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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议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改革的基本条件] 个人所得税税制

    时间:2019-02-03 05:42:58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摘 要: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原有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已经不能充分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与纳税人的承受能力不相适应。众多学者和相关研究人员通过分析,对改革方向达成了基本的共识: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改革;从“以个人为纳税主体”的形式逐步向“以家庭为纳税主体”转变。本文在次基础上探讨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改革的基本条件,包括具体的税制模式和必须完善的征管环境。关键词:税制模式;个人所得税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经济快速增长,人民群众收入水平大幅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也随之迅速增加。目前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我国的第四大税种,是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还存在诸多缺点,亟需进行相应的改革。
      
      一、个人所得税模式改革的背景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分类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税负
      我国是一个实行分类所得税制的国家,即把个人收入按不同类别分别分为11类,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分别扣除费用,分别计税。这种税制模式容易促使所得来源多且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通过分解收入的方法达到不交税或少交税的目的,不能充分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同时,我国以个人为纳税主体,征税时未考虑到家庭赡养、抚养等情况,造成税收负担与实际承受能力不相适应。
      2、税率模式不能体现“多征多得、公平税负”的原则
      我国个人所得税按照应税所得的性质来确定税率,采取比例税率与累进税率并行的结构,并设计了两套超额累进税率。这种税率模式不仅复杂繁琐,更重要的是它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征收标准和方法,即使所得总量相同的纳税人,也可能因为所得来源的差异而造成税收负担的不同。该模式不能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真实的纳税能力,有失公平与效率。
      3、征管手段落后,税源流失严重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主要采用代扣代缴的方式,这种制度仅仅管住了收入来源单一的普通工薪阶层,对于多渠道、来源分散、不固定以及隐蔽性收入则无法监控。同时,由于征管体制的局限,征管信息无法在税务部门间跨区域传递,与其他相关部门更缺乏实质性的信息共享,导致税务部门无法掌握收入信息,出现了大量的征管漏洞,税源流失极为严重。
      4、纳税意识淡薄,偷漏税现象严重
       由于采用代扣代缴的征收方式,纳税人拿到的都是税后收入,对缴纳个人所得税概念模糊、意识淡薄。同时,由于我国的税率设计不合理,最高边际税率过高,某种程度上强化了纳税人偷逃税款的意识。
      (二)对个人所得税的普遍的改革需求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种种弊端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众多学者和相关研究人员将该税制与国外个人所得税税制进行比对分析,对改革方向达成了基本的共识:第一,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改革;第二,从“以个人为纳税主体”的形式逐步向“以家庭为纳税主体”转变。
      
      二、个人所得税模式改革的基本框架
      
      针对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我们改革的目标应定位为:个人所得税制度要遵守公平、效率的原则,充分考虑纳税人的总体负担能力,通过提高征管效率、逐步培养纳税人较好的纳税意识,使个人所得税更好地发挥公平税负、调节二次收入分配的作用。
      
      三、个人所得税模式改革的基本条件
      
      (一)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必须完善的税制模式
      1、采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
      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最终方向将是实施完全的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即个人在一年之内,从各种渠道所取得的收入,均汇总为当年的收入总额按照一定比例缴税。但是,目前由于公民纳税意识淡薄,税收征管手段落后,如果完全放弃分类所得税制,会加剧税源失控、税收流失。因此,现阶段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制度,逐步树立综合纳税的观念,是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理想选择。具体设想是:对劳动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有费用扣除的劳动所得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对属于投资性质的没有费用项目的应税所得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对实行综合税制的所得合并计征税款,执行超额累进税率,对实行分类税制的所得分类计征,分别按适当的比例税率计税。
      2、确定以家庭为单位的纳税模式
      在个人课税制下,收入相同的纳税人,由于家庭成本开支不同,实际税负存在差异。而在家庭课税制下,计算应税所得时能够充分考虑家庭的结构和不同家庭的实际支出情况,因此能保证税后的结果尽量公平。相比之下家庭课税制更符合税制设计的内在要求和现实需要。
      3、扩大税基,合理确定免税项目
      要实现公平纳税,就必须减少免征、减征项目。对免征、减征项目实行列举,非列举项目一律照章征税。同时,取消各地制定减免税政策的权利,保证税法执行的一致性和公平性。不能将免税减税看成是一种奖励,将纳税看成是一种惩罚。本人认为,应取消的免税减税项目有:①省部军级以上及外国机构颁发的奖金。以奖金级别高低来划分是否免税是对低级别奖金的歧视。此外,外国机构颁发的奖金免税是对国外机构的超国民待遇,是对国内机构的歧视,与平等原则相背离。②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对存款利息、股票分红、企业债券利息征个人所得税,而对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是不平等的做法,影响了税制的统一性。③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这与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补偿金要缴税相比,也是不平等、税制不统一的表现。④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和离休生活补助。这部分收入扣除生计成本以后与在职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扣除相应成本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性质是相同的,没有需要免税的理由。⑤对外籍人员、外籍专家以及在境外任职的中国公民的附加减除费用和对外籍人员从外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以及房补、洗衣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这些规定都不符合国民待遇,没有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4、建立全面合理的费用扣除制度
      要培养纳税人良好的纳税意识,使个人所得税体现公平分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就必须建立全面合理的费用扣除制度,使绝大部分公民参与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相关费用能得到合理扣除。本人认为,对仍然分类计征的项目,不在税前扣除相关费用。对综合计征的项目,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主要有三类:①取得收入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②维持劳动力简单再生产的生计费用。③其他附加扣除费用。第一类费用主要体现在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产生的成本支出;第二类费用的含义是从应税收入中减除没有纳税能力的部分,即让纳税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留足维持本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的收入,因此,不能以平均消费支出为依据,而应以最低消费支出为依据。由于费用分项列举较为困难,目前宜采取全国统一定额扣除的办法。本人建议应以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消费支出(剔除物价因素)加上按标准缴纳的养老、医疗、住房等社会保险做为生计费用的扣除依据。第三类费用的扣除是综合考虑家庭实际负担因素,归结起来主要有物价指数、健康和年龄因素、赡养人口、教育支出、基本住房支出、慈善捐赠和受灾等不可抗力因素等。纳税家庭中有达到上述因素中扣除条件的成员的,可以按全国统计数据的一定比例在税前扣除。由于税前扣除体现的是国家的一种人文关怀,要兼顾公平和效率,因此并非据实全额报销。
      5、降低税率级数,合理确定税率
      目前工资薪金、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分别执行不同的超额累进税率,不能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同时现行工资薪金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级数过多,计算复杂。本人认为,对实行综合税制的项目,应降低最高边际税率,拉大级次差距,使层次更加平缓,更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
      6、采用代扣预缴、年终自行申报汇缴的征收方式,对低收入者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
      为了不断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税务部门的征收效率,建议建立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双向申报的制度,即平时由收入发放单位按月代扣预缴,年终由纳税家庭合并申报其全年综合的各项所得,多退少补。在按月代扣预缴时,仅允许扣除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和基本的生计费用,年终汇算时,将其他附加扣除费用作为税收优惠进行扣除。虽然为扩大税基,减少了免征减征项目和基本费用扣除标准,但对满足一定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应实行先征后退的税收政策,以达到切实调节收入分配的目标。本人认为,低收入家庭可以以年终汇缴后,家庭人均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5000元作为确定标准。
      (二)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必须完善的征管环境
       要确保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改革彻底实施,以达到公平税负、调节二次收入分配、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的目标,就必须建立完善的征管配套环境,逐步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提高征管效率。
      1、加强媒体宣传,强化纳税意识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低效,偷逃税现象普遍,归根结底还是公民纳税意识淡薄,税收抗拒心理较重。要提高征税效率,就必须加强媒体宣传,不断强化纳税意识。一是加强税法知识宣传教育,二是国家财政支出做到公开公正,取信于纳税人,三是利用新闻媒体曝光偷逃漏税款的个人,提高公民的税收法制观念。
      2、建立跨行业跨地区跨部门的公民收入监督信息共享体系,完善个人信息税源库
      由于公民收入存在多样性和隐蔽性的特点,光靠税务部门的力量无法掌握完整的收入信息,同时由于各地间税务机关无法实现数据大集中,跨省、跨市甚至跨区的收入信息都无法得到汇总确认。因此,必须尽快建立起以税务部门和银行为核心的收入信息收集和结算系统,与金融、保险、证券、房地产、工商、海关、公安、文化、建设等相关部门联网并进行信息的及时传递,构建出跨行业跨地区跨部门的公民收入监督信息共享体系,做到真正的全员全额管理。
      3、将个人所得税的缴纳纳入个人信用体系。
      使纳税人的纳税行为成为个人信用评定和使用的重要影响因素,使依法纳税成为个人信誉度高低的重要标志,并与劳动就业、取得贷款、受社会尊重等建立起内在联系。
      4、减少现金交易,监督资金流通
      由于大量现金交易的存在,使得个人收入具有隐蔽性。因此必须减少现金交易,将资金流通尽可能纳入银行的监控范围。本人建议应大力发展信用卡业务,以减少现金在日常生活中的使用。
      5、加强立法,增强稽查、处罚力度及征管过程中的政府强制力以保证法律及制度的贯彻执行
      通过立法,赋予税务部门更加严厉的处罚和税款追索权限以及纳税人家庭成员的连带纳税责任,增加偷漏税成本,消除纳税人偷漏税的侥幸心理。同时,加大稽查力度,将稽查工作作为日常征管的手段全面铺开。
      总的来说,个人所得税应朝着宽税基、低税率、少优惠、严管理的方向改革,我们在认识改革的紧迫性的同时,也要认识到它的艰巨性,这就需要决策者认真制定各项完备的改革计划和措施以保证改革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贾鸿:《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改革的思考》,《黑龙江财专学报》1998年06期
      [2]石金黄、陈世保:《家庭课税制与个人所得税综合改革》,《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02期
      [3]韩景周:《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与完善》,中华硕博网,2008-5-3
      [4]任改梅:《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路径选择》,中税网,200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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