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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告法绝对性用语优秀6篇(完整文档)

    时间:2023-08-10 18:10:05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广告法绝对性用语优秀1、明明是保健食品,莫谈治疗!针对保健养生领域乱象,新广告法明确,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广告法绝对性用语优秀6篇,供大家参考。

    广告法绝对性用语优秀6篇

    广告法绝对性用语优秀篇1

    1、明明是保健食品,莫谈治疗!

    针对保健养生领域乱象,新广告法明确,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并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2、广告打“养生牌”?行不通!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医疗机构违法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禁向未成年人发送烟草广告

    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吸烟人数超过3亿,受二手烟危害人群达7.4亿。为进一步限制“烟味儿”,新广告法提出,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4、虚假广告代言人需承担责任

    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影响广告业健康发展,损害社会经济秩序。为整治虚假广告乱象,新广告法明确了无论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还是发布者、代言人,只要和虚假广告沾上边,就要承担责任。

    其中,新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5、网页弹窗广告应能“一键关闭”

    现行广告法出台的时候,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还为绝大多数国人所不知。如今,网络广告、手机短信广告等已成为广告业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

    广告法绝对性用语优秀篇2

    销量第一、销量最高、服务最好、质量最优、秒杀全网、全网第一、全网最优、质量最好、全网底价、类目底价、同行底价、顶级、价格最低、口碑最好、最便宜、服务第一、效果最好、第一品牌、驰名商标、淘宝价格最低、最便宜、淘宝最强、淘宝最新、淘宝最大、淘宝品质最好、淘宝最便宜、淘宝冠军、淘宝最高、淘宝抄底、淘宝第;

    冠军、淘宝最正宗、淘宝最新鲜、淘宝最极致、淘宝质量最好、淘宝第一、国际最热销、国际最强、国际规模最大、国际服务第一、顶级品牌、顶级广告支持、最佳雇主、韩国最热卖、韩国销量第一、质量第一、欧美最热卖、欧美销量第一、世界最低价;

    行业最热卖、行业销量第一、行业最低价、品质最好、品质最牛、品质最优、品质最强、同行人气第一、同行销量第一、口碑最好、口碑第一、口碑顶级、秒杀全网、全网价格最低、全网最强、全网最新、全网最大、全网品质最好、全网最便宜、全网冠军、全网最高、全网首家、全网抄底、全网最实惠、全网最专业、全网最优、全网最时尚、全网最受欢迎、全网第、全网最火、全网最安全、全网之冠、全网之王、全网最正宗、全网最新鲜、全网最极致、全网质量最好;

    全网第一、全球最热销、全球最强、全球规模最大、全球服务第一、国内最热销、国内最强、国内规模最大、国内服务第一、世界最热销、世界第一、世界最强、世界规模最大、世界服务第一、第一品牌、顶尖品牌、亚洲销量冠军、全网销量冠军、全网销量第一、全网最低价、全网最热卖、全网销量最高、全球第一、亚洲第一、欧美第一、同行人气第一、同行销量第一、全网人气第一、同行第一、同行最好、领导品牌、顶尖技术。

    可以写但是需要凭证证明:首个、首家、金牌、独家、全球首发、全网首发、领先、最先、著名商标,优秀、掌门人、超赚、巨星、奢侈、高档。

    广告法绝对性用语优秀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广告准则

    第七条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第十条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第十一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第十二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三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十四条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第十六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第十七条 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

    (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三)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第三章 广告活动

    第二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二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三条 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二十四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发布广告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 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第二十七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二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广告收费应当合理、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向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第三十条 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媒介覆盖率、收视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

    第三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四章 广告的审查

    第三十四条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三十五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审查决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 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二)假冒他人专利的;(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与本法不符的,以本法为准。

    广告法绝对性用语优秀篇4

    一是充实和细化广告内容准则。修订前的广告法对一些内容准则规定得比较原则,面比较窄,新修订的广告法更加丰富。比如完善了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医疗器械、教育培训、招商投资、房地产、农作物种子等广告的准则。与人民群众的消费、生活、健康密切相关的问题都增加了进来。

    二是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广告中含有虚假的宣传、引人误解的内容,这些均属于虚假广告。

    三是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这次广告法修订当中对明星代言也做了法律责任规定,只要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同样负有连带责任。

    四是严控烟草广告发布。新广告法对烟草广告做了更加严格的规定,禁止在一切大众媒体和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变相地发布违法广告。

    五是新增关于未成年人广告管理的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六是新增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规定。互联网是一个新生事物,在现行广告法中没有关于互联网广告的章节。新修订的广告法对互联网广告有了规定,比如互联网广告应一键关停,电子邮件未经同意不能发送。

    七是强化了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新广告法规定了工商部门会同媒体管理部门制定媒体广告发布行为规范的职责,并在法律责任中赋予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媒体广告发布业务的职责。

    八是增加公益广告,扩大广告法调整范围。现在大家在媒体上能感受到公益广告。这次把它写到法律里,作为一种法定的职责要发布,明确了相关部门在促进和管理公益广告工作中的职能。

    九是明确和强化工商机关及有关部门对广告市场监管的职责职权。比如说广告审查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计委等)审批广告后要抄送同级工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违法作出审查决定的,要追责;工商机关接到投诉、举报不依法处理的,要追责;广播、电视、报刊单位发布违法广告,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并要通报给新闻出版广电及有关部门,工商部门不通报要追责;新闻出版广电等有关部门要对上述受到处罚媒体相关人员追责,不追责的,自己就会被追责。

    十是进一步加大对广告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媒体、广告主发布的违法广告,根据广告费用由过去处罚款1到5倍,提高到现在的3到5倍,广告费用难以计算的,现在最高可以罚到200万元。处罚力度更大,也是为了加强对违法广告的震慑。

    广告法绝对性用语优秀篇5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广告法绝对性用语优秀篇6

    旧广告法只有7种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准则,新广告法增加到17种。凡是和消费者生产生活联系比较紧密的,几乎都囊括了进来。

    1、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管更加严格

    新《广告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2、房地产广告需格外审查

    新《广告法》针对目前市场上越来越多的房地产广告的出现,且部分房地商为了达到宣传效果,不惜采用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的形式,从而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因此,新广告法特别将房地产广告单独罗列出来,规范房地产广告内容。

    3、规范教育培训类广告

    新《广告法》明确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不能用名师、名校、升学率等字眼宣传。

    4、严禁烟草类广告

    新《广告法》对烟草广告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禁止在一切大众媒体和公共场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变相(如冠名赞助等形式)发布违法广告。

    5、对虚假广告的认定更具体

    新《广告法》明确界定了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为虚假广告的认定设置了具体标准,因此,今后司法实践对认定虚假广告相对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6、明星代言风险更大

    新《广告法》引入了广告代言人的概念。广告代言人是指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人、明星代言广告将被明确纳入新《广告法》管理范畴,还专条明示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做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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