣传的内容多为法律所禁止的涉黄涉暴等诸如此类的信息,会给接收者带来很不利的影响。网络的受众群很广,分辨能力较弱的人接触到这些不法内容并受其影响,易被错误引导,从而将错误的观念反映到其行为,无论是模仿或者沉迷其中,对其本身及社会都是一种威胁。尽管国家已经采取很多手段阻止网民接触到这些不法内容,但是仍然有相当一部分存在于各种网络自媒体上,比如一些危险的软件应用或网站等等。

      (五)警告威胁

      网络传播的广泛性使得人们可以通过各种网络渠道将消息传送给他人,警告和威胁类的言语亦不除外;而其虚拟性则往往会将无辜的人置于受到警告威胁时找不到背后操作者的境遇,营造出一种“敌在暗,我在明”的氛围,这很容易引起当事人恐慌和不安,甚至影响到其生活和身心的健康,更有甚者是社会恐慌和秩序紊乱。如今,社会方方面面都在蓬勃发展,财富、物质甚至是虚拟事物分配不平衡现象亦随处可见,由其引发的不平衡心理一触即发,偏激的心理极易导致偏激的行为甚至是极端的行为,来自网络的警告威胁往往都会伴随而生。

      三、网络暴力的产生原因

      在个人层面,个人修养有待提升,法律意识淡薄。如今,我国的教育发展呈向好趋势,但仍然不能避免部分地区由于基础薄弱和资源短缺等各种原因导致教育落后,从而带来人口素质区域性不高的不乐观状况甚至是恶性循环。人文素质修养是人们对法律权利义务把握的基础,更多的法律权利意味着其更多的法律义务。然而在某些地区,公民对生存的追求已经超过了其对法律权利义务正确把握的需要,再者,网民们的年龄的不断降低,他们

      三观不固定,易受外界影响,不经意就打了法律的“擦边球”,在自媒体肆意发表网络言论,往往会造成谁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给别人带来伤害。

      1.社会层面。(1)自媒体的商业化使商家忽视了社会效益。如今,点击率就意味着利益,收视率就意味着经济命脉,“标题党”比比皆是,“水军”层出不穷,自媒体管控者为了凭借流量来赚取利益,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网民发表言论的门槛。(2)自媒体发展不够完善。其网络监管功能未被充分开发。网络科技的发展更多是为了实现自媒体更好地商业化,而网络暴力监管这一功能却不能够带给网络自媒体运营商直接的经济效益,没有收入则不愿意给予投入,因此对自媒体的网络暴力监管一直未能跟得上其所提供的社交服务的发展。

      2.国家层面。规制网络暴力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存在漏洞。一直以来,我国对网络监管的法律规定大多散落在各种其他法律法规中,而近年来,我国已经在逐步制定关于网络管控的法律,如201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但这些法律法规也只是网络暴力法律规制的“冰山一角”,還无法足够应对今天形形色色的网络暴力“刽子手”。

      四、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制途径

      1.将普法教育纳入基础教育教学体系,加强普法宣传。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在思想层面上应当从公民本身的素质修养入手,素质修养则在于教育。纳入教育教学体系是从文化上潜移默化地滋润公民法律心田。随着网民的低龄化,将法律教育纳入基础教育更是刻不容缓。尽管普法宣传一直在进行,但是很多都流于形式,如何使得普法方式多元化、普法内容更加深入人心,值得深入探讨。

      2.加强对网络自媒体运营商的法律监督,奖励机制与惩罚机制并行。自媒体言论门槛的适中,网络暴力监管功能的完善,不仅应当能够得到广大网民的青睐,更应该得到相关部门的支持,激发自媒体运行商家的社会责任感,鼓励其考虑社会效益。在给予其权利的同时,明确其违反义务的惩罚机制,督促其完善自媒体监管功能。

      3.完善规制网络暴力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增加违法犯罪成本。我国应当投入更多的人力,深入研究网络暴力的产生与法律的关系,有针对性和预见性地制定相关网络暴力规制的专门性法律法规,使得法律能够适应不断发展的网络技术,不至于“今朝有法却过时”。再者,如今,网络暴力的形式千变万化,其引发的后果亦无法估量,明确违法惩罚机制,增加违法成本已刻不容缓。

      综上,网络的发展推动了人类的第四次生产革命,自媒体则是网络发展的必然成果,这带给人类的便利无法估算,但是自媒体时代网络暴力所引发的结果也让人痛心疾首。我们要学会辨别真假,谨言慎行。每个主体正确运用法律手段来规制网络暴力,将会很好地净化网络环境,赋予网民们一个安全、轻松的虚拟社交空间。

      【本文系笔者主持的2017年江苏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平台申报项目,立项课题为:《自媒体时代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制探究》,课题编号:201710320091X】

      【参考文献】

      [1]陈秀丽.网络暴力现象内涵及原因分析[J].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0).

      [2]姜方炳."网络暴力":概念、根源及其应对——基于风险社会的分析视角[J].2011年浙江省社会学学会年会论文集,2011(11).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篇三:从法律视角看直播创业论文

      

      法学本科视野下法律教育论文

      一、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改革的必要性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笔者不赞成废除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因为法学是一门应用型学科,其目的在于培养具有法律实践能力的法律专业人才,而不仅仅是培养具有法律意识的守法公民。这就要求法学本科生在毕业之后能够熟练运用法律通过制作各种法律文书的方式来解决现实争议问题。不掌握基本的法律适用方法和文书制作技能就不可能成为合格的法科毕业生和法律人才。毕业论文恰恰能够达到检验学生法律适用方法和文书制作技能的目的。在不废除毕业论文的大前提下,笔者认为,很多高校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选题指导思路和评价机制偏离GJ对本科生或学士学位申请者的要求,需要改革。根据我国《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本科生获得学士学位的条件是:“(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①不要求本科生达到硕士或博士的学术水平,即“对所研究地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②或“做出制造性的成果”③。换言之,本科毕业论文的主要目的在于考察学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而不是学术科研能力。因此,我们不能用见解独到或创新性来衡量一篇本科毕业论文的质量,也不能要求学生去解决一个学术或理论问题。对此,可能有人要问,不具有独到的见解或创新性,不解决学术问题,还能称之为论文吗?当然能,论文包括学术论1文和非学术论文。本科毕业论文就是非学术论文,硕士论文或博士论文就应该是学术论文。就法学论文而言,有法律适用方面的论文,也有立法完善方面的论文。前者主要研究现行法律规范的理解和适用,属于解释论范畴;后者主要研究现行法律规范的弊端和修正,属于立法论范畴。在毕业论文选题时,大多数学生喜欢选择后者,老师也乐见其成。这在以前很正常,因为以前我国的立法空白和漏洞太多,已有立法也往往存在诸多弊端,著文献策实属学者分内之事。但目前,我国各项法律已基本建立,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在此前提下,如果还一味指导学生选择立法论方面的题目,就难免失之于法律规则的理解和适用。更为严峻的是,此类选题侧重于学术研究,偏离本科生的培养目标,还是更多地选择解释论方面的题目为宜,这才是法律学习的基础。在笔者参与的答辩中,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某论文提出的立法建议早已成为生效法律或者对刚刚出台的法律提出修改建议。这都是非常滑稽可笑的事情。在评价机制方面,从毕业论文的写作到答辩,一共有三个环节:指导教师意见、评阅教师意见以及答辩委员会意见。无论任何环节,一般高校都要求对论文的学术性或创新性进行评价。这种评价标准实际上是学术论文的评价标准。用此标准评价本科毕业论文是不适当的,因为本科毕业论文不是学术论文,我国《学位条例》也不要求本科毕业论文具有学术性。笔者在参加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指导、评阅和答辩时,尽量回避对其进行学术性评价,但大多数老师仍然习惯与此,而没有认识1到GJ本科毕业论文的根本要求在于解决现实问题而非学术问题。总之,只要准确理解GJ对本科毕业生或学士学位获得者的要求,我们就可以得出本科毕业论文不必具有学术性而应侧重实践性或应用性的结论。因此,必须改变我国目前针对本科毕业论文的错误做法,恢复其应然功能。

      二、将法律诊所课程作业作为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重要形式

      为了矫正本科毕业论文对学术性的盲目追求以恢复应然功能,本科毕业论文改革势在必行。就法学专业而言,笔者主张实行本科毕业论文形式的多样化,将选修法律诊所课程作为法学本科毕业实践的重要环节,将法律诊所课程的结课作业作为本科毕业论文的重要形式之一。凡是选修法律诊所课程并顺利通过考察的本科学生,即视为通过了本科毕业论文答辩。之所以如此主张,其原因在于法律诊所课程完全具备本科毕业论文的功能和形式。法律诊所,又称诊所式法律教育或临床法律教育,是对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之做法的借鉴,于二十世纪中叶发端于美国法学院,后风靡两大法系,而成为其法学院的主要课程之一。

      2000年之后,被引入ZG法律教育体系,并被全国各大主要法学院所接受,面向高年级本科生或研究生开设。法律诊所课程包括课堂讲授和案件处理两大部分,④其突出特色在于无论是课堂讲授还是案件处理都立足于真实的案例,并且都是在教师指导下学生亲自处理或代理的为弱势群体服务的案例。因此,法律诊所课程与传统法律课程有着根本的区别,它以学生为中心,以1案例为中心,以实践为中心,一改传统课程的以教师和教材为中心的灌输式授课模式。法律诊所的实践性特征决定了该课程的功能不是要求学生学习和掌握法律基础知识,而是运用其已经掌握的法律基础知识去解决真实世界中的真实案例。在对真实案件的处理中,不仅能够反映出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更为重要的是可以锻炼和考察其运用法律基础知识解决现实争议的实践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讲,顺利通过法律诊所课程学习的学生,就达到了本科毕业生或学士学位获得者的水平,满足我国《学位条例》规定的相关要求,依法可以获得本科毕业证和学士学位。因此,该课程在功能上和本科毕业论文是一致的。选修法律诊所课程以后,不再另行完成本科毕业论文,是可以的。从课程指导和考察的角度看,法律诊所课程与本科毕业论文的指导、评阅和答辩也存在相同之处。在法律诊所课程的讲授和指导过程中,我国的法学院一般都配备多名具有律师执业资格和执业经验的专职教师以及从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选聘的富有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士充任兼职指导教师。我所在的内蒙古大学法学院的法律诊所课程即是如此,我们有专职教师三名,都有律师执业资格和经验,在很多课程的讲授中也经常邀请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现身说法,随堂指导。在结课环节,我们要求每一位同学提交一份办案报告,然后三位老师集中会诊,结合日常案件处理或代理情况,给每一位同学一个合适的分数。这与本科毕业论文的答辩委员会模式是类似的。最后,除法律诊所课程的实践性比1较契合GJ对本科毕业论文的要求之外,法律诊所的另一个鲜亮特点是公益性。这种公益性主要体现在法律诊所主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所以,每一个法律诊所都是一个法律援助中心。在开设法律诊所课程之前的20XX年,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就与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联合建立了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开放。开设法律诊所课程之后,法律诊所与援助中心合二为一。因此,法律诊所课程既是一门法学课程,又是一项公益活动,不仅能够锻炼和检验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更能培养和考察其法律职业道德。

      三、完善法律诊所课程以适应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改革

      法律诊所课程的实践性特征和评价机制决定了其与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同质性,也就决定了选修法律诊所课程可以作为完成本科毕业论文的重要形式。因此,建议教育部和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高等院校同意选修法律诊所课程的本科生以法律诊所结课作业作为本科毕业论文。为了适应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这一改革,法律诊所课程本身也要进行相应的完善。首先,提高认识,重视法律诊所课程。法律诊所课程自开设以来,一直都受到广大学生的热烈欢迎。在这里,他们可以接触到真实的案例,可以认识鲜活的人物,可以了解复杂的社会,可以体会到法律的价值,可以感知胜诉的成就。就内蒙古大学法学院而言,每年要求选修法律诊所课程的学生都远远大于该课程的容量(30人)。之所以如此,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很多老师还没有认识到法律诊所课程的重1要性,不情愿参与诊所课程,从而限制了该课程的容量。因此,为了满足学生的需求,也为了适应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改革,广大法学教师应当首先提高认识,积极参与法律诊所课程。其次,推动法律诊所课程的规范化建设。每一个法律诊所就是一个法律援助中心。因此,实现法律诊所的规范化,就应当以法律援助中心的标准建设法律诊所。比如,实行案件登记制度,记录每一个来电、来访的当事人和案件基本情况;完善案件处理机制,为每一个案件配备一个主办学生和指导教师;建立档案治理制度,为每一个结案的案件及时建立档案,载明处理结果;等等。同时,作为一个课程,还应要求主办学生在结案之后及时完成结案报告,梳理案件事实,整理争议焦点,明确法律适用,阐述裁决结果。最后,落实办案经费,为法律诊所的良性运作提供物质保障。法律诊所为当事人提供的是免费的法律服务。但任何法律服务都是需要经费支持的,比如打印复印费、差旅费、办公经费,等等。这就需要GJ、社会和学校的多方支持。据笔者了解,有些高校的法律诊所课程都有福特基金会的专项资金支持,比如ZGRM大学。但更多的院校是从本院的办公经费中挤出来的,大多不足以支持法律诊所的正常运行。因此,建议GJ相关主管部门(教育部、司法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相关政策,为法律诊所课程提供专项教育经费。

      四、结语

      总之,以法律诊所课程作为本科毕业论文的重要形式是可行1的;为了适应这种改革,法律诊所课程也应受到重视、规范和保障。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

    篇四:从法律视角看直播创业论文

      

      经济纵横经济法视角下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防范研究焦海霞?陈丽璞摘要:现如今大学生进行创业已经成为常态,但由于大学生对于社会认知不清晰,对法律常识了解不够深入,对法律知识认知模糊,影响大学生的创业历程,或者直接导致大学生创业失败。本文结合新经济状态下大学生创业经常出现的法律风险、创业时极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大学生创业时应防范的法律危险进行分析,从而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有用的指导。关键词:新经济视角;创业就业;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大学生创新创业现象已经成为了经济新常态下的一种现象,为了解决就业问题,大学生进行创业成为社会经济发展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一些大学生在创新创业过程当中,往往对于相关法律风险缺乏足够的认识,这样就会导致自身合法权益或者应得利益受损。所以,怎样去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法律风险意识及素养,使其在创新创业的过程中及时地对相关法律风险加以识别与防范,这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对人才要求越来越严格。目前大学生的就业趋势趋于严峻化,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在毕业之后去选择自主创业,以此来求得自身的高质量发展。尽管各级政府在大学生创业项目上都给予大力地支持和鼓励,但大学生在其实际的创业过程当中缺乏法律知识和社会工作经验,导致他们在创业过程中遇到很多障碍,可能会遇到很大的风险,阻碍大学生在创业成效上的提高,同样也不利于大学生在社会上的自我完善与发展。大学生创业过程当中,必须要事前考虑到可能出现的一些法律风险,并预先准备一些应对方案,这样才能有效防范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在保证提高大学生创业可能性的基础上,有效地保证大学生创业进程顺利地进行。1?大学生创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一些创业的大学生基本都是刚出校园,对于各类的创业经验及社会常识有着明显的不足,希望在创业过程中初露头角,有着很高的创业热情,但对于实际经营活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考虑较少,因此在创业经营模式、经营规模、经营情况等方面会可能出现一些偏差。现在的大部分大学生都缺乏创业经验,通常他们就会去借鉴其他人的知识产权,殊不知在这其中就可能遇到如下的很大风险:①大学生在面临选择创业模式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一些法律风险,在进行产品介绍的时候可能会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剽窃,侵犯到他人的权益问题。所以,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首先要关注了解一些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比如在创业期间要签订合同的时候,就应该按照《合同法》来签订,这样就能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此外,要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来创业就业,为了防止出现侵权触犯法律法规的现象,避免给专业人员带来较大的伤害,需要认真地精读《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权法》等;②为防止出现租赁违法的情况出现,在大学生创业的过程中需要租赁店铺或者公司的办公场地的时候,要在《合同法》的前提下进行。避免大学生在后期的创业过程中,因租赁违法导致发生一系列问题,从而触犯法律,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就会严重影响到大学生的创业过程;③在大学生创业过程中,会出现一些常见的法律风险,在大学生创业初期,社会经验明显不足,在申请公司营业执照或者公司商标注册的时候可能就会让一些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帮助大学生创业的理由来危害社会的利益。这样的最终结果可能导致大学生创业过程受阻,而且还可能会面临法律的严惩。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不太常见的创业风险,比如债务风险就可能会隐藏在大学生创业或其他过程当中,这样的风险会对大学生的创业进程造成不利的影响,大学生要对此重视并及时解决,为提高创业成效作铺垫。2?新经济视角下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防范的策略2.1?提升认知,避免产权纠纷这些年来,大学生的创新创业人数不断地增长,提高大学生就业和创业能力已经成为了目前教育的发展趋势之一。基于此,大学生在毕业前高校应该定期给学生普及创新创业的相关知识,有效地避免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发生的产权纠纷,减少大学生在创业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大学生在创业初期缺乏相应的经验,当面向社会市场竞争的时候,极易因为对自身的认知不足做出一些违法行为,比如剽窃了他人的产权。这样不仅会造成违法行为还会对大学生的创业造成影响。所以,提高大学生对经济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的认知迫在眉睫,高校进行教育时,需要让大学生们认识到在创业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法律风险问题,在提高大学生创业法律认知的同时,避免因为选择问题而引起的纠纷,避免相关的法律风险。原则上讲大学生在创新创业的时候对于法律风险的认知需要依靠自身来完成。理由如下,创新创业过程中法律风险在各大商业竞争活动之中普遍存在,很多大学生在创新创业的时候缺乏精力评估商业活动中的相关法律风险,缺乏专业的部门来解决遇到的法律风险。需要大学生从以下两方面提高自身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一,持续提高自身的法律风险意识,经营决策前先考虑法律的问题。第二,提高自身面对法律风险的防范能力,在面临法律问题的时候做到有能力防范和化解,保证自身的安全。2.2?选择组织形式,完善创业制度由于大学生没有相应的创业经验,在进行创业的过程中,可能在选取组织形式的时候会有一定的偏差,这样就会为以后的创业留下一定的法律风险隐患。为了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质量,大学生在创新创业过程中,一定要考察和实践多种组织形式,选择较好的组织形式,在较完善的规章制度引领下进行。比如大学生在创业前的时候可以去一些实习基地进行学习,提高自身能力,为将来开始创业打下坚实的基础。高校应通过培训基地来进一步提高大学生自身面对法律防范的意识。同时,学校和政府应该共同开办一些创业法律法规的活动以此来规划大学生创新创业的组织形式。在大学生开展创新创业的时候引导大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培训,让大学生在创新创业的同时选择一个好的组织形式,多了解一些创新创业法律法规,这样可以减少创业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风险。2.3?注重签订合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大学生创业过程中常出现一些问题,由于大学生刚出校园没有社会经验,在和他人签署协议时往往以口头的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来进行,这种形式的签订是不具有法律效应的大学生在初期创业一定要注意合同的制定以及签订,对合同的内容仔细地观看和判断,确保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可以保证甲乙双方的共同意愿,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从而为后续创新创业过程顺利进行提供良好的保障。另外,大学生在合同的签署方面上,要更加关注到自身项目创业的特点,加强对于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的防控,为了维护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利益,需要仔细考虑合同签署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和合同上漏洞,尽量避免因为合同漏洞问题被不法分子利用,造成没有必要的经济纠纷。2.4?加大惩处力度,规避法律风险法治的力量可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而法治又依赖于国家的权利部门。这些权利机关又包括了政府部门、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公安局等。大学生在初期创新创业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相关的问题,当面临的法律风险较高时,大学生可以主动向这些国家权利机关寻求帮助,在这些?(下转第20页)产?城5数字应用效管理、提供数据分析与支持等工作。但是企业中许多管理层及财务工作者仍保持传统观念,认为财务工作依旧是单一进行传统业务。首先,财务人员自身应打破传统财务思维的枷锁,目光长远看清未来形势。虽然这于财务人员而言是一种新的挑战,但是转型的成功可使自身的职业专业性产生质的飞跃,财务人员可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提高自身参与决策的积极性,合理大胆提出建议,积极提出建设性想法,统筹兼顾所有信息资源、将财务分析渗透到每一环节,提升自身的风险管控意识,通过资金管控、财务信息化、内部控制制度等财务管理体系建设,提高自身专业素养和个人素质,进而从传统思维转变至互联网思维,而传统财务管理职能则较以往可以获得更多更深的财务信息及非财务(业务)信息,并要求脱离出原来的基于财务报表的分析。企业管理层也应抛弃传统观念,积极鼓励财务人员根据所掌握信息合理规范地进行对企业的规划及决策,并进行资源共享,全方位参与到讨论中来,提高财务人员的管理技能。4.2?加强财务体系建设如上文所述,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存在着必然联系。在企业经济管理系统的长期发展下,财务会计体系已建立的较为完善,由于管理会计近几年兴起,运行模式没有得到系统性的完善建设。并且当前西方国家都有较为健全的管理会计师部门,在提高财务人员社会地位的同时也推动着管理会计的发展,建立完善的管理会计体系有利于我国企业及我国会计部门走向国际化,与国际接轨。完善财务体系的建设,可以使财务人员在进行财务核算及制作报表时,逐渐培养出分析处理信息的能力,弥补财务会计在管理中的缺口,促进财务人员渗透到企业的决策管理中来,为企业发展起到自身的指向性作用,强化内部协作,并对企业内部进行约束和管理。4.3?提升企业财务信息化为结合时代背景进行财务会计的转型,不仅要达到上述两点的要求,企业还需与时俱进,及时把握当前形势,根据自身情况,预计未来发展需求,将财务管理工作与信息化结合。企业可采购高端信息化设备,为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铺垫基石,推动财务管理模式的进行,并依靠数字化技术建立一个完善的、可容纳海量信息的财务管理信息化系统,为企业发展提供智能化支撑,提升其财务管理流程的效率、发挥了财务管理的职能,(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陕西西安710000)将企业各部门及各流程环节与财务管理部门相联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有助于企业最大限度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财务管理部门全面深入地渗透到其他部门,保证企业财务信息在第一时间内得到准确的分析规划,便于财务管理部门及时提供合理科学的决策。4.4?培养新时代高端复合型人才为满足当前数字化变革的必然要求,企业需培养符合条件的高端复合型人才,此类财务人员首要一点是具备扎实的相关专业知识,其次还需精通IT、互联网、云计算、通信技术及数据分析处理等知识。财务人员应对当前形势变化保持开放性态度,顺应时代潮流并欣然接受此局面。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会计和财务领导者都应是“以数据为中心”综合技能为一身的复合型人才,需要熟知财务与会计的相关逻辑,了解大数据的分析及处理机制,熟悉互联网云平台信息技术的利用、具有长远的视野。企业可对外引进相关人才,对内大力宣传培养复合型人才的重要性,为财务人员提供相关教材资料,聘请相应教师开展系统性的培训及讲座,鼓励财务人员参与各种交流会,为财务人员提供外出学习的机会,并开启相关实践教学模式,采取奖励制度,鼓励各财务人员积极参与专业性考试、提升自我,参与管理会计师资质考试并积极学习互联网相关知识,满足当前时代对大数据会计人才的广泛需求。结语财务会计的转型是当前时代的必由之路,财务从业人员必须清晰认识到信息飞速发展为自身带来的巨大冲击及压力。财会人员应当认清当前大数据发展形势,把目光投向长远的未来,改变自身传统思维方式,提升专业知识的同时也提升自己的职业判断力及管理知识,而企业则需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及程序,实现精细化管理,满足今后的发展需求,提升市场竞争力。参考文献:[1]谭竣.新技术正在改变财务管理的未来[N].中国会计报,2018-9-21.[2]王玉柱.数字经济重塑全球经济格局——政策竞赛和规模经济驱动下的分化与整合[J].国际展望,2018,(4):60-79,154-155.(上接第5页)国家机关的官网、微信公众号进行询问,或者到他们办公的地方进行咨询,或者可以到侦查部门进行报案处理等。这些国家的权利机关的主要职责就是执法和司法,他们都是国家的代言人,他们的一些意见是最为正确的。大学生创业过程中如果可能面临法律风险,一定要依靠权利机关的力量。为尽量避免大学生创业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政府应该深化经济法的一些相关内容,并且把经济法细化,与大学生创业项目更为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加大对于大学生创业过程可能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帮助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规避更多的法律风险,增强对大学生创业的保护。为保护大学生创业的安全,政府部门应适当地开展一些监察活动以此来保障大学生创业的安全,通过实时监督,能够有效地排查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在大学生创新项目的活动中,政府应该尽可能地帮助大学生规避开创业带来的法律风险,发挥出保障大学生创业项目保护伞的作用。靠学校给大学生们开展创新创业课程,还要依靠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二者的结合可以促使学生积累社会经验,尽量地规避开大学生创业所带来的各种风险,推动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的顺利开展。作者简介:焦海霞(1992.05-),女,汉族,籍贯:河南省郑州市,本科,助教,研究方向:法学结语现如今国家经济高速发展,在这个大背景下,大学生创新创业成为了目前社会发展的一种趋势。怎样规避大学生创业法律带来的风险,不仅仅要参考文献:[1]李玥.大学生创新创业生态系统研究[D].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2019.[2]王赛芝.刍议大学生创业的法律风险及防范[J].经济研究导刊,2011,(3).[3]李进付.大学生创业的法律风险防控及法治保障[J].思想理论教育,2017,(6)[4]张成杰,赵阳.经济法基本概念的思考[J].新学术,2008,(3)[5]孙媛媛王明文.大学生创业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J].白城师范学院学报,2016,,(9).(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20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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