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读者文摘
  • 美文摘抄
  • 短文摘抄
  • 日记大全
  • 散文精选
  • 感恩亲情
  • 人生感悟
  • 智慧人生
  • 感悟爱情
  • 心灵鸡汤
  • 实用文档
  • 名人名言
  • 伤感文章
  • 当前位置: 蜗牛文摘网 > 名人名言 > 【论高职学生顶岗实习人身伤害救济的法律分析】

    【论高职学生顶岗实习人身伤害救济的法律分析】

    时间:2019-02-04 05:39:52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摘 要]顶岗实习作为高职院校教学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完成学业、熟悉社会的重要阶段。而目前我国对大学生顶岗实习法律关系认识不清,顶岗实习期间的人身权益保护不足。文章分析了我国顶岗实习的法律性质,认为应当确定顶岗实习生的劳动者地位,给予工伤保险待遇。保障顶岗实习生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顶岗实习 劳动者 工伤保险
      
      以1999年为起点,我国高职教育获得了蓬勃发展,为广大适龄青年接受高等教育提供了更多机会,同时也适应了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对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需要。
      在高职教育中,顶岗实习是一个重要的环节。所谓顶岗实习,就是高职院校学生自愿联系或者院校推荐,利用第三年的时间到专业对口的企业带薪实习,在实际的工作环境中从事与一般员工同岗的工作。它是高职院校充分利用企业的专业人才、技术、设备及经营环境等资源,通过校企合作在企业环境下采用由师傅带学生顶岗工作的方式来培养学生。顶岗实习以其工作岗位与工作环境的真实性、工作经历与体验的综合性,对高职人才培养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也多次在正式文件中推行顶岗实习,《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也再次提到了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
      随着顶岗实习的全面铺开,高职院校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因安全事故而致人身伤害事故的案例也逐年递增,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如何妥善处理顶岗实习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是我们面临的棘手问题。
      一、当前的问题和困惑
      学生走上实习岗位后,由于环境变化,以及本身工作经验和风险防范意识不足,容易受到人身伤害。而不少实习单位一般会忽视生产安全教育或流于形式,或者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或者缺乏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生产环境卫生环境相对恶劣。这些因素都容易导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同时,顶岗实习主要是工科高等职业院校在推行。因为工科高等职业院校本身就是培养应用型技能人才,学生定位就是毕业后进人工厂企业直接从事一线工作。显然,这些院校的学生实习岗位多是机械、交通、电力、建筑、工业制造等相关岗位,和大型机械、电器等接触频率高,意外伤害的机率要比普通在校本科和其他研究型院校的学生大。若无必要的安全教育与对所在岗位全面了解极易发生安全事故。
      一般而言,在企业,员工出现人身伤害事故后,一个很重要的救济途径就是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就工伤保险而言,它适用于所有职工;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工伤保险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除了在工作时的意外伤害,也包括职业病的报销、急性病猝死保险金、丧葬补助(工伤身故)。工伤保险制度具有迅速、及时补偿的特点。这些都充分证明工伤保险制度是一个很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维护员工的人身安全权益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由此可见,如果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发生了人身伤害事故,依据工伤保险获得补偿,那么,其基本权益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保障是不言而喻的。同时,工伤保险也可以减轻高校和实习单位的赔偿责任,有利于实习工作的开展。免除了高校和实习单位的后顾之忧;分散了实习单位和高校的责任风险。
      对于顶岗实习学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问题,1996年实施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61条曾明确规定实习生在工伤保险的范围。但2004年后,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却删除了这个条款,把工伤保险的对象限定在劳动法范畴内的劳动者。而按照学界一般通说,普遍认为实习生不具备劳动者资格,即主体不适格。在这种情况下,顶岗实习学生在实习中受到的工作伤害自然无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而只能寻求民事诉讼等其他救济方式。而民事诉讼这种复杂又耗时耗力的方式对于一个未毕业的学生来说不是现实的、可行的选择。事实上,很多在顶岗实习中发生的意外伤害都无法得到合理及时的补偿,学生陷入了维权困境。
      实际上,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源主要是:我国现有的法律对顶岗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定位模糊。
      二、问题的分析和解决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并未明确规定顶岗实习法律关系的性质。但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一般都认为:顶岗实习生仍是全日制在校学生,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顶岗实习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在顶岗实习中,实习学生在劳动方面的要求虽与正式员工差别不大,但学生这一特殊身份并未改变。正是这特殊学生身份令其无法具备成为劳动者主体资格;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顶岗实习生不具备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
      实际上,这种说法混淆了实习和顶岗实习的区别,应该说,本文所指的高职院校顶岗实习与一般高校实习有重大区别的。顶岗实习的特点就是顶岗。顶岗是学生顶替了原有岗位员工,在岗位设置不变情况下,全身心投入岗位工作,而原岗位员工退出岗位具体操作,只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此时顶岗实习生具备员工身份,与正式岗位员工实无二致,虽然顶岗实习学生可能在工作效率、工作质量上会有所差异,但这种差异是实习单位接收顶岗实习学生时已能预知到,单位默认这种岗位技能差异也是预见到正常情况下这些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结束后绝大部分会继续留在顶岗单位就业而非流失。这才是我们本文所讨论的“顶岗实习”。同时,到实习单位的学生是已和实习单位签订三方就业协议的学生。这也是单位愿意接收学生顶岗实习提前进入工作角色以便快速适应工作环境的一个接收初衷。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顶岗实习和一般实习的法律性质有别。顶岗实习生和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从劳动关系的概念看,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劳动法上的“劳动”指基于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从事的有偿劳动。在我国“劳动者”泛指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公民。参加顶岗实习的大学生一般都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显然属于劳动者的范畴。而且相对民事关系,劳动关系有其特殊性:双方主体特定、兼具平等性和隶属性、兼具财产性和人身性。实际上,显而易见:顶岗实习学生与顶岗实习单位主体特定;确立劳动关系过程中,顶岗实习学生与顶岗实习单位主体均有选择自由,一旦协议达成,两者之间又具有指挥与服从的隶属性;在顶岗实习过程中,顶岗实习学生向顶岗实习单位让渡劳动力使用权,实现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并从创造财富中获得一部分报酬,具有财产性特征;学生不论是自己还是学校推荐顶岗实习单位进入单位形成实习契约关系时,其本身已脱离学校的实际控制,其主要的教育、管理职责及安全保障义务等通过顶岗实习协议的签订应转归顶岗实习单位承担,此具人身性。
      再者,2005年5月25日颁布实施的试行办法》规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在实习单位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可以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双方约定,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因此,我们应当认定顶岗实习活动是学生作为劳动者的一种特殊形态进行工作的劳动,顶岗实习学生具备劳动者资格,应给予保障。
      退一步说,顶岗实习生即使不具备劳动者资格,也应该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很多国家,例如德国,不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的公民.同样可以参加工伤保险。德国参加法定工伤保险的占全德人口的一半左右,参加事故保险的人员不但有雇员、学徒、残疾人、独立经营者、农业企业主、家务劳动者、临时工匠等。还有幼儿园的儿童、中小学和大学的学生等,包括的人员范围非常广泛。新西兰是实行单一事故法赔偿体系的国家。新西兰所有的居民包括孩子、成年人和领取工资者以及到新西兰访问的游客所发生的所有事故,都被一般事故保险体系所覆盖。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救济范围过小一直被诟病。所以,扩大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解除顶岗实习生在职业伤害方面的后顾之忧,不但保护了顶岗实习生的切身利益,同样对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有积极的意义。我们总说要与国际接轨,那么,如此有积极意义的事情,为何我们不可以接轨一下呢?
      参考文献
      [1]刘铁民.国际劳工组织与职业安全卫生[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
      [2]张新宝.工伤保险请求权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J].中国法学,2007,(5).
      [3]邹海林.社会保险改革与法制发展[M].北京:杜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4]王全兴.劳动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5] 教育部教学[2010]11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http://www.molss.省略/gb/ywzn/2007-12/14/content_214164.htm

    相关热词搜索:救济高职人身伤害实习

    • 名人名言
    • 伤感文章
    • 短文摘抄
    • 散文
    • 亲情
    • 感悟
    • 心灵鸡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