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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头望明月,低头思税收 举头望明月低头思

    时间:2019-02-11 05:36:50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小毛贼”引发故宫“十重门”全民大检讨,动车事故引发高铁提速全民大检讨,郭美美炫富引发中国慈善全民大检讨,“月饼税”外加“妻税(亦称房产证加名税)”引发税负高低全民大检讨。今日中国,任何一个偶发事件,都可能产生巨大的社会反响。这一方面推动了各项工作的提升,另一方面,也让人们看到了工作中漏洞太多,“不满情绪”在累积之中。
      8月13日起,《婚姻法》新司法解释正式实施。最高法院或许想到了新司法解释的各种连锁反应,或曰“蝴蝶效应”,但肯定没有想到一些地方税务部门会“趁火打劫”,对婚前房产婚后房产证加名征收契税。国税总局也没料到下边一些地方税务局是属皮匠的――见缝就上(绱),不请示上级自己就开始收税了。幸亏国税总局识大体,顾大局,在税收以百分之三十左右的增速高速增长的一片大好形势下,及时发文叫停“加名税”。
      中秋之际,媒体热议“月饼税”。多家媒体都报道说:“近日,税务部门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证实,该税法的实行非始自今年的新鲜事,按照规定,单位发放的月饼属于提高员工待遇的福利,应折合成现金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9月2日,多家媒体又都纷纷报道说:“北京市地税局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接受过媒体采访,没有对此发表过任何评论。实际上,我国所有税种的名称、开征、停征等都由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现行税制没有‘月饼税’这样的一个税种。”
      税收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怎么都变成“伪造47号公告”了?难道月饼根本不收税,媒体多事帮助税务局造出一个新税种?
      其实,月饼是要收税的,单位的大部分福利都是要收税的,只是“一税两表”,官方的表达和民间的表达方式不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有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所得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税务局对月饼收税的法律依据是月饼属于“其他所得”形式中的“实物”之一种。不仅是月饼要收税,单位发元宵或“其他形式”的“实物”都要收税。因此,税务局当然没有必要像车船使用税似的为月饼这一个小项目单独命名一个税种。这也就是税务局说税制中并没有“月饼税”这个税种,并不否认月饼收税这个事实。
      税务局喜欢“咬文嚼字”,但实际上却又喜欢搞“文字游戏”,故意把问题搞得含混不清。针对8月工资9月发的问题,市地税局表示,修改后的个税法及实施条例均规定自9月1日起施行,具体到工资、薪金项目而言,“是指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而纳税人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薪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9月1日后入库,均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全国大多数人的理解是,9月1日实施新税法,那就是9月1日(含)这天以后拿到手里的钱都按三千五百元起征点纳税。税务局的解释是,8月31日那天的工资,9月1日发给你,也要按8月的两千元起征点征税。这里的咬文嚼字是如何认定“实际取得工资”的?是8月31日干完活没发到手的工资就算“实际取得”,还是9月1日钱拿到手了才算“实际取得”?这大概需要司法解释,或国税总局解释。如果任由地税部门解释,很可能又搞出“妻税”的乱子。请注意,我这里所说的“钱拿到手”是指钱从用工单位账户进入到获得薪酬者的账户。我认为,钱到账了,才算“实际取得”。
      今年的中秋格外美好。举头望明月,低头思税收。拿起月饼咬一口,那个弯弯的月牙儿,是你吃了,还是被“税”吃了,你猜你猜你猜猜。
      【原载2011年9月5日《北
       京晚报・北京论语》】
      插图/入口前请问税交了
       吗?/杨仕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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