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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入WTO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时间:2020-04-26 05:21:33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一、加入WTO给中国证券市场带来的机遇

    我国加入WTO的脚步声已越来越近。中国证券市场如果能在加入WTO以后尽早与国际惯例接轨,实现中国证券市场的市场化与国际化同时推进,必将会通过引入国外先进管理经验和成熟的运行机制极大地缩短中外证券业的差距,节省学习成本,减少不必要的曲折。从这一角度来看,应是千载难逢的机遇。

    1.中国证券市场融入国际资本市场配置全球资源

    1)国际资本流动给我国带来好处。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逐渐加强,各国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尤其是资本市场的流动速度更快。如果我国能尽快融入国际资本市场, 同时加强金融监管和风险控制,对我国建立健全资本市场、利用外资以及发展金融业本身将带来许多好处。

    2)参与国际分工的优势。金融业是一国经济有机体的"血液",是一国经济的关键。而作为资本市场的、也是金融业中非常重要的、最难监管的证券市场,在现代社会显得更为重要。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虚拟经济的发展程度远远高于实体经济,在国际资本市场上每天游动的短期投机资本就有12000亿美元,股市规模超过其GDP总值。如果我们不融入并很好地利用国际资本市场,就不能进一步参与国际分工。今后我国要通过国际资本运作,组建或支持发展本国的大型跨国集团、控股外国企业或全球性公司来重新配置世界资源,在全球范围内对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充分发挥参与国际分工的优势,提高生产效率。

    2.加强合作与交流,规范发展,提高竞争力

    加入WTO以后,我国证券业将面临国际竞争环境。不出国门,就会与国外证券商展开竞争。一方面,这将导致券商经营更困难;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将通过逐步放开证券市场,先合作合资,再控股独资等促进国内外证券业的合作与交流,可以为国内证券业提供一个很好的学习国外先进管理经验的平台,国内券商在与境外券商的竞争和结盟过程中,会促进我国证券业逐步专业化、规范化和国际化,也会加快国内券商业务多元化进程,有利于加速培育我国券商和证券市场,促进中国证券业尽早成熟起来,必将极大提高竞争能力。

    3.拓宽证券中介机构业务范围,丰富我国证券品种

    随着加入WTO,中国证券业无论在地域上,还是在业务范围上都会得到拓展,将融入到国承证券行业之中,迈出国门,走向世界,通过发展期指、不同品种的债券以及各种衍生金融工具等来完善证券市场,并借鉴国外运行机制进行证券品种创新、管理创新以及其他金融创新,进一步拓宽业务范围,丰富市场。

    至于促进国际投资,吸引专业人才,提高监管水平,加速金融创新,进一步繁荣金融市场,等等,其好处更是不言而喻。

    二、加入WTO给中国证券市场带来的挑战

    1.从短期来看,加入WTO不会对国内证券市场产生很大冲击

    一是外资进入中国证券市场的途径和范围有限。中美协议在我国与各主要缔约国签订的众多协议中以及中国能否最终加入WTO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中国协议的内容至关重要。尽管政府并没有正式公布中美协议的具体内容,但根据美国单方面公布的中美协议提要,加入WTO后,"外国金融公司允许在基金管理企业中持有33%的股份,3年后增至49%。外国股票包销商可在合资承销公司中占33%",因此,外国公司进入中国证券市场的途径和范围都是有限的,尤其是在人民币资本项目下不能自由兑换的条件下,主要通过中外合资的方式进入证券市场的承销和自营业务,并且都无法取得绝对控股权。

    二是目前国内证券市场对外资并没有很大的吸引力。外资要进入中国证券市场的主要目的是获利,然而外资要在目前的A股市场获利难度较大。首先,人民币资本项目下不能自由兑换,外资进出很不方便,即使能通过其他途径,但一方面增加了成本和风险,另一方面无法实现大规模的资金进出。其次,西方国家投资者的投资理念一般都比较成熟,我国A股市场的平均市盈率高达40倍,且上市公司质量普遍较差。对比一下B股市场,即使不到10倍的市盈率,外资也兴趣不大。因此,中国即使敞开大门,海外投资者也未必愿意入市。再者,我国目前还没有股票指数期货,也不允许做空,金融炒家即使想对证券市场进行投机,也很难找到合适的金融工具。若单边做多,在没有套期保值手段的情况下,因无法控制风险,投资计划一般不可能实施。最后,尽管承销业务收益十分稳定,且无风险,但是,外资的获利空间也较小。一方面,外资所占的比例不大,最多只有33%;另一方面,我国的承销业务的收入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很少,德国的佣金率不因公司的规模、产业和发行额度而不同,一般为发行额的3%~5%,美国是小公司支付的佣金费用远高于大公司,而我国证券承销佣金标准是:2亿元以内,1.5%~3.0%;3亿元以内,1.5%~2.5%;4亿元以内,1.5%~2.0%;4亿元以上,除特殊情况外不超过900万元(采用上网发行方式)或不超过1000万元(采用网下发行)。所以,无论从绝对数值还是相对比率来看,国内承销业务收入都少,而且市场基本被国内几大券商占领,再要去抢夺十分困难。另外,我国的财务顾问业务,目前基本上是券商免费为上市公司服务,外资很难在这方面获利。

    三是WTO短期不可能对我国证券业提出过分苛刻的要求。WTO是为建立一个公平合理的国际经贸秩序,促进全球经济共同发展,尤其是帮助最不发达国家经贸增长,而在原GATT、GATS等基础上重新构建的一种跨国性的机构和运行机制。《金融服务协议》更类似一个诸边协议,只不过从它的参加方在世界金融服务市场中的份额来看,它的影响力已经相当于一个多边协议了。所以加入WTO并不意味全面开放证券市场,外资可以在中国证券市场上为所欲为。中国加入WTO是有前提条件的:第一,中国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的,这意味着中国有权享有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最惠国待遇并享有开放市场的缓冲期;第二,中国坚持有3~5年的过渡期,逐步开放市场,循序渐进地向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靠拢。因此,WTO所起的作用是有限度的,我们决不会承诺可能对国内证券业造成严重打击的条件。

    2.从长期来看,加入WTO会对国内证券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

    根据WTO协议对证券业开放的基本要求,在以下三个方面将会有重大变化:一是就证券市场准入原则来说,各缔约方的证券市场应该向其他缔约方开放,除非在承担义务清单中明确规定,否则任何缔约方不得限制外资进入本国证券市场,包括限定其最高股权比例或单个的或累计的外国投资实行限制;不得要求缔约方必须通过特定法人实体或合营企业从事证券业务;不得限制境外投资者的数量,包括采用数量配额、垄断、专营服务提供者等方式;不得限制外资经营证券业务的总量。二是就证券市场的国民待遇来说,缔约方给予外国证券投资及投资者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本国证券投资及投资者的待遇,包括投资品种、投资数量、投资比例等方面都不应有任何差别。三是就证券市场的透明度来说,除紧急情况之外,每一缔约方必须将其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及所有的其他决定、规定以及习惯做法,最迟在生效之前予以公布,以便给国内外市场主体有充分的时间予以了解和掌握,尽量使得市场环境变得可以预见,并进而决定自身的行为取向。四是就逐步自由化原则来说,外资渴望进入中国证券市场,但目前中国仍然坚持金融部门的开放必须循序渐进,只开放B股市场,不能开放A股市场,美方则坚持提出开放整个证券市场。

    随着缓冲期的结束,我国证券市场的开放程度要达到WTO规定的要求。根据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中美双边协议来看,证券业开放大致包括以下四项内容:一是外国证券机构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直接从事B股交易;二是外国证券机构在华设立代表处,可以成为中国所有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三是允许设立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交比例在加入时不超过33%,加入后3年内不超过49%;四是加入后3年内,允许设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从事A股承销、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外资比例不超过1/3。综观加入WTO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冲击,主要体现在:

    1)对证券中介机构产生冲击。虽然国内券商经过整顿和分类管理,一批规模较大、实力较强、运作规范的券商正在崛起,但在我国加入WTO后,包括证券业在内的整个金融业都将进一步对外开放,外国投资银行将获得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将有权提供我国国内暂缺的任何形式的金融服务。据专家估计,因为有范围和途径的多种限制,境外券商进入国内市场,从合资到独资,这个过程大约需要5~10年,但是国内外券商之间的业务竞争已是一触即发。虽然因外券商直接进入国内证券市场原则上受到限制,但不乏间接进入的途径,如通过中外合资的证券投资基金、中外合资的保险公司、控股境内券商的大股东从而间接控股境内券商等方式进入A股二级市场,通过中外合资的投资银行从事投资、财务顾问、资产重组等方面的业务从而进入一级市场,还通过B股、H股、ADR、S股和N股等业务进入国内证券市场,这意味着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只有国内券商垄断经营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自上交所成立算起,中国证券市场经历了只有十年的发展历程,而且基本上是处在一个封闭的环境中运作,因此,除了券商以外,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机构、评估机构等其他证券中介机构,在经营规模、从业经验、管理能力等各个方面也都与具有几百年历史的国外同行存在很大差距,即使有十年的缓冲期,在与这些强大的对手竞争中,也不可能稳操胜券。

    2)对我国证券市场管理制度提出挑战。加入WTO后,国内证券经营机构被推向与国际接轨的位置,近年来国内的证券业重组,客观上起到了应对国际竞争的作用,但我国证券业内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尚未根本解决,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证券市场的开放以及由此引起的系列反应,将对我国证券经营管理体制产生重要影响。

    第一,体制结构上的冲击。我国的证券经营机构相对于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来讲,其体制上、经营上的市场化程度有着比较明显的优势,但与以利润为中心的商业性外资银行相比较,则处于一种明显的体制约束状态,即由于股本结构上高度国有化,使其难以形成完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适应市场竞争性需要的经营机制。加入WTO后,面临着金融市场的全面对外开放,证券业是否仍然保持单一的所有制结构?历史已沉痛地告诫我们,缺乏自然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是一种只讲"公平"而不讲效益、只向"乌纱帽"负责而不向所有者负责的组织形式,其法人治理结构不具备市场竞争下的生存能力,当然也无从应对外资银行这样强大的具有一定体制优势的竞争者。

    第二,对中资证券经营机构经营范围的约束体制的挑战。目前,我国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经营体制,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这种严格的分业体制对于治理和整顿连续几年的金融秩序混乱、控制和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根据我国公布的《外资银行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外资银行是可以进行外资投资等业务的,这实际上说明在华外资银行是实行混业经营的,况且在华设立的外资银行及其分机构均为世界上一些著名的大银行,它们集商业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于一体,使我国目前存在的证券经营机构在业务范围上根本无法与之相抗衡。而就全球而言,混业经营已成为金融发展的世界性趋势。外资银行的混业经营的根本点是,它们可以沟通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联系,进行各种有效的投资组合,不仅可以大大降低成本,而且还能更主动地筹集和运用资金。我国的证券经营机构的融资渠道一直是困扰国内证券经营机构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尽管1999年以来,我国中央银行已经允许十家大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货币市场融资,但由于制度性因素依然存在,融资业务难以达到所期望的那样。

    第三,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税费政策体系的挑战。表面上外资金融机构和国内金融机构一样,其所得税的负税率是相同的,但实际上由于各地、各部门竞相吸引外资,并赋予一些优惠条件,外资金融机构和许许多多的外资企业一样,都享有特殊的优惠,即所谓的"超国民待遇"问题。据有关权威部门调查,在所得税上外资金融机构的税率为15%,且享有"二免三减"优惠。而国内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所得税税率高达33%,至于一些上级行政部门为完成某些特殊任务所搞的集资、收费和摊派,更是额外负担。

    第四,将对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及其有效性提出挑战。与发达国家成熟的证券市场相比较,目前的监管体制存在着某些不足:一是监管层次过于单一,还没有形成证券业本身自律及社会等多个层次的监督体系;二是监管缺乏足够的透明度,即投资者事先很难预测股市政策变动的情况,从而造成很大的投资风险;三是存在计划与市场机制、行政手段与法律手段等运用不协调的现象,这一方面表现政策对证券市场的影响过大,管理层历次"打压"和"救市"使投资者将政策作为影响股市的最大因素;另一方面,许多历史遗留问题,如国家股、法人股不能流通,从而进一步加大了政策变动对股市的冲击。加入WTO后,外资银行进入中国证券市场,对证券监管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课题。《证券法》是证券经营监管的根本大法和依据,但在法律运用上是否内外有别,如在一些"政策盲区"(法律空白)上,靠行政约束其执法尺度的宽严把握能否做到一视同仁,对国内现行的监管制度和措施与外资金融服务提供者要求按国际惯例监管之间的协调等问题,都应引起业内人士的思考。

    3)对金融品种创新产生冲击。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机构投资者的不断增多,目前品种单一的状况必将会改变。据上交所的统计资料,沪市个股与大盘的相关度为60%,即绝大部分股票随着大盘下跌而下跌。在现行只能单边操作的机制下,当大盘下跌的时候,由于基金持有股票数量巨大,进出困难,即使基金管理者已经准确地判断大盘走势,也无法挽救损失,从而造成现在的基金公司难于操作,业绩不理想。为了控制投资风险,必将产生新的避险工具。如现在正积极酝酿的股票指数期货就是一种重要的避险工具,而股票指数期货也必将导致股票允许卖空。否则多方可利用不能卖空的交易规则,不惜代价购入股票使股指上升到所需要的位置,而空方由于不能卖空,只能看着股指上涨,毫无办法。在市场这种预期下,股票指数期货就丧失了原来的避险功能。而新金融品种的产生,会使得中国证券市场最终具备外资入市所要的条件。由于外资在资金和操作技术方面占有很大的优势,一旦其全面进入中国证券市场,将会对国内证券业产生极大的冲击,尤其是最终对外资要实行国民待遇,外资要自由进出,使得风险进一步加大。

    4)整个金融体系将受到挑战。目前我国的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严格分离,但国外银证已经开始合一,保险业也早就涉足证券业。如果证券市场全面开放、人民币可以自由兑换,即使是为了监管的需要,金融业也必须统一,否则国际金融大鳄将会利用这种缺陷,不断攻击我国的金融体系。目前国外券商开始通过跨境服务、合资成立证券公司、合作参与基金运作等形式进入我国证券市场。比如大摩、日兴、怡富等著名证券机构通过在华设立的代表处,广泛参与国内的B股市场交易,参与H股、红筹股、N股的发行工作。部分国外证券机构也参与我国的债券发行、投资咨询服务。中国政府、地方政府和一些企业的国际举债业务,主要通过国际著名券商实施,"广国投"的破产清盘中,按照国际惯例聘请日本的一家投资银行作为财务顾问等。国际著名投资银行美林、野村、怡富等均在上交所拥有专用席位,它们的代表处被吸收为上海证券协会的特别会员。更为重要的是,我国金融业必将由封闭走向开放,人民币最终将可以自由竞争,外资在金融监管下可以自由出入和自主经营,必然带来金融格局的巨变。

    (作者单位:深圳中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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