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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的民法路径

    时间:2022-09-03 23:05:04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摘 要:党中央发布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要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益性私权曾在个人本位法向社会本位法转型的历史阶段肩负着矫正个人主义价值观下极端自由主义引发的恶果,维护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的社会公共利益,在更高程度上弘扬私权应有的终极人文关怀的重大历史使命。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为指引编纂民法典的重要历史时期,公益性私权依其本质属性与功能,以及内在的道德品格,仍具有助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的时代价值。在民法理论上深入研究梳理公益性私权的理念、体系,并在民法典各篇章中予以具体落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最佳民法路径。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民法典;公益性私权;时代价值
       德法并举作为中华民族政治文明的优良传统是对我国治国理政规律的历史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对社会主义法治与意识形态建设提出了新的发展要求和时代课题。为了凝魂聚气、强基固本,夯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道德基础,引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中共中央高度凝练出以“三个倡导”为基本内涵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发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按照《规划》的要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融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的全过程,力争在未来5到10年,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适逢我国民法典各分编编纂之际,如何从具体制度层面顺利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使民法典成为顺应民心与时代、凝聚道德与价值共识的科学立法,是当下最重要的研究命题。我们有理由相信公益性私权能够为推动《规划》的实施助力,因为它固有的精神气质注定它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这一时代使命的承载者和肩负者。在公益性私权的助力下,中国民法典将饱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道德滋养与价值引领,展现出时代性、民族性的精神面貌和良法善治的道德品格,这便是公益性私权在21世纪中国民法典时代呈献出的时代价值。
      一、公益性私权的本质属性决定其时代价值
       法律学上权利的概念,应当归功于罗马法。1从权利的概念被作为法学的基本概念以来,法学家们就从来没有间断过对权利概念的定义和解释,在界定权利的多种学说中,几乎无人否认利益说是影响最大的学说。利益说主张,权利的特质在于给所有者以利益;权利的基础是利益,权利来源于利益的要求;对权利主体来说,它总是一种利益或必须包含某种利益。2公权与私权的划分是罗马法对于法制史的贡献,公权是关于社会公益方面的各种权利,私权则是关于私人利益方面的各种权利:依据公法行使公权力造福于公共利益,而依据私法享有私权则为私人创造福利。在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法律为了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而创设某种私权,这样的私权不仅仅给私权的享有者带来利益,同时也为大多数人的私权创造了良好的生存环境,从而给整个社会创造了福利。这种私权,不仅承载着私权拥有者的个人利益,更主要的承载着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更准确地说以承载维護社会公共利益为使命而生,本文称之为公益性私权。公益性私权是针对权利体系中已经存在的以及应当存在的、具有共同本质属性的若干权利的统领性、概括性表达,它的运行机理以社会利益为指向和标准,在具体个人利益与普遍个人利益之间进行价值评价和利益取舍,遵循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根本宗旨,对代表社会利益的个人利益予以特殊保护,对凌驾于社会利益之上的个人利益予以限制甚至舍弃,借助具体制度中私权的赋予及保护尽可能将社会利益制度化和公共利益保护优位化。
       20世纪之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法治进程的深入,公法与私法之间开始呈现由绝对的泾渭分明向良性的融合互动转变的趋势,以公权契约化为主要特征的“公法私法化”现象不断涌现,对公私法严格二元对立的传统理论形成了巨大的挑战与超越。公权契约化,描述的是现代国家将契约理念融入公权运行模式中,从而弥补传统控权方式难以适应权力社会化的弊端,发挥强化权力保障个人权利、拉近社会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距离的功能的公权转化现象。3随着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私法已突破纯粹的“私人秩序”“自治秩序”等传统形象和框架,向私人与公共两个方向综合全面发展。4诚如哈耶克强调的那样,我们不能绝对地定位公法为规律“公”益的法律,定位私法为规律“私”益的法律。所谓只有公法才服务于公益的观点,只是在“公”于特定狭隘的意义上被理解为那些与政府组织方面相关的利益而不被理解为“普遍利益”的同义词的时候才能成立。5公、私法之间逐步融合、相互影响的发展趋势本身就意味着单一标准已不再能胜任清晰区分公法与私法的任务,即便奉行最具影响力与说服力的“利益说”,6也不能违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而独当一面。况且,公益性私权维护社会利益的方式亦区别于公权。公权力通常采取规范、制约私权利的方式调整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利益;而公益性私权是借助保障个人利益的方式维护社会利益。公益性私权对个人利益需求的满足之所以能制造增进社会利益的效果,主要在于公益性私权所保护的个人利益具有近似于社会利益的相关性和相容性,此类个人利益的增益或减损都会直接影响社会利益的质量,从而牵涉不特定的社会成员获益或受损,“权利必须通过他们所服务的利益来获得证明”。1
       《民法总则》绿色原则是文明与福祉价值的表达,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理念的诠释,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落实。《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1008条“侵权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损害生态环境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及《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415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义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均为“绿色原则”指导下的具体规则。两个规则赋予了生态环境侵权时被侵权人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以及买卖标的物使用年限届满后的买受人对出卖人的回收标的物请求权。赋予被侵权人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目的并不在于令被侵权人获得高额的损害赔偿,而在于以高额赔偿的福利激励被侵权人积极主张权利。这种权利尤其是在公权力怠于行使,或者权力滥用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它不仅能够发挥公权力正当行使的效果,还有利于降低公权力的行使成本;同时,通过加重侵权人侵权的成本与代价,遏制侵权行为的再度发生,以达到维护人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和生态文明的最终目的。因此,与其说该权利使被侵权人获得了高额利益,不如说让整个社会的人都获得了优美环境带来的福利。买受人回收标的物请求权的逻辑也同于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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