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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浙江大学电子印章管理办法(完整文档)

    时间:2022-10-25 20:10:04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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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浙江大学电子印章管理办法(完整文档)

    浙江大学电子印章管理办法4篇

    【篇一】浙江大学电子印章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时间:2017-09-30浏览:606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网络与信息安全防护能力和水平, 保证学校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顺利进行, 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教技〔 2014〕 4 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直属单位信息技术安全工作的通知》(教技〔 2015〕 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网络与信息安全,包括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络)与信息系统(含网站,下同)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内容的安全。

    第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网络与信息安全总体规划,加强安全管理与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 并在实际工作中予以落实。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全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各学院(系)、部门、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应在本单位内部相应成立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小组,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专人担任信息安全员,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

    第五条 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学校网络与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网络与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保存网络运行日志,配合调查取证;
    负责入网单位和个人办理入网登记手续,签署相应的安全责任书。

    第六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网络信息内容的安全监管, 负责校园网络舆情信息的监控和管理,开展网上疏导和正面宣传,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第七条 党委安全保卫部负责对网络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取证、处理,根据相关证据及事态影响或破坏程度,对违规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网络与信息系统的主办单位承担安全监管责任, 包括内容安全监管、技术安全保障和监督检查等职责;
    网络与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对系统操作与信息内容的安全监管承担直接责任。网络与信息系统通过外包服务方式进行维护的, 主办单位负责督促外包服务单位做好安全运维工作, 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责任主体仍为主办单位。

    第三章安全秩序

    第九条 校园网络和信息系统接入互联网必须采取防火墙、身份认证、 MAC 地址绑定、安全审计、病毒防护及入侵检测等安全技术手段。校内互联网接入由信息技术中心统一管理,包括IP 地址、域名及网络帐号等。

    第十条 学校域名为 zju.edu.cn,各主办单位按信息系统名称的拼音或英文缩写简写设置域名并提出申请, 经信息技术中心批准后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落实实名登记网络帐号信息, 并对网络帐号安全使用负责。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与校外单位联网, 不得私自发展校外用户。

    第十二条 校园网络实行信息系统报批备案制。需要在校园网上开办信息系统的单位,应到信息技术中心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其中 BBS、论坛、聊天室、博客、微博等公众信息服务系统,以及在微信、 QQ 等互联网社交平台上开办公众服务号,应到党委宣传部报备批准。未经许可,任何入网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冠有“浙江大学”或“浙大”中外文字样的任何名义开通信息发布、 BBS、论坛、聊天室、博客、微博、微信等公众信息服务系统。

    第十三条 各单位原则上应依托校园网开展信息系统建设。涉及学校基础数据、师生员工个人信息或敏感信息的信息系统,不得部署在校外。需要在校外开办信息系统的单位,应到信息技术中心办理备案手续。部署在校外的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监管责任主体仍为主办单位。

    第十四条 经批准建立的公众信息服务系统应明确专门的管理员和制订相应管理制度,包括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信息监视保存清除备份制度、不良信息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信息审查、应急处置机制,指定人员负责审查上网信息和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负责涉及学校或本单位舆情的处置引导, 以及监管本单位师生开设的博客、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平台。

    第十六条 在校园网络上严禁制作、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

            (一)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二)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三)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

            (五) 宣扬恐怖主义、邪教、封建迷信,违反国家宗教政策;

            (六)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七) 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八) 含有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欺诈等内容;

            (九) 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在校园网络上严禁下列行为:

            (一) 破坏、盗用、篡改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

            (二) 故意泄露、窃取、篡改个人电子信息,擅自利用网络收集、使用个人电子信息,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电子信息;

            (三) 违背他人意愿、冒用他人名义发布信息;

            (四) 攻击、入侵、破坏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及设备设施;

            (五) 故意阻塞、中断校园网络,恶意占用网络资源;

            (六) 故意制作、传播、使用计算机病毒、木马、恶意软件等破坏性程序;

            (七) 故意大量发送垃圾电子邮件、垃圾短信等,干扰正常网络秩序;

            (八) 盗用他人帐号、盗用他人 IP 地址;

            (九) 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造成危害;

            (十) 私自开设二级代理和路由接纳网络用户;

            (十一) 上网信息审查不严, 造成严重后果;

            (十二) 以端口扫描和私搭 DHCP 服务器等方式,破坏网络正常运行;

            (十三) 私自将外网串接到校园网络。

            (十四)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网络与信息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安全防护

    第十八条 各单位作为安全等级保护的责任主体, 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管理规范、 技术标准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并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核。学校按相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关技术资质和安全资质的测评单位, 对二级及以上的信息系统进行等级测评。经测评,信息安全状况未达到安全保护等级要求的,信息系统的主办单位应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 各单位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信息系统,应当在规划、设计阶段同步建设网络信息安全保障措施。新开发的信息系统必须经过第三方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签订《浙江大学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书》后方可上线运行。

    第二十条 各单位对于主办的信息系统, 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严防入侵、篡改、泄露等事件发生。信息系统的主办方和运维方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建立检查巡查机制,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信息系统安全演练,查找安全漏洞和隐患;
    对机房、网络设备、服务器等设施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更新和升级必要的服务器软件,及时安装补丁,包括操作系统、 web 服务器、应用中间件、数据库等,加强服务器应用的安全性。对上述检查中发现安全漏洞和隐患的, 检查单位应及时填发《隐患告知书》,逾期未采取措施和提交处理报告的,检查单位应及时填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对于一时难以修复或整改落实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隔离,直至修复完成。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本单位信息安全值守制度, 做到安全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于主办的信息系统, 每季度至少进行1 次安全检查,填写检查台账(详见附件)。检查内容包括:

            (一) 查杀病毒,清除木马、后门等恶意程序,升级系统补丁;

            (二) 检查网页和重要数据的备份情况;

            (三) 检查网页内容,及时清除无关网页和暗链;

            (四) 定期更改口令,清理不必要的管理帐号;
    杜绝空口令、弱口令和默认口令;

            (五) 检查 SQL 注入和跨站脚本等安全漏洞;

            (六) 检查服务器安全策略,关闭不必要的端口和服务;

            (七) 检查系统日志留存情况,留存相关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对于主办的重点信息系统, 应当采取措施重点防护,保障系统和重要数据的安全。每月至少进行 1 次安全检查,填写检查台账。重点信息系统包括:

            (一) 学校 >

    【篇二】浙江大学电子印章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科研财务助理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完善科研经费使用内部监督机制,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及国家科技经费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财务助理岗位是指为学校科研项目服务的、以科研经费管理为主要服务内容的一种辅助性财务管理岗位。

    第三条??科研财务助理岗位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经费自筹。

    第四条??科研财务助理岗位实行会计委派制,由计划财务处与设置科研财务助理岗位的单位或部门(以下统称“被委派单位”)共同对该岗位工作进行管理。

    计划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一)与科学技术研究院和被委派单位共同负责人员选择和岗位考核工作;

    (二)负责制定岗位职责、用工经费、工作考核等管理制度;

    (三)负责科研财务助理的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和用工经费管理;

    (四)指导科研财务助理的业务工作。

    被委派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被委派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及各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总责;

    (二)与计划财务处和科学技术研究院共同负责人员选择和岗位考核工作;

    (三)支持科研财务助理开展业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科研财务助理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五条??科研财务助理岗位职责:

    (一)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原则协助项目(课题)负责人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提高项目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使申请的科研经费满足科研任务的需要;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学校各项财务制度,审核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规范性,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三)负责编制科研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定期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建立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制度,推动科研经费预算执行进度;

    (四)协助项目(课题)负责人接受各级审计、财政、科技部门或受托机构组织的检查、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

    (五)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为被委派单位提供精细化科学化专业化服务;

    (六)完成被委派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岗位设置与聘用条件

    第六条??科研财务助理岗位主要设置在学校重点建设或急需发展的学科、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任务的团队以及承担技术推广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的机构。

    第七条??科研经费在10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或项目群所在科研团队或机构,原则上要求设置科研财务助理岗位;
    其中特别重大的项目团队或机构,必须设置科研财务助理岗位。其他项目团队或机构,可按需设置科研财务助理岗位。

    第八条??必须设置科研财务助理岗位的项目团队或机构,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和计划财务处协商后直接认定并设置;
    其他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提出设岗申请,报科学技术研究院和计划财务处审核后实施。

    第九条??科研财务助理按照“按需设岗、依法用工、规范管理”的原则择优选用。科研财务助理人员的选用由计划财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和被委派单位共同负责,不得选用与被委派单位负责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第十条??科研财务助理岗位任职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

    (二)热爱财会工作,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奉公;

    (三)忠实履行监督职责,自觉维护学校利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四)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助理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五)首次用工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第四章??经费管理与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科研财务助理岗位的用工经费包含年度包干经费和考核奖金。年度包干经费包含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包干经费标准由计划财务处统一核定;
    考核奖金由计划财务处提出建议标准,与被委派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科研财务助理岗位用工经费来源于各类有劳务费预算安排的科研项目经费和被委派单位可用于支付劳务费的其他经费。经费的审批和使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计划财务处设立委派科研财务助理人员经费专户,使用科研财务助理的被委派单位应将用工经费划入专户。计划财务处负责对专户经费的管理。

    第十四条??科研财务助理岗位工作由被委派单位统一安排,其工作内容应以财务工作为主。科研财务助理休假时间按照被委派单位内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考核与奖罚

    第十五条??科研财务助理岗位考核工作由计划财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和被委派单位共同负责。考核主要有试用期考核、年度工作考核和派遣期期满考核三种,考核办法另行制定,考核结果作为用工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学校设立科研财务助理队伍建设专项资金,对工作表现优秀、考核优良的科研财务助理予以奖励。同时,科研财务助理纳入学校优秀财会人员奖等评奖评优范围。

    第十七条??科研财务助理在校工作期间,应遵守学校和被委派单位的规章制度。工作期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纪委,各院级党委、直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门,

    各党工委,工会、团委。

    ??浙江大学校长办公室??????????????主动公开???????????????2012年12月28日印发

    【篇三】浙江大学电子印章管理办法

    上海xxxxxxxxxx有限公司 发行日期 类别 文件编号 修订日期 制审核A 版 次 电子印章使用和管理办法 1/2 页 次 订查准 1.目的: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办公信息化管理,规范电子印章在电子公文及案件材料中的使用,保证公文传输的安 全、合法、有效,提高网上办公办案的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及市区司法局的相关 规定,制定本规定。

    2.范围: 2.1用于内部往来的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公文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用于上海官方网上申报财务或社保参退保等相关办事业务。, 2.3不得使用在工作介绍信、包裹单、资信证明等等无重大经济利益的信函或资料中 2.4使用在涉及公司的对外文件皆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如合同、协议、委托书等等。

    3.管理: 3.1各部门若需新增电子印章须签呈送批,经审核批准后,由财务部具体办理电子印章的制作等手续。

    3.2电子印章由财务部负责统一制作、变更或销毁工作,并负责电子印章的备案工作。

    3.3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必须同等管理。电子印章必须储存在专用移动U盘内。

    3.4财务部指定工作责任心强、保密意识强、工作严谨的固定人员妥善管理。

    3.5印章专管人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应指定他人代管(经总经理同意),并做好交接工作, 登记管印的起止日期,实行管印人员登记备案制。

    3.6电子印章管理人须对电子印章负全责。若因管理不慎造成后果,将追究电子印章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 分管领导或保管人的责任。

    4.使用: 4.1电子印章的签署流程与实物印章的加盖流程一致。需要审批的法律文书及公文、函,必须严格按照审批 流程通过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加盖电子印章。(需以经核准文件向财务部领取) 4.2因特殊情况,签字人不能签批的,可由签批人授权公司其他领导代签;
    签字批准用印的负责人,要对用 印的后果负责。带有核准的公文原件必须由文件管理人员负责保存备查、妥善保管。

    4.3不得随意将电子印章交于他人或放置在不安全之处。电子印章严禁拷贝到其他地方。电子印章使用完毕 后,即应将储存U盘从计算器上移走,妥善保管. 4.4电子印章必须在固定的计算机上使用,并且必须在第一次使用电子印章时修改印章密匙密码,不得使用 初始密码进行签章。

    4.5电子印章的管理与实物印章相同,均须严格按照本公司印章管理相关制度妥善保管,不得带离指定的办 公场所(严禁带出厂区)。(电子印章必须当天归还财务部,若有需要隔天再领,印章不可在外隔夜) 5.状况: 5.1各部门若需变更或注销电子印章,须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呈总经理同意后,由财务部先核实欲变 更或注销的原电子印章,之后再进行变更或注销的程序。

    5.2于操作失误或其它原因导致电子印章损坏的,须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呈总经理同意后,由财务部 负责重新办理制发电子印章手续。

    5.3凡在电子印章使用过程中发生失误,例如遗失、未经批准他人使用、不按程序操作导致印章被拷贝等等,

    发行日期 类别 文件编号 修订日期 制审核A 版 次 电子印章使用和管理办法 2/2 页 次 订查准 一律依厂纪厂规处理。

    5.5财务部每月15号将电子印章的使用登记纪录呈报总经理审核。

    6.施行日期: 6.1 此办法自核准后隔日正式执行。

    【篇四】浙江大学电子印章管理办法

    东港医院水电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电经费管理,节约开支,减少浪费,强化各部门的节水节电观念和成本核算意识,科学合理使用能源和水资源,结合医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医院按照“全面计量,分类管理,指标核定,全额收费”的原则实行水电经费管理。

    第三条 凡由医院供水供电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 后勤管理处是医院水电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的水电管理。

    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全校水电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不断完善医院水电经费管理制度;
    会同后勤管理处核定年度水电经费指标,制订年度水电经费预算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根据年度水电经费预算下拨预算水电经费指标,每月及时与后勤集团水电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水电服务中心)对回收水电经费进行结算,负责水电经费的日常核算、年终决算、统计分析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水电服务中心负责全校的表计分户安装工作,按收费单位进行抄表、计量与收费;
    负责校办产业、经营部门、经济独立及时向计划财务处上核算单位和家属宿舍等水电经费的回收与核算,

    报水电财务报表,进行水电经费的结算、统计与分析工作;
    接受医院主管部门对水电经费使用及回收情况的检查与监督。

    第七条 各学院、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水电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并及时与水电服务中心核对水电缴费通知单,按时支付水电费。

    第三章 管理方式

    第八条 医院水电经费按照水电使用性质的不同,实行分类管理。

    1.学院、党政机关、校区机构、直属单位、学生宿舍、教学大楼、体育场馆、公共场所及公共配套设施等使用的水电经费实行指标化管理,超指标水电费由使用者自付。

    2.校办产业、经营部门、经济独立核算的校内单位和家属宿舍以及因各种原因需使用医院水电的校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水电费全额自付,按实际使用量向医院缴纳水电费。

    第九条 实行指标化管理的单位,水电经费指标由预算水电经费指标和科研水电经费指标两部分组成。预算水电经费指标由医院核定并下达,科研水电经费指标根据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科研经费中按一定比例预提。水电经费指标在计划财务处设立经费专户,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由各责任单位管理使用。

    第十条 实行指标化管理的单位,水电经费按如下管理方式 管理:

    (一)学院行政、教学预算水电经费指标下达至各学院,由各学院管理使用,超指标水电费由学院其他经费支付。

    (二)党政机关、校区机构、直属单位预算水电经费指标下达至各单位,由各单位管理使用,超指标水电费由各单位自付。

    (三)学生宿舍预算水电经费指标统一下达至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由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使用。超指标水电费由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向学生收取。

    (四)教学大楼用预算水电经费指标下达至大楼物业管理单位,由各物业管理单位管理使用。教学大楼预算水电经费指标用于医院正常教学安排的水电费开支,医院正常教学安排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教室均须按收费标准缴纳水电费。

    (五)体育场馆预算水电经费指标下达至教育学院,超指标水电费由教育学院自付。

    (六)学生活动中心、报告厅、小剧场等公共场所的预算水电经费指标下达至各责任单位,各责任单位负责向使用和承租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水电费并上交水电服务中心。

    (七)公共配套设施(如公用水泵房、路灯等)用预算水电经费指标下达至水电服务中心,由水电服务中心管理使用。水电服务中心应科学合理安排设施开启时间,减少公共水电消耗。

    指标核定 第四章.

    第十一条 预算水电经费指标每年核定一次,在年初由计划财务处划拨至各单位水电经费专户。预算水电经费指标遇水电政策性价格调整时作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预算水电经费指标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对于新组建单位、因事业发展需要或由于表计不准确等原因确需调整预算水电经费指标的,须于每年的10月15日前报经计划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审定。

    第十三条 学院预算水电经费指标根据学院人均科研及创收情况,按学院实际用量的一定标准分类核定。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校区机构预算水电经费指标按各单位在编人数的定量标准核定,原分析测试中心预算水电经费指标按单位实际用量的一定标准核定。

    第十五条 直属单位预算水电经费指标按下列方法实行分类核定。

    (一)发展联络办公室、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竺可桢学院、档案馆、采购中心等单位的预算水电经费指标按各单位在编人数的定量标准核定。

    (二)国际教育学院、网络与信息中心预算水电经费指标按单位实际用量的一定标准核定。

    (三)图书馆预算水电经费指标按上年度实际使用数并结合医院的节支目标核定。

    (四)根据医院有关经济政策,继续教育学院水电费在业务原计算中心预算水电经医院不下达预算水电经费指标。成本中开支,

    费指标按上年度实际使用数并结合医院的节支目标核定。

    (五)出版社、建筑设计院、校医院、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委员会、结算管理中心等企业或企业化管理单位不下达预算水电经费指标,水电费由各单位自付。

    第十六条 学生宿舍预算水电经费指标根据上年年末学生实际人数参照《浙江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2年高等医院招生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教计[2002]152号)标准核定,全年按10个月计。

    第十七条 各教学大楼预算水电经费指标根据上年度实际使用数并结合医院的节支目标核定。

    第十八条 体育场馆根据教学安排及向学生免费开放的时间安排,参考上年度实际使用数核定预算水电经费指标;
    游泳池实行对外开放和收费制,不再下达预算水电经费指标。

    第十九条 学生活动中心、报告厅、小剧场等公共场所的预算水电经费指标按上一年度实际使用量实行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医院公共配套设施预算水电经费指标根据上年度的实际使用数并结合医院的节支目标核定。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预算水电经费指标含楼内中央空调、走廊、卫生间、电梯等水电费。若表计不到位等原因无法准确核定水电用量的,暂不下达预算水电经费指标。暂不下达预算水电经费指标的 单位,科研水电经费指标由医院统一管理。.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水电收费标准参照省市有关规定并考虑成本补偿的原则,由医院确定校内的水电、中央空调、热水、蒸汽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新建建筑物建成使用,基建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所有水电费由建设单位支付,交付使用后由入住单位支付。因各种原因需调整用房的,在办妥房屋移交手续之前,水电费仍由原使用单位支付。

    第二十四条 水电服务中心于每月20日开始抄表,并按时向各单位发放水电费缴费通知单。家属宿舍(含集体宿舍)每两月抄表收费一次,其它单位每月抄表收费一次。

    第二十五条 各责任单位收到缴费通知单时应及时核对确认,签字加盖公章后于7日内到水电服务中心结算。实行水电经费指标化管理的单位还应注明经费开支渠道。水电服务中心应于次月10日前报送水电实际支出费用报表及经责任单位确认的缴费通知单,经后勤管理处审核后交由计划财务处进行财务核算,超支的单位由水电服务中心负责通知。

    第二十六条 校办产业、经营部门、经济独立核算的校内单位和家属宿舍及因各种原因使用医院水电的校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家属宿舍的水电费应于抄表当月底水电费由水电服务中心负责收取。.

    前将数据输入完毕,其中工资代扣部分交由计划财务处在教职工工资中代扣,未能在工资中代扣的由水电服务中心每两个月打印缴费通知单,通知用户按时缴纳水电费。

    第二十七条 校办产业、经营部门、经济独立核算的校内单位和家属宿舍及因各种原因使用医院水电的校外单位和个人,不按时缴纳水电费的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从水电服务中心发放缴费通知单之日起7天后每日按水电费总额的0.2%计收。逾期2个月不缴纳水电费的,按《浙江大学水电管理办法》(浙大发后[2005]2号)规定停止供应水电。

    第二十八条 实行水电经费指标化管理的单位,无特殊情况连续两个月不按时缴纳水电费的,由计划财务处直接从各单位的其他经费中代扣。

    第二十九条 为便于单位内部水电经费考核和结算,各单位内部需安装水电表计的,由各单位自行支付安装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制订适合本单位的水电经费管理办法,并由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加强与相关管理部门的联系,做好节水节电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开展水电管理和节支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单 位和个人,医院予以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计划财务处、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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