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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TO过渡期政府承诺与我国证券业发展的思考

    时间:2020-04-27 05:22:49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摘要:以过渡期中国政府对wTO在证券领域的承诺内容为出发点,从正反两方面分析探究wTO过渡期政府承诺对中国证券业所产生的积极影响和不利因素,认为应尽可能地利用WTO相关规定和例外条款,确立中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基本思想,并创造条件,推动中国证券商的国际化经营。

    关键词:WTO过渡期;政府承诺;证券业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5x(2005)05-0069-02

    作为WTO的成员国,我国各个领域都将逐步对WTO成员国开放。证券业是我国目前重要而又最不成熟的稚嫩产业之一,WTO过渡期中国政府的承诺对国内证券市场的影响,以及证券业如何迎接国际同行的挑战,无疑将是值得业内人士必须直面的严峻的现实命题。

    一、过渡期中国政府对WTO在证券业领域的承诺

    从正式成为WTO成员之日起,中国证监会便于当天公布了我国证券业对WTO承诺的主要内容,同时还指出,证券业开放与证券市场开放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后者属于资本项目范畴,并不在WTO协议之列。

    证券业开放与证券市场开放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参与国内证券业务,属于WTO服务贸易范畴。具体来说,就是境外服务提供者进人我国市场,为中国居民用中国的本币投资中国证券市场提供中介服务,不涉及资本的跨境流动(注册资本金除外);而后者是指允许国外投资者自由买卖我国国内证券,资本的跨境流动,属于资本项目范畴,因而不在WTO协议之列。

    证券业对WTO承诺的内容主要包括:(1)外国证券机构可以直接从事B股交易;(2)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可以成为所有中国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3)允许外国机构设立合营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33%,加入后3年内,外资比例不超过49%;(4)加入后3年内,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营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1/3。合营公司可以直接从事A股的承销,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以及发起设立基金。根据上述承诺,外国证券机构直接从事B股交易及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成为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的申请可由证券交易所开始受理;新建合营从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承销业务公司的设立由证监会受理。我国对境外证券公司建立合资公司没有数量和地域上的限制,市场准入主要是依据市场经济的审慎原则来监管。我国将遵照对WTO的承诺,根据《服务贸易协定》的原则,认真履行承诺的义务。

    二、过渡期政府承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1.充分考虑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市场,证券市场是为解决国有企业的制度问题而设置的,股权分置、市场结构、市场交易机构等方面存在一系列需要改进的缺陷,因此我国的证券市场处在一个仍需保护的阶段。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在对WTO承诺证券业开放时,充分考虑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当下状况。

    2.给证券业提供了进一步发展的机会

    政府承诺在过渡期内允许外资与国内券商进行合资,对于外资来说,其进入中国市场有了政策上的保证,对于国内券商来说也是一个学习与锻炼的机会。境外券商在业务开展、经营管理等方面有着许多经验值得我国券商认真学习。合资的方式可加强证券业务创新能力,为证券公司获取新的利润来源、提高证券公司的管理与经营水平、提高证券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创造了条件。证券业是一个人才高度流动的行业,通过合资等方式,可以为我国证券业在对外完全开放前培育一批具备国际投资经验的各种专门人才,从而增加国际竞争力。

    (二)不利因素

    1.不利于国内券商的竞争

    证券业的中外合资具有双重作用:既给国内证券业带来了业务上的创新、增强了证券业企业管理与经营能力,同时由于外资进入中国证券市场的目的是获取超额的利润,而且其根本目的是在于以后真正进入中国市场,因此其最近进入中国市场时很可能带有很多的附带条件,比如过渡期满后要求对合资公司控股等。因此合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也对国内券商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这是我们不得不面临的现实。

    2.较短的过渡期使国内企业难以准备充分

    国有企业带有严重的行政色彩,证券业同样如此,绝大部分证券公司、基金公司都未能建立起严格的法人治理结构,这使得企业的行为往往短期化。在这样的情况下,五年的过渡期明显较短,证券业的这种状况不可能得到根本的好转。

    3.多数中介机构缺乏参与国际竞争的意识

    目前国内证券业中介机构基本上还是以传统业务为主,利润的获取不是市场竞争的结果,而是依靠行业的特殊性。这与市场的不成熟以及政府监管等因素有关,其后果是多数企业缺乏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意识,仍然依靠原来的业务发展。

    三、过渡期内中国证券业的应对措施

    (一)尽可能地利用WTO相关规定和例外条款,确立中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基本思想

    中国加入WTO后,可继续扩大外国券商的准入程度,但在业务范围上作一些“保护性”的限制,如可鼓励外国投资银行和证券公司参与发行B股、H股、s股,开放目前中国证券商和投资银行不能满足的业务;支持外资参与国企改革发展,借机解决国有股上市和历史遗留问题。对于中国券商和投资银行能够提供服务的细分市场,如国债的承销发行、发行A股企业的限制、包装上市和承销发行及二级市场的经纪业务等,应适当加以保护,提供外资介入的缓冲期。在外国券商和投资银行进入的程序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把握审批的节奏,使其渐次增加,而不要一窝蜂式的介入,以期能借机增强中国证券市场的承受力。在中外资本的融合过程中,提高中国证券业务主体的竞争能力,能在开放市场允许外资介入的情况下,仍保持中国证券市场的平稳运行和持续发展。

    (二)创造条件,推动中国证券商的国际化经营

    随着中国加入WTO、经济一体化不断加强,国际化已是中国经济包括中国证券市场、证券经营者必然的选择。因此,在不断强化中国券商实力的同时,面对国际上实力雄厚的大型证券商和投资银行的强力竞争,中国券商可选择避开正面竞争、迂回进入国际市场的策略,以自己富有特色的服务,在国际大证券商和投资银行无暇顾及的小项目和业务领域立足,并通过这些项目和业务的运作,学习和熟悉海外市场,向国际惯例靠拢,为全面参与全球一体化的资本市场的竞争积累经验、培养人才,以期能在自身实力不断提高的进程中,积极主动地占领国际证券市场业务的份额,使自己的经营管理迈上新台阶。

    (三)加快业务创新进程

    政府承诺的过渡期结束之后,我国证券业将会面临更为激烈的竞争。目前我国投资银行主要从事传统业务,新的业务创新并不多,根本原因是由于证监会考虑风险因素,而在实际上对创新业务有所束缚;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过程中,诚信体系未能建立也制约了新的业务的深入开展;再加上多数企业缺乏创新的意识与动力,使得通过证券业务创新从而增加国内券商的竞争力也显得非常艰巨。

    (四)加强证券法律制度建设

    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法律建设还不健全,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不相适应。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加入WTO之后,相关的证券法律法规要适应国际化的要求,因此在过渡期内,要根据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情况与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出发,加强证券法律制度建设,以适应新的形势的需要。

    (五)加快以证券公司为核心的中介机构的建设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数量较多。在近年市场的调整过程中,由于证券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缺陷,多数证券公司存在严重的问题,许多证券公司已经在死亡线上挣扎。同时国内证券公司本身资产较少、资产质量较差、业务单一、创新业务能力较差。如果这种状况在过渡期内不能得到根本的改观,一旦过渡期结束,外资证券公司进入,则国内券商根本不具备予以抗衡的实力。因此一方面要通过市场行为,促进国内证券业的重组,另一方面鼓励部分券商与外资合作,组建合资证券公司,通过改制借鉴境外先进的管理模式,增强创新能力,带动境内其他券商的整体素质的提高。

    责任编辑 姚佐军

    (E-mail:vuid@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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