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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诸葛亮法治思想与蜀汉法制之不足

    时间:2022-08-25 16:35:06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摘要]诸葛亮作为我国家喻户晓的人物,历来都被视作为智慧的化身,并且以其公正严明的法治思想为古今大家所称道。但是总体上而言,蜀汉法制并非“治法”。文章旨在分析蜀汉法制有“治人”“治行”而无“治法”的不足,以期能够对诸葛亮的法治思想和蜀汉法制更加全面客观的认识,对当今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具有借鉴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诸葛亮;法治思想;蜀汉法制
      诸葛亮作为我国家喻户晓的人物,历来都被视作为智慧的化身。在其治理蜀国过程中,“鞠躬尽瘁,死而后已”,以其公正严明的法治思想为古今大家所称道。但是,蜀汉法制在一开始制定的时候就带有了明显的歧视和压迫性色彩,且在其治蜀实践中也存在着诸多偏差。比较来看,《蜀科》既没能突然东汉旧有制度的约束,对后世的影响程度也远不及曹魏《新律》深远。文章从三个层次分析蜀汉法制有“治人”“治行”而无“治法”的不足,以期能够对诸葛亮的法治思想和蜀汉法制更加全面客观的认识,对当今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具有借鉴和现实意义。
      一、蜀汉法制建立时期
      这一时期的主要表现是成文法典《蜀科》的创立,主要是刘备占据益州的统治时期,广义上也可延伸至刘焉、刘璋父子的割据时期。
      (一)刘焉、刘璋父子统治时代
      在刘焉、刘璋父子的统治时代,益州本土也不平静。刘焉作为一方军阀,本是为了避难保身和贪图所谓的蜀地“王气”才割据此地,在其入蜀时也带入了一批官员,形成了一个利益集团,与益州本土士族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利益冲突;其子刘璋更是“明断少而外言入”,再加上原部将张鲁在北部汉中独立,蜀地实际上也存在着外忧内患。这一时段,可谓法令不举,人才不张。
      (二)刘备统治时代
      刘备入主蜀地后,针对之前“德政不举,威刑不肃”的情况,对蜀汉法制进行了大刀阔斧的革新。以诸葛亮为首,法正、伊籍、刘巴、李严四人共同参与制定了《蜀科》,作为蜀中地区所适用的基本法律,其特点“刑法颇重”。对此,法正认为过重的刑罚会引起当地豪强的不满,因此以汉高祖与民“约法三章”的故事向诸葛亮进言,认为应当“缓刑弛禁”“宽刑省法”,诸葛亮则对此进行了回复,在这封著名的《答法正书中》中,系统的阐述了诸葛亮的法治思想。
      诸葛亮认为,不能盲目沿袭汉初的法律,“秦以亡道,政苛民怨”,正是由于有了秦王朝的苛政在先,所以“高祖因之,可以弘济。”但是现在情况刚好相反,在刘璋统治下,一方面“文法羁糜,互相承奉”,另一方面“蜀土人士,专权自恣”,最终导致“君臣之道,渐以陵替”的局面,所以此刻不仅不应该放宽刑罚,反而要“威之以法”“限之以爵”,才能做到“恩荣并济,上下有节”。在诸葛亮的法治理念中,“为治之要,于斯而着矣”,最终也的确起到了“法正拜服”“军民安堵”的良好效果。
      笔者认为,诸葛亮秉持的固然是传统法家严刑峻法的理念,但其精髓不在于“刑”而在于“变”,即因时制宜、懂得变通。重刑只是手段而非目的,其要解决的要是刘璋时代法纪涣散的遗留问题,同时也是为了三足鼎立的局面做准备。当时几乎每个政权都做过类似的事情,曹操就明确提出“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的法律思想,强调“拨乱”之世实行“法治”的重要性。即使拿汉朝本身而言,刘邦统一之后也深感“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又担心法网太疏难免会“漏吞舟之鱼”,于是命人重新修律,统治思想也从最初的“约法省刑”过渡到“德主刑辅”。传统学术往往局限于强调诸葛亮法治理念中严刑峻法,但这并不是全部,因时制宜、善于变通才是诸葛亮法治思想的重点。
      (三)《蜀科》制定的弊端
      在诸葛亮主持制定下的《蜀科》主要针对的是两个问题,一是由于刘璋“暗弱”而导致文武官员不听政令的现状,另一个则主要是为了打击蜀地本土的豪强士族。作为一个外来政权(其接手的政权本身也是一个外来政权),刘备统治集团不得不把大量精力用在打压本土豪族身上,表面上的确起到了一定效果,但从长远计,极易引起统治集团内部的不稳定。因此从《蜀科》的制定上,就已经表现出了蜀汉法制的不足。
      这从《蜀科》制定的主体上便可见端倪,史料中说得很明确,“蜀科之制,由此五人焉”。可见没有其他人参与。从才干上看,五人都是博学之辈,诸葛亮不用说,伊籍“见礼于世”,刘巴“味览典文”,法正为刘备集团的“谋主”,李严更是刘备托孤时的顾命大臣之一。此四人皆属于原刘备、刘璋统治集团,没有益州本土人:伊籍,兖州山阳人;刘巴,荆州零陵人法正,扶风鄙人;李严,荆州南阳人。作为一个适用于蜀中地区的基本法律,竟然没有蜀中本土人士参与制定,这是不合情理的。不能简单地以蜀地没有熟悉律法的人才作为解释,要知道,曹魏《新律》主要是由中原士族为首制定的,孙权在制定律令时也多次采纳江东士族的意见。《蜀科》的一个核心任务就是限制、打压蜀地豪强士族。对于一个长期以蜀地为根据地的政权,《蜀科》显然并非“良法”。因此可以认为蜀汉法制从制定之初就带有了明显的歧视和压迫性色彩。
      二、蜀国法制的实行
      (一)缺乏专门司法官员
      我国古代法制的司法官员,主要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系统。蜀汉向来以正统自居,绝大多数官位承袭汉制。汉代中央实行三公九卿制,三公中御史大夫负责纠察,九卿中以廷尉(有时称大理)为专门司法官员。东汉时又改丞相为司徒、御史大夫为司空,实际上无实权,御史中丞负责具体纠察事务。曹操当政时又恢复原丞相制,自命为丞相。吴蜀建国时,也都任命了丞相。但是由于蜀汉政权只有益州一州之地,所以实际上是两套系统,一套班子。
      刘备称帝之初即任命诸葛亮为丞相(未开府),许靖为司徒。这一任命方式既与汉初制度不同,也不符合东汉的实行模式。考虑到在当时许靖受封司徒主要是一个荣誉称谓且不久后就去世,可以忽略。但是,史料中并没有记载任何人受封为御史大夫或司空,也没有专门负责司法的廷尉。地方的主要司法官员益州牧则由丞相兼任,等于蜀国除了诸葛亮之外,竟然没有一个独立的司法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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