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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工之事,固不可耕且为也_制度化了的“半工半耕”过密型农业(下)

    时间:2019-02-15 05:41:36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国家政权与三农问题      今日的过密型农业制度部分是出于国家政策的设计,但其后果则多是未曾预期的。在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改革之后,国家为了避免农村的再度阶级分化,也为了要突破小规模经营的局限,以及稳定城市的粮棉供应,巩固国家从农村的提取等等考虑,实行了农业集体化。在集体组织的基础上,确实做到了许多令世界瞩目的成绩:在短短十几年内基本克服了过去的天灾人祸;普及了医疗卫生,把农村死亡率降低到接近发达国家的水平,预期寿命也同样;同时,把种植业产出从已经是相当高的水平提高到原来的三倍以上;并且在每个村庄建立了党支部组织,培养出一整代(大多数是)优秀的基层干部;也建立了稳定自信的村庄社区。但是,由于一些策略上的失误,主要是没有正视人口问题,又从农村提取过多,以及过分集中于粮食生产,其后面临的乃是虽然稳定但是基本停滞的农村劳动生产率和收入。
      进入改革时期,国家做出决策指令农村干部全面发展乡村工业,利用从过密的,也是过分强制性组织的农业中转移出来的劳动力,做到了惊人的乡村工业发展,以每年20%以上的增长率在十几年内达到了几乎相当于国营工业的总产出,也因此缓和了农业上非常严重的人口压力。其后,在信息技术促成的全球贸易和资本流动剧增的大潮流下,国家做出大规模引进外资和大规模进入国际市场的决策,用来推动国内的经济发展,得出的是举世瞩目的持续二十多年的将近10%的年国民经济增长率。同时,为了避免农村的土地兼并以及更严重的社会分化,做出了维持按人/劳均分配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因此,在城市经济的蓬勃发展(以及其对农民工的需求)和农村均分土地制度的会合下,形成了今日的半工半耕过密型种植制度。
      政府和这个制度之间的关系充满矛盾。一方面,官方不允许土地自由买卖是出于社会公正和照顾弱势群体的动机。另一方面,官方大力引进外资,允许新型资本主义企业大规模雇用民工,而在其同时不允许民工组织工会,又维持了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使民工长期处于准公民、被欺压的地位。此外,对于农业的政策,主要寄希望于大规模的产业化农业,把现存的男工女耕、壮工老耕等农业体系视作既定事实,排除了其他经营模式的可能。另外,(尤其是在近年的减负之前)从农村提取过多,更毋庸说远远没有像美国或日本(以及其他发达国家)那样扶持农产品价格以及直接补贴农场。
      今日的种植业实际上已经连续好几年呈现停滞的状态。粮食总产量从一九九九年以来逐年递减,从一九九八年的5亿吨直线递减到二○○三年的4.3亿吨(《农鉴》,150页)。劳均粮食产量,因为粮食播种面积递减,从一九九八年高峰的1574公斤一年又一年地下降到二○○三年的1362公斤(同上,259页)。更能说明问题的是十年来粮食(“三种粮食平均”)亩产量的基本停滞:一九九五年342公斤,二○○○年342公斤,二○○三年344公斤(同上,261页)。实际上,几乎所有农产品的单位面积产量已经连年下降或停滞,谷物以外包括棉花、花生、油菜籽、芝麻、黄红麻、甜菜、烤烟(甘蔗例外;《统鉴》,472页)。从更长远的视野来考虑,经过连年的大量化肥使用,以及低报酬所造成的不用心耕种,整个种植业中隐伏了更大的危机,也是我们可以从其制度化了的过密型经营事实所能预料到的危机。
      有人也许会指向一九八○年到一九九五年粮食亩产量的持续上升来反驳,认为证明了承包制度下劳动(积极性)的优越性,甚至以为已经因此解决了中国的粮食/农业问题。这样的观点完全是出于市场主义意识形态的误导。个体劳动的积极性确实比集体劳动高,因此可以解释为什么改革期间能够从农业释放出大量的过剩劳动力来从事非农就业,并且还剩下大量的休闲时间,但它不足以解释亩产量的持续提高。改革初年农产品价格的提高,以及承包制度所激发的劳动积极性,肯定是个因素,但不可估计过高。化肥投入是个更基本的因素(伴随石油工业的成熟发展):二○○三年的每亩化肥投入量足足要比一九八○年高出348%,从一九八○年的每亩12.3斤(折吨量)提高到43.1斤(《统鉴》,479、486页)。按照一般化肥对粮食产量影响的比例计算(折吨量乘4.1得出化肥实物量,再乘3得出产量可预期提高量,见D.Perkins,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in China,1969:73;参见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252―253页),如此幅度的提高足可解释379斤/亩的产量上升。(毋庸说,这样的化肥施用也正是今日农村耕地和整个自然环境危机的重要原因。)此外,科学选种,以及农业机械总动力投入的410%的提高,应该也是部分因素(同上,477页)。但是,这一期间粮食产量实际的增长幅度只不过239斤/亩――由一九八○年的407斤/亩上升到二○○三年的646斤/亩(《统鉴》,486、491页)。事实是,在劳动力过剩的情况下,较高或者较低的劳动积极性只能影响单位面积的劳动投入时间,对其产量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过密的劳动投入会导致边际劳动生产率的递减,而反过密的劳动力释放,除非完全就业,只能导致休闲量的增加,不会显著影响亩产量。这个道理在上世纪三十年代的华北农村以及八十年代的松江县已经十分明显(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第九章;《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251―254页)。无论是在解放前的市场经济下,还是毛泽东时代的集体生产下,或者后毛时代的承包制下,都是同一道理。
      今日的过密型半工半耕制度所产生的一些结果不仅僵化了农业,其实可以说是破坏了、甚至是摧毁了中国共产党在农村几十年的建设。农业本身陷于低报酬、停滞的小规模经营,而劳动力的外流在一定程度上转变了原来的家庭代际关系,疏离了原来的农户家庭,也松解了原来的社区秩序。低报酬的农业使它普遍地被看作是没有人愿意干的工作。父母亲为了追求较高报酬而外出打工,更促使青少年子女普遍地蔑视种地、蔑视农村。城市成为大家的理想和希望的寄托,农村成为大家急不可待要离开的地方。父母亲普遍梦寐以求子女考上大学、跳出农村。此外,伴随农村非组织化以及部分地方官员滥用权力,基层政权组织威信普遍下降,农村社会治安也是一落千丈。在一切金钱化的大趋势下,原先集体制下(虽然不是很高质量但是稳定和具有起码水平)的公共服务出现了普遍的危机,教育和医药都成为贫穷农民越来越难承担的重负。同时,恶性的打工制度引起相当普遍的对农民工的不人道的欺压。
      因此,社会上的知识分子(以及国家领导人自己)相当普遍地喊出了“三农问题”,呼吁重新“建设乡村”,以及(在二○○五年十月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之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本身就是一个带有讽刺性的事实: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的晏阳初、梁漱溟等人当年所想做的而都没有能够做到的,起码在教育、卫生、温饱等问题上,后来多由从乡村包围城市的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做到了,但是,在今日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居然会重新出现了乡村建设的响亮呼声!
      
      出路问题
      
      新古典经济学(包括制度经济学)学派认为今日中国的乡村只需要进一步明确私有产权、开放市场、允许土地买卖、吸收全球资本,自然而然会像西方乡村那样现代化、高度城市化,农场做到规模效益、农村得到资本主义发展,就像美国那样。
      我们不用质疑,今日中国的乡村,显然有资本主义式的发展,部分地区确实有资本主义式的产业化了的农业企业单位,雇佣劳动、积累资本,在国内外市场中竞争牟利。市场主义的核心概念之一是:如果某产区能廉价生产甲产品,但若生产乙产品则代价比较昂贵,而在另一产区则相反,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两者交换,互相得利,胜过分别自我生产两种产品。如此的市场交换能够促进社会分工、规模效益、资本积累以及它们所导致的经济发展。这是在今日中国部分农村所能看到的事实。我们不用否认这些道理。
      但在这同时,我们可以看到今日的中国农业仍然主要是小农经济,相当程度上甚至于是“自然经济”。过去将近三十年的蓬勃工业发展以及大规模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并没有能够从根本上改变中国农业的过密实际,而那样高速的工业化和城市化是不大可能再长期延续下去的。乡镇企业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每年吸收了将近1000万劳动力(其后有上有下),但到一九九五年连续收缩两年,其后年增长人数降到平均约200万(同上,123页)。离土离乡的城市非农业就业迟早肯定会出现同样的收缩。因此,近期之内实在不大可能普遍建立产业化的农业。市场主义者所期望的产业化农业充其量也许可以解决几百、甚或几千万人的劳动生产率问题(美国的全部农业人口才700万!),但绝对解决不了中国三亿务农劳动力的问题以及其一半的隐性失业。农村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将仍然处于人多地少的小农经济局面。如果真的完全通过产权私有化和市场机制来做到劳动力资源的“最合理配置”,在贫富分化之上,农村的1.5亿隐性失业者立刻会变成显性失业者,其后果不堪设想。中国人口庞大的问题自来就是假定劳动力是个稀缺资源的形式主义经济学所最不能了解、最不能解释、最不能处理的问题。
      针对“三农问题”,国家领导人新近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设想,包括要“千方百计”提高农民收入的意图。这是出于社会公正以及扶持弱势群体的良好动机的规划。农村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都已提到日程上来,包括减免税费和改善公共服务(尤其是教育和医药卫生)、建立为农业服务的金融体制(以及改善农民工待遇)等等。这些显然是很必要的,并且是有可能引发更根本性的基层政权运作改革的措施(如果地方政府真能从提取性的机关改为国家拨款的服务性机关)。
      但是,从“十一五规划的建议”中便可以看到,决策者仍然是把口粮地种植制度作为给定事实,主要寄希望于更高度的城市化和工业化,所设想的农业出路主要是大规模的产业化农业,并没有着重考虑现存小农家庭农业的改善,以及在可能范围内扶植规模较适度的(不一定是专业化的)家庭农场。和许多其他的观察者一样,我自己十多年来也同样主要寄希望于农村工业化与城镇发展。但是,当前的事实是,在大量劳动力转移之后,农业仍然过密,并且连带产生了更广泛的三农危机。鉴于此,我们必须进一步思考,面对小农经济仍将长时期存在的现实,再次检验农业本身,从其中寻找出路,不能只寄希望于它的自然消灭以及美国式农场的来临。
      
      历史性契机
      
      其实,中国的农业今日正面临着一个历史性的契机。经过将近三十年的非农就业剧增,以及近年来人口自然增长率的逐步降低,中国的农村劳动力绝对量正呈现长时期以来第一次可能稳定甚或递减的局面。农村的实际常住人口(区别于户籍人口)已经连续十年(一九九六年以来)以每年超过1000万的幅度持续减低(同上,95页)。同时,农业从业人员从一九九九年以来也已经以年平均400多万(即1.3%)的数目递减(同上,474页)。今后的十年中很可能可以持续逐步少量地减少农业从业人员。近十年的乡村从业人员总数的自然增长平均数是480万一年(同上,473页)。如果乡镇企业能够持续像近几年来那样每年吸收200万新就业人员,那么城市就业只需要持续每年吸收280万来维持稳定的农业从业人员数;超之,农业从业人员数便会逐渐递减。(上面已经提到,离土离乡农民工从二○○○年到二○○三年底四年中每年平均增加450万。)另外,正如有人已经指出,农村本身(尤其是比较富裕的农村)在服务业方面(例如养老、饮食)也具有相当发展就业的空间(张富良:《围绕“三农”促就业》,二○○五年)在那样的客观条件下,人口对土地的压力可能起码稳定,甚或逐渐减少,而任何单位面积产量的进一步提高,或者是任何反过密化的改造,都会导致真正的劳均生产率的发展,从而不再是五个世纪以来的没有发展的增长之僵局,即只见总产量的提高,不见劳动生产率和收入的发展。
      今日已经放到日程上的一系列的改革应会为激发新时期家庭农场的发展建立必要条件。在那样的改革下,现在农业中1.5亿的“隐性失业”,既可以视作问题,也可以视作等待发掘的潜力。如果国家能够适当扶植、逐步建立“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协助其投入资本、提高产品价值、促进其经营的多样化以及单位土地的劳动容量(譬如,从粮食转到部分蔬菜或果树,或加上一定规模的养殖),应该能够在农村人数基本稳定或递减的现实下改善今日的恶性制度。关键是在城市化―工业化以及产业化农业之外同时致力于小农家庭农场的改善。
      我没有资格提出具体的方案,因为我不具备关于政权运作的知识和体会。但是,凭空设想,如果以相当于国家三年之内要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的100亿美元“优惠贷款”来扶植每年相当于全国5%的农户建立规模经营(亦即每年用267亿人民币来扶植740万农业户,相当于每村11户,或者每年35000个村),将等于每个农户得到3600元(当然,关键在于要把钱直接交到农民手里)。这个数目看来不小,但它只是美国联邦政府当今每年补贴美国农场200亿美元数目的六分之一。如果用政府从城郊农民那里所强行征用的土地所得的等值来计算,就更加微不足道了。作为最起码的设想,国家可以为农村提供这样幅度的无息或低息贷款。
      其实,二○○五年七月十一日公布的《物权法草案》提出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132条)的设想,已经拟出一个逐步转向适度规模经营的可能途径。剩下来的是国家的适当扶植。另外,在具有一定条件的村庄,土地入股制度的合作经营,筹集必要资本、进行多种经营、提高种植规模及其劳动容量和生产率,应该也是一个值得扶植的方法。国家的介入也可以作为鼓励家庭/合作农业转向有机农业发展的契机。〔农业部从二○○三年起已经着力推广的“秸秆养殖”模式是一个好的例子:利用廉价的生物菌剂把秸秆加工为饲料(一斤秸秆发酵菌剂可以在三天到一周之内发酵一吨成品生物饲料)用来养殖牛、羊,再把其粪便同样加工为高效有机肥用来种植。〕
      此外的问题是小家庭农场与全球化大市场间的关系。小农户在大市场中是不可能仅凭自己单独的力量来维护其利益的。正如近年的经验显示,大规模产业化的农场只会为投资商带来大利,农民最多只得其小利。同样,由商业资本组织的小专业户只能获得自家产品价值的极小比例。根据国际经验,农业合作社乃是对农民比较有利的一种组织方式,也是维护其创造的收益的唯一办法(此外只有资本主义或集体经济的选择)。即使是资本主义大本营的美国,其农业生产资料收购和产品销售总量中足足有30%是由合作社经手的(C.Kraenzie,“Co-ops Break Supply Sales Record,”1998)。日本农协所占比例更要高得多(R.Bullock,“Nokyo:A Short Cultural History,”1997)。这就证明,在适当的条件下,经营利益会触发一定程度的合作化。同时,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的食品工业显示,中国在这方面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一般发达国家的食品产业对农产品总产值的比例是二至三比一,而中国则只是零点三至零点四比一(《重归农业合作社模式!》,二○○四)。这些事实显示合作收购、销售以及深加工的“纵向一体化”(恰亚诺夫语)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当然,在主要为自家消费而生产的今日的中国小农经济中,这样的动力还不很明显。虽然如此,根据农业部的统计,二○○○至二○○一年全国已有140万个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参加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左右,其中浙江省的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尤其突出(郑有贵:《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研究》,二○○三)。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标旗下,鼓励、扶植各种自愿性的合作应该是当然的事(也是发达国家之普遍所为)。此外,明确真正自治的村庄的集体土地产权(借此赋予村庄社区一定的物质基础和资本来源),允许其集资办信用社,作为经济主体经营、招标等等,也是个值得考虑的方法(李昌平:《“国家”权力归还农民》,二○○五)。我们可以搜集成功的家庭农场、合作社以及合作/集体村社的例子,对其生产、加工、销售过程和逻辑进行梳理,寻找多种模式和途径。
      当前关键性的第一步也许是在概念上的转移,从今日的基本忽视小农经济而寄一切希望于城市化和大规模产业化农业,转向设想相当长时期的小农经济的延续及其逐步改善,明确承认今日的半工半耕过密型农业制度亟须改革,亟须转向具有适度规模、能够持续发展的小农家庭农场。部分这样的家庭农场当然将会向小专业户和合作组织过渡。从长远的历史的视野来看,抓住今日的历史性契机来逐步改善制度化了的极小规模、低劳动生产率、低报酬农业可能是解决三农问题的相当关键的一面。
      (本文构想、写作、修改过程中,夏明方、林刚、张家炎、李放春、白凯、周其仁、汪晖、孟宪范、冯小双、温铁军以及我在人民大学农发院开的“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历史学研究”研讨班上的研究生们先后给了我很大的帮助,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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