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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高于技术:周代制度认为孝高于忠

    时间:2019-02-15 05:44:25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自从阿罗在一九六三年将信息引入经济学以后,对于信息的研究,改变了主流经济学的研究范式,而非主流经济学也将其作为新发现的敲门砖,使信息变成了经济学的研究基点。   在信息不对称的研究中,人们发现有两种不确定性,一种是因客观环境变化引起的不确定性。它既不是交易行为引起的,也不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引起的。这种不确定性来源于人的认知的局限,那么如何认识这种局限?如果有明确的激励,如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以足够高的价格悬赏某种发明,激励当事人行为,就会减少不确定性。我想这也是一种交易费用。
      另外一种交易费用,纯粹是由于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引起的,是由于人们之间存在利益分歧,人们各自有自己的小算计,互相扯皮造成的交易费用,这部分费用是必须承担的。
      由于这两部分交易费用都与人们的行为、动机有关,那么,协调人们之间的行为就需要指挥、调度,这就需要监督成本。
      在这两种费用中,哪一种更为基本呢?或者说哪一种更为重要?
      制度高于技术,是从终极意义上讲的。马克思曾经讲过,科学是最高意义上的革命力量。这是从人类的长河来讲的。对于一个具体而确定的时代来说,制度却是最高意义上的创新力量。这是从制度作为激励人们行为的最高规范意义上讲的。制度决定了人们的行为预期,是终极意义上的行为规范。对个体、一个组织和利益集团来说莫不如此。
      制度所节省的是交易费用,而技术节约的是生产费用。为什么生产费用不如交易费用重要呢?这源于对市场制度认识的深化。知识深藏于个体当中,而且人的认知又与当时的环境、时空条件联系在一起。市场的分工可以将一部分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分离出来,将其知识转化成一种商业化的知识,在利益动机的驱使下,又进一步扩展分工,成为一个新的部门,使社会不断向专业化方向发展。而协调这种分工最有效的是市场,这样会节省交易费用。
      那么,哪些制度对于技术创造最为基本呢?制度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面是人的基本权利;第二层面是市场制度;第三层面是国家。
      制度可以替代技术。这种替代是最高意义上的替代。制度在什么层面上可以替代技术呢?首先是从激励、从消除不确定性上、从消除信息不对称上、从利益分配上来激励人们创新。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给人以动力、激励和引力。这种动力可以是物质的,又可以是“立功,立言,立德”。
      张五常曾经认为,权利与交易成本是一个硬币的两面。有什么样的权利结构就会有什么样的交易成本。权利的结构决定着交易成本的结构。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说,制度高于技术。没有一个产权界定明晰的产权结构,要使高科技企业得到迅速的发展是不可能的。这也是现在一些地方政府投资办高科技企业为什么难以取得像硅谷那样的效果之缘由了。中创的失败已经做了很好的注解。
      实际上,企业是在市场中运行的,也存在于社会之中。为说明问题起见,将这种在市场中运行的产权称为动态产权。企业在一个竞争的市场中运行,无时无刻不存在着产权的有效保护问题。实际上这种动态产权存在一个巴泽尔所说的公共区域问题,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在蚕食这个公共域。如政府要多收点税,有些人想多要点地租,企业内部的人想多分点利润,市场销售人员想多捞点油水,消费者也想多得到一点消费者剩余等等。总之,存在一个产权界定以外的公共域,需要进一步界定,在这样一个动态界定的过程中,企业才可能真正发展起来。
      认识动态产权,对企业是至关重要的。就我们的认知来看,从过去不知道是谁的公司,到现在认识到产权的重要性到MBO收购,都是一种进步。但是产权保护的成本很高,却成了一个越来越严重的问题。因此,最重要的是为创业者设立最为基本的产权,这当然包括罗尔斯和诺齐克都承认的基本自由和基本权利在内。这里最需要强调的是企业基本产权,其实质是界定产权权利的成本最小。比如,一个高科技企业扎在了开发区,原来许诺的政策不兑现,停电、断水,生产的产品经常不翼而飞,卖出去的东西成了肉包子打狗,或者打赢了官司回不来钱,或者销售款泥牛入海等等,这一切实际上都会提高界定产权界区的成本,一般企业都很难发展,更不用说发展高科技企业了。
      现在人们终于认识到产权对现代经济所起的核心作用了。但是问题在于,如果一个人对企业负不了财产责任,或者说自己没有财产能够负得起这种责任,产权责任如何划分,正是要创造经理市场、并购市场、资本市场、产品市场、舆论市场等等,通过外部力量来解决。这些外部的压力,尤其是声誉市场对经理人的筛选是一种过滤机制,这是著名经济学家法马早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提出的经理市场竞争作为激励机制的开创性研究中早就证明了的。经理市场对产权来说是强有力的约束。
      除了产权以外,有效的企业组织也是高科技发展的必要条件。在托马斯与诺斯的《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书中,其核心观点是,西方世界兴起的根本原因在于有效率的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也就是说,如果技术创新仅仅是个别组织的行为,不可能使技术创新成为普遍的动力,只有当有效的组织成为社会的普适规则时,才有可能。有效的组织是技术创新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要想使其成为充分条件,必须有一个重要内容是,有效的组织之间必须是充分竞争且是有效竞争。有效竞争是经济组织相互学习和变革的必要动力,也是优胜劣汰的外在压力。
      对于一个高科技企业来说,创新的市场往往比创新的技术更重要;创新的机制往往比创新的能力更重要;创新的思路比技术本身更重要;创新的制度设计比创新的思路更重要。
      制度高于技术,其原因就在于,市场制度可以扩展分工,细化分工。斯密早就讲过市场广度的概念。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杨格认为“分工一般地取决于分工”,即分工取决于市场的广度与深度。我认为可以指内涵的市场与外延的市场。市场的分工高于自然的分工。由市场所引导的分工是一种产权明晰、激励机制最完全性的分工,而由自然所引导的分工仅仅是技术意义上的分工。哈耶克在吸收古典思想精华的基础上,又提出了建立在市场基础上的扩展秩序概念。而市场扩展秩序的概念是哈耶克思想的核心,也是市场制度演化的真正内核,同时,也是自发秩序的必然结果。法国的布罗代尔又在这些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市场上层和市场下层的概念,正是在这些分析的基础上,人们对市场制度的认识不断深化,在对高科技这个风险市场上,人们的认识又前进了一步。
      高技术企业要在一个地区比如硅谷成长,而不是在别的地方发展起来,还有一个局部的制度环境。这近似于发展经济学所说的“飞地”或“发展极”的概念。
      在这样一个局部的制度环境中,什么是最主要的制度安排呢?显然是市场分工的制度安排。这实际上是对哈耶克市场秩序概念的扩展。市场是一种最不坏的制度安排。哈耶克所说的市场经济是一种扩展秩序。实际上,它指的是一种经济人之间相互合作的秩序,这种秩序是建立在自发合作基础上的,同时,又是一种理性秩序。这种理性秩序是建立在规则框架基础上的。如果这种合作,没有一种法治精神做基础,没有相互制约、相互制衡,就不可能有高技术产业的发展。
      同时,如果没有一种有利可图的技术市场价格,没有让投机家获得超额利润,就不会吸引投机家投资。如果没有有效的市场中介为企业定价,进而为风险技术定价,仅仅是由一般市场来评判,风险投资企业也就不可能兴盛起来。
      市场制度还是一种筛选器。它不是一种免费制度。它只将那些最需要在某一领域(专业)、市场上最有需求欲望的人,而且是有能力(有信誉)的人,放在市场上比较。信誉,实际上是创造财产的能力。市场只承认你真实的市场能力,而不会轻信你的许诺,经济学上叫不可信承诺。所以,在这种意义上,市场又是信誉的交换。
      市场是一块试金石。市场制度的分工,可以细化技术的分工。技术的分工又可以促进市场的分工。在风险投资市场上,市场分工制度与技术是可以相互替代的。这种替代,并不是说制度可以直接替代技术创新本身,而是说由于市场的细化使技术创新的环节分化了,原来由一个企业所做的事情而由大家合成了。合力是现代技术创新的必要条件。在信息化时代,由一个人去创造更多的技术已不可能,现在再也不可能创造出像牛顿、爱迪生那样的全才了。由市场引导的技术分工,比一个企业组织技术创新更有效。原因就在于它可以降低风险,使收敛性的生产变成发散式的,使单一的生产技术成为多元的生产技术,这样就有可能降低由资源独家经营带来的风险,使试错的过程缩短,使技术创新成功的概率增加,使技术创新的产业化速度加快。从全社会来看,就会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尤其会降低企业组织的管理费用。而在一个企业里搞技术创新,就会增加试错的机会,资金投入量巨大,会使其破产。当然,也会产生梁小民教授所说的“官窑文化”,但它毕竟不是常态(梁小民:《我看》、《我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市场也可以替代企业,替代创新。
      再看一些成功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例子,更能说明这一点。美国硅谷与一百二十八公路地区有很大的不同,就在于一百二十八公路周围地区的公司是大而全,自成体系,配件相互不通用,是一种封闭的生产方式。说到底是一种没有高度细化分工的公司生产。而硅谷地区则相反,大家专业化协作,生产部件彼此相容。这种协作的生产方式促进了创新,而且产生了更加多样化的经济组合。这种松散的联盟,使企业家与工程师建立了一种灵活的行业协作关系。正如萨克森宁所指出的,硅谷地区不是围绕单个企业,而是围绕这一地区及其专业网络建立的(安纳利・萨克森宁:《地区优势:硅谷和一百二十八公路地区的文化与竞争》,上海远东出版社一九九九年版)。开放的协作的生产方式,为硅谷创造了远比底特律或是一百二十八公路周围更为多样复杂的经济组合。
      二者的不同点在于,在硅谷地区是一种高度分工的市场协作方式,是一种以市场激励作为制度的安排,而在一百二十八公路地区是一种以公司激励作为制度安排的行为方式。高科技的高风险,使传统的公司制度安排不适应新经济的需要,而由高度分工的专业化市场制度安排来分散高科技带来的高风险,反而降低了风险,减少了生产成本,因而具有很大的优势。这就再一次证明,由市场自发创造的秩序是最有效的。
      我们也不能否认有些成功的高科技园区是由政府扶持发展起来的。比如台湾地区的新竹就是如此。但是,仔细考察一下世界各国成功的高科技园区的历史,就会发现,政府扶持新竹,仅仅是在“园区十年三期发展计划”上。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也只提供了基础设施等硬件,而发展的“软件”只能由企业主体自己来完成。
      制度之所以重于技术,原因就在于风险市场本身就是一种制度,一种精巧的制度。通过市场筛选,风险市场只剩下强者,且强中更强。如果市场这个超级裁判要偏袒谁,那么,用不了多久,裁判本身就要歇业。而这是一个市场所有主体想干也不可能干成的事。
      制度高于技术的含义,不仅是指企业制度和市场制度层面,而且还指国家制度层面。国家作为一种制度,最重要的莫过于为所有的公民创造一种自由发展的空间,创造一种相互信任的预期,规定一种人们行为的规范。从这种意义上说,国家制度不过是为了满足人自由发展的需要,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为了实现自由人的联合。
      按照心理学家巴甫洛夫的说法,人的需要分为几个层次。作为从事高科技创新的人们来说,他们最大的需求是事业成功,而不仅仅是物质需求。事业的成功需要环境,需要一种对未知探求的精神。这种精神也就是最高意义上的人与人之间的宽容空间,是一种扩展与合作的秩序。这种秩序是自由、自发的,是哈耶克意义上的理性秩序,是一种对自由人的尊重,是最高意义上的自由发展。
      而对于要形成一种制度氛围的创新环境来说,整个民族形成一种创新的制度环境是最重要的,而这种环境就是宽容、仁和。这样的文化氛围,不仅是指制度上的宽容精神,而且也包括冒险精神。宽容与冒险是这种氛围的两极,对于形成创新环境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
      在谈到世界上所有成功的高科技园区时,人们几乎都认为宽容的文化氛围是成功的必备条件,其原因就在此。不能忽视的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大学,在一千多年前人类创造的这种有效的组织制度,是培养和造就人才的最重要的制度设计之一。大学所孕育的宽容、宽厚、宽恕的成长空间,最符合新生事物的成长,也最适合高科技产业的发展。
      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尤其需要这种氛围。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技术本身发展的发散性和无规则性,使任何先验的制度设计都难免失效,任何成功的经验都难免失灵。因此,有关技术创新的现成的规则、制度设计一般是难以照搬照用的。这就决定了只能给创新者主体以激励。将这种激励规则化、法治化,就成了国家法治的重要内容。高科技的发展具有极大的外部性,也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成败的关键问题。
      再具体一点讲,我们说国家制度对于技术的重要性在于国家创造一种制度环境。制度环境,也就是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诺斯所说的制度环境。诺斯认为,制度环境就是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基本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基础的规则(参见戴维斯和诺斯:《制度变迁与美国经济增长》,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论文集》,上海三联书店)。在诺斯看来,支配选举、产权和契约权利的规则是构成经济制度环境的核心内容。诺斯之所以将制度环境作为其制度变迁模型的外生变量,就在于制度环境一旦形成,在短时期内就很难改变。而诺斯认为,一项制度安排,即支配各经济单位之间可能合作与竞争方式的安排,更接近于他所使用的制度一词的意义。我们从国家制度的角度来看诺斯的观点,就会感觉到制度环境对于制度边界和制度空间规定下的创新主体来说,是具有何等重要的价值。仅从经济发展与国家制度变革的关系来看,一些成例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个道理。从明治维新、彼得一世改革到普鲁士改革,无一不是体制改革先于技术的革命、经济的发展。
      制度高于技术,是说制度是解决技术的动力问题,解决技术创造者主体的能动性问题。这样,给技术创造者以多方面的激励就成了制度设计者的主要使命。
      技术本身的创造和发明,并不需要人们去设计什么制度。技术产业的客观性所要求的制度设计,是在市场中自己解决的。适合不同类型的技术产业而创造不同的制度,是大浪淘沙,不是设计师的一厢情愿。比如,在日本的筑波,尽管设计者可以单相思的设计制度框架,也拿出很多钱来解决人员的供养问题。但是,在设计好的鸟巢里,最终会被抛弃。这是一个血的教训。
      联想到我们的状况,为什么那么多人特别关心高技术产业呢?高技术开发区之多,可以载入吉尼斯大全;开发区所创造的高新技术之少,也可以载入吉尼斯大全。其中的根源的确令人玩味。政府的作用应该是有限的,这种限度在于其创造一种自然环境,在基础设施、资金支持等方面有所作为,在人才的衣食住行上下功夫。
      总之,法治的环境无非是要真正保护那些创造者的利益,并使其惠及到国家、民族甚或每一个人,让其相应的阶层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并使之上升为国家利益、民族利益。这样,就会使人尽其才,各得其所,使法治的环境成为创新的保险箱,那么,这种制度更会高于技术本身的力量。
      (《制度重于技术》,吴敬琏著,中国发展出版社二○○四年版,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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