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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旗集团与1913年《联邦储备银行法》:花旗集团大厦

    时间:2019-03-01 05:34:47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摘要:�花旗集团,从1812年起步,至今已经发展成为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全能金融集团之一。在它迈向全球化的道路上,美国政府于1913年出台的《联邦储备银行法》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当今世界各国所制定的政策、法规等对各自国家经济主体产生的影响如何,从《联邦储备银行法》与花旗集团的关系上可见一斑。
      关键词:��纽约城市银行;1913年《联邦储备银行法》;花旗集团
      花旗集团(Citigroup)曾经是世界上资产规模最大、利润最多、全球连锁性最高、业务门类最齐全的金融服务集团。花旗集团作为全球卓越的金融服务公司,在全球一百多个国家约为二亿客户服务,包括个人、机构、企业和政府部门,提供广泛的金融产品服务从消费银行服务及信贷、企业和投资银行服务、以至经纪、保险和资产管理,非任何其它金融机构可以比拟。英国《银行家》杂志对世界前1000家银行2002年各项指标排名中,花旗集团以一级资本590亿、总资产10970亿、利润152.8亿美元三项排名第一,盈利水平占1000家大银行总盈利2524亿美元中6.1%。[1]�尽管在金融危机的打击下,从2007年第四季度起连续亏损,并且在2009年1月16日宣布重大战略重组计划,花旗集团将拆分为花旗公司和花旗控股两家公司。但中国有句俗话说的好,“瘦死的骆驼比马大”,花旗集团在当今世界的影响力仍然是非同小可的。
      �那么花旗集团这棵参天大树是如何成长起来的呢?在它向全球迈进的道路上的第一次机遇又是什么呢?它的发展带给我们的启示又是什么呢?
      �一、花旗集团历史回顾。
      �如果追溯花旗集团的历史,必然要回到将近两个世纪之前的1812年。1812年6月16日,后来发展成花旗银行的“纽约城市银行”,由纽约州政府特许设立,授权资本为200万美元,实收资本80万美元。其英文名是“City Bank of New York”,营业场所在华尔街52号,总裁是合众国财政部长塞缪尔•奥斯古德。
      �1863年美国通过了《国民银行法》。《国民银行法》规定了在联邦注册成立银行的条件,并允许州银行可以转向申请国民银行许可证。1865年,时任总裁莫斯•泰勒根据这项法律,使纽约城市银行放弃了州特许状,改为向联邦政府注册,成了国民银行系统的一员,称为“纽约国民城市银行”,其英文名也改为“National City Bank of New York”。1891年起,詹姆斯•斯蒂尔曼任纽约国民城市银行的总裁。在他的领导下,纽约国民城市银行扩展了经营领域,从而一跃成为全美国最大的、最有影响力的金融机构。其资金达2亿美元,黄金储备仅次于美国财政部。
      �1913年12月美国通过了《联邦储备银行法》。自此,纽约国民城市银行被纳入了联邦储备体系。1914年开始,在银行总裁弗兰克A•范德利普的带领下开始开设国外分行,并逐渐形成遍布全球的银行网。
      �1955年纽约国民城市银行与纽约第一国民银行(First National Bank of New York)合并,并改名为“纽约第一花旗银行”,英文名为“First National City Bank of New York”。1962年改为第一花旗银行,英文名为“First National City Bank”。1976年3月1月改为花旗银行,英文名为“Citibank”。
      �1968年第一花旗银行成立银行控股公司――花旗公司,以其作为它的母公司。花旗公司共辖13个子公司,提供银行、证券、投资信托、保险、融资租赁等多种金融服务。通过这一发展战略,花旗公司走上了多元化金融服务的道路,并在1984年成为美国最大的单一银行控股公司。
      �1998年4月6日,花旗公司与旅行者集团宣布合并,合并组成的新公司称为“花旗集团”。花旗集团,成为美国第一家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共同基金、证券交易等诸多金融服务业务于一身的金融集团,从而成为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全能金融集团之一。
      �二、抓住机遇,走向全球。
      �南北战争中北方资产阶级的胜利,为工商业资本主义的发展扫清了道路。经过三、四十年的迅速发展,到1894年美国工业产值已经超过英法等老牌资本主义国家,成了首屈一指的工业大国。然而工业产品的增加要求有更加广阔的市场与之相适应,否则就会出现产品积压、价格下降、生产停滞、工人失业、股市崩溃等经济危机,造成生产的极大浪费和社会的动荡。而周期性经济危机的爆发恰恰向人们昭示了美国国内市场已经饱和;要想解决问题,就必须扩展国外市场、增加商品和资本的对外输出。为此,美国的实业团体提出了“经济新边疆”理论。实业团体确信,通过扩展国外市场,增加出口贸易和资本输出,长期存在的对国内市场的完全依赖就会消失,这是解决周期性经济危机威胁并保持国内经济繁荣与稳定的有效办法。“经济新边疆”理论得到了20世纪美国历届政府不同程度的支持,并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
      �那么怎样才能使这一理论变为现实呢?人们认为要使美国商业在世界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为之提供有效的支持。建设性的关税政策,美国商船队的建立当然是必不可少的,但最有价值的支持手段将是建立遍布全世界的美国银行分行网。因为广泛的对外贸易和资本输出与巨大的银行网之间有直接的联系,银行在与其他国家的商战中会起到生力军的作用。这可以为英德的历史所证明。早在1906年。英国有32家银行在殖民地建立了2104家分行,其他的18家银行则在世界各地建立了175个分行。在德国,13家银行机构建立了70个海外分行。而这两个国家恰是当时世界上最大的两个出口国,是其他国家竞相仿效的楷模。[2]�
      �而美国国外分行网的建立将主要有两大作用。第一,国外分行网络可以作为商业代理以多种方式促进美国的对外贸易。比如,美国国外分行可以通过为出口运输提供资金的方式改变依靠欧洲银行资助运输的局面,从而防止欧洲银行对美国产品造成不公平待遇。美国国外分行还可以通过输出资本的政策与国外对手竞争并发现、创造新的商业机会。这些资本不仅被用于对渴望购买美国产品的商人的贷款,还可以用于对使用美国产品的工程项目的投资。第二,国外分行可以作为国家的助手,使美元在对外交易中如英镑一样为各国所接受,从而建立起美元汇兑。在花旗银行走向海外之前,英镑在各国的对外交易中占有统治地位。但通过美国海外分行网的建立,可以使美元流向国外市场,建立起美元汇兑,从而使世界金融中心从伦敦移到纽约。这将会进一步增加美国的出口,使美国成为一个债权国,有助于美国国内的繁荣和稳定。
      �然而当时美国实行的仍然是1863年通过的《国民银行法》,它规定:“国民银行的日常业务只能在其组织执照所特别规定的场所进行”,也就是说,国民银行是不能在国外建立分行的。而且它还规定国民银行不能承兑汇票。所以纽约国民城市银行直到1914年还没有正式的国外分行。尽管这些国民银行可以通过雇佣某个欧洲银行作为代理银行为其经营海外银行业务,但其弊端却是显而易见的。这些欧洲银行往往对美国贸易实行歧视政策,从而促进它们本国的实业利益。美国海外银行机构的缺失严重影响了美国的对外商品和资本输出;法律的限制也成了纽约国民城市银行向海外扩展业务无法逾越的障碍。那么这种局面到何时才得以改变呢?
      �海外银行机构的缺乏对外贸的阻碍,货币的缺乏弹性以及1907年的经济危机,这种种迹象都向人们说明:1863年的国民银行体系已经过时了,对其进行改革势在必行。对此美国政府采取了支持的态度。1912年,塔夫脱总统在给国会的咨文里阐明了他的政策:我必须强调,通过一项使美国在国外建立银行或者分行成为可能并为之提供方便的法律是必要的。只有通过这样的方式,我们才能有效的资助对外贸易,才能安排必须的信用贷款,才能对在国外尤其是拉美获取商业机会提供帮助。1907年金融危机过后,塔夫脱总统任命了一个由参议员纳尔逊•奥尔德里奇为领导的全国货币委员会来研究银行及货币制度的改革问题。奥尔德里奇在1909―1911年间多次与纽约国民城市银行总裁等银行家进行咨询商讨,最后于1912年向国会提交了银行改革报告。然而,这一改革方案并没有被国会通过。直到1913年威尔逊总统上台敦促国会加快货币和银行体系的改革,才于1913年12月通过了《联邦储备银行法》。对于美国商业来说,《联邦储备银行法》是美国立法上的里程碑。首先,《联邦储备银行法》规定,国民银行开设国外分行为合法。此后,以纽约国民城市银行为首的一些国民银行纷纷开设国外分行,从而打破了依赖外国银行为美国的出口进行融资的局面,使美国商品避免了遭受不公平待遇的命运。并且作为商业代理,为美国的出口不断获得新的商业机会。正如爱萨克•李宾科特在1913年所写:“通过分行或与国外银行家联合等方式,欧洲的金融机构在过去的多年间已经建立起能够极大促进商业运动的体系。美国进入这一领域相当晚,一直依赖于外国的金融机构。然而,自从《联邦储备银行法》通过,美国海外金融机构有了明显的扩展。”[3]�
      其次,《联邦储备银行法》允许国民银行承兑汇票以便利对美国商品的支付。在此之前,美国的对外贸易货款结算一直依靠英国的银行进行,从而使相当一部分的对外贸易利润落入了英国银行家的腰包。然而,美国建立海外分行并开始承兑商业汇票以后,就改变了依靠英国银行进行金融周转的局面。这样不仅增加了美国外贸的利润,而且也使美元走向国外并逐渐代替英镑,建立起美元汇兑。
      �当然,1913年《联邦储备银行法》也成为花旗集团自身发展历史上的一次转折点,为它向全球扩展提供了第一次机遇。时任纽约国民城市银行总裁的范德利普立即抓住时机,于1914年6月向联邦储备委员会递交了要求允许在布宜诺斯艾利斯开办第一个海外分行的申请。1914年9月,这一申请获得通过。1914年11月10日,纽约国民城市银行的第一个分行――阿根廷分行开门接纳了它的第一个顾客。
      �此后,纽约国民城市银行利用战争的有利时机开始大张旗鼓的扩展自己的机构。这种扩展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建立直接分行。1915年,纽约国民城市银行在拉美开设了6家分行,其中3个在巴西,2个在乌拉圭,1个在古巴。1916年,在古巴、巴西、智利、意大利各开设了1家分行。1917年在俄国开设了2家分行,在委内瑞拉开设了1家。1918年在波多黎各和智利各开设了1家分行。1919年是它开设分行最多的一年,共33家。其中22家在古巴;在巴西和阿根廷各开设两家;特立尼达、委内瑞拉、乌拉圭、哥伦比亚、比利时、俄国和西班牙各开设1家。1920年开设了11家分行,其中哥伦比亚和伦敦各2家;比利时、南非、波多黎各、委内瑞拉、古巴、秘鲁和西班牙各1家。总之,从1915年到1920年纽约国民城市银行共开设了59个海外分行。[4]�另一种方式是通过收购其他银行机构,如国际银行公司,来获取分行。国际银行公司是1901年依据康涅狄格州法律成立的,其注册资金为300万美元,公积金为300万美元,总行设在纽约。1902年为适应美国收解清政府“庚子赔款”的需要,国际银行公司在上海设立了分行。随后又在北京,天津等地设立了分行。[5]�
      国际银行公司还在南美,欧洲开设了分行,开展业务。其实早在1909年范德利普就开始了收购国际银行公司的谈判,但由于对价格的分歧而没有达成协议。1915年对国际银行公司的收购,使花旗银行一下子成了世界上最大的国际银行。随后的6年间,国际银行公司建立了15个海外分行。到1920年,纽约国民城市银行连同其子公司国际银行公司共拥有85个海外分行,已经建立起了世界范围的银行网。[6]�
      1939年,纽约国民城市银行已在美国以外的23个国家拥有100家分行,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国际银行。[7]�
      �纽约国民城市银行开设国外分行的冒险获得了成功。1915年阿根廷的布宜诺斯艾利斯分行赢利几达20万美元,其存款额达1600万美元,在阿根廷的主要银行中位居第八。尽管里约热内卢等4个分行出现了亏损情况,但总的来说还是赢利的,1915年共给纽约国民城市银行增加纯利118,572美元。[8]�从1916年到1920年国外分行的利润是与纽约国民城市银行分行在全世界的快速扩展成比例增加的。1920年以后,由于困难的财政形势,它为了紧缩机构,加强力量而关闭了一些不赢利的分行,尽管如此,其利润仍是相当可观。比利润更加重要的是纽约国民城市银行将美国银行引入国外这一事实。它的成功对那些原本持观望态度的银行是一个诱惑,它们也纷纷在国外建立分行。到1920年,美国银行已经建立了180个海外分行,开始了美国商业霸权的时代。[9]�
      
      �三、一点启示。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1913年《联邦储备银行法》的通过对于纽约国民城市银行向海。外发展是至关重要的,而它在这一时期的发展也恰恰为它今后的发展,以至后来组建花旗公司乃至花旗集团,成为首屈一指的全球性金融服务集团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当然,垄断的产生,资本主义经济的逐渐成熟;一战的爆发,英法等资本主义国家忙于别处;时任纽约国民城市银行总裁的的英明决策,等等,这些都为纽约国民城市银行向全球迈进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但是,假如没有1913年《联邦储备银行法》的通过,假如1863年《国民银行法》仍在实行的话,那么这只羽翼已经丰满的苍鹰仍然不能冲破束缚而展翅翱翔。纽约国民城市银行,作为一个经济主体,它的行为需要法律对其进行监督与规范。而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形势的改变,社会的进步,法律也应该适时的进行调整,从而促进经济主体向着更加完善与进步的方向发展,而不应该成为经济主体进一步发展的绊脚石。
      �当前,全世界几乎所有国家和地区的所有经济主体都不时的面临着金融危机的威胁。那么,在危机面前,作为每一个经济主体首先必须要保持信心,积蓄力量,抓住机遇,迎接挑战,积极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而作为政府则要适时地进行制度改革、法律法规调整,为企业营造一个比较宽松的环境。政府与企业加强协调与配合,那么必然能够在危机面前站稳脚跟,开辟出一片新天地!
      ��参考文献:
      �[1]来源于http://baike.省略/view/27688.htm
      �[2]Robert Stanley Mayer,The Influence of Frank A•Vanderlip and the National City Bank on American Commerce and Foreign Policy,1910-1920(Garland Publishing,Inc.New York & London,1987),81.
      �[3]Isaac Lippincott,Economic Develop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New York: Appleton-Century-Crofts,1933),P.609.转引自 James C•Baker & M•Gerald Bradford,American Banks Abroad,Edge Act Companies and Multinational Banking(New York,Praeger,1974),P.21.
      �[4]Robert Stanley Mayer,The Influence of Frank A•Vanderlip and the National City Bank on American Commerce and Foreign Policy,1910-1920(Garland Publishing,Inc.New York & London,1987),PP.122-123.
      �[5]王先亭.花旗银行与“庚子赔款”[J].安徽师大学报,1995年,第23卷第3期:第351-358页。
      �[6]Robert Stanley Mayer,The Influence of Frank A•Vanderlip and the National City Bank on American Commerce and Foreign Policy,1910-1920(Garland Publishing,Inc.New York & London,1987),P.125.
      �[7]中信国际研究院 舒志军、张秋艳 :“走向全能化的美国花旗集团”,《国际金融研究》,1999年第4期。
      �[8]Robert Stanley Mayer,The Influence of Frank A•Vanderlip and the National City Bank on American Commerce and Foreign Policy,1910-1920(Garland Publishing,Inc.New York & London,1987),P.126.
      �[9]Ibid,P.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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