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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婚俗文化的视角探索小凉山彝族婚嫁歌的盛行时期

    时间:2020-03-19 05:20:17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摘 要:本文将从小凉山彝族婚俗文化的发展过程及其具体社会经济形态下的婚姻制度和婚姻形式等视角来探索婚嫁歌的盛行时期,从而进一步研究小凉山彝族婚嫁歌的本质特性。

    关键词:婚俗文化;婚姻制度;婚姻形态

    小凉山彝族婚嫁歌,即彝族传统婚事礼仪活动中所唱的歌曲。它与婚姻礼俗活动紧密结合在一起,可以说是依附于婚姻形态和民族风俗之上的一种民歌体裁。所谓的“礼非乐不行,乐非礼不举”,1中国古已有之。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2中说:“根据唯物主义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蒂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事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蕃衍。”这一论断,指出了人类的生产活动是由生活资料的生产和人类自身的生产组成的。杜亚雄就此观点在《结合婚姻形态探索民间音乐的发展规律》3一文中强调说“与民间音乐作品共生的婚姻形态,是其重要的文化背景之一”,“在某种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不联系婚姻形态,便不可能进行真正的民族音乐学的研究”。因而,在研究彝族婚嫁歌时先弄清其婚姻形态,并结合社会经济制度和婚姻形态一同来考察婚嫁歌的源流,是很有必要的。在此笔者将从婚俗制度的发展过程,具体的社会经济形态下的婚姻制度和婚姻形式等方面来研究小凉山彝族婚嫁歌产生的文化背景。

    一、小凉山彝族婚俗文化的发展过程

    婚俗是人类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中,通过人民逐步认识、摸索、积累和总结而形成的,是一个世代相承、缓慢演化的历史过程,同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一样,它是随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改变,不断由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发展。人类婚俗大致经历了:杂婚、选择婚、对偶婚和专偶婚(即一夫一妻)四个阶段。杂婚是人类社会最早的一种婚姻形态。原始社会的早期,人们过着杂乱无章的两性结婚生活,未构成任何形式的家庭,这是杂婚。后来便是选择性的两性生活。

    “杂婚是人类社会最早的一种婚姻形态。人类的始祖们过着杂乱的两性交合生活,从而也就未能构成任何形式的家庭。在杂婚之后出现的便是选择性的两性关系,最初选择的是排除父女、母子间的通婚,其后进一步排斥同胞兄弟姐妹通婚。但这时的婚姻仍是群对群的。婚姻对象的进一步选择就是使男女有明确的婚姻对象,缔结明确的婚姻关系,这就是对偶婚制。这种婚姻制度把血缘和婚姻纠缠不清的婚姻关系调整清楚了,也就为父权制的确立开通了道路。对偶婚之后出现的是专偶婚,这是我国自周秦以来一贯的婚姻制度”,4因而,“婚礼是对偶婚的产物,在杂婚制和群婚(选择婚)时,婚礼是毫无意义的,也是不必要的不允许的。”5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婚姻仪式的产生是在父权制确立以后的对偶婚阶段产生。

    同样,彝族婚俗的发展也经历了杂婚、选择婚、对偶婚和专偶婚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杂婚,“是远古时期人类祖先实行的一种‘婚姻’关系,这种关系是远古人在群团生活中实行的杂乱的两性配偶关系,没有固定的配偶形式,因而不可能构成任何家族。”6这主要反映在各民族关于人类起源的神话传说和民歌中,以口头流传的方式“记载”下来的。在彝族民歌《创世纪》中就记载了,古代洪水泛滥是人类只剩下兄妹二人,为了繁衍后代,兄妹二人不得不结为夫妻的神话故事。

    第二阶段为选择婚,是族群与族群之间的男女婚姻形式,经历了两个阶段,先是排斥了父女、母子之间的通婚,后是排斥了同胞兄弟姐妹之间的通婚。这正是母系氏族时期。在彝族史书《勒俄特依》“勒俄特依”篇记载:却布居木的父亲勒俄特依前八代生子不见父,在其母亲的指点下,寻父几十年,仍未找到父亲。这是母系氏族社会的一种历史的写照,是人类婚姻的一大进步。恩格斯对此有高度的评价:“如果说家庭组织上的第一大进步在于排除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相互的性关系,那么,第二个进步就在于姊妹和兄弟也排除了这种关系”。7

    第三阶段为对偶婚,是指男女间有了明确的婚姻对象,可以缔结明确的婚姻关系。婚姻俗制发展到这一阶段表明人类已从母权制过渡到父权制,发展到了原始社会后期。对偶婚在彝族民间传说和文献古史里有所反映,如彝族史书《 勒俄特依》“支呷洛”篇记载:支呷洛骑着一匹神马,飞过湖泊,经常来往于居住在湖泊两头的妻子们之间。支呷洛在众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对众多妻子来说他是一个主夫。这反映的正是历史上的对偶婚现象。

    第四阶段专偶婚,也称一夫一妻,是父权制形成后,财产私有制下的必然产物,是彝族奴隶社会婚姻的主要形式。在专偶婚中,妻子、财产和子女一样为丈夫私有。妇女的职能是生育子女,延续父权世系,妻子的地位则取决于是否能生育传宗接代的儿子。这一阶段,妇女的地位已被降低,家庭的权利掌握在了的男子手中,同时也就导致了买卖、包办和转房等婚姻形式,造成了男尊女卑、压迫和歧视妇女的社会现象,正如中国俗谚“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娶到的媳妇,买到的马,由人骑来由人打”的说法。

    由此,我们知道婚姻形态演变是和社会经济制度的转变及社会的进步紧密结合在一起的。那么,小凉山彝族社会是什么时候进入奴隶社会?又和婚礼仪式有什么关系?在刘尧汉的《凉山彝族由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及由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过渡》8一文中有一个推论:根据凉山浓厚的母系氏族遗迹、父系氏族聚居、以及父系氏族谱和氏族贵称“黑骨头”等民族学资料,并联系有关文献,推断出凉山彝族在宋、元时期,已由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过渡,在元、明之际开始由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过渡。

    二、小凉山彝族婚姻制度和婚姻形式

    1956年民主改革以前,四川凉山彝区还保留着奴隶社会制度。在婚姻制度方面,奴隶主对婚姻有严格的规定,实行同族内婚、等级内婚、家支外婚的制度,即不与外族通婚,不同等级、不同家支间不能通婚。在婚姻形式方面,有姑舅表婚、包办婚、买卖婚、转房婚和赘婿婚等形式,以一父一妻制为主。从这些婚姻制度和婚姻形式来看,既有原始社会母权的遗迹又有奴隶社会父权的明显特征。如姑舅表婚,是古老的血缘婚、亚血缘婚的遗风构成的古代婚姻形式。9姑舅表婚指哥哥或弟弟的儿子有优先选择姐姐或妹妹的女儿的权利,而姨表兄妹则以同母兄妹论,不能通婚。这种婚姻习惯在彝族婚姻生活中起的作用很大,正如婚嫁歌《妞妞的烦恼》中所唱的:“天下雷公大,地下母舅大,一切主意由母舅拿” ,“自古女儿长大了,先嫁舅舅家的娃” ,这些是母系社会中母权至高,“母舅为大”的表现。另外,婚嫁过程中的“抢婚”和“不落夫家”习俗,也是原始社会的遗迹。抢婚“是古代氏族部落外婚时期用战争手段俘获妇女的一种野蛮的强制婚姻形式。”10这是人类社会由母权制向父权制过渡时出现的一种婚姻形式,尽管在后来的婚礼过程中“抢婚”已是象征性的仪式,但说明它在早期婚姻中确实存在;而“不落夫家”是在母系氏族过渡到父系氏族时期,女性在婚姻居住制方面反抗男方的结果。11

    等级内婚和家支外婚以及包办和买卖等婚姻形式则明显带有私有制社会的特征。

    首先,凉山彝族奴隶社会有严格的等级制度,社会成员根据地位的尊卑,分为诺伙(黑彝)、节伙(白彝)、挖家(安家娃子)和呷西(锅庄娃子)四个等级。诺伙为统治者,节伙、挖家和呷西为被统治者。节伙是老百姓,挖家和呷西是奴隶。统治者不仅占有生产资料和奴隶的人身,在经济、政治上也享有特权。不同等级之间不能缔结婚姻关系,为了保持等级特权和血统的纯洁,禁止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中的任何一个等级恋爱或发生婚姻关系。有彝族谚语“黄牛自是黄牛,水牛自是水牛”,“黄牛不入水牛围,水牛不同黄牛数”,12 “就是诺伙等级内部的通婚也要受到血缘的限制,因其内部要以传统的所谓血缘高低,即骨头的硬度来划分”。13

    其次,彝族社会实行家支外婚,即同一家支内部严禁通婚,如果家支内部已隔数代,需请毕摩念经诵咒,宰牲口祭奠祖灵,举行盛大的分家仪式,方可互相通婚。如果没有举行仪式,即使隔十几代也不能通婚。家支就其本质来说是一种父系氏族组织,也是奴隶社会主要的社会组织,在起着政权职能的作用的同时,也支配着人们的婚姻关系。在《妞妞的烦恼》中也唱到:“门不当、户不对,送来银子用斗量,妞妞不能嫁”,这是“家支对等”在婚嫁歌中的反映。

    再次,包办、买卖和转房等婚姻形成是彝族奴隶社会很普遍的现象(这种历史遗留下来的婚姻形式在今天的彝族边远山区仍然发挥着作用),是以男子为中心的家庭和社会,妇女的人身可当着私人财产一样买卖或转让。女子的婚姻由父母和家支包办,她们是家族财产中的一部分,聘金、财物就是买卖婚姻的公开索身价。作为娶亲方,他们因联姻得到一个劳动力和为家族传宗接代的工具,自然要付出代价。一般聘金以等级身份的不同而有所差别,“一个诺合(黑彝)女子的聘金约百至一、二千两白银,为一个曲诺(白彝)女子的聘金的数倍”。14即使在同一等级的基础上,由男家给女家的聘金也要视女方的年龄、容貌和品质等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彝语有:“买牛不给钱,牛颈没有力;娶妻不给钱,子孙不健壮”的说法。在这里,女儿是家庭的私有财产,如同物品一样可以随便买卖,因而买卖婚姻是合情合理的,也是天经地义的。

    三、结语

    综上所述,可以说小凉山彝族婚嫁歌的发展与奴隶社会制度下的婚姻制度、婚姻形式和社会习俗等紧密联系,直接服务于婚嫁仪式活动,并依赖于仪式而存在。因而从人类婚俗的发展规律、婚姻制度、婚姻形式及婚嫁歌反映的内容来看,我们可以推断,婚嫁习俗的盛行及婚嫁歌的发展和完善,是在奴隶婚姻制度在彝族普遍推行之后,随着奴隶制婚俗的广泛推行而达到盛行至繁荣时期。

    注释:

    1 引自杜佑(唐)著《通典·礼典》,中华书局1988年出版。

    2、3 转自杜亚雄著《中国民族音乐学文集——探索的脚步》第141页,上海音乐出版社2004年出版。

    4、5 转自田耀农著《陕北礼俗音乐的考察与研究》第52页,上海音乐出版社2005年出版。

    6 引自乌丙安著《中国民俗学》第203页,辽宁大学出版社1985年出版。

    7 转自阿黑拉机《凉山彝族婚姻风俗的社会学剖析 》载《四川省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4年第4期。

    8 参考刘尧汉著《彝族社会历史调查研究文集》,民族出版社1980年出版。

    9、10、14 参考乌丙安著《中国民俗学》第224页,辽宁大学出版社1985年出版。

    11 参考彭胜宇《论哭嫁习俗的起源》一文,载《贵州民族研究》1990年2期。

    12 引自张晓蓓《彝族婚姻家庭习惯法特征》载《贵州民族学院报》2006年3期。

    13 引自姊妹彝学研究小组编《彝族风俗志》,中央民族学院 1992年出版。

    (作者单位:乐山师范学院音乐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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