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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警惕“正当理由”成为腐败幌子】

    时间:2019-02-04 05:30:35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据《现代快报》7月28日报道:四川阆中“6・6”脱逃事件发生后,4名脱逃人员已有3人落网;阆中市第二看守所4人被立案侦查;阆中市公安局局长、分管副局长分别受到行政记过和记大过的处分。事隔一个多月后,随着对问题报道的深入,我们惊异地发现;这起震惊各界的脱逃事件背后竟隐藏着许多令人匪夷所思的“精彩故事”。而笔者以为,这些“精彩故事”作为司法腐败个案并不可怕,但是,其中的诸多“正当理由”成为司法腐败幌子的现象,确实值得高度警惕。
      “激励干警”是其中的第一个“正当理由”。从审计情况看,当地财政对看守所的投入,每年虽能基本保证其正常运转,但干警政策性福利奖金却得不到保障。如何稳定干警情绪,调动干警积极性是摆在历任所长面前的一个头痛问题。于是在“激励干警”的“正当理由”下,“自行创收”成为新思路、“犯人出所卖酒”成为新举措。但是,激励干警是不是非奖金不可?干警奖金是不是非要犯人出所卖酒才能解决?犯人出所卖酒后果是否可以预期?答案实际上是不盲自明的。可见,即使基于“正当理由”,倘若不是借以正当途径而是通过歪门邪道去实现,“正当理由”诱发司法腐败恐怕是迟早之事。
      “上级要求”是第二个“正当理由”。阆中市第二看守所根据上级“看守所要搞生产,以弥补资金不足”的要求,自办酿酒作坊从事白酒酿造。为解决销售难题,前任所长利用在押人员资源,规定留所服刑人员可以在警察陪同下外出销酒,每天任务 15公斤(后增至25公斤)。这一“祖宗之法”一直延续至后任所长彭壮言。姑且认为“上级要求”是正当的,下级贯彻上级要求也属天经地义无可厚非;但是,作为贯彻要求的措施,犯人出所卖酒非但于法于规无据、于情于理不合,而且存在显而易见的事故隐患和危害后果。因此,当地在押人员出所卖酒而引发祸端,与其说令人匪夷所思,不如说在意料之中。因为,对“上级要求”不问青红皂白照办不误,抑或“歪嘴和尚将好经念歪”,“正当理由”不诱发司法腐败才怪。
      “立功赎罪”是第三个“正当理由”。在“立功赎罪”的理由下,罪犯完成任务能够得到“犒赏”,做出特殊贡献能够留所服刑。某服刑犯任务完成后,获“犒赏”可以在按摩院“轻松”一下,不料却被现场擒获。服刑犯在外嫖娼由此成为当地民众茶余饭后笑不出来的笑谈。阆中某局局座程某因受贿罪被判刑5年,按规定应即行人监服刑,缘其属“领导型”销酒“人才”,便留所服刑。后又缘其销酒战果不俗的特殊“贡献”,上演了出所斛筹交错接受旧部拜年的闹剧。而这种“正当理由”一旦脱离法纪、逾越情理而信马由僵,必然惹祸上身、引火自焚。
      “人性化”是第四个“正当理由”。当下,一些地方在“人性化”司法的旗号下,监室异化为驿站、看守所畸变为旅馆、接见室沦落为洞房,从而成为人们唏嘘不已但又无可奈何的奇特世象。表现在阆中,个别干警带犯人外出销酒时,与犯人同娱同醉,引发争吵纠纷;甚至一些暴力型犯罪、团伙犯罪分子也外出销酒,自己在外玩耍,其酒便叫自己的兄弟同伙代为销售。以至一些受害人看后不禁纳闷:怎么这些人这么自由?不少群众则敢怒而不敢言:看守所成了旅馆,犯人白天外出,晚上回去睡觉,我们还有没有安全感?对“人性化”沦为“挂羊头,卖狗肉”的幌子和表演做秀的标签道具,连平头百姓都提出了事前质疑和预警,不知事前麻木不仁、事中无动于衷的主管官员们事后如何向人民交代?如何反思和补救?
      早先由诸多冠冕堂皇的“正当理由”引发的“精彩故事”媒体多有报道,人们“至今已觉不新鲜”。“正当理由”成为司法腐败的幌子不是新闻,此类现象旧的不去、新的又来才是新闻;“正当理由”成为司法腐败并不奇怪,对此类问题的警觉,官员不如老百姓才是奇怪。“6・6”事件发生后,有位群众一针见血地说;“这里的看守所出事不奇怪,不出事才奇怪。”设若相关官员不从教训反思中觉醒,不对各种形形色色可能诱发司法腐败的内在原因引起足够的警觉和采取理性的对策,类似的“精彩故事”肯定会层出不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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