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读者文摘
  • 美文摘抄
  • 短文摘抄
  • 日记大全
  • 散文精选
  • 感恩亲情
  • 人生感悟
  • 智慧人生
  • 感悟爱情
  • 心灵鸡汤
  • 实用文档
  • 名人名言
  • 伤感文章
  • 当前位置: 蜗牛文摘网 > 美文摘抄 > 社会变迁的社会动因_社会变迁与社会衡平的失落

    社会变迁的社会动因_社会变迁与社会衡平的失落

    时间:2019-02-15 05:30:17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在如今生动复杂的社会中,要求法律能及时、准确、全面地调整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已经成为一个富有神话色彩的设想。愈想单纯凭借法律设定社会生活中的一切,愈觉法律懦弱无能。社会变迁、文化环境、法律调整、个人感受四者间的互动作用日益显突,寻求它们相处的衡平点极为必要。由此,要求突破陈旧的理论框架、观念模式和研究方法,把法律研究以及对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理解搁置于广阔的社会文化背景中。在这方面,严景耀先生的遗著《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能给我们许多有益的启迪。
      严景耀先生(一九○五――一九七六),浙江省余姚人,我国著名的社会学和法学专家。历任燕京大学、北京大学和北京政法学院教授。严先生二十年代步入学术界之初就立志从事社会学和犯罪学的研究。一九二八年即在燕京大学讲授犯罪学,一九三0年任前中央研究院社会研究所研究助理。这些初始的学术经历,令严先生善于用社会学的方法将社会问题、文化环境与犯罪现象联系起来考察。当时这个毕业于燕京大学的学者,并不急于找一个体面的工作,而是设法到狱中作志愿犯人,品尝铁窗风味。虽然这对他的亲友来说不啻是一个不可思议的“笑话”,但严先生却趁机搜集了许多极有意义的个案,得益匪浅。以这些材料为基础,严先生于一九三四年在美国芝加哥大学获博士学位,论文就是《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遗憾的是,由于种种原因,在成书半个世纪之后,在纪念严先生逝世十周年之际,我们才能读到这部著作。
      犯罪是个人与社会的剧烈冲突,是社会必须对这些不协调行为的排斥和消除。由此,无论是从社会本身或是从犯罪者个人来看,犯罪着实浸透了浓郁的社会含义。本书以社会观点研究形成犯罪的过程,它的特色在于始终将犯罪搁置在广阔的社会文化背景之中,赋犯罪以广泛的社会性质。犯罪社会性的最初起点基于个人的出生无一不是面临着一个具有传统文化环境和确定行为规则的社会。个人无力改变这些已经建立了的“情况”,往往只是在潜移默化中认同了固有的文化观念和社会行为规则。一旦个人的观念和行为与这些社会“情况”发生碰撞,法律便挺身而出。个人的犯罪就具有了广泛的社会文化背景。在不同的社会文化环境中对犯罪现象有不同的理解。考察这一点,便生发出犯罪社会性的另一种含义。各种不同的文化具有自身的独特性,并据此对个人行为作出自身的解释。这便招致同样的犯罪在不同的社会文化中具有不同的意义;或是在“相同的”社会文化中,而在不同的时期又有不同的意义。换言之,对任何犯罪行为的评判都受特定的社会文化观念的制约,个人毫无选择自由。对于不同文化环境中许多貌似相同的犯罪现象,必须透过它们存在的特定环境把握其不同的社会意义和法律意义。
      基于以上认识,作者拓宽了研究犯罪现象的社会文化意义。既然对犯罪的理解和评判不可能超越特定社会文化环境,“据此,如果不懂得发生犯罪的文化背景,我们也不会懂得犯罪。”(第3页)同时,作者认为,犯罪是对传统社会风俗习惯的背离,是这些风俗习惯的反常表现形态。要认识和理解所谓“正常”的传统、习惯和道德观念,不对这些“反常”的表现形态进行研究是不可能的。对犯罪及与其有关的社会现象的单方面考察,必然招致对社会文化现象的轻忽和淡漠。而这是不能说明犯罪的原因及其社会和法律意义的。在这个意义上,犯罪现象自身也成了社会文化的一个侧面,与其他社会文化现象构成一个有机体。研究犯罪现象无疑可以“帮助我们了解文化及其问题”。据以上分析,作者得出了个人、犯罪、社会、文化这几者关系的极为值得关注的结论:“如果一个人的行动只要考虑到发生行动的社会文化传统就可以得到理解和解释的原则,那么,再进一步探索一个人的个人经验,同样可以寻找到我们文化的来源和意义的原则。假使以上概念是正确的,中国的犯罪只能以中国文化来解释,另一方面,中国犯罪问题的研究将对中国文化的理解有很大帮助。”(第5页)对犯罪现象的这种广博理解是颇有意义的。
      在过去国家政权交替不止、社会制度变化无常、新旧观念处处碰撞、社会危机四处潜伏的混乱时代中,不言而喻,社会、文化、法律和个人间的互动关系往往难于寻到一个能达到协调状态的衡平点。由社会危机而招致的社会变迁,常常是把危机传递给个人。此时,个人的惶惑不适往往演化为反社会的行为。于是,犯罪现象的出现就具有了广阔的社会文化背景。
      严先生从犯罪是一个社会文化现象这一理论前提出发,探讨了中国社会这一剧烈变迁时期的犯罪问题。值得注意的是,他是透过许多内容翔实、具有典型意义的个案来考察犯罪与社会变迁的关系的。他采用社会人类学实地调查的方法,以北平、天津、东北和上海等地区为主要对象,据个案的不同性质归纳分类,说明不同犯罪产生的特定社会背景。它使我们能在个案中洞悉社会变迁,又能从社会变迁的角度理解个案反映的社会衡平失落的种种缘由。这种极有价值的研究方法至今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和运用。
      作者研究了最能说明当时的社会变迁与犯罪现象关系的五类犯罪,即破坏家庭罪、侵犯财产罪、政治犯罪、杀人犯、吸鸦片犯。据严先生分析,这些犯罪现象成为显突的社会问题,是在社会危机、文化冲突这一总背景下多种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归纳起来,大致有几个方面。
      其一,传统的与新的道德伦理观和法律观的矛盾。
      婚姻家庭是社会变迁、观念革新波及的首要对象,作者首先考察破坏家庭罪其理由恐在此。依照传统,中国的法律和道德伦理最重于维护男女关系的授受不亲、妇女贞操的不可侵犯。这一传统得以延续是以妇女作为丈夫、家庭及至整个社会的附属品为前提条件的。然而,由于商品经济的日渐发达,要求个人自由社交和恋爱已不可避免。“人们从农村迁入城市,旧家庭制度被破坏了,所有家庭的一切准则也无效了。”(第59页)有关男女间关系的新的道德伦理观显然正在游离于法律的首肯之外。法律对这些不祥之兆的反响必然是依仗其背后的强制力来压制之、否定之。于是,诱奸罪、性道德败坏罪等有增无减。从作者列举的个案可以看出,这类被告多是因不依父母之命,与传统抗争,追求婚姻自由而最终被判处刑罚的。
      这是与现代文明社会相适应的道德伦理观与封建法律的必然矛盾。在这两者抗争的过程中,曾出现过一个有趣的插曲:清末修律时,对于和奸无夫妇女是否治罪,成为法理派和礼教派相峙不下的一个焦点。法理派力主现代伦理观,认为法律原则应该追逐西方社会的潮流,主张尊重女子之个人自由,反对混道德、教育与法律、刑罚为一谈而追究无夫奸之法律责任。礼教派则极力主张未嫁之女与寡妇的社会地位从属于父母姑翁,她们与人和奸实质上是父母姑翁们的奇耻大辱。如果官府放任不究,则不堪蒙受奇耻大辱的父母姑翁们“强者将刃,弱者将自裁,合境之民亦将哗然而不服矣”。又说,一旦“男女都可以和奸,和奸以后生下子女,又可以和奸,要是以此为家庭教育,无论什么事,杀人放火都可以教育了”。长此以往,必定是“女德之堕落如水就下。”面对这些凌厉的攻势,法理派居然以败阵告终。
      由此可以窥见,传统法律和观念对封建婚姻伦理的维护极为坚决,且有广泛的社会基础;传统的判断婚姻伦理的社会价值标准在于是否利于维护封建家族内的长幼秩序和男尊女卑。因之,如果封建的家族关系不改变,法律的使命亦不可能改变。新的婚姻伦理与封建法律的碰撞在此成为不可避免。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能在作者笔下找到那么多诱奸罪、性道德败坏罪的缘由。
      还有另一类犯罪是封建的婚姻伦理与新法律矛盾的结果。辛亥革命成功之后,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废除了许多封建陋习,规定重婚纳妾为罪。然而,正如勒内・达维德所说,立法者的工作虽为国家的发展所必需,但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改变人们千百年来形成的习惯和看法。历来的中国封建传统观念并没有因这一新法律的产生而自行消散。于是,某些人便仿效那些有妻有妾的前辈,自己也要娶数妻数妾。殊不知,“革命后的法庭不同了”,许多人便因此犯重婚罪,锒铛入狱。
      其二,传统的控制个人行为的方式与新的法律调整方式和新的社会生活原则之间的矛盾。
      作者指出:“在中国,最近二十年的变化较之前一个世纪的变化异常显著。一个国家,长期在生活的所有的各个方面都受着传统的统治,突然在工业化、商业化的过程中急剧地失去了它的社会控制力,”(第213页)这是许多犯罪出现的直接原因。
      确实,在没有受到外来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冲击之前,中国是一个纯粹的乡土社会,村庄间、地区间的交往甚少。数千年延续下来的道德规范就足以处理好人与人间的关系,许多集体的生活原则便能有效地将种种个人越轨行为防于未然。人们不仅在观念上鄙视法律对自身生活的参与,实际上也很少自觉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这种无法意识的长期熏陶下,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观念自然相当淡薄。随着都市经济的日渐发达,商品经济原则要求排斥乡土社会某些纯朴的集体共同生活观念和道德伦理。农村中许多控制个人行为的方式、评判个人行为的价值准则在一个逐日开化的新世界面前失灵了。结果,那些浑沌未开的昔日乡民们在介入都市生活时,还依然故我地去判断与他人交往中自身行为的社会意义。于是,在社会的变迁中,许多人对法律维护的新的社会生活原则惶惑不解,直至以身试法,沦为罪犯。
      据作者列举的个案分析,传统的控制个人行为的方式与新的法律调整方式和社会生活原则之间矛盾而招致犯罪的情况有两类。
      一类是,对于同一行为,传统的调整方式与新的法律调整方式不同,致使这一原来合乎社会生活原则的行为变为犯罪行为。盗窃罪最为明显。作者调查了北平郊外一个四千人的村庄。该村两年中只发现了两个外来小偷,村民们训斥一顿即告了结。父老们告诉作者,他们从未遇到过犯重罪的,两年里有了这两个小偷已经够糟的了。作者认为,乡村中的盗窃罪少“是因为家族的‘共产主义’家族制度在中国人的生活中如此根深蒂固,以致一个人从他们家庭或家族中拿走什么东西根本算不上犯罪。他可能因此受到家人或家族传统的教训,但他不是罪犯。”(第25页)都市中的生活则不同。在那里,处处弥漫着财产所有权的观念,法律严格维护私人财产的不可侵犯。然而,许多刚刚被卷入都市生活的乡民们还是用“家族的‘共产主义’”态度来对待他人的财产,却不知法律是多么自私和冷酷,要把他们对他人财产有所染指的行为定为盗窃罪。个案39中因拿了他人两捆大葱而被控为犯偷盗罪的被告斥责警察(他不知警察为何物)干预他的行为是多管闲事,并以在他老家中可以到别人园子里吃点果子或菜来证明他的行为不为“偷”,更不为罪。法官告诉他:“这就是法律,这就是公道!”
      第二类是,原来乡村间许多控制个人行为的方式失灵了。都市生活环境中充斥了招致犯罪的诱因,个人一旦不能自制,就将触犯法网。在闭塞的乡村间,长期的相互交往和共同生活形成了一套固定的行为规则,人人都理所当然地遵循先辈们设定的生活道路。就如费孝通先生所说:在这里,没有什么差别阻碍各人间的充分了解,人们好恶相投,连臭味都一般。许多人根本就不可能萌生为越轨行为的意识;少数人一旦表现出不稳倾向,必立即受其亲友和邻里的劝阻和斥责。“但这种融洽的社会控制和集体生活的共同负责的精神在城市里是没有的,这就很容易使人走上邪道。”(第99页)作者认为,都市社会是非个人关系的社会。个人间为求生存的竞争疏远了乡土社会那种人与人间的亲密联系。自己尚且自顾不暇,那里还能对他人的行为持关心和负责的态度呢。原来那些源于多方面的对个人行为的约束方式荡然无存了。同时,都市洋货充斥,人们的消费习惯和消费观念与乡村社会相去甚远。金钱和享受的诱惑无处不在。这种种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便是不适应都市生活的犯罪的增加。许多侵犯财产的犯罪,甚至杀人罪都是由此而生的。
      其三,与社会变迁和社会危机并存的战乱和失业,把许多人抛入了贫穷困苦的深渊,犯罪成为保障生存而必须采取的方式。
      “一船洋货运进中国所造成的中国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的破坏远较日本一艘军舰侵入中国所造成的灾难更为严重。家族主义不能提供适应资本主义占统治地位的世界的能力。”(第69页)在土货与洋货的竞争中,农村的许多手工业经济被击得粉碎。许多人背井离乡另谋出路。乡民们离乡时满怀憧憬和期望,认定城市是一个发财致富的好去处,但是,那时发育并不健全的中国工业经济对工人的容纳量极为有限。对于这些没有知识和一技之长的农民来说,就业机会确实不多。失业者的行列不断壮大。到城里做生意的农民们运气也不佳。他们固守纯朴的乡村道德伦理观念。在经济交往中,他们用良心信用约束自己,亦想用来约束他人。视签字画押等法律手续为多余。结果往往是屡屡受骗,倾家荡产,生活无着。就如费孝通先生说:在我们社会的激速变迁中,从乡土社会进入现代社会的过程中,我们在乡土社会中所养成的生活方式处处产生了流弊。陌生人所组成的现代社会是无法用乡土社会的习俗来应付的。农民们对新生活的憧憬和期望换来的却往往是被社会抛弃的冷酷现实。社会竞争失败后的饥寒交迫促使他们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社会变迁把自身的危机传递给了许多不幸的人。危机与贫困并存。于是,这些被剥夺了面包的人同时也成为被剥夺了道德观念的人。贫困象一把锋利的刀,把他们从道德之树上砍了下来,他们几乎毫无选择地掉进了法律的罗网中。社会、法律和个人之间完全是一种相互冲突的关系,衡平点消失了。对此,作者的结论是:“个人适应在社会与个人的危机同时出现
      的瞬间,如果不能提供足够的社会援助就会犯罪。”(第59页)
      其四,在社会变迁中产生的各种不可调和的矛盾严重地危及了现存的社会制度。法律想压制和消除这些矛盾,把那些反现存社会制度的行为宣布为犯罪。于是,政治犯罪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作者认为,政治犯罪不同于一般犯罪;它对社会制度的反应是主动的和有主张的,其行为和
      目的都带有明显的政治色彩。因而,对什么是政治犯,不同的统治集团有不同的判断标准。在中国封建王朝被推翻之前,倡言民主自由就是叛国;辛亥革命之后,那些顽固复辟帝制的就要被送进监狱;对于当时的南京政府来说,共产党必然受到残酷的惩治。
      由此,政治犯罪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企图复辟清室王朝,另一类是要求建立新的社会秩序。前一类是反动的,已逐渐失去其追随者;后一类是进步的,是对未来社会秩序的追求,这就是南京政府称之为“共匪”的信仰共产主义的犯罪。后一种政治犯罪受到特别关注。作者认为,叛逆现行社会的共产党的产生,是要求变革顽固
      的经济与社会制度的必然结果。制度愈顽固、愈难改革,暴力和流血就愈不可避免。这是社会变迁的内在要求。中国的共产主义运动得到了不堪忍受政府苛捐杂税剥削的广大农民的支持和参与。但是,这种反对现行政府和社会秩序的犯罪威胁力愈强大,则法律的镇压愈残酷。在社会制度和政治意识形态方面反动与进步、落后与文明的冲突中,在先进阶层要求抛弃某些阻碍社会发展的旧有文化观念时,政府的残暴压制招致了社会、法律和个人之间关系的严重失调。法律成为扰乱社会与个人达到新的衡平的罪恶工具。
      人们在社会变迁招致的不协调面前并非无能为力。只是社会衡平的寻求和犯罪的减少与预防必须靠全社会乃至全人类的共同努力。法律制度的改革、社会公正和正义的保障、以不停顿的观点对文化与人的行为的各方面关系作全面考察,等等,都是这种努力的重要步骤。只是依靠法律医治(惩罚)犯罪是不行的――法律往往受人们思想论断偏见的局限。这种做法肯定“就象女仆用拖把想拖干地板,却没有把往地上漏水的水管关好一样的劳而无功。”(第208页)
      
      一九八七年五月于北大
      (《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严景耀著,吴桢译,北京大学出版社一九八六年第一版,〔平〕1.85元,〔精〕3.40元。)

    相关热词搜索:失落社会社会变迁衡平

    • 名人名言
    • 伤感文章
    • 短文摘抄
    • 散文
    • 亲情
    • 感悟
    • 心灵鸡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