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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个体权利与儒家传统中的“个体”

    时间:2020-04-22 05:17:59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摘要:个体之于现代社会具有根基性意义。个体自由概念在历史上发展出了个体权利和个体自律双重意义。尊重个体权利是现代社会的基石,但个体权利的扩张亦会延伸出个体本位的消极后果,在西方社会,这需要西方文化传统的制衡,并辅以道德性的个体自律思想的建立。儒家传统缺少作为现代社会之基础的非道德性的个体权利观念,儒家传统与现代社会的结合点并不在于重视个体权利,而在于儒家心性之学传统中的个体自律思想。在近代中国社会,个体自律的思想反复使知识分子从重视个体权利滑向整体主义,从而使得个体权利的观念始终没有在现代中国真正建立起来。从本质上讲,重视个体权利的现代社会大前提一旦在现代中国确立,则儒家传统中的个体自律意识反而会在现代中国更有生命力,从而成为抵御个体主义消极后果的利器。

    关键词:个体权利;个体自律;个体主义的积极影响;个体主义的消极后果;儒家传统

    在论述儒家如何融入现代社会时,有一个问题始终是绕不过去的,那就是儒家如何面对现代“个体”概念,尤其是現代的“个体权利”意识。对此,无论是钱穆、余英时,还是牟宗三、李明辉,甚至狄百瑞,都试图论证儒家传统与现代“个体”意识是相一致的。确实,传统的“修身”很容易按照现代性逻辑,被解读出某种“个体”意识。但这只是一种浮表之见。欲使儒家与现代性真正照面,必须深入梳理传统“修身”概念与现代社会的“个体”意识各自的逻辑,在此基础上我们才能明了儒家传统在什么意义上会有益于现代社会。

    事实上,《大学》八条目中的“修身”与现代社会的“个体”有着根本区别,但这却是最遭混淆的。比如钱穆曾说:修齐治平,“此四者,层累而上,本末一贯,而以修身为之本。修身由已不由人,此即中国人之人权”①。这种误解导致关于“个体”的思想在现代中国始终处于非常尴尬的地位,现代“个体权利”意识因此在中国始终没有建立起来。20世纪初“个体”思想曾经获得过激烈的反响,但之后不久就受到各种集体主义、民族主义思潮的压制而成为一个负面概念,消极效应至今犹然。通过学理的分析,我们首先要明白:作为现代性起点的“个体”思想,既包含基于“自然权利”的个体自由,又包含基于“道德自律”的个体自由;个体主义既有积极的影响,也有消极的后果。个体主义在西方文化传统中有着漫长的发展历程,“个体”最终成为现代人本主义的各种人性解放观念得以落实的“终极”单位。现代社会的政治、道德、社会、经济、法律、文化价值的基础最终落实到每一个“个体”身上是有其必然性的,这是现代文明的门槛,是任何一个现代社会都必须正视的。当然,我们也须重视个体主义带来的消极后果。西方文化传统中自有其抵制这种消极后果的资源,比如救赎式的宗教以及公民的共和传统。对于个体主义的消极后果,我们亦需在中国文化传统中挖掘出相应的资源予以抵制。儒学的现代意义并不在于其有与个体主义相一致的思想,所谓“坎陷”出一种现代性;儒学的现代意义乃在于通过自身的思想传统来限制个体主义的消极后果,抵御现代性的危机。现代新儒家总是强

    作者简介:孙向晨,复旦大学哲学学院教授(上海 200433)。

    ①钱穆:《晚学盲言》上卷,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30页。调,中国文化传统同样非常重视“个体”,进而将其引申为一个“道德自律”的个体,以为由此就可以与现代性接轨。但事实上,这里存在着一个根本性的误解:支撑起现代社会的“个体”,并非道德意义上的“个体”,而是权利意义上的“个体”谢文郁分别以“责任政治”和“权利政治”谈论二者,可参考氏著《自由与责任四论》,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二者之间存在根本性的差异,特别地,在中国文化传统中并不存在“权利个体”。而厘清“权利个体”的各项积极与消极特征,正有利于认清儒家传统之于现代社会的积极意义与角色。

    一、“个体”之于现代性的意义

    “个体”的诞生,可以说是现代世界与传统社会断裂的重要标志。特别地,近代以来,“个体”思想在西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得到充分表达,并最终完成了一种理性的自我证成,达成了黑格尔所谓的“合理性形式”的要求。这一发展过程以霍布斯、洛克以及后来的自由主义为主线,他们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现代西方对于“个体”的阐释参见[英]史蒂文·卢克斯:《个体主义》,阎克文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对于如何界定“个体”,尽管各家各派会有不同的看法,但总体而言,自由主义的个体本位观念影响最大,并奠定了现代社会的价值与组织基础。但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这种个体主义亦有严重的消极后果,需要不断警醒并运用传统资源加以制衡。

    尽管现代性的代表性概念——“个体”出自西方文化传统,但这个概念在西方也并非古已有之。在古典时代,人们总是把“个体”看作整体中的一员,比如个人之于城邦,个人的理性之于斯多葛主义的逻各斯,或者把个人看作是以上帝为中心的基督教共同体中的一员。这里只有整体的自由、城邦的自由,没有现代意义上的个体自由,这也是贡斯当用以区别现代自由和古代自由的重要标志[法]邦雅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和现代人的自由》,阎克文、刘满贵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26页。。

    对于西方来说,古典世界的城邦生活呈现出一种整体性,而与基于“个体”的现代社会完全不同。在古典世界中,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个体”,黑格尔称古典世界的生活为一种“伦理生活”——希腊公民只有在城邦中才能拥有自己的完整存在。从柏拉图《理想国》的描述来看,每一个人都必须接受城邦所分配的角色,金、银、铜、铁各司其职,正义、智慧、勇敢、节制既是城邦的德性,也是城邦中各个成员的配属德性。四种德性是一个整体,在城邦中相互关联。各种不同德性所配属的阶级,在城邦中发挥着各自的功能与作用。由此,“四枢德”将城邦与个人贯通起来。人们的身份除了天赋因素外,还跟他们在城邦中所接受的训练与社会化过程密不可分。通过这种训练与社会化过程,社会规范、价值、理想、惯例被灌输到个人意识中,个人在城邦中的身份也被建立起来。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城邦才是个体生活的完整空间。个人与他按习俗和传统在所处社会中的位置直接相关,也就是说,他过着一种“身份”所要求的生活。在城邦中成为“人”与成为“公民”是一体的。人之成为一个真正的人,正是因为他在城邦中被赋予了一种特定的、需要他来实现的社会功能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看法,凡隔离而自外于城邦的人,他如果不是一只野兽,那就是一位神祇。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9页。。只有通过这种方式,人们才能获得一种真实的社会身份。有鉴于此,在古典世界中,“个人”最重要的特质不是自我的自主性,而是通过自己所在共同体的风俗、礼仪和法律来辨识和认同自己。苏格拉底在古典世界算是一个特例,他已经隐隐地道出了“个体”的真谛,即人应该从个体和理性的角度,而不是从城邦的角度来审视自己的行为与信仰,不应该无反思地遵从传统所确立起来的社会规范和惯例。应该说,这是“个体”思想的最初萌芽。然而,这个最初萌芽的结局完全是悲剧性的,对于古典世界来说,这完全是一种异端思想,苏格拉底因此以反城邦罪和败坏青年罪被判死刑。这个悲剧非常清楚地表明,独立的“个体”不见容于古典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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