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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兼顾成员的不同需求 [死刑存废必须兼顾本土文化和法治需求]

    时间:2019-01-28 17:42:32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最近几年,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法学精英与网民各执一词,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旁观一场又一场被法治公共事件引发的讨论,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居于现实立场,法学精英立足普世价值和国际司法改革大趋势,网民依据本土文化和社情民意,所言不无道理,亦无不有偏颇之处。综合考虑法理、文化、现实、民意等诸多因素,笔者认为,目前,死刑不可太多,不可全废,应兼顾本土文化背景和法治需求,与时俱进,逐步转型,修改法律要“一刀一刀地切”,千万不可“一刀切”。
      任何犯罪都有其客观原因,每一个生命都是重要的,世俗权力不可轻易夺人性命。这是世界上多数国家认同的一个法治文明理念。但是,让中国人普遍认同这一法治文明理念,达成普遍的社会共识,尚待时日,有待中国制度文明的健康成长与全面成熟。中华法系自古就有“德主刑辅”的传统文化,刑罚是手段,不是目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一贯主张教育与惩治相结合,预防犯罪,改造犯罪分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终极目的,以死刑震慑严重犯罪是迫不得已的司法手段。因此,中国现代法治文化与普世法治理念,与中国古典的“德主刑辅”传统文化没有本质冲突。可以预见,随着社会转型的最终完成,特别是公民社会的建成和制度文明的成熟,中国迟早要全面废除死刑,但是,就社会转型期严峻的法治形势和保持社会稳定的需要而言,中国社会的文明程度远远未达到古代圣贤的理想和发达国家的文明水平,全面废除死刑,为时尚早。法治文明要与社会文明对应对称,在信仰缺失、道德沦丧、诚信危机、良心底线被任意突破的社会转型期,德治是脆弱的,效力也是有限的。脱离严峻的法治现实讲“德治”,讲“国际惯例”,不但是十分幼稚的,而且会犯教条主义错误。当前,面对严重危害社会公平、正义、稳定和人道主义的暴力犯罪,有必要继承“乱世用重典”的古典法统文化,严厉打击暴力犯罪,重典治理危害世道人心的滥权犯罪。与此同时,逐步废除恶性程度下降的某些犯罪的死刑,不可“一刀切”地立即废除死刑。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是中国人普遍认同的一个法治理念,也是中国人最基本,最牢固的公平正义观念之一。因此,对于故意杀人、放火、投毒、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对于大规模制售假冒伪劣药品食品图财害命的严重犯罪行为必须重典惩治,实现社会大众所期待、所要求的“杀人偿命”的公平正义。同时,照顾国人“欠债还钱”的公平正义观,借鉴“经济犯罪不杀人”的国际惯例,解决经济犯罪死刑过多的问题。
      “贪污腐败是当前最大的危险!”这是毫无争议的官民共识。前不久,温家宝总理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国之命,在人心。”官员腐败堕落是危害公平正义、公序良俗、世道人心、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最严重问题。从法理学上看,贪污腐败犯罪的结果属于经济犯罪,谋财未害命,按照“罪罚相当”原则,可剥夺腐败分子权力权利,并进行经济处罚,不宜适用死刑。就犯罪行为而言,贪污腐败的主观方面是出卖公权力,以权谋私,危害公平正义,客观方面是权力监督不严,体制漏洞滋生腐败行为,也不宜处以极刑。但是,从现行《宪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和国体政体模式看,惩治腐败事关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从党和人民的关系层面看,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现实需要看,惩治腐败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因此,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惩治腐败不是单纯的刑法问题和简单的法理学问题,而是严肃的宪政问题和严峻的政治问题。为了维护《宪法》尊严,为了保障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千秋伟业,重典肃贪,重拳反腐,不可动摇。
      事实在先,规则在后。这是一条基本的法哲学常识。对于当代人来说,本土法治文化背景和法治需求是不可忽视的在先事实,立法和司法必须兼顾本土文化和法治现实,事实改变到哪里,立法就要与时俱进地跟进到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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