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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不规定琐屑之事 一事不二理的法律规定

    时间:2019-02-06 05:30:46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前段时间在网上看到一则新闻“上海拟禁止保姆与异性同龄雇主同居一室”(2009年9月7日新浪网新闻中心),心生好奇:   1.如果只有一居室或一室一厅,没条件让保姆独居一室,是不是就不能雇请同龄异性保姆?
      2.残疾人或行动不便的伤、病人士,需要保姆陪侍在侧,是不是只能雇请同性保姆或年龄相差悬殊的异性保姆?
      3.50岁左右的男士,雇请20岁左右的女性保姆同居一室,因不属“同龄”是不是就不在禁止之列?
      4.更关键的是,既然是“禁止”性规定,违背了便应受处罚。要处罚必有监督,谁来监督?怎么监督?是不是要派一个监督人员每晚跟着保姆,看她晚上和谁住?果如此,这监督的成本未免太高!
      想起近年来各地陆续出台的类似规定,不禁莞尔。
      1997年,江苏省在其《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中明文规定“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居”。
      既然是严禁,那当然要严查。实行中,查出了很多情况,政府部门不知如何处理:混居的男女中有些是母子、有些是父女、有些是兄妹、有些是情侣,这些人均无婚姻证明,又没钱租房各自独住,怎么办?最后只能不了了之。2003年,江苏省不得不修改规定,取消了该条款。
      2004年,广州市质监局也发布过一个《广州市美容美发服务规范》,其中有一条规定“发廊异性按摩不得触碰肩部以下部位”。规范发布后,政府曾组织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到各发廊猛查一阵,但查、罚过后一切依旧,今天广州很少有人还记得出台过这样一条令人忍俊不禁的规定。
      应该说,颁布上述规定,政府的初衷是好的:规定雇主不得与同龄异性保姆同住一室,是为了防治“陪睡保姆”的泛滥;规定无婚姻证明的男女不得混住,是为了防治卖淫嫖娼及婚外性行为;规定不得按摩异性肩部以下部位,是为了防治色情按摩。
      但打击卖淫嫖娼,自然有国家的法律;防治婚外性行为,自然有社会的道德。地方政府出台一些不必要的规定,实属“管得太宽”!
      类似规定出台的背后,可以看出地方政府的思维方式:
      政府将老百姓当成了儿童,政府是儿童的父母。因为儿童心智不成熟,不知道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所以,父母要用一个又一个的“严禁”规定来规范儿童的思想和行为。
      在这样的思维方式下,中国的老百姓从出生到死亡都生活在一个个的“严禁”之中,稍不注意就可能触犯“戒律”:
      新婚夫妇从第一次性生活就必须注意,要去申请生育指标、领“准生证”,如果没有“准生证”就生育孩子,是会受到处罚的;一个人要离开家乡外出谋生,要先得到家乡政府批准并办理“外出务工证”,到务工地后还要办理“暂住证”……
      总之,老百姓要用一个又一个的“证”向政府证明“我是合法出生的”、“我是良民”、“我没有触犯戒律”……
      其实,按照主与仆的理论,上述地方政府的思维方式完全搞反了:
      老百姓是社会的公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是为老百姓服务的,是“仆人”。像“晚上谁该和谁一起住”这类事,主人心里最清楚,“仆人”没必要操这个心,“仆人”更没有权力强行规定主人晚上该怎么睡!
      将该由道德管的交给道德,该由法律管的交给法律吧。
      如果法律(这里说的是广义的法律,包括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作者注)连夫妇何时开始性生活、晚上和谁住都要管,我们只能说:从法理层面,是侵犯了公民选择生活方式的自由权利;从技术层面,管得太宽,将无法操作。
      一个无法操作的法律,最后必将成为一纸空文。
      这种“法律”的出台,既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又浪费了司法资源,还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面对出台类似规定的地方政府,也许我们该赠送一句古老法谚:法律不规定琐屑之事!■
      【宏伟荐自《同舟共进》2009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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