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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艾滋病患者隐私权保护_艾滋病患者隐私权论文

    时间:2019-01-29 05:49:38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艾滋病在全球流行以来,保护艾滋病患者的人权和自由的意识在防治艾滋病过程中逐渐形成,并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认可。但现实中,仍然存在对艾滋病患者隐私权侵犯的事例。本文针对我国首例艾滋孤儿小莉的“隐私侵权案”,探讨我国对艾滋病患者隐私权的保护。
       一、我国现状
       我国自1985年发现首位艾滋病人以来,艾滋病感染人数在逐年上升。2008年1月,中国卫生部、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公布我国有约65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而这个群体还在以意想不到的速度膨胀。艾滋病的出现,不仅给医学带来了极大压力,也给法律界带来了诸多亟待思考的问题。就我国现状来看,在对艾滋病患者的保护中,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首先,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保护体系尚未完善。虽然我国已有不少法律规定了隐私权不可侵犯,但这只针对公民这个大群体而言,并没有考虑到艾滋病患者这个群体的特殊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艾滋病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虽然明确表明了对隐私权的保护,但却没有进行具体规定。换言之,艾滋病患者的隐私一旦受到侵犯,法律对他们的保护仍和普通人一样。但是作为一个被歧视的群体,他们在隐私曝光后所受到的伤害,是健康人无法体会的。因此,作为特殊的弱势群体,艾滋病患者急需一个更完善的立法体系来保护其隐私权。
       其次,报纸网络等媒体不遵守职业道德,未经当事人同意曝光其身份的现象屡见不鲜。小莉的隐私侵权案就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该媒体在未征得小莉及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就擅自刊登其真名,且未经处理便刊登其与亲人的照片,更将其家庭身世进行报导。在虚拟的网络世界背后,各路高手针对网上所爆的信息,开展着地毯式搜索。2007年,一个叫姜岩的女子,因丈夫有了第三者想与其离婚而跳楼自杀。在她生前写下的“死亡博客”中,将其自杀原因归于丈夫的不忠,并贴出了丈夫外遇的照片。对此网友展开了人肉搜索,将王某及其家人的个人信息公诸网络。此后,王某父母住宅多次被人骚扰恐吓,其工作单位也因被骚扰将他辞退。普遍流行的人肉搜索背后,也存在隐私权的侵犯问题。试想,一个正常人都无法忍受隐私被曝光,如果该信息是关于一个艾滋病患者的,他又情何以堪?
       最后,由于艾滋病的神秘性,仍存在一些窥探艾滋病人隐私的群体。在现代社会,由于社会的歧视造成了艾滋病患者的自卑,也形成了他们低调的处事风格。但由于他们的低调,使得他们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不少好事者甚至是他们的朋友都对他们的生活抱有强烈的好奇心。再加上研究艾滋病及其患者的学者和专家有时也因为研究需要,一定程度上也会对患者的隐私造成侵害。由此,艾滋病人的隐私岌岌可危。
       二、应对方法
       针对我国艾滋病人隐私权侵害的现状,笔者认为有以下三个途径可以有效缓解现状。
       第一,要完善我国对艾滋病患者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体系。立法能从根本上有效推进艾滋病患者隐私保护的强有力措施。从我国现状来看,要在已有的立法基础上,针对艾滋病一类的传染病进行专门的立法,明确保护他们的隐私权等基本人权,加大对其侵害的惩罚力度。当然,我们还可以借鉴国际经验。20多年来,国际社会在艾滋病患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方面,积累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其中,法律政策环境一直被世界各国所重视。澳大利亚作为重视艾滋病法律改革较早的国家之一,也在这方面进行了严格的立法,从法律的角度在根本上保障了艾滋病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规范媒体行为,加强艾滋病等传染病患者隐私权的保护。不可否认,艾滋病患者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其处境既受到大众的歧视,也遭到旁人的冷眼。但是作为社会视角的媒体,它们在报导艾滋病患者事迹时更应该谨慎处理其中关系。艾滋病人首先应受到媒体对普通受采访者应有的待遇和隐私保护,其次由于病人的特殊身份,其隐私权、肖像权等合法权利应充分得到尊重。俗话说“家丑不可外扬”,谁都不希望自己的隐私被外扬,更何况一直以来遭到社会歧视的艾滋病患者。所以在对他们进行报导时,首先要征求他们个人的意见,在尊重他们的基础上,再进行如实的报导。
       第三,营造一个有利于控制艾滋病患者生存的的社会环境,正视艾滋病和艾滋病人的存在,尊重他们的合法权利。人人生来就是平等的,我们不能因为他们体内带着某种病毒而歧视他们。不得不承认,社会的冷漠和歧视造就了当今艾滋病患者的尴尬处境。由于我们的无知以及对艾滋病恐惧、对艾滋病患者歧视,认为他们是“肮脏的一类”,疏远、漠视直到最后发展成为如今的歧视。事实上,艾滋病患者内心更渴望得到全社会的关爱。病魔夺走了他们健康的权利,社会不能再无情地剥夺他们幸福快乐的权利。我们应该彻底扭转这种幼稚的无知。作为新世纪的一代,我们应该在全社会形成一种与艾滋病病人做朋友的良好风气,尊重他们的隐私,共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郑慧文.艾滋病:心魔还比病魔还可怕![J].TRUSTMEO,1999(11).
       [2]夏国美,伯雷斯・斯科特.论中国艾滋病的立法框架[J].社会科学,2004(12).
       [3]张晓路.传染病患者的隐私权和他人知情权的冲突与平衡[J].山东医药,2007(8).
      
       (作者简介:金萍霞(1989-),女,浙江绍兴人,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学2008级本科生,研究方向: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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