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总结
  • 工作计划
  • 读后感
  • 发言稿
  • 心得体会
  • 思想汇报
  • 述职报告
  • 作文大全
  • 教学设计
  • 不忘初心
  • 打黑除恶
  • 党课下载
  • 主题教育
  • 谈话记录
  • 申请书
  • 对照材料
  • 自查报告
  • 整改报告
  • 脱贫攻坚
  • 党建材料
  • 观后感
  • 评语
  • 口号
  • 规章制度
  • 事迹材料
  • 策划方案
  • 工作汇报
  • 讲话稿
  • 公文范文
  • 致辞稿
  • 调查报告
  • 学习强国
  • 疫情防控
  • 振兴乡镇
  • 工作要点
  • 治国理政
  • 十九届五中全会
  • 教育整顿
  • 党史学习
  • 建党100周
  • 当前位置: 蜗牛文摘网 > 实用文档 > 公文范文 > 标准化的秩序价值证成

    标准化的秩序价值证成

    时间:2023-02-28 08:30:06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于 连 超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计量战略与基础理论研究中心,北京 100029 )

    秩序是人类社会的核心问题之一,关于秩序问题的研究也成为社会科学领域最为重要的话题之一。秩序是一种均衡状态,既可能以自然均衡的形式出现,也可能通过创制的方式获得。关于社会秩序的产生,福山认为,“社会秩序,无论是在社会范围内,还是在组织范围内,都将永远从等级制和自发性这两种混合源泉中产生出来”[1]。其中,等级制具有自上而下的显著特征,自发性则代表了自下而上的趋势和动力。在人类历史进程中,农业社会的秩序多表现为自然均衡。随着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社会复杂化趋势加剧,这种复杂化打破了农业社会的自然秩序,产生了创制秩序的要求。现代社会用以获得秩序的规则是创制出来的,并且这种创制是通过组织进行的[2]。到19世纪下半叶,人类社会经历了两次工业革命,科学技术和工业生产成为创制秩序的核心力量,这时出现了有组织的技术标准协商活动,形成了专门的标准化组织。标准化组织以一系列标准规范来约束相关方的协商活动,规定标准化的工作程序、协商论证的合法性以及共识价值[3]。一百多年以来,各类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机构和团体标准化组织蓬勃发展,标准以其前所未有的表现力、公信力和驱动力深深地影响着公共治理、经济发展、科技创新、社会管理、企业经营和个体生活,我们已处在一个标准化的世界里。可以说,标准化组织搭建起各方协商共治平台,创制秩序成为标准化活动的重要价值。

    (一)标准化含义对秩序的规定

    尽管关于标准的相关理论研究还较为薄弱,但还是可以从国内外有限的研究资料中得知关于标准含义的描述,其中“秩序”成为标准化含义的核心内容。法国标准化专家J.C. 库蒂埃将标准化原则总结为简单化、协议、实施、选择和确定、修订、技术规定以及强制适用于健康安全领域等七个方面,强调“在混乱中建立秩序”是标准化的总原则[4]。日本标准化学者松蒲四郎将标准化的目的概括为“简化人类生活中不断增长的复杂性”。他认为,人类社会生活中知识或事物的增加趋势类似于宇宙中熵的增加的自然趋势,复杂性和多样性不断增加,进而导致复杂或无秩序。标准化通过创造“负熵”可以制止这种自然趋势的过度发展,标准化活动是人类为从无秩序状态恢复到有秩序状态而作出的努力[5]。日本学者古川光等人在探讨标准化活动含义时强调,“有秩序地进行生活、工作和业务”是标准化活动的重要目的[6]。印度学者魏尔曼将标准化定义为,“为了保证有秩序地进行诸如制造、销售或建筑等人类活动,而制定和执行某些规程的过程”。这里的“有秩序地进行”是指“在从事一项活动的过程中,应该很少有浪费时间、劳力或资源的现象”[7]。

    在我国,李春田认为,标准化是建立最佳秩序的工具。现代的社会化大生产必须以某种秩序的建立为基础,标准正是建立这种秩序的工具。标准化是最佳秩序建立行之有效的工具,不仅在于其科学性,还在于它是对人类活动的一种约束[8]。白殿一认为,标准是自愿应用的技术规则,众多标准构成了技术规则体系,众多标准被应用和被实施的过程,技术规则体系也塑造了技术秩序。标准建立的技术秩序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概念秩序”,如术语标准、符号标准界定了各领域的术语、符号或图形符号、代号或代码,各领域的概念体系得到一致,便有了共同的认知基础。二是“行为秩序”,如规程标准规定了人类行为的可操作、可溯源的程序,过程规范标准对人类行为提出了要求,这些标准的广泛应用将直接导致人类“行为秩序”的建立。三是“结果秩序”,如规范标准规定了人类行为的结果,即产品或服务的特性要求,并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以便验证能否达到所规定的要求,这将直接建立起人类行为的“结果秩序”[9]。王平认为,标准化的目的是控制、有序化和统一化,标准化的作用是对创新方案进行选择和简化,阻止现实世界过度无序化发展,形成复杂化和简化之间的平衡[10]。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发的多样化趋势,秩序混乱程度越来越高。为了制止人类社会中不必要的多样性,通过标准化之“简化”和“统一化”,可以有效降低由多样性导致的无序程度,使标准化对象纳入有序化的轨道。增加标准化对象的有序化程度,防止其向无序化方向发展,标准化的过程是创造“负熵”的过程,这是标准化的本质[11]。可以说,标准化这一创造“负熵”的过程便是创制秩序的过程。因此,制定和实施标准的过程是一个从无序走向有序、从有序走向最佳秩序的过程。

    综上所述,秩序作为标准化含义的内在价值,已成为国内外标准化领域众多学者的基本共识。然而,囿于标准化活动的强实践性和强技术性,标准的内容异常丰富、形式多种多样和属性界限难辨,使得标准化成为社会科学研究的薄弱领域,表现为已有文献并没有对标准化含义之秩序价值进行更加翔实的论述。实际上,至今我们都可能还没有对标准化有一个较为清晰和全面的认识。正如哈姆·舍佩尔所言,标准是一个被“社会科学研究严重忽视的领域,标准吸引的关注比它应得到的要少得多”,原因之一是社会科学家们喜欢按照一系列的差别去创造一个世界,如政府与市场、法律与社会、公有与私有、国内与国际,而这些思维根本无法捕捉和解释标准现象[12]。当然,这也为当下及未来我们对标准之秩序价值的深入思考留足了想象空间。

    (二)标准化秩序价值的历史分析

    人类通过标准化活动追求社会秩序的典型事例是国际计量单位的统一。纵观人类历史,计量从来都是统一管理国家和维持国家秩序的重要手段。据统计,有四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将计量写入宪法。例如,英国1215年《自由大宪章》规定,“全国应有统一之度量衡。酒类、烈性麦酒与谷物之量器,以伦敦夸尔为标准;
    染色布、土布、锁子甲布之宽度应以织边下之两码为标准;
    其他衡器亦如量器之规定”。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规定,国会拥有“铸造货币,厘定国币和外币的价值,并确定度量衡的标准”的权力。1919年《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宪法》第73条规定,联邦拥有对“通货、货币与造币制度、度量衡,以及时间标准制的决定”的专有立法权。计量单位法定是计量活动的基本原则,世界各国都制定了计量法,称谓诸如《计量法》《测量法》《法制计量法》和《度量衡法》等,德国还专门制定了《单位与时间法》对计量单位进行规定。

    在古代,计量也被称作“度量衡”。作为公器的度量衡与人类社会经济生活紧密相关,是任何政治体构成的基础性制度之一。尽管人们往往未能察觉其重要甚至它的存在,但度量衡实践的重要性却随着人类群体扩大和组织程度提高而不断增加。像语言一样,度量衡从定义上就一定是群体的,不可能私有,统一是度量衡的本有之义。通过度量衡的统一,达到维护统治秩序和建立经济秩序的目的。在我国历史上,秦汉时期的中央政府通过强行统一度量衡和货币的标准化政策,实现强行统一农耕大国的目标,从而获得了全国统一的秩序,这一方式比其他任何方式更可行、更现实,也更有效[13]。19世纪中叶以前,欧洲各国所使用的计量单位不一致,有的以十进位为基础,有的以非十进位为基础,长度和重量计量领域的局面十分复杂混乱,给商业贸易带来很多不便,由此产生了大量诉讼纠纷[14]。直到1875年,17个国家签订了《米制公约》,米制开始登上国际舞台。米制的建立,提供了一套准确稳定且便于使用的共同的计量基准。经过两百多年的努力,《米制公约》已有100多个正式成员国、准成员或经济体。国际单位制(SI)成为唯一得到全球公认的单位制,在全球范围得到普遍使用,为建立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的全球秩序奠定了最初基础。自从清末时期,我国就开始了计量单位国际化的进程。1858年签订的《中英通商章程》就有中国传统市制和英制换算关系的规定。民国时期的《度量衡法》规定:“中华民国度量衡采用万国公制为标准制,并暂设辅制称曰市用制”。1959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确定米制为我国的基本计量制度,在全国推广米制。直到1985年《计量法》的颁布实施,我国计量单位统一才得到立法正式确认。

    数千年前,人类活动范围较小,对秩序的需求较低,标准是简单化的,更是地域化的。随着人类活动范围不断扩张,对秩序的需要越来越高,标准也突破原有地域之限制而延伸,其中伴随着不同标准的融合与统一,形成新的标准来支撑人类社会对秩序的新需求。中国古代秦始皇统一度量衡及古代西方王国通过发布王令的形式统一计量单位,是人类以标准化活动追求国家秩序的最好例证,那时的标准已发展成为国家标准。随着大航海时代的到来,全球贸易普遍兴起,经济全球化日趋强化,标准所承载的秩序价值不再局限于一个国家之内,而呈现出以专业化分工为基础的国际化发展态势,标准成为世界通用语言,担负起创制国际秩序的重任,即为当今的国际标准。可以说,人类历史是一部秩序构建史,亦是一部标准化发展史。

    人与人之间的合作是人类社会文明的核心价值之一。托克维尔指出,“在那些统治着全人类社会的法律中,有一项法律似乎比其他法律更加精确和清晰。如果人类准备保持文明化或准备变得文明化,那么联合的艺术必须同增进地位平等以相同的比率增长和改进”[15]。特别是人类社会进入工业文明以后,工业社会的创制秩序具有了一定的自觉性,是每一个进入社会生活以及开展社会活动的人的自觉,工业文明时期的自觉秩序也是被创制的。但是,自觉秩序并不是由少数社会精英创制的,而是由一切开展社会活动的人们共同创制的。因此,不仅自觉秩序的建构过程是自觉的,而且自觉秩序就存在于人们自觉的合作行为之中。标准是众多利益相关方协商一致的产物,标准所追求的秩序是一种合作秩序,而非个别人或少数群体垄断性创制的秩序,程序正义成为标准化秩序价值的实现路径。

    (一)标准制定主体是多元化的利益相关方

    利益相关方(stakeholder)的理论最早出现在企业管理中,后被广泛应用到管理学、经济学及行政学等领域。现在,我们常用利益相关方形容参与标准制定的主体。国际标准(ISO 26000)认为,利益相关方是指“与组织的决策或活动存在利益关系的个体或团体”。ISO 26000界定的利益相关方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体。利益相关方的判定依据是组织的决策或活动是否对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产生影响,而非双向的影响,这有别于以往定义强调组织与利益相关方的双向影响。一般来讲,利益相关方以组织的具体决策或活动内容的不同而存在差异,是具体化和问题化的利益相关方。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会员手册》中,利益相关方包括企业、政府、消费者、劳工组织、学术研究机构、标准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等。

    当然,利益相关方作为标准制定主体参与标准化活动是通过特定机制安排实现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这一特定机制安排的基本形式,各国标准化政策和标准化立法均强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须由利益相关方组成。例如,我国《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规定,“技术委员会由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技术委员会的委员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可以来自企业、科研机构、检测机构、高等院校、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等”。《荷兰标准化协会章程》规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由知识渊博的成员组成,而且他们普遍被视为可以代表相关的利益团体”,这些利益团体包括生产者、消费者、商业界、科学界、检测检验机构、政府和半官方机构、雇主组织和雇员组织等。

    (二)标准制定与实施过程强调合作精神

    标准制定过程强调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协商一致,也是利益相关方之间合作关系的体现。在市场竞争过程中,标准既是竞争的工具,也是利益相关方合作的桥梁和纽带。对抗性竞争是指通过价值规律起作用的市场,对稀缺性资源进行直接配置的过程,作用力量是价值规律。合作竞争则是在具有互补性的基础上,通过契约或隐合同对资源进行配置的过程,其推动力是互补性,实现方式是契约和隐合同等。在宏观方面,整个社会的经济增长,推动了人类竞争行为的方式由对抗性竞争转为合作竞争,这一转变也促进了人类社会的经济增长。随着社会分工和专业化水平的提高,交易费用的上升,市场的不确定性和资产专用性的增强,以及技术的联合开发都推动着竞争行为由对抗性竞争向合作竞争的转变。在微观方面,企业从合作中得到的合作回报越大,不合作所造成的损失越大时,企业越容易认识到在对抗性竞争环境中无法获取最大的潜在利润。企业之间由对抗性竞争到合作竞争,通过这种制度变迁和创新,才能增加“合作剩余”,实现帕累托改进[16]。

    标准竞争是两种或两种以上个体标准争夺市场标准地位的过程,发动标准竞争的主体是开发、控制和使用不同个体标准或者使用标准产品的经济体,具体可能是地区联盟、国家、企业联盟、企业或者非营利组织。企业标准竞争意味着几个企业(企业联盟)之间发生的、力图使各自的企业标准上升为行业标准、地区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努力和争夺[17]。标准竞争与网络外部性促使企业更多地选择合作与联盟,参与自发的标准化组织和标准化过程已成为高技术产业,尤其是移动通信等领域产品开发和市场策略的重要内容,并允许以用户为导向的创新和先进技术的重新组合。标准不再是各个独立企业的内部事务,而成为各市场主体之间合作和竞争的共同主题,由此而产生的战略问题涉及纵向相关企业和同业竞争者的一系列政策。这种标准化途径体现了竞争与合作并存的特点,既要反映技术之间的竞争和标准之间的竞争,又要考虑参与各方的合作利益和共同利益。有学者认为,标准制定过程就是一个合作网络形成的过程。在标准合作网络中,联结强度高意味着利益相关方之间发生了较为频繁的标准合作,提高了彼此的合作和信任程度,推动了合作网络资源交换与信息流动[18]。因此,利益相关方通过标准建立起了一种合作秩序。

    (三)标准化是一个技术民主化的过程

    技术民主是现代科技政策的核心原则,其主旨是实现对于技术的社会选择。技术民主就是在技术领域内推行话语民主理论,主要是在科技专家和政治家之间建立民主对话机制,技术变革的民主化意味着赋予那些缺乏财政、文化或者政治资本的人们接近设计过程的权力[19]。通过不同利益相关方的广泛参与,更多的经验、知识和事实因素被纳入技术决策的考虑之中,意味着认识论基础的拓展。与此同时,更多的伦理、价值、利益等社会因素得到表达和考虑,意味着规范基础的拓展。众多利益相关方的广泛参与本身意味着代表性政治基础的拓展。上述诸多因素的引入意味着,在技术理性之外,政治理性、文化理性等类型的理性获得了表达,拓展了理性基础。正因如此,公众参与被认为是对技术的“社会评估”和对知识生产“扩展的同行评议”。对于一项工程技术而言,不仅要追问其技术质量,还要追求其“社会质量”和“民主质量”,它们共同构成一项工程技术的内在品质。因此,扩大利益相关方的参与是打开技术“黑箱”的基本途径。

    没有公共参与的科技决策不仅会使政府机构为经济利益所掣肘,而且也常常使公众对科技采取不加以批判就被动接受的态度。为了给公众向一些科技决策说“不”的机会,就必须实现“民主制度的生态延伸”,要营造一个公众发言的公共空间。只有一种激烈、有力、科学论证武装起来的公共争论才能将科学的精华与糟粕分离开来……从而争取到其自身拥有的行使判断的权力[20]。民主化离不开“培育公众的公民精神”,并构建“协商模式”。协商的前提假设是冲突,协商民主的目的在于解决这一冲突,通过一种开放的和非强迫的关于重大问题的讨论,目的在于取得一致的判断[21]。现代科技风险的规制政策涉及多个利益相关方,包括科技专家、企业、政府、媒体、社会公众等群体。然而,专家话语权过强、政府选择性失语、公众的集体失语等利益相关方之间话语权失衡使科技风险的规制政策面临困顿。

    标准制定过程是一个技术民主化的过程,强调标准化活动结果的协商一致性。标准制定过程的技术民主化是通过标准化组织健全的组织结构和严谨的工作程序予以保障的。我国《标准化法》规定,制定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的组成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保证各参与主体获取相关信息”,这都从立法上强调了标准制定过程是一个技术民主化的过程。考虑标准制定和实施过程的民主性,包括开放性、透明度等因素,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要考虑标准用户对标准制定过程的“参与性设计”,即让标准用户参与到标准制定过程中来。基于标准本身的特性,用户直接参与标准制定过程存在相当的困难。例如,标准制定程序具有高度的技术性和专业化属性,多数用户难以成为标准制定专家;
    标准制定程序冗长,用户参与标准制定过程的时间与经济成本代价会很高。特别是在标准全球化趋势下,标准的用户范围极其广泛,远远超出了直接参与能够处理的范围。此外,标准更多是基础结构而非某一具体产品或服务,基础结构并非简单地服务于某一组用户,而是服务于不同需求、价值、兴趣等不同种类的用户群体,这使得识别和确定某一标准的用户群变得十分具有挑战性。那么,此时需要进一步考察用户是如何在标准制定过程中被识别和表征的。标准制定过程与表征民主的法律制定过程十分类似,问题在于在标准制定过程中用户的意见诉求如何才能被充分呈现出来,使最终形成的标准真正能够反映所有用户的利益。如果标准制定过程设置了相应的促进“参与性设计”的具体措施,那么可以认为这一标准制定过程具有较高程度的民主性。例如,为公众或其代表参与标准制定会议提供经费支持,或者标准制定过程会预留公示环节让大众有机会提出具有约束力的建议等[22]。

    此外,标准制定过程的民主化还应重点考虑消费者获得的福利。例如,一个现实的担忧是在优质产品供应链上,由于只有最有效管理的生产商才能够获得标准的认证,低效率的生产商将转向标准规制较少的市场,这可能会使这些市场的消费者暴露在污染日益增加的产品之中。其实,现代标准运动与现代消费者运动的历史根源密切相关。1930年之前,美国国家标准局(NSB)在广泛的旨在提高消费品质量与安全的消费者运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为消费者提供直接介入到标准制定过程的机会也是二战后英国消费者保护政策的一个重要特征[23]。因此,消费者对标准过程的参与也可视为标准过程民主化的重要方面。

    与传统社会的简单化和稳定性相比,全球进入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风险时代,现代社会的运行逻辑与行动规则正在改变。高度复杂性是现代风险社会的重要特征,从制度到实践、从结构到过程,存在着大量孕育社会风险的复杂性机制和非线性行为[24]。当前,全球风险治理碎片化、极端化和低效率现象严重,现有的治理模式已不能适应风险社会治理的新要求,这对现代社会的秩序构建提出了空前挑战。此时,标准挺身而出,以其独特魅力和强大合力担负起创制新秩序的时代重任。

    (一)标准担负起创制现代秩序的重任

    尽管标准并非工业社会独有的技术现象,但直到工业时代才以有组织的方式开展标准化活动。基于标准化组织的“竞技场”,不同利益相关方能够充分表达意见,协商一致制定标准。19世纪下半叶以来,有组织的协商活动成为标准的主要形成方式。国际电信联盟(ITU)、AEEE(美国电气工程师学会,IEEE的前身)、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等历史上最早几个标准化组织的具体成立原因或许各有不同,但所面临问题的性质却基本相似。概括起来,包括技术兼容性问题、零件可互换性问题、不同技术系统之间以及技术系统内部各部分之间的相互操作性问题,这些问题实质上是技术系统的协作问题。把科学和技术应用到某些物质的产品上,系统地安排工序和组织持久的合作三方面是现代大规模工业社会经常存在的问题。梅岳指出,“现代机械文明的日益复杂要求有一个高度相应的组织,而这个组织不能仅仅局限于这一复杂体中的物质要素的一方面”“在一个现代的和工业的社会里,最后的决定权,如果这些决定权是合理的和进步的话,必须授予那些既具有对技术的理解,又具有对社会的理解的团体”[25]。在社会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条件下,传统官僚制组织所代表的行动体系具有强力的确定性而获得了效率,实现了功能的最大化。然而,在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急需重视“非控制”和开放性的合作制组织。今天,标准化组织吸收了众多利益相关方参与标准化活动,标准化组织能够积聚大量的科学、技术和知识,并为决策民主化提供组织结构和具体程序。因此,标准化组织不仅可以理解技术,也可以理解社会,能够担负起应对风险社会和创制现代秩序的重任。

    目前,人类社会正在快速步入数字化时代,衍生出数据安全、隐私保护、平台垄断、算法歧视等系列挑战性难题,急需构建起数字世界的合理秩序。数字世界具有权力来源多元化和内容分散化特点,反映了对创新、资本、营销、消费和监管不同利益相关方的差异性诉求。在我们诉诸法律和道德的同时,标准已在发挥中流砥柱的作用。近年来,国内外标准化组织在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网络安全和量子技术等领域纷纷成立新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并制定了大量技术标准。如2019年11月,ISO成立了电子商务交易保障领域的第一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ISO/TC321);
    2022年9月,IEEE计算机协会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标准委员会通过了《基于区块链的可信数据流通标准》的标准立项。标准化组织以其“非控制”和合作性的优势组织搭建起新兴技术领域的标准制定平台,各方经过协商一致制定出大量的标准规范,正在为数字世界构建公平、透明、安全和开放的秩序作出积极贡献,旨在应对风险挑战,维护共同价值。

    (二)标准发展成为与法律协同的规范体系

    秩序也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亚里士多德指出,“法律(和礼俗)就是某种秩序,普遍良好的秩序基于普遍遵守法律(和礼俗)的习惯”。凯尔森强调,“法是人的行为的一种秩序”。法律秩序是一种社会状态,一种由实体性的制度和观念化的意志所合成的社会状态。实体性的制度是指法律秩序是以法的形式存在的社会规则,为实现这些规则还存在着一定的物质设施,如法庭、监狱、警察等等。观念化的意志是指法律秩序所体现和反映的是一定社会主体的意愿或根本追求,这是法律秩序的精神品格之所在。在社会秩序这一广大的秩序网络中,法律秩序仅仅是其中的一种,但它不是一般的社会秩序,而是一种基本的社会秩序,是由法律所确立和维护的,以一定社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表现出确定性、一致性、连续性,具有特殊强制力的一种社会状态[26]。

    标准和法律都有其生命周期,即制定、实施、修订、再实施,直到废除的过程。标准和法律的制定过程都要求体现民主性,目的也都是为了实现良好的社会秩序。但是,二者的基本性质、制定主体、内容规定以及外在形式等方面均存在根本差异。标准与法律在秩序价值的表达方面也存在显著的差异。其一,标准与法律的作用场域不同。法律调整的是人的行为和人与人形成的社会关系,标准的规范对象主要是技术以及人类应用技术的行为。一般认为,法律并不关注“细微琐碎的事情”,关注的主要是人的基本行为和社会的基本关系。相比而言,标准则更多地关注技术细节和人类应用技术的具体行为。其二,标准实施与法律实施存在较大差异,一是法律实施具有自由裁量权,标准内容多是技术细节较为具体的规定,实施效果一般具有较为明确和统一的判定方法。二是法律实施的后果会产生法律责任,违反法律规定会受到制裁,标准实施是自愿性的,不符合标准并不会产生法律责任。标准与法律对规范性和秩序有着共同的追求,这是二者融合的基础。标准具有延伸法律规范的功能作用,使得以权利义务配置为内容的抽象的法律规范之规范性落实到实处,标准与法律融合对于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27]。

    标准化活动体现了国家公权力的“退缩”和社会自治的兴起,这与软法产生的背景是一致的,即一元式、集中、垂直权威政治结构的衰落,多元化、分散式、网络共享结构的生长;
    单维度的社会控制向合作式的社会治理的转变。当标准从一串数据、一系列工序或者一个具体模型转换为技术规范,成为一种社会治理模式时,软法与标准实现了交汇,标准与软法出现了契合[28]。标准体现了软法的理念,将标准定位于软法范畴,可以有效地发挥软法所具备的民主、协商一致、公开透明、灵活性的特征。有学者针对我国存在的行业标准,认为行业标准与法律在形式和效力上均存在明显差别,但行业标准在行业治理中却实际发挥着类似于法律的作用,是一种典型的软法。作为一种行业治理规范,行业标准不仅在很多方面弥补了硬法的不足,适应了行业公共治理的现实需要,更利用了其与硬法之间的微妙关系,保证了其在行业内部的统一适用[29]。标准制定程序不同于立法程序,标准内容也不是法律条文规定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因此,标准并不具备法律规范的外形。

    基于中国标准化体制现实,由于行政机关通过不同方式对标准的反复适用,使得标准能够对私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但应注意标准的秩序价值和法律的秩序价值的基础是不同的,前者基于自愿性的合意,后者则基于强制性的合意。尽管标准的秩序价值与法律的秩序价值是并行不悖的,二者的交融和互动也是常态化的。不再局限于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领域,当今社会的各个领域都呈现标准与法律“你中有我”和“我中有你”的融合现象。标准与法律融合的基础是二者具有的共性,即规范性和对秩序的追求[30]。立足体制改革,将我国标准化体系中的强制性标准改造为技术法规,转而由政府法制部门管理,实现该归法律的归法律,该归标准的归标准。如此,才能保障标准与法律各司其职,同频共振,共同致力于创制现代人类社会良好秩序,应对日益增长的复杂性。这将成为下一步标准化治理体系改革和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

    当下,标准已深深地嵌入生态环境、能源资源、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公共卫生、政府管理、网络治理、社区服务等全人类所面临的重大议题,人类社会的长远发展高度依赖由标准创制的良好秩序。然而,社会团体制定团体标准时经常夹杂着知识产权等私权利益,在国家标准制定过程中官员型政治关联的调节作用有时会大于市场竞争力的调节作用[31],关键领域的国际技术标准也已发展成大国竞争的焦点,这都表明标准不是纯粹技术导向的,垄断集团和政治利益都在其中暗流涌动,各显神通。当个别利益或少数利益主导标准时,秩序形成过程可能会缺乏正义,导致标准异化为圈占公共秩序的得力工具,威胁公共利益。为此,国际权威的标准化组织都制定了竞争政策和道德准则,通过强化自律,防止标准异化。各国立法也都在保持高度警惕,特别是通过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对标准垄断行为予以规制,这些政策准则和法律制度为标准化活动提供了行动指南。在现代风险社会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条件下,形成真理性认识是非常困难的,而且在无法形成真理性认识的情况下也必须行动,出于行动的要求,意见的价值也许高于真理的价值[32]。此时,作为实践之学,标准通过汇集各方意见并协商一致,构建起应对风险社会的动态秩序。这一过程务必秉持承认意见差异和利益多元的科学态度,如此方能提出走向正确道路的行动方案,方能创制现代人类社会的良好秩序,守护人类共同价值。

    猜你喜欢 秩序利益标准化 标准化简述口腔护理用品工业(2021年4期)2021-11-02秩序与自由现代装饰(2020年2期)2020-03-03秩序第一财经(2019年11期)2019-12-02党支部基本组织制度标准化“三字诀”工作法党的生活(江苏)(2019年4期)2019-06-26标准化是综合交通运输的保障——解读《交通运输标准化体系》中国公路(2017年9期)2017-07-25利益与西瓜发明与创新(2016年5期)2016-12-18绝不能让“利益绑架科学”中国卫生(2015年1期)2015-11-16利益调整要十分注重“稳”字中国卫生(2015年9期)2015-11-10论汽车维修诊断标准化(上)汽车维修与保养(2015年8期)2015-04-17遏制违约频发 重建药采秩序中国卫生(2014年10期)2014-11-12
    相关热词搜索:标准化秩序价值

    • 名人名言
    • 伤感文章
    • 短文摘抄
    • 散文
    • 亲情
    • 感悟
    • 心灵鸡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