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读者文摘
  • 美文摘抄
  • 短文摘抄
  • 日记大全
  • 散文精选
  • 感恩亲情
  • 人生感悟
  • 智慧人生
  • 感悟爱情
  • 心灵鸡汤
  • 实用文档
  • 名人名言
  • 伤感文章
  • 当前位置: 蜗牛文摘网 > 伤感文章 > 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时间:2020-04-25 05:18:45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摘要:现今的中国证券市场处于“新兴转轨”阶段,证券市场中的问题参差不齐,尤其是注册制度改革背景下我国证券监管体制面临新的挑战,过去完全依赖证监会和政府主管部门,忽视市场主体的作用,而今的证券监管应当充分发挥市场的监管职能。

    关键词:证券监管;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注册制

    中图分类号:D922.2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4-0276-01

    作者简介:张密(1991-),女,河南驻马店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财税、证券等宏观经济领域。

    证券市场高风险高回报且风险具有传递性特征,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经营者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投机取巧,危害中小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则会危及整个国民经济。

    一、国外监管制度的改革演进

    (一)英国的自律监管改革

    英国的《2010年金融服务法案》对证券市场进行了改革,改革具体内容(1)决定成立金融稳定理事会。该理事会由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监管局三部分组成。它协调三方指定的政策,加强对市场信息的公开,大大提高了监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2)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改革中规定消费者在金融服务领域受到广泛侵害时可以指定代理人通过法院向金融机构提出集团诉讼,在全国范围内推出“全国财富指导计划”,免费向公众提供更多的金融知识。(3)加强国际间的金融监管合作。金融全球化使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在国际市场运转,这一特点加剧了金融市场的监管难度,国际化合作道路是金融全球化的必然之路。

    (二)美国的集中型监管改革

    美国出台金融改革方案《2010年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法案》,改革倾向于整合监管资源,限制证券业的无限竞争,强化对投资者的保护。包括(1)组建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协调监管机构,协调各机构的监管信息和决策机制,预测风险,为金融活动和金融机构做出标准。(2)创立了金融服务局,制定了联邦消费者金融服务法实施细则并进行监督,收集调查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服务,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3)优化证券交易委员会内部结构,授予其执法权:一方面简化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内部流程,允许行政执法机构的负责人直接启动正式调查程序,而无需通过上层批准;另一方面对该机构的下属各个部门放置一线监察环节,便于调查。

    二、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主要问题透析

    (一)证券行政监管过度干预证券市场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证券市场的发展并非是按照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一步步产生,证券市场出现时就承担着为社会主义经济服务的使命,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理念偏重于为国营经济服务,与国际监管理念——保护投资者利益有较大的出入。现阶段的中国市场,监管理念应从原有理念中慢慢走出,政府也应从原有的市场直接举办者和参与者转换到市场裁判者,遵循市场规律、适度调整。

    (二)自律组织的监管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

    我国证券法虽然规定了证交所的法律地位,然而在实际运行中,证券交易所的理事会成员大多由中国证监会委派而且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等高级人事任免权也掌握在证监会手中;其次,我国的证券业协会从成立之初就是以监管机构的助手身份出现,在后来的发展中将其定位为“自律、传导、服务”性质的自律组织,但是,证券业协会的职责和人事任免仍是受制于证监会。我国的自律组织从其产生就过度依赖于政府是其“先天不足”,较之国外发达,缺乏专业基市场础和市场条件,其本身的发展结构不完备,又“后天不足”。

    三、注册制改革中证券监管体制的对策建议

    (一)矫正监管理念,提高监管效率

    我国的市场经济基础已日趋发达,这为证券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未来的经济发展必然要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证券监管体制的改革亦不例外,市场经济越发达,政府的主管权就相应的缩减,这是实行改革的基础之一,因此证券行政方面的监管应矫正监管理念,在监管过程中明确具体监管目标,重点监管,不能进行笼统地全面监管,这样才能加强行政监管的力度,进而提升行政监管的效率。

    (二)发挥自律组织的监管作用

    自律监管的成本偏低且能更加适应市场变化,而目前我国的证券监管中自律组织的作用不太明显,未来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中自律组织的监管必然要在市场监管中起到一定的作用;采取法律上和经济上的措施,完善自律监管组织的法律性质,使其成为独立的法人企业,自律组织的作用越大,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作用越大。

    (三)加强法律监管和处罚力度

    注册制改革中应加大证券市场中的违法成本,这样才能减少投机者钻法律空白。我国《证券法》和《公司法》在对信息披露规定这一块,应具体详细的规定相关责任的承担,而不能只用授权性的语言和表述来笼统规定。此外,法律上的处罚并不是最终目的,重要的是较轻的处罚制度建立在发达的的市民社会基础和其他条件下,我国现状并不太具备这样的条件。我国证券法中大多的处罚措施属于行政处罚和口头警示,这大大减轻了违法者的心理负担,从某种程度上讲,这样的法律处罚刺激着风险家的野心。因此,加大证券市场中的违法成本可以起到规范市场秩序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熊玉莲.金融衍生工具法律监管问题研究——以英美为主要分析视角[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37-47.

    [2]刘俊海.中国资本市场法治前沿[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220-222.

    [3]陈斌彬.我国证券市场法律监管的多维透析——后金融危机时代的思考与重构[M].合肥: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12:132-192.

    相关热词搜索:法律问题体制若干我国证券监管

    • 名人名言
    • 伤感文章
    • 短文摘抄
    • 散文
    • 亲情
    • 感悟
    • 心灵鸡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