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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营改增对金融企业的影响

    时间:2020-04-25 05:18:08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营改增”政策的深入推行已陆续对诸多行业产生影响。尽管金融业尚未全面实施该政策,但可以预见“营改增”政策将对行业产生全面深远的影响。本文结合笔者多年来的工作经验及“营改增”产生的背景,分析了政策推行现状,并根据我国目前金融业发展情况,分析了“营改增”背景下金融业可能面临的主要难点,根据政策环境特点,提出了应对难点的对策,以期为解决金融业未来发展可能面临的税收困境提供一定的思路。

    关键词营改增;金融业;平稳发展

    1引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金融业在我国开始蓬勃发展,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金融业如雨后春笋般茁壮成长,有力的推动了我国整体经济实力的提升。伴随着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升级,2012年我国开始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2013年8月1日向全国范围推广,截止2015年9月,仅剩下金融业、建筑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尚未实行“营改增”。“营改增”的实施将会对金融业的运营及盈利模式产生前所未有的重大影响,也势必影响中央及地方财政收入的重新分配;是我国税制体系向国际经验接轨,也是促进金融业整体国际竞争力提升和“走出去”战略实施的必经之路,是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必然会面对的难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使税制改革更好的过渡实施,本文从分析国家政策、行业运营特点及金融市场经营环境出发,提出具有针对性举措,使得金融业平稳健康发展。

    2“营改增”名词解释与生存状况

    1994年,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财税体制为突破口和主线索,我国实施了财税体制的改革,成立了增值税与营业税共存的流转税制度,对货物的销售和加工处理劳务重新增加税额,并对劳务和销售不动产以及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在改革初期,两种制度共存对于推动经济发展发挥巨大作用。但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两种制度并行的弊端日益显现,对金融业的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使得金融业外购的研发服务、邮政电信服务等应纳增值税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且由于营业税是以营业额全额计征,外购的服务在已经缴纳营业税的情况下,再次作为营业额的组成部分计征营业税,造成重复征税,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此外,营业税不能实现出口退税,金融业出口业务无法享受零税率补贴,不利于金融业国际竞争力的提升和“走出去”战略的实施。

    针对上述问题,参考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2012年,我国出台“营改增”相关试点政策,以期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解决重复征税的弊端,进一步统一货物、服务的税制。 “营改增”的实施是促进金融业乃至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对于此次财税体制改革,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加大增值税收的范围,并且适当减少营业税等”,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制定了“改革税收制度,简化税率”,并在2014年6月通过的深化改革税收体制中的“十二五”全面完善相关措施。

    “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将对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众多产业征收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主要是为了减轻企业的税负,通过增加进项税额抵扣等方式来降低税额,帮助企业降低成本。

    我国于2012年开始在北京、上海、江苏、广东、天津等8个主要省市实行“营改增”政策试点推广,在相关政策条款完善之后,2013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广,由此可见营改增是各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根据行业的不同,税率有所差异,如交通运输类的增值税税率为11%,服务业的增值税税率为6%。此外,对企业而言,直接影响税负高低的另一个关键性因素是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大小,由于增值税发票系统较之营业税的更加完善,在实务操作中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额的计算更加严格。

    自2012年营改增试点推广至今,多数地区企业的整体税负有一定程度的下降。以河南省为例,至2014年底,河南省进行“营改增”的单位达到了十一万家以上,产生的增值税款为六十二亿元,相比营业税政策的税负减少十一亿元,降低了企业税收负担,减轻了企业成本压力。从短期来看,可能存在部分企业由于业务运营模式、生产结构和财务人员及系统的处理方式未及时转变,以及营改增未全行业全流程推广,增加企业短期税收负担的可能。但从长期来看,营改增对于避免重复征收、完善抵扣链条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尤其是改革范围扩大至金融业后,将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利于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3“营改增”中金融业的主要难点

    3.1实际税负可能加重

    虽然降低企业税负是“营改增”的初衷,但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使得税负不减反增。按照当前的普遍观点,2015年末或2016年初拟在金融业实施营改增,金融业营业税率为5%,改征增值税后,税率可能升至6%。尽管只提高了一个百分点,但假如金融企业在运营中产生的进项抵扣部分无法抵消这一个百分点带来的差距,将产生实际税负加重的可能。特别是金融业中部分进项抵扣项目较少的企业,税率的提升对其影响将相当显著。

    3.2提升税收管理成本

    增值税的实施在税款的计算和征收缴纳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涉及进项税额抵扣,因此要求财务部门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从事相关工作,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企业人力成本。与营业税相比,增值税无论是税款计算、征收管理还是发票开具管理等方面都更为复杂,而金融企业目前能够胜任增值税管理的人才储备明显不足,营改增的实施使得企业税收成本有所增长,进一步加大了企业运转的压力。此外,金融业涉及的进项抵扣所占比例较小,且业务涉及面广,系统改造难度大,都将加大企业税收成本。

    3.3缺少经验去应对新政策

    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都已实施增值税,但由于各国经济发展程度和模式的不同,没有太多的成熟经验可供参考。在美国、欧洲等国家,实施了增值税但没有推广开来,增值税仅是取代了所得税,对我国没有借鉴意义。同时,由于我国“营增改”试点推广的时间较短,取得的效果不显著,且只是局限于一部分行业,没有普及至整个金融业,改革存在一定的未知和风险。

    3.4对证券业的“冲击”

    证券业作为金融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营改增”实施可能会对其产生一定冲击。证券业增加的税负转嫁到企业,增加企业的融资成本,从而对整个实体经济的发展产生一定影响。

    综上,营改增政策在金融业的实施,势必要面临很多障碍和未知因素,对金融体系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一定影响。

    4金融业为应对“营改增”政策的措施

    根据前期多项调查研究,我国已有部分省着手开始实施相关政策,涉及基金、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为避免其金融业的发展受到新政策影响而产生滞后现象,提前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有效预防。根据金融业税制现状以及发展中的瓶颈,拟从下面几点展开分析:

    4.1调整部分免税政策,增加免税业务范围

    金融业与其他行业存在诸多不同,如仍以原来的评判标准来监督和评价工作发展,将产生一定的制约。可以适当借鉴发达国家金融业税收体系的方式方法,对于金融业的隐形收费项目,即向客户收取的服务费用不直接体现在金融服务的收入中,而是隐含在价差中,如银行主要的存款、贷款和外汇业务,收入形式体现为利息净收入和投资收益。这类业务增值额的确定是个技术难题,在欧盟这类业务大都是免税的,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但由于没有销项税,对应部分的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增值税链条仍有中断,且存在重复征收的问题。我国可以参考相关措施,对于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的部分业务采取免税,有效降低企业成本。

    4.2适当调整税率

    现行服务类行业的增值税税率是6%,客观上已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税负和成本。但实际中,由于金融业本身业务性质决定,利息支出等成本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变相增加企业成本,此类情况对保险业的冲击尤显突出,因此6%的税率仍相对偏高。为合理维持企业的税收成本,可以考虑适当调整金融业的增值税税率。

    4.3适度选择计征方式

    传统计征方式是通过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差额作为增值部分缴纳增值税,但由于金融业本身具有轻资产的经营特点,能够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有限,从而使得增值税负相对较高。因此可以对部分业务选取更加适合的方式,如简易征收,可以有效降低税负,有利于金融业的征税管理。但此种方式仍无法避免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和重复征税的弊端。

    4.4有效控制税收政策的成本

    因为金融业企业如银行、保险公司等通常具有网点分布广、业务范围多、对系统依赖性强等特性,“营改增”政策在金融业的推广要注意税收成本控制。通过完善相关服务系统,提升系统的延展性,增加业务系统与税务系统的连接,适度控制人工成本,增加财务人员的专业技能的培训,提高专业素养,从而有效控制税收成本,降低税收风险。

    4.5大力发展新政策

    “营改增”在金融业应用推广过程中,短期内企业税负不能明显下降,甚至可能会出现小幅增加,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的对策,使得政策推广的初期阶段企业税负仍能保持相对平稳,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保持相对平衡,以有利于后续政策稳步实施,促进经济整体平稳发展。

    4.6借鉴国外增值税制度模式

    4.6.1国外增值税模式种类

    国际上各国的增值税制度不尽相同,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一是欧盟国家实行的基本免税制度。由于金融业务的多样性,部分业务难以确定实际价值,大多数对金融业实行增值税的国家都实行部分金融服务免税政策。仅对包括手续费、咨询费、佣金费等中间收入在内的显性收费进行征税,对难以确定价值的隐性收费实行免税制度,计税项目允许进项抵扣,免税项目则不能进项抵扣;二是允许部分进项抵扣的免税制度,即澳大利亚——新加坡模式,是一种按照固定比例进行进项抵扣的免税制度,对国内外客户提供的金融服务实行大范围内免税,同时按照固定比例允许部分免税的金融业务进行进项抵扣,两国的不同只在于固定比例的不同;三是零税率模式。主要在新西兰实施,即对主要的金融服务实行零税率,而对能够直接产生收费的金融业务实行增值税,且允许全部进项进行税额抵扣。

    4.6.2国外增值税模式比较

    金融业务可以分为显性收费项目和隐性收费项目两大类。显性收费项目增值额容易确定,相对容易征税,而隐形收费项目由于较难确定其增值额,很难进行税款计算,因此此类业务大多数国家实行基本免税制度从而规避了这一问题,但也存在不少弊端,如免税项目无法进行进项抵扣,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人文划分应税和免税项目,缺乏科学性;计算复杂,增加了财务成本等。固定比例抵扣免税制度虽然可以进行进项抵扣,但仍没有完全脱离免税制度的局限性,且比例的确定不具有科学性;而零税率制度虽然极大避免了产品与劳务上的双重征税问题,但这种方法会极大的影响到政府的收入,也增加了税务征收的难度。

    5结束语

    综上所述,金融业“营改增”政策的推广可能会面临着较多的难点,尤其是对保险、证券等行业的运营产生很大的冲击。但如果充分了解金融类企业运营特点,总结国内外政策经验,同样可以让“营改增”政策在金融业中顺利过渡实施。随着“营改增”政策的不断总结与完善,金融业在未来也会获得更加良好的政策环境,进一步助力我国的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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