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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立法,探索金融综合经营健康发展

    时间:2020-04-26 05:20:35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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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提出要完善金融法律框架,同时明确要求,“引导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在明确综合经营战略、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综合经营试点。推动中信集团公司和光大集团公司深化改革,办成真正规范的金融控股公司。”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逐步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同时,为了顺应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国际趋势,我国“十一五”和“十二五”规划均提出要“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根据上述规划精神,一些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尝试以金融控股公司形式探索金融综合经营,并在实践中出现了两类金融控股公司,即以中信集团、光大集团为代表的集团控股、子公司分业经营的金融控股集团型,和以工、农、中、建、交等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为代表、以商业银行为母体扩张形成的全能银行型。因此,有必要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规范和引导金融控股公司健康发展。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使实践中已经出现的各类金融控股公司名正言顺。结合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和国内外金融控股公司的实践经验,通过立法形式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单独作为一类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明确机构设立、业务经营等方面的基本原则。

    第二,确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架构,防止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金融控股公司至少控股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中两个行业的两家以上金融机构,同时受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等多个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同时,金融控股公司具有跨行业的系统风险特征,大型金融控股集团往往也是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应将其纳入宏观审慎管理范围。通过立法,明确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主体和监管机制,使得宏观审慎管理和微观监管机构之间既有职责分工,也有相互合作。

    第三,明确资本充足性要求,规范集团资本管理。参照国际金融组织对大型综合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原则,在金融子公司资本要求的基础上,从集团公司层面规范资本要求,从集团总体上控制好杠杆程度。

    第四,完善公司治理,处理好集团总部职能管理与各子公司法人治理之间的关系。集团控股公司总部应以集团的战略管理、股权管理、风险管理、品牌和文化建设等为重点,根据集团总体发展方向,在各业务板块之间合理配置资源。各子公司既要遵循集团公司的总体部署,也要按照现代公司治理原则独立运营。

    第五,规范关联交易,处理好风险控制与协同效应之间的平衡。金融控股公司要处理好集团内部协同和关联交易的关系,既要发挥综合优势,加强内部合作,以利于集团整体协同发展,又要遵循公允定价和透明度原则,按照各子公司的行业监管要求进行报告和披露,防止跨行业风险传染。

    第六,在修订《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有关金融法律时,修改其中涉及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相关条款,使金融法律之间相互衔接。

    第七,在《金融控股公司法》制定和颁布前,通过在国务院层面制定有关条例、金融管理部门联合制定有关规章、办法或指引等形式予以规范,并将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纳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以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的健康发展,为正式立法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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