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读者文摘
  • 美文摘抄
  • 短文摘抄
  • 日记大全
  • 散文精选
  • 感恩亲情
  • 人生感悟
  • 智慧人生
  • 感悟爱情
  • 心灵鸡汤
  • 实用文档
  • 名人名言
  • 伤感文章
  • 当前位置: 蜗牛文摘网 > 美文摘抄 > 【家庭暴力受害者权益之法律建构】 家庭暴力受害者采访

    【家庭暴力受害者权益之法律建构】 家庭暴力受害者采访

    时间:2019-02-14 05:31:03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摘 要: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一种违反法律与善良风俗的暴力行为,随着法治社会的进步,人权思想的积极倡导,家庭暴力这一违反法治精神的现象越发凸显其违法性。在许多国家,防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改革已经展开,我国在反家庭暴力方面只是停留在相应的政策支持及社会救助系统之上,相关的法律救助只是停留在大的法律框架上,远不足以满足受害者有法可依的基本诉求。笔者认为,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系统才能保证受害者权益。本文在分析我国现有家庭暴力法律救济体系的现状以及构建新的法律体制的前提下,提出完善我国家庭暴力法律救济体系的建议
       关键词:家庭暴力;受害者;法律建构
      
      婚姻和家庭,作为社会的历史的文明的产物,由婚姻为媒介组建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的缩影,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问题,尤其是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成为这个社会的焦点问题。中国妇联调查显示,30%中国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受害者往往遭受着身体和心理的双重创伤,严重影响着中国社会整体的和谐及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但是现存的社会体制及社会救援机制不足以保障受害者的权益,致使受害者求告无门,因此,建构一个合理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权益保护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家庭暴力概述
      2001年4月28日,随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的出台,禁止家庭暴力,第一次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条文之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将引起更多的关注,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步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在随后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一)》指出,婚姻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相关立法概况
      1.全国层面上来看,《宪法》第四十九条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2.《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残害、虐待、歧视妇女。第三十四条规定: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或用其他手段剥夺或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3.《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弃、残害婴儿。4.《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和第九条规定:禁止歧视、侮辱和残害残疾人,禁止虐待和遗弃残疾人。5.《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条规定: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6.《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三、家庭暴力受害者权益维护立法的必要性
      一是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的核心追求。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积极改革现有的法制系统,紧跟国际社会的先进步伐,倡导以人为本的人本思想,大力提高现有中国社会的人权弊端,将“人”作为司法的立足点和归宿就显得尤为重要,承认并保障当事人的主体地位,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应有自由。由于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者的脆弱性和易受攻击性,民事司法改革应努力营造一个人性化的程序,让受害者可接近、可信任、可利用,并且其权利能切实地得到保障。所以,民事诉讼法对于受害者应该给与程序救济,体现民事诉讼法对弱者的关怀和保护。二是公平正义价值的体现。保护受害者的本质是体现宪法和法律的公平和平等原则,也是对法律的正义本质的具体落实。正义包括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法律规定的程序措施不仅要追求形式上的正义,还要追求实质正义。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要看到其体力和经济上的弱势地位,在司法救济上在相对公平的基础上,尽量保证弱势一方的权益,为其谋求相对公平的结果,以矫正形式正义的不足,体现法律对实质正义的追求。
      四、我国反家庭暴力体系构建
      (一)立法层面
      1.制定《反家庭暴力法》这一专门法律。
      迄今,我国并没有一部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项法律。专项法律的制定使得受害者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能够及时准确的寻求到法律救济武器,而不是停留在以往在其他法律中寻求援助,避免了求告无门,无具体法律可依的境地。该法主要内容一是要正确用法律定义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不仅仅体现在虐待家庭成员方面,应当从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两个方面规范。二是要阐明家庭暴力的具体标准,阐述相关法律特征,增强该法的可操作性。三是应明确相关部门机构在对待家庭暴力方面的干预职责,使受害人能投诉有路,告状有门。许多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施暴者接受心理方面的治疗和培训,并将这种手段作为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的一个重点。这给我国健全家庭暴力系统提供了一个有力的借鉴。
      2.完善家庭暴力损害赔偿制度。家庭暴力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往往给被害人带来重大的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害,同时构成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被害人请求赔偿,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但在家庭暴力的损害赔偿问题上,现行损害赔偿制度尚有欠缺之处,家庭暴力损害赔偿请求须以请求离婚为前提,不请求离婚不得请求赔偿。这一规定与侵权民事责任的原理明显不符,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后果而产生,而非以是否离婚为要件。家庭暴力损害赔偿请求不应以是否离婚和请求人是否有过错为前提,尽管这一法律规定旨在维护家庭内部的和谐及操作的可行性也存在一定问题,但是我们不应该牺牲个人的合法权益去维护家庭短暂的和谐,这是违背法律的根本宗旨的。
      (二)司法层面
      建立明确的反家庭暴力法的同时,司法的完善也应该提上日程,某些意义上来讲,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一部条文的法律是需要投身于社会才能使得立法要义以及其追求的法的价值最终实现,从而确立法律的活力和生命。因此,必须加强司法部门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干预。目前,反家庭暴力中遇到的最为严重的问题之一就是司法部门对家庭暴力的漠视。众所周知,法律的权威不在于惩罚的严厉性,而在于惩罚的不可逃脱性。为了保证这一点落到实处,应切实改变司法实践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充分发挥公检法等机关的职能作用,杜绝相互推楼现象,认真处理因家庭暴力而投诉的案件。一方面应该确立公安机关监督制约家庭暴力的地位。建议明确规定当家庭暴力发生时,公安机关应接受报警或报案,并根据情况及时作出反应,依法处理,以避免事态的扩大。如果公安机关在接到报警电话后置之不理或未采取及时的救助,受害者可依法控告公安机关的玩忽职守行为。另一方面要完善检察机关的职责。检察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犯罪时,也应充分注意暴力的背景。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同时也要在惩治犯罪的同时,改造犯罪和预防犯罪,如检察官们可以结合办案利用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使她们在遭受家庭暴力后,敢于和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结束语
      对于家庭暴力的研究,我国学者起步要比西方学者晚一些。西方学者大概是从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研究,而我国学者则是从九十年代左右才开始。但是,我们的研究成果很快就在立法中体现出来,从而实现了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化。家庭暴力立法的研究对于完善我国人权保护,充分保障公民权利是很有必要的。通过健全立法,辅以相应的政策,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相信我国在这方面将会做出相较于国际来说更好地效果。
       参考文献
      [1]张莉 《家庭暴力问题研究》(厦门大学学报)2002,11.
      [2]罗艺方《婚姻家庭法通论》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
      [3]黎光宇《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研究》( 法学杂志)2008,11
      作者简介:胡云珍,女,198701,河南信阳人,安徽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理论法学

    相关热词搜索:家庭暴力建构受害者权益

    • 名人名言
    • 伤感文章
    • 短文摘抄
    • 散文
    • 亲情
    • 感悟
    • 心灵鸡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