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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建构的法理图景:国家会展中心最新排表

    时间:2019-02-16 05:44:22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晚近中国,天翻地覆,千头万绪。超逾一个半世纪的时光里,一言以蔽之,“国家建构”蔚为主纲,而成为通常所说的“中国问题”的核心所在。举凡师夷与制夷,革命与变法,战争与和平,政制更迭与道统用废,经济建设抑或道德重整,各种“主义”你方唱罢我登场,接二连三的“运动”及其反思,其所萦系于心而孜孜致力者,其得担当而一波三折者,莫不在此,也不可能不在于此。其间,经由社会动员和政治动员,编织中国文明的法律秩序,以规范中国社会的生活世界,反映并承载中国人生的意义世界,凝练而为现代中国的国家理性,适为这一世纪画卷的重要方面,而演绎出一帧“现代中国”国家建构的法理图景,屡仆屡起,粲然大观,迄今而未止。
      从法学立场观察,此刻中国正处在由传统伦理文明秩序向现代法律文明秩序的转型之中,确切而言,恰为这一进程的收尾阶段。在此,正如论者所言,如果运用“理想型”建构,则宗教文明秩序、伦理文明秩序和法律文明秩序,是东西方各大文明已然经历和正在经历着的基本文明秩序,展现为递次登场的基本人间样态,各自代表着特定时代的人世生活形态,表现出人类自我组织的时间性和文化选择的地理特征,说明了人的本性在于历史性。中国似乎不脱此径,主动被动间一路辗转至此,与其他国族及其文明形态一起,在逐步因应从帝国体系、民族国家格局到全球化时代的秩序建构之需中,砥砺中国社会的生活形态,编织中国制度的规范形态,提炼中国人生的意义形态,致力于中国文明的法律共同体建构努力,而汇成所谓世界历史和世界体系。
      那么,此种“法律文明秩序”是如何借由民族国家这一宏大载体赋予自己以具体肉身,进而落实为现代人世生活,展现为一种现代人间秩序的呢?换言之,包括中国在内的现代民族国家,不分东西南北,无论先来晚到,其为一种政治单元和地方性文明形态,是怎样并且应当经由何种法权安排和法律布局,获得其现代形态,即换形为一种普遍主义的法权建构与形式主义的法制安排的呢?在此,如果我们承认民族国家本身就是一种现代法律存在,一个法律拟制的地缘性文化与政治实体,而担承着构筑此一联合体成员的公共认同、大众忠诚与公民理想的话,那么,对于民族国家之为个体自由的实现形式的承诺,对于维护公共福祉的职责的担当,对于承载特定文明内涵这一不可回避的使命的恪守,以及在超越性的精神本体面前保持谦卑、分享光荣,而恪尽自己的世俗位格,便成为巩固公共认同、回报大众忠诚、兑现民族理想、实现公民理想的基本渠道,也是民族国家本身的合法性指标。
      在此,中国的国家建构从赋予自身以法律共同体属性开始,而于政治革命和社会重建中铺展其基本义理及其中国文化内涵。就赋予自身以法律共同体属性而言,清末变法更张为旧有国体这幢老宅罩上现代法权屋顶,与辛亥革命为老中国穿上“民国”这件新衣,堪为其例,滥觞其端。若以哈贝马斯的欧洲现代历史中“法制化”(juridification)四波浪潮说立论,则晚清的变法修律颇类欧西的第一波法制化努力,虽然呈现为未完成时态,但却势无可免地成为阻遏其不得完成的政治意志不得不接续努力的政治遗产,并为此后民国与人民共和国的接力赛跑,奠定了基础。在此意义上,包括台岛晚近二十年的民主化实践在内,民国政体和人民共和国的接续努力不仅意在恪尽第二、三波的旨意,而且,愈往晚近,同时并有踏入第四波的意向和意象,使得就中国百多年来的“法制化”进程而言,漫长的“十九世纪”依然尚在延续。而且,凡此“四波”,特别是后面“三波”,在中国历史场景下并非纯然一种历时性进程,毋宁,它们呈现为一种共时性存在,而表现为后文将要叙及的中国近代历史的“时间的丛集”的时代特征,道尽了中国近代国家建构历程的千回百折。
      而就政治革命和社会重建来看,其例同样莫如辛亥革命和其后的共产革命,特别是晚近以来,经由国家利益的合法性转向逐步实现着对于政治正义性的重构性期待,引述出了人的联合及其相互承认法权这一现代国家的组织原理议题。经此转折,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在制度实践中,关于现代法律的正当性基础,一种以国民与公民作为基本单元、关于人的现代法律诠说,不得不开始了自己的思想航程。换言之,笔者意欲说明的是,政治合法性不仅奠立于文化忠诚,而且以公民理想和民族理想的合一为悬鹄。同时,以法律信仰来象征对于民族国家的全民政治忠诚,将独立个体的权利诉求笼统于普遍主义的法权安排,在赋予其中国文化形式的努力中,将作为成熟的政治民族的中国这一法律共同体,托付于中华文明的宪政秩序。这既是一种立宪共和主义的理论逻辑,又何尝不是晚近百多年来一直行进着的,而且刻下正在艰难自我展示着的历史逻辑呢!
      因此,在应然法理的意义上,并参酌现代中国的诞生史,可以看出,民族国家的法律共同体属性回答了由此定位引发的国家利益合法性转向的实现机制问题。其基本理路是,自由公民的政治联合构成了自己的民族国家,相互承认的法权原理恰恰奠立于历史―文化命运共同体的体认之上。其间,自由、平等、联合和国家利益等诸项原理,旨在将民族理想与公民理想融为一体,确保国家利益以公民的自由和幸福为核心。特别是集体行动机制提供了政治联合的发动装置,满足了个体身份建构和民族国家建构的双重需要,引导着此种新型人间秩序走向宪政秩序。因而,法律信仰即为对于民族国家的政治忠诚,后者不得再向自己的成员提出精神世界的任何其他额外要求。进而,正如任何法理合法性总得需要历史―文化传统的支撑,方始获得正当性,对于政治合法性的文化基础的考察,便构成了关于“中国问题”的道统的说明。
      如此论说,基本用意在于调和公民理想与民族理想,化解自由主义普世价值与民族主义的深沉归属诉求之间的紧张。这一紧张,就中国而言,早于辛亥起端,即已含蕴于整个现代中国的建构历程之中,而于晚近市场化进程日益深化之际,借由族群政治的波谲云诡与公民维权的正大诉求,而一再展露无遗,而且,直接关涉历史三峡“收尾阶段”的利钝成败。在此,笔者以为,总体而言,抽象、普遍和形式主义的现代法权体制为此努力提供了一个竭力包容的机制,而以达成中国文明的宪政秩序为归依的根本宗旨,实际上提供了消解这一紧张的分享的价值平台。理论上说,这一法权机制既是历史文化归属感的满足形式,也是承认政治的实现形式,而恰恰成为现代民族国家的法律屋顶。瞻前顾后,斟酌东西,对于刻下的“中国问题”而言,笔者依然认为这一总体思路并无问题,旨求由立宪实现共和,恃共和巩固立宪,而难在制度措置和理念贯通。
      需予重申的一点是,无论承认政治还是命运共同体的归属感,也不管是公民理想抑或民族理想,它们都是公民自由和幸福的基础与条件,甚至是这一幸福本身,也是其自由本身。换言之,对于民族国家法权体制的建构,关于公民身份的重构性阐释,民族国家以主体身份而阐说以自己为对象的主题,凡此作业,其最后的落脚点还是公民个体的自由与幸福,以具体公民的自由和幸福为指归。统一的法权安排之下的多元族群和多元文化意境中的千差万别的文化共同体成员,由此换形而为普世的公民,构成了政治共同体的认同基础。从而,不是别的,正是公民的自由与幸福,构成了一切关于国家与法权叙事的根本合法性所在。也就因此,伴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成长,坐实“公民”位格的社会、政治和法权内涵,实为当务之急,可能,也是通达中国民主的可欲路径。它们缺一不可,允为美满人世的基本条件,而同样为百年中国所念兹在兹者也。
      进而,自由民族主义法权理论由此提出人民的立法主权这一命题,强调服从法律的人,联合起来,同时也应是制定法律的人;公民资格的民族性与公民资格的代议性,二者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公民身份的自我理解的充分必要条件。此时此刻,强制的法律才能变成自由的法律;独立的主体,亦即相互承认的个人才能完成自己的政治联合,而成为公民;所谓的国家才能成为公民的政治联合体与国民的历史文化命运共同体的统一。一句话,这时的国家才可能幸免沦落为“匪帮”,而成为永久和平的人间秩序。
      循此思旅,深层而言,凡此作业,就是体认和提炼现代中国的国家理性的认识过程,也是型塑和建构现代中国的国家理性的实践进程。基于宪政并且必须引导向立宪共和安排的国家理性,构成了凡此一切论述的必然理论指向,而以渗透于国民心性和心智、落实为国家制度形态、获秉国家制度主体性及其实践能力为归宿。
      “国家理性”(reason of state)是一个源自近代西方的政治哲学、历史哲学与法律哲学命题,三百多年来,经历了前后三期的定义过程。就历史而言,这一概念滥觞于近代早期的地中海文明,特别是意大利的国家建构实践,主要标举“国家利益至上”,疾呼“国家”这一政治共同体的利益高于君主或者政治家族的利益,进而,为了建构“权势国家”,它要求一切展示和攫取荣耀的政治行为必须让位于有关“国家利益”的精打细算,骑士式的夸张和热情应当为审慎而冰冷的国家利益衡估所取代,以永恒的国家利益来最终决定敌我关系的暂时分际。就此而言,的确,它回答的是国家存在的“理由”或者“理据”,解答的是究竟为何需要国家或者民族国家的问题,回应了民族国家体系取代帝国体系、封建体系、朝代体系或者城邦体系的伦理共同体之际,人们有关这一新型人间秩序的疑惑与焦虑,对于这一人世共同体的向往与托付。
      其后,更是转进一层,这一概念追究的是民族国家应当具备何种心性与心智,何种国家情感、国家意志与国家目的,由此牵扯到国家伦理与国家德性,以及民族、民主与政治秩序等多维考量。而揭示的过程同时也就是一种赋予的进程,因而,它不仅是对于民族国家实然状态的描述,而且是对于其应然位格的期许,更是经由提出德性诉求对于这一人间“利维坦”的规约。从而,国家理性是关于“为何要有国家”以及“国家应当为何”的历史解释、政治期许、法权规范和道德训诫。它们构成了现代民族国家必不可少的基本心性与心智,更是一切优良政体的历史前提和基础条件。西方思想史意义上的所谓“启蒙”和“解放”运动,只有在此背景下,才能有望获得切实的理解。
      晚近一个世纪以来,工业文明的炉火相映于漫天战火,解殖与后殖的轮番交替道尽了民族国家体系不可化解的内在紧张,而以市场和财富为实质的急遽的全球化,在侵蚀传统国家利益边界的同时,反而导致了国家权能的日益膨胀,正像逃避极权的努力不仅使得资本做大后市场的德性伦理蚀尽,而且,迎来了一个缺乏责任伦理的巨型国家。它们深刻影响着人世秩序,浸透于国家政治的方方面面,而将国家建构早期的古典政治经济学说置于尴尬境地。值此情形,有关国家形象的再度思考随之升温,形成了关于国家理性概念的第三波探究之潮。对于国家的防范,特别是对于国家一旦成型之后的自在特性和自为冲动的怵惕,从而,如何经由宪政安排以规约国家、反思国家建构的惨痛教训,构成了此番思考的核心,并获得了愈益明确的阐释。
      在此整体语境下,中国清末以还建设现代民族国家的进程,一波三折,风起云涌,实为源自欧西的这一近代世界性运动的延续,至今不过百余年。总体而言,迄而至今,中国的国家建构进程尚未最后完成,不仅大陆和港澳台地区的政经体系有待整合,限定了当下主权的时空语境,而且,以大陆中国为主体和主题的法权布局亦且尚未最终完工,期待着自己的助产士。尤有甚者,作为现代国家支架的优良政体的建构有待时日,决定了在生存论的意义上,中国文明的政治秩序未见定型,说得严重一些,可谓尚付阙如。因而,探查和申明现代中国的国家理性,于追求其历史进程中辨析其心性,将建构其心智的愿景托付于制度实践的政治考察,遂成当务之急。进而,在申明中国的政治、制度和思想的主题性的进程中,凸显其政治、制度与思想的主体性,就是对于文明论语境下的优良政体及其法权安排的寻绎。此种情形,愈往晚近,甚至愈见迫切,时至今日,可谓时不我待。鉴于世界主要国族均已完成了现代国家建构,而中国作为成长中的大国,不仅已然面对正在展开的大国博弈,而且必将担当将要降临的大国责任,因此,如何尽快实现自己的政治成熟,使得中国不仅是全体国民的惬意人间,蔚为家园,而且助力于地球村落的芳邻融融,和平共处,实为刻不容缓。就此而言,于晚近百年的“中国问题”语境下体认和提炼中国的国家理性,包括省思经由法权安排而将国家理性落实于制度肉身的曲折政治实践,正是通达这一前景的致思进路。
      如果说西方现代的国家理性建构大致经历了上述三阶段,那么,中国晚近体认和提炼国家理性的进程似乎并不存在明显的分际,相反,却是围绕着“救国”与“建国”,三阶段一并齐来,正因应了“时间的丛集”这一百年中国的时代特征。自洋务运动、清末变法而至民国初造,下迄人民共和,特别是三次“改革开放”,现代中国的国家建构运动一波接续一波,国家理性随之憬然而兴,由自为、自发而终至自立、自主。由此,启端于外侮,而肇兴于自救的现代中国的国家理性建构进程,不仅辗转于西方式第一阶段的沉思,将国家与朝廷两相剥离,使国族和天下井然分际,凸显国家利益本质及其现代转换,而且,在国民与国家、人民与政体的类型化框架中省思公民个体的自由与幸福,将民族心思凝聚于优良政体的追寻,等于是同时开启了第二阶段的进程。由此才可以理解,为何中国的民族自救和建国运动自始不仅动用民族理想为幡,而且仰恃立宪,启动公民理想,将“半部《论语》治天下”悄然换形为“一部宪法治天下”。如果说近代西方国家理性建构的三阶段分别对应的是思想、文化和政治三大任务的话,那么,中国百多年来的国家建构历程则以一个笼统过程来应对凡此三端。百年以来,时势与时运,国势与国运,功利与教化,德位之争和义利之辨,一切的一切,莫不皆系于此,而演绎为现代中国的浩瀚学思。
      (《国家建构的法理图景》,许章润著,中国法制出版社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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