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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取向 [坚持分配制度改革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时间:2019-02-04 05:42:10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摘 要] 社会财富利益分配是一个现实问题,也是一个哲学问题。利益分配矛盾的解决具有历史性,我们主张建立一个以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为基础,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努力提高公平、公正、合理度的,处理好效率与公平关系的,且有合理监督和保障机制相匹配的动态分配制度,为建立和谐社会做出最基本的保证,这也是解决当前我国贫富差距日趋扩大、由此引发各种社会矛盾冲突的重要途径。
      因此,论者认为:以共同富裕为最终奋斗目标,努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我国分配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
      
      一、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应该更加关注社会公平正义
      首先,这是社会基本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从我国分配制度改革的历程可以看出,在分配制度中关于效率和公平的选择是根据生产力水平的发展变化为依据的。在改革开放初期,为打破平均主义的分配观念,实行按劳分配,强调利益激励作用,调动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1992年国家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发展市场经济为中心,分配制度改革相应地就要就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强调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确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进入21世纪后,改革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果,参与改革的主体是全体人民,各尽所能,都做出了各自应有的贡献,有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还付出了巨大的牺牲,尤其是广大农民。农业、农村长期对工业和城市发展的支持,牺牲了巨大利益,但是改革发展的成果却没能公平分配,而是少数人占据了社会的极大份额的财富,社会要求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呼声越来越高,现有分配制度下的社会公平正义已经无法让人们满意,由贫富差距过于悬殊带来的一系列社会矛盾冲突,成为制约经济社会持续、和谐发展的重要因素。国家从2002年十六大开始强调收入分配的公平正义,逐渐放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指导思想,转向“更加注重公平”,这表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将进入新的历史阶段。现实生活中要求分配制度改革更多关注社会公平、正义,其实也是生产关系要不断变革以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基本规律的表现。因此,分配制度改革要更多地关注社会公平正义是客观规律的必然要求,不可违背。
      其次,社会的公平正义是社会发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人们的共同价值观念,是每个人实现自己基本权利的前提和保障。如果社会公平正义荡然无存,社会必定是混乱无序的,人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也是永恒的。我们可以从围绕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论的倾斜原理”的争论中得出这样的结论。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把公平和正义视为同等概念,公平即正义,正义即公平,公平正义的核心是社会财富分配的公平。罗尔斯以强调人的自由权利(生存权、发展权、追求幸福权等)的至上性为前提,要求社会在分配财富时,要利用政策杠杆向社会弱势群体倾斜,即分配正义论的倾斜原理。罗尔斯的理由是,每个人都平等地拥有自由和权利,自由和权利是至高无上的,而自由和权利的实现需要基本的物资财富做为前提条件,如果一个人得不到最基本的维持生存的物资财富,他的自由、权力、人格尊严无从谈起,求生的本能使他无法顾及自己的人格尊严和社会的伦理道德规范,甚至法律,这又将造成社会的混乱无序。尤其是天生残疾或无劳动能力的人,更需要分配倾斜,需要社会保障,维持他们的基本生活。
      但是罗尔斯分配正义论的倾斜原理的根据是否合理?遭到哈耶克的严重质疑,他认为“倾斜原理”违背了天赋人权,是对私有财产的侵犯,是穷人对富人的剥夺,是不公平的。也违背了罗尔斯的强调人的基本权利的无上性。国家对经济的干涉可能会导致国家权力膨胀,走向集权专制。
      诺齐克提出了“补偿原理”反驳了哈耶克的指责,并维护和完善了罗尔斯的“倾斜原理”。他指出:社会财富分配问题与资源有密切关系。人生而平等,每个人都对社会公共资源拥有平等的权力。问题是资源是稀缺的,有限的资源适合于最适合的人去开发、利用,创造社会财富,结果就必然导致不适合利用资源的人的这方面权利的丧失。换句话说,一些人由于种种原因把本属于自己的权力不得已而让渡出去了,但让渡不能是无偿的,需要相应的补偿。弱势群体在使用社会资源上处于劣势,但对社会资源的拥有权是至上的、平等的,理应得到因出让对社会公共资源的所有权的补偿。这就是倾斜原理的合法性。
      这些讨论虽然是在“天赋人权“的理念下进行的,但是,为倡导社会的公平正义却有一定的合理性。如若不然,社会不顾公平正义,而只顾经济效率,竞争的必然结果是优胜劣汰,带给社会的是贫富两极分化,既不符合出于人之本性的关怀,又不利于经济效率的持续提高,甚至破坏社会再生产的基本条件。
      再者,这也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马克思主义物质利益哲学思想认为,公平正义是具体历史的,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公平正义观,代表着各自的阶级利益。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了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是为了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要求更加注重社会财富分配的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符合人们的意愿、顺应社会发展规律的。
      二、构建和谐的分配制度
      和谐的分配制度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前提之一。针对我国现阶段分配领域存在贫富差距过于悬殊,出现两极分化的突出矛盾,以及成因的复杂性,我们主张建立一个以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为基础,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努力提高公平、公正、合理度的,处理好效率与公平关系的,且有合理监督和保障机制相匹配的动态分配制度。
      首先,社会及政府要提高认识,解放思想,要意识到强调分配的公平正义的重要性、必然性和紧迫性。我国目前的贫富差距问题已经到了必须解决的关键时刻,已经成为经济社会持续和谐发展的巨大障碍。温家宝总理曾忧虑地指出:“搞得好,经济社会继续向前发展,顺利实现工业化、现代化;另一种是搞得不好,往往出现贫富悬殊、失业人口增多、城乡和地区差距拉大、社会矛盾加剧、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导致经济社会发展长期徘徊不前,甚至出现社会动荡和倒退”
      第二,加强和完善各项法律法规的建设,为促进分配制度改革的科学、合理、公正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坚决惩治腐败,打击各种违法乱纪,取缔各种非法收入和特权行为绝不能手软。打破行政垄断和其他各种垄断,努力营造一个公平和谐的市场竞争环境,保证竞争的起点和过程公平,促进市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第三,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尽快改变社会保障体系的“城乡二元结构”,提高全社会的社会保障水平。市场经济发展有其自身不可克服的制约因素,单纯地追求经济效率,有损社会公平正义,将会影响经济效率的持续提高,所以要把加快建设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解决分配制度改革中的重要任务来抓。通过健全合理税制,加大对落后地区、三农的转移支付和城乡生活困难群体帮扶,特别要注重改善弱势群体的生存和发展状况,加强在全社会范围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思想意识的宣传,让弱势群体意识到自己有权利分享社会发展成果,让强势群体意识到自己有义务促进社会财富分配的公平正义,统一思想,形成合力,化解各种利益矛盾,以便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三、以共同富裕为最终奋斗目标,努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马克思主义利益理论的哲学思想告诉我们,利益是重要的历史唯物主义范畴,物质利益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人们追求物质利益是社会发展的直接动力,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在所有社会关系中居于决定地位。任何社会的进步发展必须以不断满足人们的物质利益要求为前提条件。
      邓小平“共同富裕”的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利益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它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深化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认识,为尽快改变我国贫穷落后的面貌、追寻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之共同富裕的目标,找到了一条科学的思维路径,深刻论述了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是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取向,它内涵着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和终级奋斗目标。
      其一、共同富裕是人类始终如一的价值追求。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著中我们可以看出共同富裕明显区别于西方国家的“福利制度”,它不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手段,而是人类社会追求的终极目标。资本主义国家的“福利制度”是资产阶级统治的一种权宜之计。人类有史以来,有不少思想家都以“大同社会”、“共同富裕”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终极理想孜孜以求,由于历史的局限,他们在实现共同富裕的道路上找不到合理的方法,对共同富裕的理解留于空想、失于盲目。马克思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出发,唯物辨证地分析了共同富裕,认为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社会财富的不断积累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基础,逐渐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合理途径,彰显社会公平正义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本质要求。
      其二、共同富裕不是人类社会追求的一个一成不变的端点,而是以生产力发展水平为基础的一种具有运动性的价值追求。任何时候的共同富裕都是一定生产力水平基础上的分配和消费,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共同富裕的标准也会不断地提高,但这需要长期艰苦奋斗。正如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中强调的“我们现在达到的小康社会是低水平的小康,……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需要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
      其三、共同富裕以承认收入分配差异的现实客观性、消除两极分化为基本内涵。共同富裕绝不是同等程度的富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机制发挥作用客观上会导致收入分配的两极分化,在现有的生产力水平及经济条件下,对物质利益的追求是人们进行生产活动的直接动力,人们之间的利益矛盾还客观存在。如果把共同富裕理解为以“财富均等,同等富裕”为特征的平均主义在理论上是不合理、在实践上是不公平的、是有害的。因为平均主义的分配会直接损害那些勤劳智慧的人的利益和感情,挫伤他们劳动、创造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对那些懒惰或是知识技能、劳动素质相对较低的人来说,则不利于他们改变懒散习性,提高劳动技能素质,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样也不利于生产率的提高和经济社会的发展。
      总之,共同富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共同价值取向,体现着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它与生产力水平的联系是具体的、历史的,是一定生产力水平上的,以承认人们之间收入有一定的合理差距为前提的,而绝非是不尊重经济发展规律的平均主义。
      面对我国现阶段分配领域存在的贫富差距过于悬殊,出现两极分化的趋势,党和政府从2002年以来,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坚持科学发展观,强调收入分配的公平、正义,积极主动、富有成效地改善民生。在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指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公平和效率的关系,再分配更加关注公平。”这已说明国家在处理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关系上,已经上升到一个新的层次,把二者统一起来,发挥二者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相互促进作用。注重社会公平正义,更好地发展生产力,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为解决贫富差距过于悬殊,不断改善民生,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冲突,营造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创造物质条件;另一方面,一个能在最大程度上满足人们的需求,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的需求,处处彰显公平、正义、和谐的社会环境,必定能在最大程度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为避免解决分配领域突出矛盾的狭隘视线,从根本上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冲突打下基础,实现分配制度改革与和谐社会建设相得益彰,只有坚持以共同富裕为最终奋斗目标,努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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