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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投资报电子版 金融论文电子版

    时间:2018-07-03 17:29:03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已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金融体系已成为市场经济的动脉,是市场配置资源的主要渠道。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金融论文电子版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金融论文电子版

      金融论文电子版篇1

      浅议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摘 要: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其实是维持市场竞争公平和有序化的两个方面,但是又有所交叉。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中,为了促进市场经济运转的有序性、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促进社会资金的合理流动和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必须将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有机结合起来,让它们从不同的方面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管理,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会计准则;金融监管;关系

      20世纪80年代发生的美国储贷危机,90年代爆发的巴林银行倒闭案、亚洲金融危机,以及2007年以来爆发的美国次贷危机,一次又一次地对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提出了挑战。这些危机事件的爆发,使会计准则制定者和金融监管者不断寻求能够有效发现和防范金融风险的方法。会计准则制定者通过不断完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来提高信息的透明度。金融监管者则通过不断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和监管方法以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关系,会计准则对于金融监管的影响已经成为普遍关注的问题。

      一、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的概述

      会计准则是规范会计账目核算、会计报告的一套文件,它的目的在于把会计处理建立在公允、合理的基础之上,并使不同时期、不同主体之间的会计结果的比较成为可能。按其使用单位的经营性质,会计准则可分为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包含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会计准则》,标志着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施行,并逐步扩大实施范围。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实现了新旧转换和平稳实施。在准则实施过程中,提出了一些需要进一步解释和明确的问题,有些章节希望再补充些实例。与此同时,2007年12月6日,内地和香港签署了两地会计准则等效的联合声明,根据两地准则等效磋商和谈判的结果,有些内容需要通过《讲解》的修订进行必要的补充。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综观世界各国,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管制。金融监督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

      二、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两个方面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两者是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关系。二者的区别是:

      (1)目标不同。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会计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我国会计准则中关于会计目标的表述,是受托经济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的有效统一,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是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安全与稳定。尽管金融监管也考虑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但这与会计准则的目标并不一致。如果投资者与存款人利益发生冲突时,金融监管着重考虑存款人的利益。

      (2)公允价值运用的不同。在会计准则目标和金融监管目标一致的情况下,尽管公允价值能够反映企业资产的真实价值,但是却由于其顺周期效应,不利于金融监管。在经济繁荣时期,公允价值未实现收益的确认,使得银行利润过快增长,从而助长了信用过度扩张,为经济衰退留下了隐患。在经济衰退期,资产公允价值的下降导致减值损失的增加,使得银行利润和资本过度减少,从而进一步限制了银行信贷规模。

      (3)资本确认的不同。从会计的角度来看,资本主要是为了盈利而投入的,包括股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4个部分,是资产减去负债后的净权益。对于银行资本而言,只要能够吸收损失,均可称之为资本。巴塞尔资本协议规定银行资本包括三级:一级资本即核心资本,包括股本(普通股和永久非累积优先股)与从税后保留利润中提取的公开储备;二级资本即附属资本,包括未公开储备、资产重估储备、一般准备金或一般呆账准备金、混合性资本工具和次级长期债务;三级资本包括最初发行期限2年以上的次级债券。

      二者的联系:

      (1)会计准则是金融监管的重要基础。在金融监管中,无论是证券监管还是银行监管,监管部门都离不开必要的信息。而财务会计信息作为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构成了监管部门进行金融监管的重要信息。会计准则通过规范这些信息,为金融监管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以银行监管为例,在对银行的流动性进行分析时,银行存贷款比例、流动性比例的计算,均来自于资产负债表信息,在盈利性分析中,营业利润分析利差分析等指标的计算,也来自利润表有关信息。在着名的骆驼(CAMEL)评级制度中,5项指标中的4项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盈利水平和流动性等数据,都来自财务会计信息。

      (2)会计准则是金融监管的工具之一。会计准则是金融监管的一种工具,比如说会计准则有对金融资产减值方面的相关规定,对于企业金融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和计提都有着详细的规定,那么企业在会计准则的要求下做好金融资产的减值计提,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大量的减值准备,以抵御在经济衰退时资产价值降低带来的损失,缓解金融风险。

      (3)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具有相似性。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虽然有着不同的目标,有着不同的监管层次和内容,但是这两者之间还是有许多相似之处。首先,它们产生的背景是相同的,市场经济的盲目性带来的市场混乱,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正常运作,就需要对市场上的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管,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就应运而生了。其次,二者都有着政府管制的强制性,这两者是以一定的法律规范而存在的,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规范,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再次,它们的最终目的是相似的,虽然说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的目的各不相同,但是它们的最终目的都是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促进社会资金的合理流动。

      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是相辅相成的,是市场经济健康运作的重要工具,将这两者结合起来可以促进金融市场发展得越来越快,并且能够快速的发现金融风险,并采取一定的措施防范金融风险。

      三、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的协调发展

      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之间存在的统一性决定了两者是可以协调的。首先,会计准则相关金融监管问题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会计准则仍然存在不完善之处,为提高会计准则质量,应通过完善会计准则概念框架、强化会计准则社会目标的指导作用来实现;在具体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会计准则制定者应该充分考虑会计准则可能产生的金融监管问题。其次,由于会计准则不是万能的,因此,金融监管者在借助会计准则加强金融监管、对会计准则提出更高要求的同时,也要不断根据金融创新的发展及时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和监管手段,只有两者共同努力才能实现金融长期稳定。

      (一)针对企业会计准则完善金融监管标准

      企业会计准则赋予会计人员更多的自主选择权,公允价值会计的运用,更是增加了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次贷危机爆发后,为进一步加强公允价值的监管,巴塞尔委员会于2008年11月发布了《评估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规定为防止金融机构利用公允价值等进行利润操纵,监管部门应采取措施限制公允价值计量的范围,明晰监管标准,对公允价值估值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只有公允价值确实能够可靠计量的条件下,才可以采用。

      (二)对于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可以根据现有的五级方式来核查是否足额

      除了按照现有的监管办法核查以外,还可以由监管部门出台新的监管标准,提取动态减值准备。该动态减值准备可以在税后一般风险准备金的基础上,由固定比例改为动态比例,监管部门可根据逆周期的原理,规定浮动的计提比例。

      (三)强化会计准则制定与金融监管的合作

      根据共同治理理论,公司不仅要为股东服务,而且要为利益相关者如客户、供应商、政府部门等服务。金融机构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也应当为金融监管服务。而财务信息的提供方式,取决于会计准则的规定。因此,会计准则在制定和修改的时候,应该考虑到金融监管的需要,例如,在附注中披露监管所需的必要信息,以便监管部门使用。此外,金融监管也可以参与到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中,通过影响会计准则的制定,共同发挥会计准则的监管功能。

      结语

      总之,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既有高度的内在统一性又有着很明显的区别,将这两者结合起来,协调发展的同时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金融论文电子版篇2

      浅议中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一、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目前,互联网金融尚无统一、明确的定义,但作为一种金融创新路径,已经快速演变为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马云(2013)认为,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业务的行为称为互联网金融,而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开展的业务称为互联网金融。林采宜(2013)认为,互联网金融只是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和获取方式发生改变,是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在互联网上的延伸,而非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第三种融资模式。

      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指以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被用户熟悉接受后,自然而然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在市场有效的理想情景下,市场参与者是理性的,个体自利行为使得“看不见的手”自动实现市场均衡,均衡的市场价格全面和正确地反映了所有信息。此时,金融监管应采取自由放任理念,关键目标是排除造成市场非有效的因素,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少监管或不监管。但互联网金融在达到这个理想情景之前,仍会存在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等大量非有效因素,使得自由放任监管理念不适用。第一,互联网金融中,个体行为可能非理性。[1]比如,在P2P网络贷款中,投资者购买的实际是针对借款者个人的信用贷款。即使P2P 平台能准确揭示借款者信用风险,个人信用贷款仍属于高风险投资。第二,互联网金融创新可能存在重大缺陷。在我国部分 P2P 平台中,客户资金与平台资金没有有效隔离,出现了若干平台负责人卷款“跑路”事件。第三,互联网金融消费中可能存在欺诈和非理性行为。比如,在金融产品的网络销售中,部分产品除了笼统披露预期收益率外,很少向投资者说明该收益率通过何种策略取得、有什么风险等。

      因此,对互联网金融,不能因为发展不成熟就采取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应该在实现良好的监管前提下促进其发展,鼓励其创新。

      三、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一)互联网金融的功能监管

      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和法律合规风险等都会存在。因此,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功能监管主要是针对风险的监管,其中以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两种监管方式为主。

      1.审慎监管

      现在,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从事了信用中介活动,比如在P2P网络贷款中,一些P2P 平台直接介入借贷链条,这类互联网金融机构就会产生信用风险的外部性,它们如果破产,不仅会使相关债权人、交易对手的利益受损,也会使具有类似业务或风险的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债权人、交易对手怀疑自己机构的清偿能力。[2]在P2P 网络贷款中对信用风险的外部性,可以采用风险储备池的方法,将部分平台划拨部分收入到风险储备池,用于保障投资者的本金。风险储备池在功能和经济内涵上与银行资产损失准备金、资本相当。

      同时,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了流动性或期限转换。这类互联网金融机构就会产生流动性风险的外部性,它们如果遭受流动性危机,不仅会影响债权人、交易对手的流动性,也会使具有类似业务或风险的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债权人、交易对手怀疑自己机构的流动性状况。对流动性风险的外部性监管,可以参考《巴塞尔协议Ⅲ》引入的两个流动性监管指标――流动性覆盖比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按照类似监管逻辑,对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的“第三方支付 + 货币市场基金” 合作产品,应该通过压力测试估算投资者在大型购物季、货币市场大幅波动等情景下的赎回金额,并据此对货币市场基金的头寸分布进行限制,确保有足够比例的高流动性头寸。[3]

      2.行为监管

      行为监管,包括对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互联网金融机构以及相关参与者行为的监管,主要目的是使互联网金融交易更安全、公平和有效。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股东、管理者的监管。[4]一方面,在准入审查时,排除不审慎、不诚实或有不良记录的股东和管理者;另一方面,在持续经营阶段,严格控制股东、管理者与互联网金融机构之间的关联交易,防止他们通过资产占用等方式损害互联网金融机构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第二,对互联网金融有关资金及证券的托管、交易和清算系统的监管。一方面,提高互联网金融交易效率,控制操作风险;另一方面,平台型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资金与客户资金之间要有效隔离。[5]第三,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并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IT 基础设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二)互联网金融的机构监管

      互联网金融的机构监管的前提是,可以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分类,并且同类机构从事类似业务,产生类似风险,因此适用于类似监管。

      1.对金融互联网化、基于大数据的网络贷款的监管

      首先,在金融互联网化方面,网络银行、手机银行、网络证券公司和网络金融交易平台等主要体现互联网对银行、证券公司和交易所等物理网点和人工服务的替代。基于大数据的网络贷款,不管是以银行为载体,还是以小贷公司为载体,主要是改进贷款评估中的信息处理环节。与传统金融中介和市场相比,这些互联网金融机构在金融功能和风险特征上没有本质差异,所以针对传统金融中介和市场的监管框架和措施都适用,但需要加强对信息科技风险的监管。[6]

      2.对移动支付与第三方支付的监管

      对移动支付和第三方支付,我国已经建立起一定的监管框架,包括《反洗钱法》、《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此外,对以余额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货币市场基金”合作产品,鉴于可能的流动性风险,首先,要求这类产品如实向投资者揭示风险,避免投资者形成货币市场基金永不亏损的错误预期。其次,要求这类产品满足平均期限、评级和投资集中度等方面的限制条件,确保有充足的流动性储备来应付压力情景下投资者的大额赎回。

      3.对P2P网络贷款的监管

      第一,准入监管。要对P2P平台的经营条件、股东、董监事和管理层设定基本的准入标准。要建立“谁批设机构,谁负责风险”处置的机制。

      第二,运营监管。P2P平台仅从事金融信息服务,在投资者和借款者之间建立直接对应的借贷关系,不能直接参与借贷活动。P2P平台如果通过风险储备池等方式承担了贷款的信用风险,必须符合与银行资产损失准备金、资本相当的审慎标准。

      第三,信息监管。P2P平台必须完整、真实地保存客户和借贷交易信息,以备事后追责,并且不能利用客户信息从事超出法律许可或未经客户授权的活动。P2P平台要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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