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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凉山彝族习惯法探析

    时间:2020-03-19 05:06:27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摘要:彝族是我国具有悠久历史的民族之一,是我国民族大家庭的重要成员。彝族人口约800万,主要分布于中国西南滇、川、黔、桂四省的高寒山区,其中以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和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及与之毗连的永胜、华坪二县彝族聚居区是我国目前最大的彝族聚居区,俗称“大小凉山”或“凉山”。席山彝族在1956年经中央人民政府进行民主改革,废除其奴隶制之前,当地社会经济结构尚处于带有鲜明的父系氏族奴隶制特征和等级制特征的奴隶社会。其社会秩序是按照传统习惯法维持的。解放后,凉山彝族人们扬弃地继承了传统习惯法,以之解决各种纠纷案件,与国家制定法互为补充,对祖国凉山彝族地区的安定团结、和谐发展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为此,对其研究,进而取其精华,抛其糟粕,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凉山无疑是有其价值的。

    关键词:彝族;凉山彝族;习惯法

    中图分类号:C9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1)04-0099-02

    1、凉山彝族习惯法特有的家支、血缘等级、“德诂”制度

    在凉山彝族习惯法中,家支制度、血彝等级制度、“德诂”制度是凉山彝族习惯法存在并一直延续的基础。所谓家支,是指以父亲血缘为基础的父子连名制度下的大的家族。血缘等级制度是凉山彝族习惯法的根本制度和核心内容。家支制度和血缘等级制度的存在和延续是德诘制度存在的基础,它依附于家支和血缘等级制度,是凉山彝族习惯法得到应用和保证执行的基础。

    1.1凉山彝旅家支制度

    凉山彝族社会最突出、最重要的特征是家支制度,是凉山彝族习惯法存在和延续的最根本的条件。凉山彝族历史上几乎不存在统一的政权,而是以家支这一特殊的政权组织形式存在。这从刑罚中也可窥见一斑:彝族习惯法中最重要的刑罚不是死刑,而是“逐出家支”。家支内部有难同当,彝谚有“千里彝区无乞丐”,这是家支倾力互助的真实写照。

    1.2凉山彝族血缘等级制度

    凉山彝族地区的社会关系主要以血缘等级制为核心。彝族人的社会地位和等级身份并非由其财产决盯,而是依据血缘关系确定。现将五个血缘层次与五个等级之间的关系,列表示之:

    1.3凉山彝族“德诂”制度

    “德诂”制度是凉山彝族习惯法存在并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德诂”是凉山彝族习惯法执行者,“德诂”不是一种职务,也不是一种职业,它是一种在群众中自然形成,为人们所公认。有一定权威性的人物的统称。他们必须是公正,知识渊博,熟悉古往今来的许多典故,有口才、善辩,能熟练的掌握,运用习惯法,并在处理重大事件中,显露过才能为人信服的人。其意近于汉语的“智者”,“头人”。“德诂”是在社会生活中凭借自己的才能和威信自然产生和形成的。他们既不需要选举、不世袭,也不须罢免。不管地位、年龄、性别,只要知晓习惯法,能以之公正地调解纠纷和处理案件,并令人信服的人,便自然成为“德诂”。他一旦办事和处理纠纷不公,失去公众的信任,众人有纠纷不再找他,他也就丧失了“德诂”的身份和荣誉。“德诂”不脱离生产劳动,没有特权,没有固定的俸禄。

    综上所述,凉山彝族特有的家支、血缘等级、“德诂”制度是凉山彝族习惯法的三大支柱,是凉山彝族习惯法保存并延续的核心条件。在家友、血缘等级、“德诂”制度上形成富有特色的凉山彝族民事法律制度,婚姻家庭制度和刑事法律制度。

    2、凉山彝族习惯法内容概述

    彝族历史上,习惯法基本上通过口耳相传的方式,因此不可能具有与成文法一样完整的体系、固定的条款、严密的程序,但从新中国成立后有关彝族社会的历史调查资料来看,彝族习惯法的内容包罗万象,涉及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具有比较完备的体系。

    2.1人身占有法

    在彝族奴隶社会血缘等级制度之下,各等级之间形成了自上而下层层重叠占有的模式。土司和黑彝是统治等级,占有被统治者白彝、呷加和呷西;被统治者自身虽被主子所占有,但其中高等级的白彝、呷加同样可以占有比自己低的等级,如自彝可占有呷加和呷西,呷加也可以占有呷西。

    作为奴隶的呷加和呷西不具有主体资格,处于客体地位,是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与财物、牲畜等没有区别,黑彝主子对所拥有的呷加和呷西可以任意买卖、屠杀。黑彝通过占有呷加和呷西的人身,占有呷加购置的少量土地、牲畜等财产享有最高支配权。

    2.2财产所有权法

    财产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物权中的基本权利。在彝族奴隶制社会中,兹莫和黑彝除拥有土地和其他财物外,还通过占有奴隶而拥有奴隶的私产,拥有完整的财产所有权。白彝也拥有一定的土地和财产,但对财产的处置权受到限制。

    2.3租佃借贷法

    彝族地区的债权法主要包括租佃和借贷。由于彝族社会契约观念不发达,租佃、借贷一般采用口头方式,即使重大交易也是采取由第三人在场的方式,很少用书面形式。约定内容的履行依靠双方的自觉诚信。一旦违约,因缺少书面证据,很难追究。

    由于明清时期受汉族交易方式盼影响,个别彝族地区曾出现了典当或买卖土地时立契的现象。此外,彝汉之间的土地买卖、租佃等重大阄铁活动,也大多按汉族做法采用立契方式。

    2.4婚姻家庭继承法

    以上财产、借贷等习惯法在不同彝族地区、不同家支的具体执行中有增有减,不尽相同。但以“本族内婚、家支外婚、等级内婚、姑舅表优先婚、姨表不婚”为基本原则和核心内容的婚姻习惯法,则是贯穿整个彝族社会历史的统一的、不可更改的惯例,为不同地区的彝族所严格遵守。尽管各地彝族社会的发展进程不尽相同,与外界的交流往来及受外来法文化影响的程度也有区别,但这种差别仅限于婚姻的缔结程序和仪式等形式方面,基本的婚姻法原则却始终未变。

    在财产继承制度方面,直至新中国成立前,彝族实行自古创立的男子继承,且由幼子承用宗法的制度。彝谚中有“在普天之下,父母靠幼子”的说法。彝族实行个体小家庭制,家庭一般由夫妻和子女组成,彝族男子结婚后,一般便与父母一起生活。分得部分财产另立门户别居,最年幼的儿子与父母生活在一起。父母遗产由儿子继承,多子则平分继承。幼子可多分,成为祖屋的继承人及祖灵的敬祭者。女儿一般无权继承不动产,只能分得牲畜、银子、粮食、娃子及母亲的个人衣服、饰品等动产,个别情况下可得一份陪嫁地。女儿未嫁前,可从遗产中分得一部分作为陪嫁费用。

    2.5盗窃伤害人命案

    彝族习惯法并未明确地界定和区分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行为,对犯罪也无明确的界定,一般将人命案、伤害、偷盗、抢劫、通奸等视为犯罪,但对不同血缘等级之间,家支内部和外部的犯罪行为的定性和处罚是完全不同的,带有深深的血缘等级制度的烙印。此外,血缘集团家支内部发生的犯罪行为为习惯法所不容,要受到严厉的惩罚;而对于家支外部的犯罪行为,则处罚较轻,甚至不认为是犯罪。

    2.6刑罚的种类

    彝族的刑罚与赔偿多混合适用。对于人命案,除杀同

    宗者、低等级杀死黑彝等级或其他性质恶劣的杀人案件外,并不严格要求抵命,一般可以通过赔命金来解决;其他偷盗、抢劫等亦可通过赔偿、赔礼解决。对于为了家支的利益而杀死其他家支成员时的赔命金,如冤家械斗中杀死对方的情形,由家支全体成员分摊。

    处刑不分年龄大小和性别,但同样性质的案件,对黑彝主子和娃子的处罚、对家支内部的犯罪行为和对外部的犯罪行为的处罚是不一样的。死刑鼓励自杀,一般不采用由他人执行的方式。刑罚并无固定的执行地点,黑彝家支多在野外或主子住宅内执行。

    上述刑罚中,有的刑罚随着时代的变迁已不复存在,但自杀抵命(家支内部发生的人命案)、开除出家支、赔偿命金等仍沿用至今。

    3、凉山彝族习惯法的运行机制

    凉山彝族不存在常设的解决纠纷的专门人员、机构,是根据个案的需要临时组成的,也没有有关纠纷程序的专门规定,但在长期的法律实践活动中,形成了一套约定俗成的诉求途径和解决方式,习惯法并未明确划分民刑案件,其解决程序和方式也没有根本的区别。不论小的民事纠纷,还是严重的杀人案,都可以在“德诂”等调解人的斡旋下和解解决,并依靠全体家支成员的共同宗教信仰、社会舆论和监督的力量,民族的传统意识等来保障实施。

    3.1起诉方面的习惯法

    3.1.1受害人告诉

    受害人告诉,是最常见的起诉方式,也是“德诂”、苏易和家支头人开始审判案件的一个重要原因。所谓受害人告诉,是指受害人将受害的全部事实报告给德诂、苏易和家支头人。受害人在告诉案情时,必须有确定的犯罪人或者有怀疑的犯罪人作为控告对象,否则德诘、苏易和家支头人不予审理,这是受害人告诉的最突出的特点。

    3.1.2报口告诉

    报口,又叫放报口,彝语称为“勒正扎”,主要是指在一些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家族成员尚不知犯罪人时,以悬赏的方式鼓励知情人积极告发。所以,放报口必须要给一定的报酬,叫做报口银,彝语称“雷觉则”。报口告诉是秘密的,受害人的家支头人不得向犯罪者及社会泄露报口的姓名。被害人所付给的报口银,最后由犯罪者承担。

    3.2家支会议

    凡家支或成员发生重大事件,均须由家支头人召集家支会议,由家支的权威成员或全体成员参加。家支每个成员都有参加议事会、自由地陈述自己的愿望和意见并表决的权利,以处理家支事务,包括内部调解纠纷、处理对外关系。家支会议没有议程,由与会者各抒已见,讨论并按照习惯法作出正式决议,之后付诸实施。根据情况,家支大会有“吉尔吉天”和“蒙格”两种。

    3.3纠纷的解决方式

    彝族社会解决纠纷并不存在模式和程序。对于家支内部的纠纷,一般可以通过双方自行和解或诉请家支头人决断的方式,力争尽快解决,以免事态恶化,引起严重的后果。这种方式可以尽快地修复因矛盾纠纷而遭到破坏的社会秩序和人际关系,这对于家支这一血缘群体内部的团结和安定是非常重要的。一般选择以下几种纠纷解决方式:

    3.3.1首重调解

    不论是杀人等严重事件,还是民事争议,均可以通过有声望的调解人斡旋解决。彝族内部没有拥有绝对权万的独裁者,纠纷由调解人参与解决。见。和解达成一致的,没有契约,以口头承诺为凭,彝族人重信守诺,一般很少有人反悔。调解是彝族纠纷处理中首要的、最常用的方式,至今仍沿用。

    3.3.2冤家械斗

    在法秩序未予整理的原始社会,复仇是生存所必须的自力救济与制裁手段。血亲复仇的方式包括自力复仇以及血族复仇。血族复仇,是基于血缘关系而形成的氏族部落,对于外来侵略者的集体自卫义务,也是每一成员的神圣职责,从而表现为以血还血、往返不已的血族复仇。彝族地区千百年来“街冤则相互酬”的冤家械斗就是血族复仇的表现,一旦与其他家支发生冲突,整个家支或者几个有亲缘或共同利害关系的家支结成联盟,共同对敌进行报复。冤家械斗是贯穿整个彝族社会历史,影响彝族社会发展进步的严重问题,至今在彝族地区仍未完全绝迹。

    冤家械斗最后要调解达成和解方能最终解决。和解后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赔偿命金。双方械斗中的战死者,按等级相互抵消后,差额需支付命金,对外赔偿命金需由家支全体成员共同分担,得到对方赔偿的命金则在家支全体成员中分配。因此,由家支成员共同分担责任或共同分享利益,而不是由当事人个人承担或个人独占,增强了每个成员对家支的归属感与向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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